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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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所有环节和参与方。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组织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安全生产组织和管理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责任人和职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训练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档案,并定期对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测和维修。

4.进入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的员工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车辆管理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2.车辆必须装备安全设施,如防爆装置、防溢油系统、防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更新。

3.车辆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货物装载和储存1.货物装载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避免超载和不当堆放。

2.危险货物应储存在专门的仓库或库区,且符合火灾防控要求。

3.储存的危险货物应有明确的标识和警示标志,禁止与其他物品混存。

五、运输过程管理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运输计划,并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2.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禁止超速、疲劳驾驶和违章操作。

3.运输途中如发现货物泄漏、车辆故障等安全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4.危险货物的运输应与其他货物分开运输,严禁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质等混装混运。

六、事故应急处置1.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演练。

2.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人员的安全,并及时报警和启动应急预案。

3.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应配备适当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并与相关部门进行紧密配合。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原则如下: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持续改进。

2. 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无重大安全事故,降低一般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 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5. 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提升安全技能。

二、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组织机构1.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其主要职责如下:(1)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

(2)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对重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组织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2. 工作机构企业设立以下工作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生产工作:(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2)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技术指导、安全评估和技术创新。

(3)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所需物资的采购、储存和发放。

(4)财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投入的预算编制和资金保障。

(5)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的安全培训、考核和激励。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经理安全职责项目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安全职责如下:(1)全面负责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

(3)负责项目安全生产资源的配置,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

(4)定期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装卸管理单位等。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管,实现科学有效管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章危险货物定义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货物。

具体分类和品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确定。

第六章监管信息共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更新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加强沟通协调。

第七章禁止运输货物禁止运输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货物。

禁止通过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方式运输危险货物。

第八章安全管理制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企业应当定期对车辆、设施、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安全。

第九章从业人员培训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

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章托运人责任托运人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承运人,确保危险货物安全运输。

托运人应当提供准确的危险货物信息,并配合承运人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确保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避免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财产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部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2.安全生产部门应当制定并持续改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细化工作流程,并向各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三、安全管理制度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和管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活动的安全。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对危险货物的购买、存储、装卸、运输等环节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整改。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对车辆的维护和保养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修理和更换老旧设备。

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违章行为处理制度,对存在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理。

四、作业操作规程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作业操作规程,规定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和运输等操作流程。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危险货物运输操作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3.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装卸操作的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和考核,并持有相关操作资格证书。

五、行车安全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行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的安全责任和要求。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经过定期的安全检查,确保车辆的技术状态良好,符合运输要求。

3.驾驶员在驾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并遵守严格的行车安全要求。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车辆合理停放,并设立相关警示标志。

六、应急预案1.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对危险货物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充分预防和准备。

2.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危险货物事故应对能力。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5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5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油罐汽车安全生产,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持续发展的方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懂管理,懂技术,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三年以上驾龄,且安全行车____万公里以上年龄在____岁以下。

第三条、油罐汽车驾驶员必须学习油品安全知识,掌握油品装卸操作规程,经专业培训考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公司每月至少组织驾驶员一次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演习,不断增强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感。

第五条、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投保金额应在人民币____万以上,车上货物保险及自愿保险以最高价值投保,其他保险项目视实际情况投保。

第六条、油罐必须实行周期检查,并持有有效的汽车油罐《计量检定证书》及计量容积表,并建立技术资料档案,保证油罐质量符合要求,配备附件性能完好,运作安全,使用方便。

第七条、油罐汽车的火花熄灭器完好有效,配备两个以上干粉灭火器。

第八条、按公司制定的标识要求,统一喷涂规定标识,车门喷涂企业名称及编号,车顶安装"危险品"标识灯箱。

第九条、油罐车进出罐装,卸油现场应有现场工作人员引导,驾驶员应协助有关人员按货单核实油料品名、规格、数量,检查设备完好状况,油罐汽车停靠位置准确、安全,熄灭发动机,周围____米范围内无明火。

第十条、罐装时,鹤管插入罐底,距底部不大于20CM,装油高度必须符合规定,不得超装,以防止在行车中溢油。

第十一条、甲乙类油品装油完毕后,必须稳油____分钟后才能提升鹤管,然后撤除静电接地线。

第十二条、卸油时,驾驶员应协助卸油工接好静电接地装置,连接输油管线,备好灭火器材。

卸油时必须采用密封卸油方法,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第十三条、卸油前,稳油____分钟后方可卸油,流速控制在5M/S以内,能自动卸油的不准泵送卸油。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3篇)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为加强危险货物车辆的管理,保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有序进行,使车辆运行有章可循,统一调度,合理调配,节约运力,提高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公司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从业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二、在调度危险货物车辆时,必须掌握所运危险货物的特性;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安全运输要求;掌握监督、检查及违章处罚的有关规定。

