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探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探讨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价值愈发凸显,对其进行有效的国际保护不仅关系到创新者的利益,也对全球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科技进步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专利保护了新的发明和技术创新,商标赋予了企业独特的标识和品牌价值,著作权保障了作者的创作成果,而商业秘密则保护了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然而,在国际层面上,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保护标准存在差异。
一些发展中国家可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这使得知识产权所有者在这些地区面临较高的侵权风险。
而发达国家通常拥有更为严格和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但在国际合作中,如何协调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差异,实现公平和有效的保护,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跨境侵权行为难以监管和打击。
互联网的普及使得信息传播变得极为迅速和广泛,侵权行为可以在瞬间跨越国界。
例如,盗版软件、影视作品和音乐的非法传播,仿冒商品的跨国销售等,这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由于各国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机制不够完善,跨境侵权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往往面临诸多障碍,侵权者往往能够轻易逃避法律的制裁。
再者,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也日益增多。
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扩大,各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愈发激烈。
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或者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陷入贸易摩擦。
例如,美国和中国之间就曾在专利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发生过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争端,这些争端不仅影响了两国的贸易关系,也对全球经济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国际社会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已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国际贸易的日益频繁,知识产权的价值不断凸显,其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简单来说,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对于激励创新、促进经济增长和文化繁荣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从国际层面来看,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着显著的不平衡。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拥有强大的技术和创新优势,其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完善,保护水平较高。
而发展中国家往往在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方面相对滞后,面临着技术引进成本高昂、自主创新受到限制等问题。
这种不平衡不仅影响了全球贸易的公平性,也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中,法律制度的差异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侵权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这使得跨国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变得复杂和困难。
例如,在专利保护方面,有些国家对药品专利的保护较为严格,而有些国家则相对宽松。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制药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不同的竞争环境和法律风险。
此外,跨境侵权问题也日益严重。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变得更加便捷和隐蔽。
侵权产品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传播,给知识产权所有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由于各国执法力度和执法能力的不同,打击跨境侵权行为面临诸多障碍。
一些国家可能缺乏有效的执法机制和资源,难以对侵权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而在跨国执法合作方面,也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协调难度大等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加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成果之一。
TRIPS 协定为各成员国规定了最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
然而,TRIPS 协定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一些争议和问题。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

知识产权的论文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0篇)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大家一定都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提高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
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知识产权的论文1[摘要]传统知识是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人们用智慧和生活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知识和经验的总和。
但是传统知识因为相传年代甚久,并且很多记载不明确,甚至追溯不到其源头,故不能确定其权利的主体。
便很难取得知识产权法的保护。
所以本论文以探讨我国的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研究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战略,为保护我国传统知识的利益以及民族的利益做贡献。
[关键词]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民间技艺;恶意抢注一、传统知识概述1.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关于“传统知识”一词,虽然各国际组织和学者已经给出过相关的定义,可仍旧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得到广泛的认同。
但是有不少国际公约和国际机构,在狭义上使用传统知识这一概念,(1)即把传统知识界定为传统部族在千百年来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的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的总和。
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则是最早提出“传统知识,创新与实践”等这样一术语的。
当然,传统知识由于立足点不同,还存在多个角度、多个层面的界定。
目前各种界定都存在着将传统知识载体化的倾向。
以至于一提到传统知识,许多人感受到的是具有传统文化特征的产品或者是那些已经退出现实生活的古老知识,这种认识给确定传统知识的保护范围带来困难,无法满足为传统知识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总之,(2)基于传统之上的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表演、发明、科学发现、设计、商标、和名称、符号,未透露的信息和所有其他一些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以传统为基础的由智力活动产生的一切创新和创造,都属于传统知识的范畴。
2.传统知识的特征(1)传统知识具有群体性:众所周知,传统知识是一群与自然紧密相连的人即传统部族世世代代创造的有着自己的经验的知识体系,是其实践与智慧的结晶。
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

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随着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逐渐成为国际交流和经济发展的核心。
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旨在探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并评估其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创新方面的效果。
首先,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需要考虑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的差异。
比如,美国知识产权法律非常强大,无论是专利、商标还是版权,都有完备的法律保护。
相比之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法律保护力度较弱,经常出现侵权盗版等问题。
因此,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需要评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度,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
其次,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之间的关系。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尽可能地促进创新。
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强,可能会压制一些新的创新和技术发展;反之,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过弱,可能会打击一些原本有创新的企业。
因此,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需要评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创新之间的平衡,并提出合理的政策建议。
最后,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还需要探讨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问题。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企业和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得到充分重视。
目前,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协议的跨国保护力度还不够强,需要更多的国际合作和协调。
因此,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需要评估当前知识产权跨国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如何进一步加强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总之,国际知识产权分析论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研究课题。
要充分探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与制度、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关系以及跨国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提出合理的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并推动全球知识经济的发展。
