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

王某与张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3篇篇1甲方:王某(承揽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乙方:张某(委托方)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住址:[住址]鉴于甲方与乙方因加工承揽事务产生纠纷,为妥善解决双方争议,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和背景概述根据双方先前的约定及后续协商,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完成指定物品的加工制作。
在履行过程中因加工承揽事项产生分歧和争议,双方同意通过本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解决纠纷。
第二条合同事项及内容(一)甲方应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规格、数量和时间完成承揽工作。
具体承揽事项包括:[具体事项列表]。
(二)乙方应按时支付加工费用,并确保提供的材料符合加工要求。
(三)甲方应保证产品质量,如因甲方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乙方有义务提供详细的技术要求和验收标准。
(五)其他具体条款和细节补充:[补充条款]。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方式(一)加工费用总额为人民币[金额]元,具体支付方式、时间和比例如下:签订合同后预付XX%,验收合格后支付XX%,余款作为质保金在质量保证期满后支付。
(二)因承揽工作产生的其他费用(如运输费用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三)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描述],发票应为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条质量保证与验收标准(一)甲方应确保加工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乙方要求。
(二)验收标准按照双方事先约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执行。
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对方并达成一致意见。
(三)验收程序和方法:[验收程序和方法描述]。
(四)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五条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一)如甲方未按约定完成承揽工作,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如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

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5篇)第一篇: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承揽合同纠纷案评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号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2号楼080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盛邦联合(北京)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城B座702室。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客户部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马道口3-6-504。
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2号上地科技综合楼B座8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恒通公司)与被告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中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金中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阳恒通公司诉称,2005年3月,我公司与金中恒公司签订“金中恒MP3展柜”制造工程合同,合同约定金中恒公司委托我公司承做“金中恒MP3展柜”设计及安装工作,工程期限是2005年3月23日至3月26日;工程费用总额为3.74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款的50%(即18700元),乙方将制作成品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甲方验收后须支付乙方的工程总款45%(即16830元),余款即工程总款5%(1870元),甲方应于收到货品六个月之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履行了义务,于合同约定日期完成了展柜的设计及安装工作,但金中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后期工程款。
根据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第2款规定,甲方如不能在所约定的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甲方应付违约责任。
甲方须支付后期工程款的10%违约滞纳金,每迟延10日,违约滞纳金增加1%,乙方有权追究因此带来的一切相关损失。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调解案例分析在一个风和日丽的上午,老张和老王相约在茶馆,准备解决他们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
老张是一名木匠,他接了老王的一个柜子定制订单。
按照合同,老张应该在一个月内完成柜子的制作,但由于老张的拖延,两个月过去了,柜子还没有做好。
这可把老王气坏了,他要求老张退还定金,并赔偿他的损失。
老张当然不愿意,他说自己一直在努力做柜子,只是最近家里出了点事,耽误了进度。
他还说,如果老王不愿意等,他可以把柜子做好后送给老王,当做是赔礼道歉。
老王当然不愿意接受这个方案,他说自己不需要一个没有质量保证的柜子。
他坚持要求老张按照合同办事,要么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要么完成柜子并保证质量。
两人僵持不下,只好寻求调解。
调解员小李了解了情况后,决定采用“面对面”的调解方式,让两人坐下来,面对面地沟通。
小李首先让老张和老王分别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然后指出了他们各自的问题和不足。
老张拖延工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这是他的错。
老王要求老张按照合同办事,也是合理的。
接着,小李又让老张和老王换位思考,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
老张如果是老王,他会怎么想?老王如果是老张,他会怎么做?通过换位思考,老张和老王都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和对方的难处。
老张表示愿意退还定金和赔偿损失,老王也表示愿意给老张一些时间,让他完成柜子。
小李又提出了一个折中的方案,让老张在一周内完成柜子,并保证质量,如果柜子做好了,老王就接受,如果柜子不好,老张就按照合同办事。
老张和老王都同意了这个方案。
一场承揽合同纠纷就这样解决了。
通过调解,双方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避免了诉讼的麻烦和费用。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

