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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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三章收费管理和监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收费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费用。

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以及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坚持依法设立、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收费审批、收费公示、收费报告和收费评估等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举报、投诉和拒绝缴纳违法收费。

第二章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七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设立及其标准制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二)合理补偿管理或者服务成本;(三)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一)法律;(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下统称“各单位”).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

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会议分类和审批第六条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一类会议:省党代会、省委全委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会、省纪委全委会。

(二)二类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和省纪委召开并要求各设区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会;各民主党派全委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劳模表彰会、先代会(专项工作先进表彰大会)。

(三)三类会议: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及其他全省性会议。

(四)四类会议: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省直机关会议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一类会议.各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二)二类会议。

各单位应当将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三类会议。

各单位召开的年度工作例会应经厅长(局长、主任)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每年不超过1次。

各单位召开的其他全省性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参会人员超过50人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隶属关系分别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办理审批手续。

(四)四类会议。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

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1)内部资料、不得外传福建省机电(控股)有限公司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含通报案例)各权属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切实加强差旅、业务接待、车辆使用、会议、培训、出国人员经费及福利费开支等各项费用管理,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等文件精神,参照财政部相关费用管理的规定,结合纪委检查通报情况,控股公司资产财务部拟定了《八项规定涉及七项费用管理控制指引》,作为各权属单位财务部门日常费用报销审核的参考依据(本指引非正式文件,仅作参考使用):一、差旅费控制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具体要求:1、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2、交通工具: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4】22号)执行,不得乘坐高铁/动车商务座、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省部级标准)。

(案例:中国联通通报了近期查处的广东联通党委书记、总经理何飚顶风违纪,2013年3-8月多次违规乘坐头等舱约,加强预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

1、业务接待实行预审批制度,由经办部门填报业务接待审批单,载明接待对象、人数、陪同人员及接待标准、日期等,并报单位领导审批。

(案例:2015年省委巡视组及省纪委对省属企业检查中指出部分企业存在业务接待审批单填写不规范(特别是接待对象)的现象)2、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原则上安排在单位食堂用餐。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人均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元(含酒水、),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案例1:2014年8月20至21日,贵州省织金县水务局在接待上级调研检查工作过程中,先后4次在餐厅为客人提供香辣海螺、龙虾两吃、刺身香螺、红烧鱼翅等高档菜肴,每次餐费均在2000元以上,且多次违反规定增加陪同就餐人数,多次接待无公函、事由等。

案例2: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法律监管部副总经理黄强,2012年至2014年,违规公款宴请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公款赠送礼品、提供娱乐活动。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具体分类如下:一类会议包括省党代会、省人代会、省政协全委会。

二类会议包括省委全委会议、省人大常委会议、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协常委会、省纪委全体会议,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代表大会。

三类会议包括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批准召开的部门工作会议和省高院、省检察院召开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等。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一类会议会期按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一般不得超过1天,有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从其规定;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半天。

一、二、三类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四类会议不得超过半天。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或批准文件,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与会人数不超过2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昨日,省财政厅正式向全省印发并实施《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办法》规定,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要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

要求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二、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8%、6%以内。

《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50元,会议结算应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支出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现金方式。

《办法》强调,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
方转嫁或摊派。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节约会议费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控制会议规格规模,创新会议形式,提倡以电视电话或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降低办会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将年度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四条省直单位召开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一)会议作如下分类:一类会议是指省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体会议、民主党派全省代表大会、劳模表彰会和烈军属会议;二类会议是指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省人大、省政协召开的要求各地级以上市人大、政协和省直各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省纪委全会、民主党派全体委员会议。

三类会议是指除一、二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会议。

(二)会议按分类执行审批程序:一类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专门规定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由举办单位按程序分别报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批准。

其中,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应列入年度全省性会议安排计划。

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原则上不得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但省委、省政府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除外。

三类会议由举办单位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当编报年度会议计划,详细列明会议名称、日程安排、时间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事项,经本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由本单位综合协调部门编制年度会议总量计划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的计划外会议,举办单位具体承办部门应于会前提出申请并补列预算,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

省直单位每年计划外召开的会议数量应控制在年度会议总量计划的20%以内。

第五条省直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缩减会议时间,压减参会人员,不安排与会议内容无关单位和个人参会。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行政单位会议费管理制度
2.各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会议室使用费用,逾期未缴纳的,将按单位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会议室管理违规处理
1.对违反会议室管理规定的个人或部门,将按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2.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行政管理部门所有。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另行通知。
2.会前通知:提前至少3个工作日向参会人员发送会议通知,明确会议主题、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3.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应提前准备,并在会议开始前至少1个工作日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条会议召开
1.会议主持人负责维护会议秩序,确保会议按照议程进行。
2.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的,需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纪要需经会议主持人审核后,发送给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会议落实
1.各部门应根据会议决策和会议纪要,及时开展工作,确保会议决策的落实。
2.会议决策的落实情况应作为下次会议的汇报内容。
第十四条会议总结
1.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应对会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会议总结报告应在下次会议前提交给单位领导。
2.改进措施和建议应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单位领导审查。
第四章会议室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会议室预订
1.各部门需提前预订会议室,并填写会议室预订申请表,明确会议时间、参会人数、所需设备等。
2.会议室预订应遵循“先到先得”的原则,对于冲突情况,由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会议室配置
1.会议室应配备必要的会议设施,如投影仪、音响系统、白板、会议桌椅等。
2.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会议室设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部门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

机关会议费、培训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会议培训工作,提高会议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费用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以及相关会议。

第三条本单位举办会议、培训应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质量,节约资源,对会议、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

第四条会务费、培训费是指召开会议、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第五条会务费、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如下:会务费单位:元/人·天会议类别住宿费伙食费其他费用合计一类会议120 100 100 320二类会议80 80 160三类会议80 80培训费单位:元/人·天住宿费伙食费其他各项费用合计100 80 120 300综合定额标准是开支的上限,伙食费按标准控制,其他两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第六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一)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二)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三)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四)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七条组织会议、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八条应当优先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场所举办会议、培训。

第九条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年初部门预算。

第十条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会议、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会务费、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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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财政厅正式向全省印发并实施《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各单位应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召开会议,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办法》规定,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要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要建立会议费公示制度,将非涉密会议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办法》要求,要严格控制会议数量、时间和规模。

要求一、二类会议按照批准文件从严控制会期,三、四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200人,四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

二、三、四类会议工作人员分别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8%、6%以内。

《办法》规定,二、三、四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天500元、400元、350元,会议结算应在综合定额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

会议费支出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现金方式。

《办法》强调,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
方转嫁或摊派。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不得组织旅游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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