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

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格局中,国际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其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涵盖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多个领域,对于推动技术创新、促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
拥有独特的专利技术或知名商标的企业,能够在市场中脱颖而出,获取更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
例如,苹果公司凭借其在智能手机领域的多项专利技术,成为全球最具价值的企业之一。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激励创新。
当创新者的成果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时,他们会更有动力投入研发,从而推动整个行业的技术进步。
再者,知识产权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能够鼓励各国在创新领域展开公平竞争,避免出现不正当的贸易手段和抄袭模仿行为。
然而,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各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保护水平上存在差异,这就导致了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存在障碍。
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可能不够完善,执法力度相对较弱,容易成为侵权产品的产地和销售地。
同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更加便捷和隐蔽,跨境电商平台上的盗版、仿冒商品屡禁不止。
此外,国际贸易中的技术转让和许可交易也存在着知识产权风险,例如合同条款不清晰、技术秘密泄露等问题。
为了加强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各国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在法律层面,应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成本,对侵权者形成有效的威慑。
在国际合作方面,各国应积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和多边谈判,推动建立统一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为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
此外,企业自身也需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了企业、国家乃至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
从创新的药物研发到前沿的科技发明,从独特的文化作品到知名的品牌标识,知识产权无处不在,其保护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这些权利赋予了创造者在一定时期内对其成果的独占性,以激励创新和创作。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制度、文化背景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国际范围内存在着不平衡和不一致。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知识产权需要在不同国家得到有效的保护。
例如,一家科技公司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以确保其新技术不会被未经授权的复制和使用。
但不同国家的专利审查标准和保护期限可能存在差异,这就给企业带来了困扰和风险。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协议。
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等重要原则,为成员国之间的专利和商标保护提供了基本框架。
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则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提供了广泛的保护。
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知识产权所有者来自哪个国家,在其他成员国都应享有同等的保护水平。
优先权原则则为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在其他成员国申请相同的知识产权时,保留其在首次申请国的申请日期的优先权。
这些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各国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差异,促进了国际交流与合作。
然而,尽管有这些国际公约和协议,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难题。
首先,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日益复杂和隐蔽。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IPR)是指个体或团体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中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国内范围内进行,也需要国际层面的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经济和文化意义。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保护创新者的利益,他们将更有动力进行创新研发。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推动技术转移和技术合作,促进国际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
再次,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技术和文化创作的交流与分享,推动人类文明的进步。
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机构和协定为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国际社会建立了一系列的机构和协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WIPO)和其下属的《世界知识产权公约》。
这个组织和协定为国家提供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和框架,促进了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然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着许多挑战。
其中之一是跨国知识产权侵权的难题。
由于科技的发展,信息传播的障碍逐渐消除,使得知识产权在国际间更易受到侵害。
另外,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导致了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和应用的不一致。
此外,一些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高,使得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
四、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解决方案为了应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挑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各国应加强合作,加大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
各国之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和加强执法合作来共同应对侵权问题。
其次,需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知和保护意识。
此外,还可以推动建立全球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法律体系,提升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效果。
总结: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者权益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对于创新和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保护知识产权不仅可以激励创新,还可以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交流。
然而,由于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
本论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挑战和应对措施。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重要性知识产权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所产生的财产权益。
它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不同形式的权益。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因为他们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来获取经济回报。
知识产权还可以促进知识的分享和交流,因为只有在知识产权得到保护的情况下,人们才会愿意分享和交流自己的知识。
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技术的快速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新的技术和方法被不断提出。
这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一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意味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标准和方法需要不断调整和更新,以适应新的技术环境。
另一方面,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增加了知识产权的侵权风险。
盗版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变得更加容易,因为新技术使得信息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更加便利和快捷。
全球化的趋势全球化的趋势也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由于现代技术和交通的发展,知识和信息可以很容易地流动到各个国家。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跨越国界,涉及到不同的法律和制度。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差异,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措施法律和法规的完善为了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各国政府应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和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这需要各国加强合作,通过国际协议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各国应该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
技术手段的应用技术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比如,数字水印和加密技术可以有效防止盗版行为。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也可以用来监测和预防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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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摘要: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立,以及1993年《与贸
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的达成,确立了现
今以trips协定为核心、wto与wipo及其他国际组织相互支持的知