诉讼法案例及分析精选——A 县与 C、D、E、F 四县相邻。
A 县某加工厂和 B 县某食品厂于 1995 年 9 月 10 日在 C 县签订一份真空食品袋加工承揽合同。
其中约定:“运输方式:加工厂代办托运,履行地点加工厂在 D 县仓库。
”“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在 E 县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也可以向 C 县和 F 县的人民法院起诉。
”合同签定后,加工厂即在其设在 F 县的分厂进行加工,并在 F 县车站发货。
食品厂收货后即投入使用。
因真空食品袋质量不合格 ,食品厂的法定代表人即找到律师刘某咨询。
最后提出:“怎么起诉都可以,但必须在我们 B 县打官司,你能办到就委托你,否则另请高明。
”请问:( 1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此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还是应通过诉讼解决?为什么 ?(2)E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 ?(3)C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为什么?(4)F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5)D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6)A 县法院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7)如果你是刘律师,能否满足食品厂要求?为什么?答案:( 1 )通过诉讼而不应通过仲裁解决,因为按规定县不设仲裁委员会,合同中 E 县仲裁委员会不存在,无法按仲裁协议执行。
(2)E 县法院无管辖权,因为 E 县既不是原被告所在地,也不是合同签定地,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合同选择 E 县法院管辖不合法,于是是无效的。
(3)C 县无管辖权,因为 C 县虽然是合同签定地,但因合同选择两个法院管辖,该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 4 ) F 县法院无管辖权,虽然 F 县是合同实际履行地,但因合同约定了履行地点,应按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
(5)D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合同约定履行地为 D 县,且合同选择法院条款无效。
理体制(6)A 县法院有管辖权。
因为 A 县是被告所在地,且合同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无效。
(7)满足食品厂的要求。
按产品质量侵权纠纷起诉,因产品质量纠纷引起诉讼,侵权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赔偿案例分析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赔偿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基本信息甲方: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乙方:浙江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甲方是一家电子加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甲方的权利: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加工订单,并对其支付相应的加工费用。
3.甲方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样品,并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加工订单;按照加工合同的要求进行支付;对加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
4.甲方的履行方式:甲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执行。
5.甲方的期限:甲方在提交样品后,需在合同中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交加工订单,并按照加工合同的约定进行支付。
6.甲方的违约责任:若甲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乙方的损失等。
(二)乙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乙方是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乙方的权利:根据甲方的加工订单,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加工,并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甲方合格的加工品。
3.乙方的义务:遵守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加工要求进行加工,并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加工品。
4.乙方的履行方式:乙方在签订合同后,按照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并对合同条款进行有效执行。
5.乙方的期限:乙方收到甲方样品后,在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段内完成加工,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交付。
6.乙方的违约责任:若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支付违约金、赔偿甲方的损失等。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需遵守《合同法》、《商品销售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加工要求,以及提供清晰的图纸和样品,以保证乙方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加工。
2.甲方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加工时间和加工费用,并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支付。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承揽合同案例纠纷案例分析报告基本信息甲方:某公司地址: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乙方:某律师事务所地址:XXXXXXXX执业证号:XXX联系电话:XXX合同签订日期:XXX合同金额/收费方式:XXX案例分析某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十天内为某公司代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但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相应的材料,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
纠纷分析甲方认为乙方未依约履行合同,未按时完成任务,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乙方则认为公司未给予足够的配合,不能完成该任务。
合同条款1.各方身份甲方:某公司乙方:某律师事务所2.权利和义务甲方:向乙方委托办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支付报酬。
乙方:代理办理案件,负责案件的一切事务。
3.履行方式和期限乙方应当在十天内提交案件相关材料,履行完任务。
