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及我国的法律应对
国际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合作

国际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合作一、关于国际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意义和合作1. 国际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性2.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3. 金融监管的合作机制及其重要性4. 金融监管合作的难点和挑战5. 金融监管合作的未来展望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趋势不可逆转。
全球金融市场的交错和相互联系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和版图。
在这样的背景下,金融监管的合作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市场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之一。
金融业的跨国性和全球性使其监管工作必须创建跨国、全球性的联系。
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保证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证。
1. 国际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重要性随着金融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全球金融市场的规模越来越大,金融业的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金融市场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金融危机的风险也在逐渐增加。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对于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普遍升高,监管模式和理念也在不断创新。
国际金融市场的相互融合和联系,使金融监管不能仅限于国际合作是必须的。
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保证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金融危机以及一系列金融乱象的发生,都表明了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依存性和跨国联系格外显著。
因此,金融监管的国际化是保证全球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保障。
2. 国际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与发展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巴塞尔原则”(即《国际银行监管协定》),为全球金融监管打响了第一枪。
此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认会计准则理事会等组织和机构相继建立。
金融危机爆发后,各国政府在调整金融监管模式的同时,还积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构建起金融监管的新体系。
比如说,G20(20个经济实体组成的政府间论坛)成员国领导人已经多次就加强全球金融监管展开峰会,为全球金融监管合作的推动做出了重要努力。
3. 金融监管的合作机制及其重要性金融监管的合作机制包括国际金融组织、政府间合作,跨国、多边及地区间监管机构的合作等多种形式,并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对策互联网金融是指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活动,它以其高效、便捷的特点,迅速发展并深刻改变了传统金融领域。
然而,互联网金融领域也面临着一系列风险与挑战,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1.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仍然相对薄弱。
虽然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尚有待提高。
2.监管机构功能分散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导致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部门之间协调不足的问题。
3.监管手段跟不上市场创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日新月异,监管手段的落后使得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捕捉到新的风险,导致监管存在盲区。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对策1.建立更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应当加快立法进程,制定出更加细化的法律法规,以适应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快速发展。
同时,要加强对行业自律组织的引导和监督,通过自律机制有效配合法律法规的作用。
2.强化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应当建立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统一监管机构,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明确各自的监管职责,实现监管职能的整合。
3.加大监管科技投入力度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监管手段应与时俱进。
监管机构需要积极探索和引入新的监管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以提高监管效能和准确性。
4.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力度,确保其业务稳健发展。
同时,要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加强对投资人的风险教育,提高人们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知和防范能力。
5.完善风险防控措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防控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与监测,建立并落实风险应对机制,并及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从源头上减少风险。
金融风险处置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金融风险处置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一、主要经验(一)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约束1.美国:制定《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
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行“葬礼计划”,要求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运营方案,使监管者能够了解公司结构并为其倒闭做出相应事先规划。
如果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监管部门应及时更换该机构管理层,并由其股东与无担保债权人承担相应损失。
同时,对机构高管薪酬加以限制,用以防范道德风险。
如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交方案不合格,监管部门会对其提出更高资本要求,进一步限制其扩大、经营和剥离行为。
2.欧盟:制定《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
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可采取具体措施向欧盟决策机构提出建议,若金融机构不同意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建议且不采取任何措施,就需对此向委员会做出解释。
