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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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0〕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0〕4号

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正文:----------------------------------------------------------------------------------------------------------------------------------------------------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津药监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了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市药监局2020年第25次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由市药监局执行的32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6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15部行政规范性文件修改颁XXX实施主体,11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特此公布。

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2月9日附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汇总表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清理结果1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委托贮存配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药监发〔2018〕9号2018年12月13日继续执行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告注销(取消)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资质有关规定的通告津药监规〔2019〕2号2019年7月31日继续执行3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通知津药监规〔2019〕3号2019年11月10日继续执行4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外省市医疗器械企业产品迁入我市相关审批工作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1号2020年1月23日继续执行5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津药监械管〔2020〕23号2020年7月31日继续执行6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2号继续执行7天津市药品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厂)实施方案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8天津市药品零售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药店)实施方案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9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0天津市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1天津市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备案操作指南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2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操作指南等5个相关操作指南的通知津药监规〔2020〕3号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3天津市医疗机构制剂室监督检查规范(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4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操作指南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5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6天津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7关于颁布实施《天津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18年版)的公告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8天津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19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量化分级管理(放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方案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20天津市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21天津市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实施细则(试行)津药监规〔2020〕3号2020年12月8日修改颁布或实施主体22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械监〔2015〕9号2015年7月3日废止23关于开办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有关规定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24天津市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废止25天津市药品再注册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26医疗器械技术专家管理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27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第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5号2018年5月10日废止28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职责调整通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8〕6号2018年6月12日废止29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30天津市执业药师管理实施办法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废止31天津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津市场监管法〔2015〕20号2015年9月1日废止32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津药监规〔2019〕1号2019年7月16日废止——结束——。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药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4号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及执法总队: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宽松便利、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根据《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已经第5次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制定实施《免罚清单》,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回应了社会关切和企业发展需求,是准确把握法治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是保护企业特别是初创期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的需要,是节约行政资源、严格规范和保障行政执法的需要。

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积极宣传、严格实施《免罚清单》,着力实现行政执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二、准确把握《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后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免予行政处罚;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未及时改正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对于《免罚清单》所列违法行为,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布部门】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04.11.11【实施日期】2004.11.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5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在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也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对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设立质检机构、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或有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1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于2004年6月2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四年八月九日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逐步推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制度。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

第六条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四)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购、进货验收、仓储保管、出库复核、质量跟踪制度和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等;(五)应当具备与其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请书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企业名称(签章)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主管部门(签章):申请日期: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我保证声明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津药监械[2004]245号《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的有关规定,特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保证依法经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请审查批准。

企业名称: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签字):2009年10月8日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登记表附件2:职工登记表附件3:有关证件的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登记表附件2职工登记表填报日期:2007年3月1日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文件任命书兹任命陈晓青同志为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器械质量负责人(或质量检验员),任期五年。

天津市恒智美科技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4、经营用房的产权证和租赁合同书。

(1)经营用房需附双方租赁合同书和房主产权证明或购房合同书及区县房管局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复印件(2)要画出其经营场所和仓库所在位置的平面图(其总面积要和所租赁合同书上的面积相符)。

平面图上要求标明经营区和仓储区的面积,仓储区应分为绿区(合格品区)、黄区(待验品区)、红区(不合格品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及年月日。

注:绿区用底色为绿色做成的标牌用黑字写上“合格品区”;黄区用底色为黄色做成的标牌用黑字写上“待验品区”;红区用底色为红色做成的标牌用黑字写上“不合格品区”;5、相关投资者情况。

6、经营设备及测试仪器清单。

(一)经营设备清单(二)测试仪器清单是指:能检测、维修所经营的医疗设备必要的仪器、仪表等。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29•【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7〕23号•【施行日期】2017.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17〕23号各区局、相关处室、相关直属单位:《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7年12月27日第2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2017年12月29日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强化天津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质量第一责任人意识,促进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确保医疗器械产品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生产企业及其管理者代表在开展质量体系管理活动中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管理者代表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经生产企业负责人授权,全面负责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本办法在辖区生产企业的落实,并负责对管理者代表的信息登记、业务培训和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管理者代表,并明确其职责。

生产企业负责人应当为管理者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督促和要求生产企业内部各相关部门配合管理者代表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职责和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管理者代表职能的独立、有效实施。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扩大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药监械注〔2019〕33号)要求,加快推进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为全面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进一步积累经验,特制定我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实施方案。

一、试点实施范围住所或生产地址位于国家药监局公布的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北京、天津、河北、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以下简称试点省市)。

二、试点实施的目标(一)探索建立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落实主体责任(二)探索建立完善的注册人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医疗器械注册人、受托人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责任清晰、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构建注册人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

(三)探索创新医疗器械监管方式,有效落实“监管工作一定要跟上”的要求,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厘清跨区域监管责任,形成完善的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四)探索释放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红利,鼓励医疗器械创新,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积累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经验,通过先行先试、总结评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创新制度。