甲方则应当配合乙方完成任务。
4.违约责任任何一方未依约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5.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6.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各方签定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项条款是可执行的。
结论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得知合同中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但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交案件相关材料,致使案件被法院驳回,构成违约。
因此,甲方有权向乙方要求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各方在合同履行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

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承揽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一、案例概述甲方(委托人)与乙方(承揽人)签署了一份承揽合同,甲方委托乙方设计并安装一套太阳能系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且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此时,乙方认为其已完成工程并符合约定标准,要求甲方履行付款义务。
由此,双方陷入合同纠纷。
二、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XXX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XXX三、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方身份:委托人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支付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工程,达到约定标准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
履行方式: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
期限:在工程完工后,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工程款项。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支付工程款项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损失。
乙方身份:承揽人权利: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获得相应费用的权利;要求甲方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的权利。
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并安装太阳能系统,并达到约定的标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程,并接受甲方验收;维护工程质量。
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期限: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
违约责任:未按照要求完成工程或工程质量不达标,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损失赔偿责任。
四、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该合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明确各方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支付工程款项。
如一方未履行其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该遵守合同的约定,并且如果合同约定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执行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七、其他该合同应该由双方充分讨论并制定,确保各项条款符合法律要求,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避免出现纠纷。
法律案例欠债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逐渐完善,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债务纠纷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欠债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欠债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被告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材销售的企业。
2010年,甲公司因开发项目需要,向乙公司订购了一批建材,双方签订了价值1000万元的供货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将建材送达甲公司,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能按时将建材送达甲公司,也未支付任何违约金。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但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材送达甲公司,构成违约。
2.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法院应如何判决?(1)乙公司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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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案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县凤溪镇腾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处理人),住所地:上海市连云港路191号。
法定代理人蒋伟民,厂长。
委托代理人蔡式群,上海市功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1998年11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1999年3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委托代理人王虹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蔡式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5年3月起,上诉人与原审原告即有加工业务往来,同时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以原审原告代表人的名义与上诉人签订了多份加工承揽合同。
1996年9月×日、9月16日、10月3日、12月5日、1997年1月2日,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又在上诉人、原审原告加工承揽合同的原审原告方代表人栏内签名,并加盖了原审原告的公章。
但上诉人方栏内无签名和盖章。
