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民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习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的司法解释

B.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词典

C.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

D.民法学者出版的民法典建议稿2.广义的民法是指()。

A民法典 B.商法典之外的民法典、民事法律法规

C.私法

D.民法通则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A.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B.法人之间

C.公民和法人之间

D.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

4.以下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有()。

A.税务局向饭店“四海为家”征税

B.公安人员对违反交通规则的人进行罚款

C.张同学和马同学之间确立了恋爱关系

D.张同学将马同学打伤,马同学要求张同学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5.我国民法的渊源不包括()。

A.民事判例(英法体系)

B.民事法律

C.行政法规中的民事部分

D.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解释6.雇用合同中印有“在受雇期间发生工伤或死亡,雇主概不负责”字样,该合同违背了民法的()原则。

A.自愿原则

B.平等原则

C.等价有偿原则

D.合法民事权益受保护原则

7.民事法律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是指()

A、狭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

B、狭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C、广义的实质意义的民法

D、广义的形式意义的民法

8.下列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 )

A、公司内部的工作隶属关系法不调整

B、国家与纳税人的税收关系经济法

C、工厂排污超标收费关系环保法

D、国家机关购买工作用品的买卖关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2.民法的性质是()。

A、民法是管理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法律

B、民法是私法

C、民法是实体法

D、民法是权利法

3、下列选项属于民法所说的财产的有()。

A、土地

B、房屋

C、商标

D、商业秘密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5、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6.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的适用范围的是()。

A、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B、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C、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D、民法对物的适用范围

7.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是()

A、甲买彩票中奖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税收关系

B、甲向乙借100元而形成的债务关系

C、甲男与乙女的婚姻关系D、甲赠与其18岁侄女乙一台电脑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要求: 1、了解民法的概念 ① 能够区分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② 能够区分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③ 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怎么区别? 2、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 ①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②能够知道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3、了解民法的渊源 ① 能够理解制定法和习惯 ② 能够记忆制定法包括哪些法律规范? 4、了解民法的适用范围 ①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法律效力? ②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法律效力?哪些特定法规在特定地方发生法律效力? ③民法生效的两种情况是哪两种?民法失效的情况是哪四种? ④★我国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5、★★记忆并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民法包括哪五大基本原则? ②能够准确掌握各五大原则的含义及在民法中如何体现?(注意在主观题中的充分发挥) 6、★★★重点理解民事法律关系 ①什么叫民事法律关系,且它具有哪些特征? ②民事法律关系要素包括哪三部分? ③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吗? ④行为能否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若能,又该如何理解呢? ⑤能够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为智力成果,而非智力成果的载体 7、★★★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①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人身权与财产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既得权与期待权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②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该如何救济? ③能够深度理解并灵活运用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积极义务与消极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④能够深度理解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的含义、区别及其意义 ⑤能够明确说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的区别 8、★★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 ① 能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事实间的关系 ② 要透彻理解民事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③ 要深度理解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二章 自然人 要求: 1、★★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① 要理解民法中自然人概念 ② 要理解民事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性 ③ 要知道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理解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① 要知道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② 要能够深刻记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三种类型 3、★★★掌握自然人的住所 我国民法通则对自然人的住所是怎么规定的?经常居住地又是如何规定的? 4、★★★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住监护的三种类型 ② 能够记住并理解监护人的职责 ③ 能够知道监护终止的情形 5、★★★深度记忆我国民法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并在具体案例中灵活运用 ① 能够记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基本概念和要件 ②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失踪的相关规定 ③ 能够知道我国民法对于宣告死亡的相关规定 6、★了解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尤为它们的财产责任 ① 要记住个体工商户的财产责任 ② 要记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理解个人合伙 ① 要记住个人合伙的五大特征 ②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执行权如何执行 ③ 要知道个人合伙中入伙如何执行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高教版魏振瀛民法学(非常全)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 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 财产仅仅指“物”。②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③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② 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

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②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③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④ 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 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② 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③ 平等性质。④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 ⒈ 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课后练习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民法概论