如果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其解释没有足够说服力,有权将该问题提交欧洲议会进行评判,以此来增加成员国的道德压力。
3.英国:制定《银行法》。
英国1987年的《银行法》要求建立一个银行监管委员会,由英格兰银行官员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向英格兰银行就监管问题提出建议,并可独立地向财政部汇报,从而防范监管当局道德风险。
(二)修改救助政策,严格援救条件1.美国:减少援助优惠,严格救援条件。
美国1998年后坚持严格的市场退出政策,对援救的优惠逐步减少,援救的条件越来越严格,只对暂时出现流动性危机的银行提供支持,而对于已陷入清偿性危机的银行则不予支持。
2015年11月,美联储通过《紧急贷款限制的规定》,规定未来美联储提供的紧急贷款只能面向全局,并且要求在同一时间要向至少5家机构提供紧急贷款,而不是针对个别企业;同时禁止向无偿付能力的机构提供紧急援助。
规定要求只有在“惩罚利率”要高于市场利率的情况下,才能使用紧急贷款;并且要求美联储每隔6个月要对贷款计划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结束救助。
2.日本:严格资金提供条件。
日本银行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能对有问题的银行给予资金支持:一是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大,二是没有其他替代方法,且中央银行的援助是成功解决问题所不可缺少的,三是所有相关责任方都已承担责任来避免发生道德风险,四是中央银行认为金融运行稳健性将会受到破坏。
金融监管国际协调与合作相关法律制度探析

金 融 全球 化 是 指 世 界 各 国 和 地 区放 松 金 融 管
制 、 放金 融业 务 、 开 资 本 项 目管 制 , 资本 在 全 开 放 使
球各国、 各地 区 的金融 市场 自由流 动 , 最终 形 成 全球
统一金 融 市场 、 一 货 币 体 系 的 趋 势 。金 融 全 球 化 统 在 快速 推进 金融 发 展 的 同时 , 使 金 融 市 场 系 统 性 也 风 险 日益膨 胀 。资 本 大规 模 跨 境 流 动 、 国银 行 业 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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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第 2期 总第 16期 4
河南金融管理干部学 院学报 J U N FHE AN IS IU EOFFN N I N GE N O R ALO N N TT T I A CALMA A ME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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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竞相放松金融监管 , 大大降低 了金融监管 的有
效性 , 潜伏 着 国际 金 融 体 系 的 不 稳定 。既 然 面 对 复 杂 的 国际 金融 市场 放松 监管 不 能凑 效 , 么 , 为 一 那 作 个 主权 国家更加 严 格地 加强 对本 国的金 融 监管 又 会 出现什 么样 的效 果 呢 ?过 于严 格 的金 融 监 管会 使得 金融 机构 和 业务 活 动 被别 的金 融 市 场 吸 引 , 而 转 从 往其 他 国家 。如美 国 曾由于 向外 国在 美 国资 本 市场 上发行 的债权 征 收 利 息 平 衡税 , 导 致 在 美 国 以外 而 创 造 出一 个欧 洲 债 券 市 场 , 对 于 一 个 国家 来 说 似 这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未来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强化宏观审慎管理
未来我国金融监管将更 加注重宏观审慎管理, 加强对系统性风险的监 测和预警,确保金融稳 定和安全。
加强微观审慎监管
未来我国金融监管将更 加注重对金融机构和业 务的微观审慎监管,加 强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的监督和指导。
推进金融科技创新
逐步完善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 我国逐步放开金融市场,引入了更 多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主体,金融监 管体系也逐步完善。
深化改革阶段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 监管体系进入深化改革阶段,加强 了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应对。
02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金融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缺乏明确、全面的金融监管目标
许多国家在金融监管中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 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和行为监管。
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完善监管体系
我国应建立综合、全面、高效的 金融监管体系,实现各监管机构 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监管重叠
和空白。
加强风险防控
我国应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建立 风险预警机制,提前识别和防范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 题及应对措施
汇报人: 2023-12-08
contents
目录
•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 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 • 应对措施 • 国际经验与启示 • 结论与展望
01
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金融监管的背景与意义
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
01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新兴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出现给监管
带来了挑战。
《2024年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自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法律问题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探讨危机后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分析现有法律框架的不足与挑战,并探讨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深入剖析当前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在金融危机后,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改革。
国际金融监管制度在法规、监管机构、监管范围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三、法律问题的主要表现1. 法规体系不健全:尽管各国纷纷出台了金融监管法规,但法规体系仍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如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等。
2. 监管机构协调不足: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导致对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3. 法律执行力度不够:部分国家在执行金融监管法规时存在力度不足的问题,导致违法成本较低,无法有效遏制金融风险。