期间,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张建荣同时兼任原审原告销售员。
1996年10月28日,张建荣将上诉人应付原审原告加工款的帐目传真给原审原告,并附说明表示为1996年上诉人应付款。
该帐目表明至1996年9月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货款32024.73元。
1996年10月至1997年3月,原审原告又为上诉人加工制作产品价值人民币27268.63元,1996年10月至次年1月上诉人分三次转帐支
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5447.36元,1997年2月4日、3月5日上诉人再支付原审原告加工款3369.95元。
上诉人尚欠原审原告加工款人民币20476.08元未予支付。
原审原告诉诸法院。
审理中,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庭提供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向原审原告传真的附说明的应付款帐目应予确认。
1996年10月至次年3月原审原告向上诉人提供的五笔加工业务予以确认。
原审原告要求上诉人支付尚欠部分加工款,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上诉人支付原审原告加工货款人民币20476.08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原审原告负担49元。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以原审法院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
庭审上,上诉人诉称,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解散,已无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最后一次庭审,上诉人已要求改期,原审未作答复,即继续审理,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原审原告提供的合同方面诉讼材料复印件未经与原件核对,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案上诉人给原审原告的传真件为对帐单,未经双方确认,不能作上诉人欠款依据;所涉五笔业务,上诉人从未收到过货物;上诉人于1996年11月4日、1997年3月18日、5月27日支付过货款7500元、3000元、1844.74元,原审未予认定;依据被上诉人帐目与上诉人实付金额,被上诉人倒欠上诉人3万余元。
上诉人二审举证证据:①关于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解解企业的批复,歇业公告;②称是1998年4月15日其要求一审法院延期审理信函的挂号邮件收据;③1996年11月4日7500元支票付款凭证;④1997年3月18日交款人张建荣(顾根生)3000元预付款现金收据;⑤1997年5月27日1844.74元支票付款凭证。
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原告虽被工商注销,但债权债务系由上海东方印刷厂被上诉人代理全权处理,被上诉人有诉讼主体资格;五笔业务,上诉人已收到相关增值税发票并已作了抵扣,且发票与收货单,合同均对应;上诉人列举三笔款项不能作为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处理。
被上诉人反证证据:⑥1998年9月1日,浦工商(歇)字[98]第028号注销上海东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通知书;⑦1998年4月15日,原审原告董事会关于企业注销后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代理全权处理的决议;⑧1996年10月30日,张建荣关于其收取上海雪宛印务有限公司欠原审原告货款7325.98元未及时上交原审原告的情况说明;⑨1997年5月27日,张建荣关于其收取紫园食品有限公司欠原审原告货款5840元未及时上交原审原告的情况说明。
经双方对证据质证,被上诉人表示:对证据①无异议;证据②的理由不成立,因1998年3月27日庭审,一审法院即当庭通知次月17日开庭,上诉人临时15日发函称其外出要求改变期,显属无理;证据③付款是上诉人用于支付被上诉人证据⑧所表明的上诉人欠款;证据④的款项是张建荣代另一客户顾根生付款,此已在交款人处注明,上诉人无此项权利;证据⑤款项加张建荣在原审原告处应得劳务费(已扣)3995.26元是上诉人应付被上诉人证据⑨所表明的上诉人欠款,上诉人提供的证据⑤支票用途栏“购pp袋10-112”内容,正是原审原告与紫园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的标的物与编号,这也证明了被上诉人关于该问题陈述的真实性。
上诉人表示。
对证据⑥、⑦无异议;证据⑧说明的欠款已计入1996年10月28日给原审原告传真件表明的欠原审原告欠款总数,证据③的7500元应在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的欠款总数中扣除;证据⑨欠款情况属实,但不同意被上诉人将证据⑤的款额与此联系的说法。
经过上述庭审举证、质证,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原审原告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印刷厂全权处理;上诉人于原审法庭接到原审第三次开庭通知,未提异议,届时,又称其因事在外要求改期,未经准许,拒不到庭;1996年9月后的五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均已抵扣税,另原一审庭审上诉人对所涉货物收到无异议;证据⑧说明的欠款已计入1996年10月28日给原审原告对帐单表明的欠原审原告欠款总数,1996年11月4日上诉人给付的7500元应在原审认定其与被上诉人的欠款总数中扣除。
原审对本案其余事实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上诉期间,原审原告虽注销,但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印刷厂全权处理,应确认该厂的诉讼主体资格及权利主体资格;一审,上诉人于法庭接到原审第三次开庭通知,未提异议,届时,又称其因事在外要求改期,应属无理,其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责任应自负;上诉人给原审原告的传真件对帐单系上诉人确认其债务的书面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据此行使权利即是对该证据有作为的默示行为,故系争对帐单依法可作为上诉人的欠款依据;1996年9月后的五笔业务的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均已抵扣税,另原一审庭审上诉人对所涉货物收到无异议,故上诉人关于五笔业务的货物未收到的诉称,本院不予采信;上诉期间,上诉人举证的三项付款凭证,7500元一笔已计入传真件对帐单确认的上诉人应付款32024.73元总数中,而未在已付款中予以扣除,故该7500元应予扣除;1844.74元一笔付款,原审原告已以证据⑨表明的上诉人5840元的欠款予以部分抵销,上诉人亦无其已清偿原审原告证据⑨欠款的依据,故对上诉人该项诉称不予支持;3000元一笔付款凭证的交款单位一栏写有张建荣,但边上括号内注有顾根生名字,被上诉人称该款系张建荣代顾根生付款,上诉人不能证明其系该证据的唯一权利人。
故上诉人该项诉称尚缺乏充分依据,不予认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8)浦经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上海荣虹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上诉人上海东方印刷厂加工款人民币12976.0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837元,被上诉人负担4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6元,由上诉人负担562元,被上诉人负担3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