绪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王保树主编:《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法商法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民法的渊源民法的体系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本章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4.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5.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6.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功能。 7.试析自愿原则在民法中的地位。 8.试述诚实信用原则。 9.试述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参考文献】 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3.郑玉波:《民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79年第11版。 4.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本章关键术语】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禁止权利滥用私力救济公力救济物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试述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依据。 3.试述民事权利的本质。

民法概述笔记整理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民法的概念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2.民法典: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文件。 3.罗马式、德国式。 (1)罗马式:人法、财产法、财产取得法(2)德国式: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即广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关系的法律。 1.3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平等主体:指主题以平等的身价接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而不是一般意义上判断主体间的平等性。 2.平等性:(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另加优越于另一方的法律地位。 (2)适用规则平等(3)权利保护的平等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2.特点:(1)非财产性(2)专属性(3)人格关系还具有固有性 3.人身关系包括: (1)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人格产生的人身关系。 (2)基于公民和法人的一定的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2.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等价有偿 3.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1.5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二、意思自治原则:其内涵主要表现在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广泛的行为自由。首先体现在当事人的意思形成过程的自由。 其次表现在意思的表达自由。 三、平等原则:1.《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2.民法的平等原则的具体表现: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4)对权力予以平等的保护。 三、公平原则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掌握民法和民法典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典: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二,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从民法的沿革上看,民法始终是与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法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各国民法的体系和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都有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或者财产权制度、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 民法规定的财产法确立了有关财产的归属及其转移的基本框架和规则,这恰好是规定经济关系最基本部分的法,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这里所说的财产法是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1,民法以私权神圣为重要原则 2,民法是个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 3,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4,在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为私法 (四)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1,民法中的民不是“公民”,而是“市民” 2,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公法为政治国家的法 3,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1)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地 (2)对市民权力的保障是民法的神圣使命和根本任务 (五)民法为实体法 三,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主体以平等的身份介入到具体的社会关系当中 平等性主要体现在: (1)当事人参与法律关系的地位平等 (2)适用规则的平等 (3)权利保护的平等 2,财产关系:人们在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因直接占用、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根据民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下列()民事案件,审理时一般不能适用《民法通则》。

民法笔记--王利明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编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 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第四,民法学 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 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 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 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商法只能 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 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 (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 (1)财产所有关系: (2)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 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 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 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 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 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 划分公、私法的标准: 1、利益说 2、意思说 3、主体说 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魏振瀛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 第一篇: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民法的性质:(预测题目: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 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 法为实体法。 5、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 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 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具有评价功能和补充功能)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 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 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 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 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 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 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 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第五节:民法的渊源和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 或者表现形式。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在其职权 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民法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法律(宪法、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和其他法律中的 民法规范) 2、法规 3、规章 4、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5、国家政策和习惯 二、民法的效力: 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在何时、何地、何人之间的关系 应适用有关的民事法律规范。 1、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 (1)法律不溯及既往(2)新法改废旧法。 2、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 我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领海、领空以及依 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关系。有三点 要注意: (1)全国性的规范文件适用于全国,但仅为某一地区制定 的,则该规定仅适合于该地区。 (2)地方性的规范性文件,仅适用于该地区,而不能适用 于其他地区。 (3)我国实行“一国两制”。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 仅适合用于该地区,我国民法不适用于这些地区。 3、民法对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 主义”与“属地主义”)。 第六节:民法的适用与解释 一、民法的适用:民法的适用指对民事法律规范的运用。应遵 循以下原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强行法优于任意法。 3、例外规定排除一般规定。 4、具体规定优先于一般性条款。 二、民法的解释: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两种 1、文理解释:又称文义解释,指依据法律条文文句的字义 或文义所进行的解释。 2、论理解释:指斟酌法律制定的理由以及其他一切情事, 依推理而阐明法律规范的真意。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与民法典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典属于一般法,专门针对某个方面制定的民事单行法是特别法。 三、民法与商法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商分立:法国、德国、日本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中华民国、荷兰 我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商法典。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法学阶梯)。西欧封建社会中期以后,许多国家掀起了罗马法复兴运动,罗马法几乎被整个欧洲所接受。 二、19世纪民法典的编纂及其典型 《法国民法典》参考了罗马法体例,但把诉讼法分离出去。 《德国民法典》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三、20世纪至今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荷兰民法典》、《苏俄民法典》(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新经济政策的产物,体系参考德国民法典) 四、我国民事立法 古代:公法特别发达,私法不发达。 《唐律疏议》、《中华民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民法通则》 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一)财产的概念