四、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监管制度的挑战1. 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风险传导: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金融风险更容易在全球范围内传导,对国际金融监管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 金融市场创新与监管的矛盾:金融市场不断创新,但监管制度未能及时跟上,导致监管与市场创新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3. 跨部门、跨地区的监管合作:由于金融市场的跨部门、跨地区性,需要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共同应对金融风险。
五、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1. 完善法规体系:加强国际合作,制定更加完善的金融监管法规,填补监管漏洞,加强对金融衍生品、跨境金融活动的监管。
2. 强化监管机构协调:建立有效的国际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各国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金融风险。
3. 提高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 推动金融市场自律:鼓励金融市场参与者加强自律,建立行业规范,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金融风险。
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的应对措施

全球金融危机下我国的应对措施全球金融危机是指自2024年起,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市场动荡和经济衰退。
这场危机给全球各国的经济和金融体系带来了巨大冲击,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也深受其害。
为了应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并稳定国内经济,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中国政府积极稳定金融市场。
面对全球金融市场剧烈动荡,中国政府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稳定市场信心。
其中包括加大对银行业的支持力度,增加流动性,降低利率,并推出一揽子刺激措施,以提振市场信心和增加消费。
其次,中国加大了财政支出和投资力度。
为了增强经济的内生增长动力,中国政府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投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这些举措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增加,缓解了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
再次,中国加强了金融监管和风险防范。
金融危机的根源之一就是缺乏有效监管机制和风险防范措施。
为了避免类似情况在中国发生,中国加强了金融监管体系建设,改进了金融监管法规,规范了金融市场秩序,并实行了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此外,中国积极推进结构性。
金融危机之后,中国政府认识到依赖外需和投资驱动的增长模式已经不可持续,为此加强了结构性的力度。
这包括推进市场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产业竞争力等。
这些措施旨在使中国经济更加均衡、可持续发展,以应对外部不确定性和冲击。
最后,中国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中国政府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各国共同应对危机的挑战。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和,并提出了建设更加公平、开放、包容的国际经济体系的倡议。
总之,中国政府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应对其影响。
通过稳定金融市场、增加财政支出、强化金融监管、推进结构性以及开展国际合作等手段,中国成功缓解了危机对其经济的冲击,保持了经济增长态势,并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随着全球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国际金融市场越来越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与之相关的风险和问题也就变得更加复杂。
因此,各国之间需要开展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国际金融监管的意义国际金融监管是指各国监管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监管行为和监管合作。
其意义在于:1.促进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国际金融市场的稳定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基础,而监管协调和合作则是实现国际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
2.防止和解决金融风险。
由于金融市场的全球化,各种金融风险也就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管理。
因此,通过开展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可以更有效地防范和解决金融风险。
3.增强国际金融监管的效力。
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意味着监管机构需要面对各种具有不同文化、法律和监管标准的市场参与者。
通过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可以提高监管机构之间的互信和协调效果,从而增强监管的效力。
国际金融监管机构目前,国际金融监管机构主要包括:1.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
IMF是一个由189个成员组成的、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和稳定为目标的国际组织。
IMF制定并推广国际货币协议和统计标准,为协调各国经济政策提供重要支持。
2.金融稳定理事会(FSB)。
FSB是由全球20个主要经济体及EU组成的、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金融监管政策的国际机构。
FSB积极推进全球金融改革和协调金融监管政策,并定期公布全球金融体系稳定报告。
3.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
FATF是由全球39个国家组成的、致力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国际机构。
FATF制定和推广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标准和措施,并对成员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国际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案例1.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
全球金融危机是一次影响范围广泛、强度巨大的金融风险事件。
面对这一危机,各国金融监管机构积极协调和合作,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指导意见和应对措施。
在全球多边合作下,金融市场逐渐恢复稳定,人们对未来的信心得以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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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中文摘要论文外文摘要目次1 引言 (4)1.1 选题背景 (4)1.2 选题意义 (4)1.3 研究方法 (5)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理论概述 (5)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涵 (5)2.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的方式 (10)3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及存在的问题 (10)3.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发展趋势 (11)3.2 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目前的问题 (12)4 我国的法律应对措施 (13)4.1 完善我国的金融法规,使监管标准与国际接轨 (13)4.2 积极参与国际金融多边体制的改革与规则的制定 (14)4.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15)结论 (16)参考文献 (17)致谢 (18)1 引言1.1 选题背景21世纪经济全球化与经济全球化下我国面临的更大的金融风险需要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国际合作。
