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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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办公厅关于积极做好职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落实劳动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积极推动各类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意见》的要求,积极面向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建立起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促进职业学校教学改革与发展,实现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两种证书制度并重的目标,全面提高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

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会同教育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选择不同类别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应首先选择办学条件好、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且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的职业学校。

专业范围应选择职业特征明显,并与国家职业标准相对应的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量大的专业。

目前,可将试点范围集中在机电制造类、信息技术类、能源运输类和商贸服务类专业。

三、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范围,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或《职业学校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对应目录(试行)》(见附件)中的名称确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青人社厅函〔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18〕101号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各机关事业单位,驻青各部队: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鉴定形式(一)鉴定级别。

分初、中、高、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

(二)鉴定时间。

各等级鉴定时间为8月31日前集中进行统一鉴定。

(三)鉴定方式。

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从国家题库抽取各级别鉴定试题,并负责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

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两部分。

理论知识考核。

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和技术业务基础理论。

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操作技能考核。

重点考核各职业《国家职业标准》对应要求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水平;选择与职业等级相符合的典型零件(产品)或结合现场生产、作业项目进行。

二、申报条件初、中、高级的申报条件按照青人社厅发〔2010〕54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技师、高级技师的申报条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汇编》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1.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通知》要求,负责对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高级工及以下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

资格审查后,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能鉴定报名表》(附件),并于5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渝人社办〔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和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精神,全面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优化我市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体系,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基础建设,经遴选,确定了一批2020年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

现就加强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鉴定服务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减证便民”要求,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缩减受理申请、组织评价及办理证书工作时限,做好申报条件、办事流程、收费标准、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公示公开,主动、积极、高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夯实基础建设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基础建设,按照鉴定所需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建立相对固定、功能完善的评价场地。

充实工作队伍,配备相应的管理、监考、考评等人员。

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政策执行能力、业务工作能力和执考专业能力。

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制度,建好工作台账,妥善保管鉴定工作实施的原始文档,做到全程留痕、可溯源。

三、加强质量管理各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质量管理,提升社会公信力。

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做好风险防控,建立内部监督、问题回溯、责任追究机制。

市人力社保局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定期对市级职业技能统一鉴定点考核鉴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沈抚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20〕9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辽人社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实施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企业职工培训(一)岗前培训补贴。

企业面向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招用人员,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培训内容以岗位相应的技能、知识为主,同时包括工匠精神、职业道德、质量意识、法律意识、安全环保、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健康卫生等通用职业素质。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学时1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元。

企业要先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备案时提交《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表》(附件1)、《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备案人员名单》(附件2)、劳动合同和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备案通过后开展培训。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渝人社发[2014]10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0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发挥职业技能鉴定促进就业的作用,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12〕247号)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12〕13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贴申报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以下简称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鉴定工种范围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包括初次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应为市人力社保部门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或国家职业标准目录内的职业(工种)。

三、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可获取当年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3〕150号)全额执行。

专项能力考核补贴标准参照渝价〔2013〕150号文件中对应的初级工操作技能鉴定费标准全额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

建设部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建人(1997)341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规范培训与鉴定工作行为,保证培训与鉴定工作质量,切实提高建设职工队伍素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推进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实施。

1、劳动者素质是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关键,是发展经济、实现现代化的首要条件,同时也是促进劳动就业,调整、优化队伍结构,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振兴建设事业的重要保证。

建设系统各行业的工作,与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

因此提高建设系统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树立爱岗敬业精神,建立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技艺精湛、工作认真负责的技能人才队伍,对提高产品质量和提供高效益的服务更显得尤为重要。

2、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对生产人员广泛开展岗位培训与鉴定,实行持证上岗,是提高广大建设劳动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应在获得岗位资格证书后上岗”规定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积极培育建设劳动力市场,促进建设事业发展的战略性。