狭义:财产是指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广义: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二)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概念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基于人格利益)和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征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四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三、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第五节民法的本位 法律的本位是指法律的中心观念或者立足点 分为义务本位(古代)、社会本位(19世纪末)和权利本位(20世纪80年代)三个时期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来源(创造方式和表现形式),这里讲表现形式。 一、制定法 (一)宪法中有关民法的规定 (二)民事法律 (三)民事法规(行政法规、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四)地方性法规中民事规范 (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一、名词解释: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 ﹡民法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民法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非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但民法大部分规定仍属于可以以当事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具有自利性。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最典型的成文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事立法文件) 2、习惯:已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具有先例拘束性、被普遍化的,由较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可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事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古罗马法以及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有规定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适用范围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3、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不溯及既往。 第二章民法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民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1第一章民法概述1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概念界定的前提及私法的界定 (一)民法概念的界定前提 对民法概念予以界定的前提条件是对公法、私法予以界定和划分。民法属于私法的范畴。 法律体系中的法律部门,可以划分为两大类,即公法和私法。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长期存在争议,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我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关系,私法主要调整私人利益关系。 民法是私法的最基本法之一。或者说,私法主要说的是民法。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对民法概念进行界定的前提条件。 在上述案例中,甲与乙的车相撞,乙受伤以及乙购买甲的食品属于私法关系,甲乘坐交警的车受伤的赔偿问题以及甲没有取得卫生许可证而被处罚属于公法关系。 (二)私法的界定 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 对此,可从以下方面把握私法:

1.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私人利益关系,且以私权为主要内容。 私权以私人利益为其核心内容。私权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商事权利。 2.私法关系的主体即私人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 3.私法实行意思自治性,即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者意思自治原则。 其核心在于:自己的命运自己决定,自己对自己所做 决定及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4.私法规范中含有大量任意性规范。 5.私法责任具有明显的赔偿性、补偿性和是否追究私法责任的可协商性、可免责性。结合本章引导案例说明。 二、民法的基础 (一)民法的经济基础——商品经济。 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 民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它是为了适应调整商品经济的需要而产生部门法。商品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代可以说,市场经济是民法的经济基础,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工作最为密切。)是调整商品经济最基本、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1.民法确立了商品交换双方的平等地位,为商品交换的

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语源 民法一词的语源上而言,它起源于古代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一词。 汉语“民法”一词在我国并无典籍可依,用“民”与“法”这两个汉字,组成“民法”来表述部门法,来源于日本学者创造性的翻译。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制订了《民法典》,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的开始。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第2条)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意义民法,仅指成文法的民法典而言。 实质意义民法,即凡有民法性质的法规、习惯等均属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是指所有调整私人之间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指全体私法而言的。 ?狭义民法是指调整一定范围的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仅指私法中的一部分。 ?在民商一元体例的国家,其民法是广义的民法;在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其民法则是狭义的,是指除商法以外的私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指民法典,是指经过编纂,以民法典的形式集中表现出来的民法规范,民法典为整个私法之普通法。相对于民法典的民事单行法属于特别民法,包括没有收入民法典之中,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表现形式之中的民法规范。 ?(四)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而民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学科。 ?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案例1】某甲在一商业银行门口抢劫运钞车,抢得现金150万元人民币,案发后被检察机关逮捕,并依法提起公诉。 ?【案例2】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卖假中华牌香烟的个体户罚款2000元。 ?【案例3】李某与王某签订价值20万元的成衣购销合同。 ?问:以上哪个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内容:物质性(身体、生命、健康),精神性(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如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4)民法确认的人身关系遭到侵害时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