在过去的三十年,通过金融全球化,金融急剧提升了其对一个经济的资源配置能力与效率的同时,也迅速地提升与积累它自身的系统性风险。
这些风险正威胁着世界各国的金融甚至经济的稳定发展,并且经常以金融危机的形式出现,破坏一系列国家的经济,打断金融业的发展甚至造成历史的倒退。
在经济与金融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全球化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趋势,金融的全球化必须是一个接受严格控制下的缓慢的渐进过程,尽量避免全球化带来的金融风险和其负效应。
主要的负效应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在全球化的失态下的弱势地位导致的金融主权被削弱,并集中体现在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和受发达国家控制的国际组织围绕救援问题提出的极其苛刻的严重损害发展中国经济金融主权的各种条件。
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除了努力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外,避免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必须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而我国作为第三世界的新型大国,有必要担任起这个艰巨的任务,积极参与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从根本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金融主权,为我国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国际与国内环境1.2 选题意义当今世界,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随着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发展,要求金融监管领域中的国际合作和协调越来越迫切。
金融全球化使金融市场运作不再受国境限制,金融活动的实施也跨越了国境。
2013年二十国集团峰会于9月5日至6日在俄罗斯的圣彼得堡举行,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此次峰会呼吁监管机构加强在金融市场所有层面的协调和合作,这使得二十国集团框架下的金融稳定委员会(FSB)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圣彼得堡峰会上可能初步完成FSB机制化的构想,也会提出加强对于影子银行系统的监管。
这些都说明了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还是十分必要的。
1.3 研究方法1.3.1 文献研究法在写作本论文的过程中,笔者通过查阅多种文献来获得相关资料,了解了金融监管的法制发展历史及发展现状,并通过学习其他学者的著作,在他人相关理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自身的研究形成相关理论,全面正确的了解了所要研究的问题,为这一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1.3.2 学科交叉研究法二十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和法律之间互动关系的深入,产生了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都共同关注的经济——法律问题。
本选题站在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金融监管国际合作体制的建立,但同时又涉及了很多金融的问题,所以研究方法上是以相关的国际金融学的结论为前提,结合法律学的相关理论和分析方法探究了发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方法,并试图寻找一种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
1.3.3 实证研究法金融监管国际合作更多的是表现为现实经济市场中监管活动的实践,而不仅仅是空中楼阁式的理论空谈,因此本文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在进行了相关的理论分析之后,以实证分析方法对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主要形式、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和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
此外,笔者还使用了可比较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以求综合的运用各种方法对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体制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求能寻找最优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2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理论概述2.1 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内涵2.1.1 国际金融监管的概念及内涵国际金融监管是指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或国际金融组织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进行规范和约束的行为的总称,是各国内金融监管主体以及有关的金融监管国际组织基于保持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维持金融机构的国际公平竞争的目的,就金融监管标准、监督检查活动、信息的交流反馈等内容进行协调和联系。
1.国际金融监管的主体包括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日本大藏省、中国人民银行等;区域性监管组织,如欧共体银行咨询集团、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中西亚银行监管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如巴塞尔委员会、证监会国际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
2.国际金融监管的客体包括跨国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设在东道国的外资金融机构以及它们的金融业务活动。
金融机构可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两大类。
3.国际金融监管的法律渊源有相关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4.国际金融监管的目的有三:一是确保金融机构的安全与健全,维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二是保护投资者和存款人的利益;三是促进金融机构平稳、效率、安全功能的发挥以及市场竞争机制的良好运作。
2.1.2 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国际金融监管的原则是指能够全面、充分地反映国际金融监管关系的客观要求,并对这种关系的各个方面和全过程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准则和指导思想。
国际金融监管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一)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原则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应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监管。
