兽药监管机构及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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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

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

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一、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的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农药和兽药的准入管理包括生产许可、流通许可和使用许可三个环节,任何生产、销售和使用农药和兽药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些法律法规,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审批程序1. 生产许可审批程序:农药和兽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生产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的生产资质证明、生产工艺、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核认可后,方可获得生产许可证,方可开展农药兽药生产业务。

2. 流通许可审批程序:农药和兽药的流通企业必须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通许可申请,并提供经营资质证明、进货凭证、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审核认可后,方可获得流通许可证,方可开展农药兽药销售业务。

3. 使用许可审批程序:农民和养殖户等农业生产者必须向国家农业部门提交使用许可申请,并提供农药兽药使用计划、安全操作指南、防护装备等相关材料。

经过农业部门的审核认可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合法使用农药兽药。

三、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1. 定期检查:国家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农药兽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使用者进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对于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将予以严厉处罚,并停止其农药兽药生产、销售和使用权利。

2. 抽检监测:国家质检部门对市场上流通的农药兽药产品进行抽检监测,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追溯责任,并追究相关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责任。

3. 投诉举报: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发现农药兽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使用问题,可向国家农业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并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四、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农药兽药准入管理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

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

引言:兽药管理在保障畜禽健康、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兽药领域的发展和需要,2024年修订的《兽药管理条例》对兽药的注册、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调整。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修订内容进行详细阐述,以期更好地促进兽药管理的发展和提高兽药的安全性与有效性。

概述:兽药管理条例(2024年修订版)是我国兽药管理的法规基础,其修订旨在进一步加强兽药的质量监管,促进兽药研发创新,保障畜禽健康和食品安全。

正文内容:一、兽药注册管理1.简化注册程序:修订后的条例大幅简化了兽药注册的程序,加快了兽药的上市速度。

新增了电子申请和线上审批等便利措施,提高了注册效率。

2.新增兽药分类和等级:根据兽药的用途和风险等级,将兽药划分为不同的分类和等级,并对不同等级的兽药注册要求进行了区分和规定,有针对性地管理兽药的注册过程。

3.临床试验要求: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兽药的临床试验要求,明确了试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并加强了对试验过程中动物福利的保护。

二、兽药生产管理1.质量管理体系:修订后的条例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的采购、生产环境的控制、生产工艺的管理等,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2.生产许可证要求:新增了生产许可证要求的详细内容,包括生产设施和设备的要求、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等,严格控制兽药生产环节。

3.药品注册和生产信息的公示: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兽药的注册和生产信息要向公众公示,提高了兽药行业的透明度和可信度,增强了监管的公信力。

4.兽药生产过程监管:加强对兽药生产过程的监管,包括抽样检验分析、生产记录和生产环境的检查等,确保兽药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三、兽药销售管理1.销售许可证要求:修订后的条例新增了销售许可证的要求,对兽药销售商的资质和行为进行了规范,保障了兽药销售的安全和合法性。

2.兽药广告管理:修订后的条例对兽药广告的发布和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广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可信度等,防止虚假宣传和不良竞争。

兽药法规知识

兽药法规知识
n (二)兽药检验机构 n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的检验机构分为3级,即国
家、省、地市3级。有的地方还设置了县级兽药检 验机构。目前全国共有391个兽药检验机构,包 括: n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n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n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n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n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兽药法规知识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n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n 《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
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广告 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20来 个。
兽药法规知识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n (四)兽药标准 n 《条例》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
兽药法规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n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n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行政管理工作。 n 2.实验室: n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
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学 n ---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 n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
兽药法规知识
2020/11/6
兽药法规知识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n (一)行政机构
n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 市、县4级管理体系。
n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n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n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药国家标准。 n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

兽药gsp管理制度大全

兽药gsp管理制度大全

兽药gsp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动物的健康安全和人类食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兽药GSP管理制度是兽药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质量管理规范,是兽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兽药GSP管理制度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兽药生产、销售、储存和运输环节。

第四条兽药GSP管理制度要求兽药生产、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兽药法律法规,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兽药GSP管理制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实施。

第六条兽药GSP管理制度的遵守程度将作为兽药生产、经营单位的考核依据,对违反兽药GSP管理制度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条兽药GSP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衔接,确保兽药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兽药GSP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八条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兽药GSP管理体系,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格的生产设备和场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合格的销售场所和储存条件,保证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GSP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等多个环节,确保兽药的生产到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三章兽药GSP管理的实施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材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监督等方面。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工艺的验证和验证。

第十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生产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档案,追溯产品的质量。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体系,包括销售环节的质量控制、监督等方面。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05.21【实施日期】1988.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的监督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有效防治畜禽等动物疾病,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和维护人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必须保证质量,确保安全有效。

第三条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全国的兽药管理工作,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地区的兽药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者,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助理工程师、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及技术工人;(二)具有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和卫生环境;(三)具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及条件;(四)具有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检验人员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五)非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兼产兽药者,必须有单独的兽药生产区。