三、调度使用的车辆、设备和从业人员,必须符合《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____)规定要求。

四、调度使用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货物托运人、承运人都应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准备工作。

五、调度员应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指导车辆运营调度,严格按照《危险货物车辆运输管理制度》以全局观念调度车辆,公正、公平、合理,不徇私情,大公无私。

六、调度员应熟练掌握调度环节的安全程序,准确掌握货物性质、流量、路线、运输注意事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驾驶员的生理、心里和安全操作技能,以及是否配备押运员。

七、调度员应根据任务性质和轻重缓急,科学灵活调度车辆。

合理调配运营车辆的运行时间和运行路线,千方百计提高车辆安全周转率。

八、坚持凭车辆二级技术状况和安全运行例检结论“可运行”安排运输任务。

营运里程超过____km的长途运输,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或有行之有效的轮休制度。

九、驾、押人员应凭从业资格证和车辆安检合格证等安全运行有效证件报调度室,经调度核实确认后待命。

驾、押人员车辆必须严格服从调度员的统一调度。

十、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驾、押、装卸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安全操作十一、运行途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改变预定指令的,应及时向调度员汇报。

调度员接情后,应根据情况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及时做好运力调整安排。

十二、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从出车至完成运输收车时,必须严格服从公司gps卫星平台在运输途中的全程监控,不得私自关闭gps,不得擅自改变运输路线。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一、危货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一)押运服务内容1、对押运目标、押运装备及押运保安员要采取保险措施,押运服务的运载、护卫工具和有关装备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保安押运员通过随行方式守护客户财物,保障安全。

3、防止押运财物被盗、被抢或遭受其他不法侵害。

4、通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防止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

5、对押运的财物要进行清点、核对,防止出现差错。

(二)押运服务操作规程严格遵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制定押运方案(1)在运输手续完备的基础上,要对押运任务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押运财物的种类、数量、路途和运载工具等情况制定押运方案。

(2)押运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要事先取得运输许可证件,制定专门的押运方案,使用专门的运载工具,押运人员要熟知有关专业知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

(3)押运方案需经客户单位审定。

跨省、市运输以及重大押运任务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押运任务的实施(1)承接押运任务后需要了解:发货部门名称、物资种类、性质、价值、数量、代号、运输工具,到达目的地的运行路线,出发及到达时间;收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代号;对押运的要求和应注意的问题。

(2)办理押运手续,领取途中所需物品。

(3)与发货部门人员共同清点物品的数量,检查物品包装密封标记等是否完好,如发现问题,应发现问题,应向客户单位提示并做好记录。

装物时保安押运员要在场点验,以防止发生漏装或出现差错。

(4)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具和通讯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

(5)在押运途中保安员应注意观察道路两侧的情况,通过桥梁、隧道、交叉道口、转弯地段以及车速减慢时,要注意观察,遇到危险情况,确认险情排除后通过。

(6)押运途中需暂时停留,应根据停靠的位置、周围情况、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加强防范。

途中遇物品中转、改换交通工具的,必须办妥交接、转换手续,并在现场实施监督。

JT-T-912-2014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JT-T-912-2014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JT-T-912-2014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号: 15-02实施日期:2015年5月1日签发人:张洪权(签字)(公章)山东安泰公铁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前言安全工作是公司的首位工作,搞好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亡,更关系到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和维护广大员工生命安全,为推动公司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使各单位的安全工作有目标、行为有规范、考核有标准、奖惩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特制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场所、车辆、设施、设备等。

2.实施主体及职责分工:公司各部门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是安全监督检查的执行者,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的职责对全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生产流程各环节、职工按章作业、各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安全任职资格、消防、道路交通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

3.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时间:3.1检查的内容:3.1.1查制度,即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完善;3.1.2查设备,即检查本单位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3.1.3查安全知识,即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应有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3.1.4查纪律,即检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1.5查事故隐患;3.1.6查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符合标准,真正能够起到保护劳动者的作用;3.1.7其他事项。

3.2检查的方法和时间:3.2.1检查方法包括常规检查、安全检查表法和仪器检查等;3.2.2检查按时间和组织方式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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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道路安全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

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

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二章危险货物托运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

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三章例外数量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包装要求。

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四章危险货物承运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

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第五章危险货物装卸第二十八条装货人应当在充装或者装载货物前查验以下事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充装或者装载:(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三)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是否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

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与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 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

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七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管理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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