这样才能保证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防止监管权力的滥用。
具体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力来源于法律。
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并保障金融监管的权威地位。
2.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在法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既要符合金融实体法的规定,又要符合金融程序法的规定。
3.为防止金融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或越权行使职权,通过法律对其监管权进行制约和监管。
对滥用职权者进行法律制裁,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机构给予请求司法或行政救济的权利。
(二)适度监管原则我们强调金融监管,并非要否认和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而是在保证金融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状态的前提下,通过创设某种适度的竞争环境,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避免金融机构的高度垄断。
金融监管者的监管是有局限的,其对于某些市场缺陷确实能够弥补,但是对有些市场缺陷却未必比市场解决得好。
监管者不能企图对金融机构的具体事务进行细微管理,应该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使其充满经营活力;也不要企图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即使个别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而被市场竞争所淘汰,只要不触发系统性的金融风险,金融业的整体是稳健、有序的,监管机构就应当尊重市场规律。
只有如此,金融监管才能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高效监管原则金融监管是有成本的,金融监管者实施金融监管时,必须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降低监管成本,减少社会支出,促进金融体系在稳定、安全、有序的基础上高效发展,实现金融监管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如果监管成本超过从安全保障体系中所获取的收益,那么监管行为就会成为行业竞争的阻碍,使银行业趋于萎缩。
(四)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原则金融业的国际监管合作的努力可以追溯到二战后。
为恢复世界经济,同盟国于1944年召开的国际金融会议确立了以美元汇兑本位为中心内容的布雷顿森林体制,并成立了当今世界三大经济组织中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IBRD)。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为遏制国际银行业的危机,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及其所拟定的“巴塞尔协议”为标志,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体系宣告正式建立(巴塞尔协议将在第二节详述)。
另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七国集团和欧共体等区域性组织也在各自的范围内协调合作成员国间的金融事务,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作出了贡献。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带来了金融全球化。
金融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创新不断加快,金融产品和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日益多元化、国际化,金融业竞争加剧。
发展的同时,这也使得它们面临更多、更大、更复杂的风险,金融危机频繁发生,如墨西哥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
这些情况和问题,既需要各国审慎对待,又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197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国际性常设跨国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应运而生,成为国际金融监管领域内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
各国在关注国际银行业监管合作的同时,在国际证券业监管和国际保险业监管方面也进行了合作,相继于1984年和1992年成立了国际证券委员会和国际保险业监管者协会。
这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这些国际合作组织是在发达国家的倡导下成立的,它们凭借其实力一定程度上操纵着这些组织的运行,将其作为实现自己利益的工具,无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和正当要求,影响了国际金融组织的权威性、公正性,也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到来,这种发达国家操控的局面必须改变,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金融调控和监管能力相对薄弱,很容易导致其金融体系和金融机构出现各种危机,进而波及全球金融体系,造成全球金融市场的剧烈动荡。
所以,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更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国际金融机构也应充分反映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利益,这样才能促进国际金融业的共同发展。
2.1.3 国际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一)跨国银行的扩张和海外资产的急剧膨胀,增加了国际金融体系的风险性,使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成为必要在金融自由化的影响下,许多国家曾经一度放松了对金融业的管制,如降低国际间金融机构在活动范围上的壁垒,放宽或解除外汇管制,资金较自由地流人流出;放宽对各类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允许业务适当交叉;允许新金融市场的设立等。
这些措施使金融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海外业务和海外资产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电子金融机构的发展也使监管当局很难判断其业务是完成于国内还是完成于国外,离岸金融业务的拓展更使得部分金融机构远离了监管当局的视野。
在这种情况下,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仅仅在一国之内是远远不够的,也是根本无法完成的。
为了有效监管金融机构的境外业务和离岸业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国际金融的监管,加强国际合作。
(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也要求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20世纪80年代后,国际金融市场上创新不断,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迅速发展。
尽管金融创新包括金融衍生工具的创新,其一个重要动机是转移和分散风险,但从全球或全国的角度来看,创新是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风险的,相反,在利益的驱动下,金融机构还可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和更大的数量上承担风险,而一旦潜在的风险变为现实,其破坏性也大大超出传统意义上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