第六条开办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由企业所在地县以上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发给《兽药生产许可证》。

兽药生产企业持《兽药生产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批准后领取《营业执照》。

《兽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规定有效期,期满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发证。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所需的原料、辅料及直接接触兽药的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需符合药用要求。

第八条兽药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注明“兽用”字样,并附有说明书。

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商标、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批准文号,写明兽药的主要成分、含量、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兽药分装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分装记录,在包装上注明兽药名称、规格、企业名称、产品批号、批准文号、分装单位和分装批号,并附有说明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兽药经营管理行为,保障兽药安全使用,保护兽医和兽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兽药经营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批发企业、零售药店、兽医诊所等。

第三条兽药经营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管理、安全使用、质量保障、诚信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兽药经营的监管,维护兽药市场秩序,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兽药经营许可第五条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兽药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真实材料,按要求交纳相应的许可费用,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八条取得兽药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兽药经营行为,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

第九条兽药经营许可的有效期限为5年,到期后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兽药采购与销售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采购管理制度,确保采购的兽药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明确兽药采购的程序和责任,对采购的兽药进行检验和登记,并妥善保管相关的采购记录和资料。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销售管理制度,加强对兽药销售的监管,确保销售的兽药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进行登记和备案,并保存相关销售记录和资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兽药零售药店和兽医诊所应当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开展兽药销售活动,不得向未经合格培训的人员出售处方兽药。

第四章兽药存储与配送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存储和配送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不得影响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的库存进行盘点和检查,及时处理过期或者损坏的兽药,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兽医卫生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兽医卫生管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预防动物疫病传播,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兽医卫生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兽医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兽医卫生管理工作。

3. 各级兽医部门、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动物产品加工企业等,应设立兽医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兽医卫生管理工作。

三、兽医卫生管理内容1.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1)严格执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定期对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2)对疫病高发地区、重点区域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防止疫病传播。

(3)对动物疫病实行分类管理,对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2. 动物源性食品安全(1)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2)严格执行动物源性食品检验检疫制度,对动物源性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不合格产品不得上市销售。

(3)加强对动物源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培训,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

3. 兽药与饲料管理(1)加强对兽药、饲料的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确保兽药、饲料的质量和安全。

(2)严格执行兽药、饲料的登记、备案制度,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饲料。

(3)加强对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滥用兽药、饲料。

4. 动物诊疗与屠宰管理(1)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屠宰企业的监管,确保动物诊疗、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

(2)严格执行动物诊疗、屠宰标准,禁止非法诊疗、屠宰。

(3)加强对动物诊疗、屠宰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四、监督管理1. 各级兽医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兽医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对违反兽医卫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3. 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兽医卫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一、引言兽药是用于预防、诊断和治疗动物疾病的药物。

兽药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措施。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于保障兽医卫生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演进历程可以从上个世纪始终追溯。

新中国成立后,兽药管理制度最早由卫生部、农业部分别管理,但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与兽医工作的协调,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家卫生计生委、农业部成立了“兽药管理和注册办公室”,并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

随着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增加,我国兽药的品种和规模不断扩大,管理制度也逐渐得到完善和改进。

1999年国务院颁布《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建立了兽药管理体制。

2005年,《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在2010年废止。

同年,农业部批准实施了《兽药管理办法》。

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建立起了现行的兽药管理制度。

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从初创期到完善期,一系列制度文件不断出台,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规范的管理体系。

三、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制原则: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禁用兽药,禁止超范围使用药品,确保兽药安全使用。

2. 安全原则: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制定兽药质量标准,加强对兽药的检查与监督。

3. 环保原则:鼓励绿色生产和使用兽药,降低环境污染的风险,保护生态环境。

4. 公平原则:保障兽医服务的公平和可及性,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5. 预防原则:强调兽医服务的预防性和全面性,在兽药使用中注重预防和控制疾病,减少兽医用药带来的风险。

四、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兽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兽药品种管理、兽药生产管理、兽药经营管理、兽药使用管理和兽药监督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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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2.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 生产。

3.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使用专用防伪标识。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六)兽药广告的管理 利用重点媒介(见目录)发布的兽药广告,以及保护期内新兽药、境外生产的 兽药的广告,需经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并取得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后, 方可发布。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四)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1.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后,方可使用。 2.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格式、内容应严格按照《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的规定印制,除生产企业信息之外,不得出现“XX监制”、“XX研制”、“XX 经销”、“XX合作”、“XX委托”、“XX推荐”等非生产企业的信息。
2018/10/14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兽药国家标准的标准品和对照品的标定工作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 的兽药检验机构负责。

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兽药国家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 。《中国兽药典》是国家为保证兽药产品质量而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技 术法规,是兽药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守 的法定依据。
2018/10/14