各地区一定要高度认识实行这一制度的重要性及深远意义。

3、对尚未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的地区,要增强提高劳动者素质的紧迫感,要按照中央关于证书体系的有关规定,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地区生产人员队伍的状况,认真研究,努力开拓,积极协调,借鉴有关地区的经验,尽快实施。

浙江省职业鉴定中心

浙江省职业鉴定中心

浙江省职业鉴定中心篇一: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个人)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个人)篇二: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考核与认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浙职技鉴2号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考核与认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管理)中心、各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为进一步加强考评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我中心将开展2014年度考评人员考核与认证工作。

请各地根据现有考评人员结构,结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际,做好考评人员培养与考核认证。

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考核认证对象符合以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申报条件,经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审核推荐、正规培训的人员可列为初次考评人员考核认证对象:1、考评员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要求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下。

2 、高级考评员具有本职业(工种)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取得考评员资格并具有二年以上考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年龄要求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以下。

已取得考评人员资格,三年有效期届满,经各市及省直有关单位审核推荐并经正规培训复训的人员可列为考评人员资格复核认证对象。

三、申报程序(一)报名:初次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者:由各市鉴定中心、省属鉴定所(站)对所辖地符合资格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后,汇总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认证汇总表》(附件2),并附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培训考核认证申报表》(附件1)、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报至省鉴定中心;申请复核认证的考评人员:各市鉴定中心、省属鉴定所(站)对所辖地申请复核人员审核后,填写《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复核换证名册》(附件4),并附本人填写的《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复核换证申报表》(附件3)、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及原考评员、高级考评员证卡原件报省鉴定中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3.19•【字号】渝人社办〔2021〕54号•【施行日期】202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有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学会: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改革要求,助力产业升级转型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管理需要,促进劳动力市场发展和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根据《重庆市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渝人社发〔2019〕60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项目开发(一)开发申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学会结合就业创业需求、地方产业发展、非遗项目及区县特色工种培训等情况,积极申报开发专项职业能力,组织开展专项职业能力开发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填报《专项职业能力申报表》(附件1),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提出申请。

对岗位要求复杂、技能水平较高的就业技能单元(含我市已公布的专项职业能力),可申请开发或调整为对应高级技能水平的专项职业能力。

高级技能水平应当具备使用专业化工具设备或辅助材料,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工作岗位技能操作和部分非常规性工作,独立处理岗位工作中技术问题的能力。

(二)项目论证。

市职鉴中心组织相关技术专家,综合工作领域、发展状况、从业人群数量、岗位技能要求等因素对申请开发的专项职业能力进行论证,并及时反馈论证结果。

(三)规范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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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
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分公司、省公司各直属单位、各省专业公司:为进一步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对全业务经营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集团公司关于加强技能型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现将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增加认证范围
继续开展通信业务营销员、通信营业员、客服代表,线务员、宽带终端安装维护员,交换、传输、电源、IP、无线网络优化、基站维护等各类机务人员,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技能认证。

在此基础上,新增企业信息化类信息应用开发与维护、信息数据管理、信息业务支撑[计费结算])等四级岗位技能认证。

集团公司岗位技能认证新增项目,根据集团统一安排另行通知。

企业信息化类信息应用开发与维护岗位认证对象为从事应用开发的需求分析与管理、开发商管理、应用系统的开发、测试、实施推广与维护等工作的人员;信息数据管理岗位认证对象为从事数据管理的需求分析、数据架构设计、数据标准与程序、数据存储与备份、数据安全、批量数据处理、数据分析等工作的人员;信息业务支撑(计费结算)岗位认证对象为从事计费、结算系统的规划、工程建设、专业管理、系统运营等重要环节的工作人员。

二、加大高等级的技能认证力度今年加强高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工作是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关
于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高技能人才队伍分为销售技能型、服务技能型和维护技能型三类,分为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三级;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措施是通过岗位技能认证(职业技能鉴定)、劳动技能竞赛、技术比武、高技能人才评选表彰等多种选拔评价手段,培养一批技能高,解决一线实际问题能力突出,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能够满足全业务运营和转型业务发展的一线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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