为全面推进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管理制度提供重要支撑。

三、试点实施的具体内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并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成为医疗器械注册人(以下简称“注册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生产能力的企业生产样品(以下简称“受托生产企业”),注册人除可自行生产外,可以将已获证产品委托给具备生产能力的一家或者多家企业生产产品。

鼓励集团公司通过注册人制度试点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配置,落实医疗器械注册人主体责任。

受托生产企业应提交注册人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申请生产许可和办理生产许可变更。

四、试点实施产品范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参与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经营管理)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细则最全版

(经营管理)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细则最全版

(经营管理)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细则天津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运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运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从事运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在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运营场所,从事运营活动的也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运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对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能够不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运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运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运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壹)运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之上学历或初级之上职称;2.设立质检机构、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之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之上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之上相关学历或有技师、助理工程师之上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运营管理的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运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之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之上职称;2.设立质检机构,质检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之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之上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本之上相关学历和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之上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运营管理的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培训、考核合格;5.国家对运营特殊医疗器械相关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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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秩序,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企业的申办、换证、变更、登记的受理审查和对批发、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从事经营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遵守本细则。

第五条外省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我市开办独立的分支机构,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也须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凡在本市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对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凭《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

第七条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器械经营质量规范管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条件第八条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机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有相关专业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维修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具备的人员条件: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相关学历或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2.设立质量机构,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有相关大本以上相关学历或有相关专业的工程师以上职称;3.从事医疗器械设备安装、维修、培训使用者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本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和有相关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4.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须经专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5.国家对经营特殊医疗器械相关人员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三)经营场所条件: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专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一般应具备门脸房),其经营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2)兼营应有不少于1个医疗器械商品专营柜台,并由专人负责;(3)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存储条件,“五防”设施齐全(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电);(4)国家对场地、存储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2.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专营或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其经营场所应当是写字楼、底商房或商住两用房(商住两用房应临街或干道)。

租赁单位或个人应当出具当地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核准的《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2)专营或兼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库房);(3)专营或兼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不含库房);(4)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指国家局规定的八个品种),其经营面积(房屋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不含库房),仓库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5)专营或兼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应当为同一地址。

(6)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条件,仓库内划有明显区域的标志,不同品种分类码放,仓库应有“五防”设施;(7)国家对仓储场地有特殊要求的按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医疗器械质量规章管理制度:1.专营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企业应建立以下质量管理制度:(1)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2)商品进货管理制度;(3)商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制度;(4)效期商品管理制度;(5)不合格商品管理制度;(6)产品质量事故报告制;(7)产品售后服务制度;(8)产品质量用户反馈管理制度;(9)卫生管理制度。

2.专营兼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企业应制定以下质量管理制度:(1)组织机构及各职能权限;(2)各级人员质量责任制度;(3)商品进货管理制度;(4)商品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出库复核制度;(5)效期商品管理制度;(6)不合格商品管理制度;(7)质量事故报告制度;(8)产品标准管理制度;(9)产品售后服务制度;(10)用户质量反馈管理制度;(11)产品销售可追溯管理制度;(12)产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13)用户投诉、查询、处理制度;(14)卫生管理制度。

(五)国家对特殊医疗器械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制定相关制度。

第九条申办企业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办公设备、设施,仓储设备、设施和相适应的技术培训、设备安装、维修、售后服务能力。

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申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程序第十条拟办零售企业应到所在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拟办批发企业应到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窗口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发。

第十一条为方便申办者,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所需要的医疗器械法规文本、条件、程序、期限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示范文本在受理现场公示,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不在岗证明的复印件及个人主要简历。

法人代表、质检负责人是外地、外籍的,应提供在天津市的户口“暂住证”复印件;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四)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标明经营区、库区面积,库房应划出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房屋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复印件;(五)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现有的经营办公设备、设施、存储设备设施、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六)拟办企业经营范围;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经营能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部分第二类医疗器械企业在申请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时,应提交除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外规定的全部材料。

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申请,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做出答复:(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发给《受理通知书》。

《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受理专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五条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依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对申办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审查表》。

对申请办理《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新开办、变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的企业须进行现场审查,对第一次现场审查没有通过的企业作退件处理,经复查仍不合格的,60日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

认为符合要求应当做出准予核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决定,并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申请办理《天津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表》的,应即时办理。

第十八条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时应当公示审批过程和审批结果。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对直接关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项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涉及公共利益,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市、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定期公布已颁发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登记证》企业的相关信息,供公众查询。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项目的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包括:质量管理负责人、注册地址、经营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条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许可事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并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一)变更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应同时提交新任质量管理人员本人身份证、学历证或职称证复印件并注明本人主要简历;(二)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应同时提交变更后的注册地址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的说明;(三)变更企业仓库地址的应提交变更后仓库地址的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存储条件的说明;(四)变更企业经营范围的应同时提交拟经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及相应存储条件的说明及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在受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审核,并由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决定;需要现场验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验收,并做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准予变更决定,应当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不准予变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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