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四)市、县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生物制品除外):
1.必须通过农业部兽药GMP验收:按照车间验收 2.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兽药生产许可证证号格式:年号(4位数字)兽药生产证字+企业所在地
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2位数字)+企业序号(3位数字)

(一)行政机构 我国兽药行政管理体系从中央到地方分为4级;即农业部、省、市、县4级管 理体系。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农业部---兽医局----药品药械处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 ---设区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局 ---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4个方面:
2004年增补本);《兽药质量标准》(2006年版);《进口兽药质量标 准》
2018/10/14
三、兽药的行政审批

(一)农业部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1.研制新兽药使用的一类病原微生物审批 2.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审批


3. 兽药生产许可证审批(含兽药GMP验收)
进口兽药证书格式示例:(2006)外兽药证字28号。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三)兽药注册
依照法定程序,拟对上市销售的兽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进行系 统评价,并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兽药临床或残留研究、生产兽药或者进口兽药决
定的审批过程。

包括:新兽药注册、进口兽药注册、变更注册和进口兽药再注册
(13)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 (14)贮藏 (15)外用杀虫药以及其它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说明 书)

(16)生产企业信息等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五)兽用生物制品的特殊管理 1.批签发管理。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批兽用生物制品,在出厂前应当由国务 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审查核对,并在必要时进行抽查检验;未

(二)省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批 1.新兽药临床试验审批(生物制品除外) 2.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3.兽药广告审查(在地方媒体发布兽药广告)
4.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三)省级办理的兽药行政审核上报事项 1.《兽药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审核 2.申请除生物制品以外的已有兽药国家标准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审核 3.《兽用新生物制品临床试验申请表》的审核 4.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的审核 5.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审核

福建省序号:13,广东省序号:19
例如:(2006)兽药生产证字13005号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 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5年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 兽药类别简称+年号+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

--年号用四位数字表示,即核发产品批准文号时的年份
--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 --企业序号按省排序,用3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公告。 --兽药品种编号用4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由农业部规定并公告。兽药品种编 号是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8/10/14

(八)进口兽药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境外企业不得直接销售,应当委托中国境内兽药 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进行销售,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境外企业可以依法在 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 销售。

3.原料药与制剂标签内容不同,内包装标签与外标签包装内容不同;化药、中
药与生物制品说明书内容不同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4.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1)有关标识:“兽用”、 “外用药”、“专利标识” 、兽药GMP标识 (2)兽药名称:兽药通用名、商品名 (3)主要成分 (4)性状(说明书)

---扩大了调整范围:涉及兽药的研制者、生产者、经营者、兽药的进出口者
、兽药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屠宰场、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销售者、购买者以及兽药 的监督管理者。

---建立了兽药管理新机制: 两本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六个批准文件:新兽药注册证书、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出口兽药证明文件、


2.实验室:
---2个国家级兽药残留基准实验室: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中国农业大 学

---6个部级兽药残留检测中心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部分省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
2018/10/14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四)农业部成立的挂靠单位 农业部兽药评审中心 中国兽药典委员会 农业部兽药评审委员会 农业部兽医生物制品规程委员会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示例:兽药字(2006)130052159, 兽药添字(2006)130051441 兽药生字(2005)150131001 部分企业所在地省份序号: 北京 01;天津02;上海09;江苏10;浙江11;福建13;山东15;广东19;四川 注:药物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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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药理作用(说明书)
(6)适应症或功能与主治 (7)用法与用量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4.兽药标签或者说明书应该载明以下内容

(8)含量/包装规格 (9)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 (10)不良反应(说明书) (11)注意事项(说明书)
(12)停药期
+兽药品种编号。兽药字+(2006)+13+005+2159
2018/10/14
四、兽药管理有关规定

(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 --兽药类别简称:药物添加剂的类别简称为“兽药添字”;血清制品、疫苗 、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等的类别简称为“兽药生字”;中药材、中成药、化 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杀虫剂和消毒剂等的类别简称 为“兽药字”。
全国兽药残留专家委员会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 农业部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
2018/10/14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一)行政法规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国务院1987年5月颁布,2004年4月修
订。《条例》自1987年发布以来,分别在2001年和2004年经过两次较大的修改。
2018/10/14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 《刑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广告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
条例》等20来个。

(四)兽药标准 《条例》第四十五条 兽药应当符合兽药国家标准。 国家兽药典委员会拟定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兽药典》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兽药质量标准为 兽药国家标准。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允许进口兽用生物制品批准文件、兽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
2018/10/14
二、兽药管理法规以及标准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有31个部门规章、规范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件;其中主要有 10个管理办法
《兽药广告审查标准》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兽药注册办法》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新兽药研制管理办法》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

中国兽医药品检查所 30个省级兽药监察所—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
110个地市级兽药监察所
250个县级兽药监察所 兽药检验机构应通过农业部资格认证。
2018/10/14
一、我国兽药监督管理机构

(三)兽药残留监控机构 1.行政管理机构: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的 行政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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