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然而,这一体系仍存在一些有待完善之处,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也不断面临许多
新的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的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人权与知识产
权国际保护
中图分类号:d9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
号:1009-0118(2012)-02-0-02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内涵
严格的说,“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并不是一个明确、独立,有自
己特定内涵的法律概念,至少现在在我国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界定,
而仅是在学术研究中有相关探讨。
一些学者尝试对这一概念下过定
义,例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认为,“所谓知识产权
国际保护制度,概括的来说是指以多边国际条约为基本形式,政府
间国际组织为协调机构,通过对各国国内知识产权法律进行协调而
形成的相对统一的国际法律制度。
”对于具体的概念,不同学者可
能措辞不同,然而就其实际内涵来说,我们须认识到:知识产权国
际保护绝对不是指用本国法去保护依外国法产生的知识产权,它首
先是指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国家间双边条约的缔结,其次是指参加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或缔结了知识产权双边条约的国家,如何以其“公”行为去履行自己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的义务。
这也就要求一国国内法至少要达到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理解上,许多人往往将其与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相混淆,很多人不明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涉外保护有什么区别,在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为主题进行讨论的情况下往往将其阐述为知识产权涉外保护的相关问题;而且,在现今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逐渐被划归国际公法范畴时,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他们认为知识产权具有私权属性,不应由公法来调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观点,是因为这些人仍未搞清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探讨的到底是什么问题,它与涉外保护到底有何区别。
我们之所以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归于国际公法的范畴,是因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内涵在于:一国怎样依照它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要求,以其“国家”的地位调整其国内法,使之与公约相符合,从而使该国在用国内法从事知识产权的涉外保护时,不致违反国际公约。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产生和发展
1873年奥地利邀请各国参加国际博览会,然而各国由于担心展览的技术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而拒绝参加,这就直接引发了各国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问题的关注,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发达国家逐渐开始互相承认各自的知识产权并达成了一些共同保护的协定。
1883年2月,法国、比利时等11国在巴黎共同签署了《保护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并根据该公约成立了保护工业产权联盟,这一举措,开创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纪元。
此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多边条约不断涌现,诸如1886年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等,这些公约奠定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的基本框架,使知识产权逐渐进入国际保护时期。
为了更有效地在国际上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监督和执行各个公约,1967年7月14日,51个国家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将《巴黎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原有的两个机构合并,成立一个政府间的国际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
由此,知识产权保护国际保护体系形成。
然而,以世界产权组织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到20世纪末开始发生了动摇。
这一方面是因为国际贸易的形式和内容产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另一方面是因为原本的保护体系本身也存在许多缺陷,诸如整体保护水平不高、义务主体不定、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凸显。
70年代,全球经济大萧条,以美国、欧共体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猛然发现,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并未能很好的保护他们的知识产权利益,而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利用他们的知识产权来创造自身的财富,这使得这些发达国家极其不满,他们跳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转而求助于关贸总协定来解决这一问题,他们致力于将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到关贸总协定的框架内,然而这严重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遭
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最终经过多年的斗争与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993年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缩写trips)。
三、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两点问题的探讨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利益
既然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包含了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缔结这一内涵,那么这其中就少不了国家间利益的妥协。
由于历史的因素,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一直处于较为落后的地位。
在殖民时期,其内政处于列强的控制之下,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和实际去发展;在取得了国家、民族的独立之后,往往处于一穷二白的境地,许多方面不得不屈从于发达国家的意志。
在知识产权的发展上正是这样,发达国家为了其自身利益不断追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而无视发展中国家的困境与需求,无论在知识产权规则制定还是各种利益平衡上,发展中国家都处于“边缘化”的被动地位,他们只能呼吁,因为他们不具备与发达国家相抗衡的实力。
trips协议的达成,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实体规则全球化的正式开始,保护标准已经提升到了发达国家的标准,由于在经济实力和科技文化方面与发达国家都有很大的差距,所以适用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标准对发展中国家来讲是“形式上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
对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无能为力,他们最终只是获得了发达国家的市场准入和贸易优惠。
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也象征性得给予了发展
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然而这些条款措词相当模糊,缺乏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尽管这些条款可能确立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和宗旨以及权利和义务,但几乎所有这类法律条款都难以得到确实的执行。
(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人权保护
有人认为知识产权属于基本人权,所以谈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有些不太合适。
然而事实告诉我们,在全球诸多公共健康危机发生后,谁也无法否认现今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与人权保护制度之间确实存在一些难以调和之处,国际社会中的诸多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了专家会议,讨论了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
2000年8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就“知识产权和人权”的冲突出台了一个解决方案,其中指出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现实存在的或可能的冲突”包括:1、妨碍使用知识产权制度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2、植物种植者对植物新品种享有权利的后果,以及对遗传改良生物授予专利给对食品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带来的影响;3、“生物海盗(biopiracy)行为,即跨国公司掠夺社区尤其是土著社区对其自有的遗传和自然资源以及文化遗产的控制;4、对获得专利药品的限制以及对享有健康权的冲击。
2001年8月,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促进和保护人权分会就知识产权与人权、以及trips协议对人权的冲击做了报告,指出由于trips协议的实施并未充分地反映所有人权的基本性质和不可分割性,包括人人有权享有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利益、健康
权、食品权、自决权,因此trips协议所体现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人权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冲突。
由于知识产权法主要规定的是与科技等相关的无形财产权的问题,所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很少涉及知识产权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关系,同样,人权条约关注的是基本人权问题,未曾考虑到知识产权对人权的影响,所以在知识产权与人权现实冲突的今天我们有些措手不及。
现在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当知识产权的行使对人权造成损害时,两者谁应居于优先地位。
大部分的wto成员既是trips协议的缔约方,同时也是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方,根据善意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国际法原则,wto成员不能为了实施wto协定所规定的义务就不履行其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而且国际人权法规则是对早已存在的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的宣告,具有国际强行法的特征,所以当一个国家面临知识产权与人权的抉择时,人权应居于优先地位。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02,76.
[2]万鄂湘,冯洁菡.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新发展[j].电子知识产权,2003,(10):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