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

2、物权的 优先效力
(1)外部优先:标的物上同时存在债权和物权时,无论物 权成立的先后,法律对物权的保护优先于债权。与此相对应,
债权之间使用平等原则,彼此没有先后效力之分。
①前提:特定物之上
②优先性 Vs 平等性;
6.1合同 乙
6.15合同 丙
出卖人 甲
2015年11月17日
第三章
物权法
2015年11月17日
第一讲 物权法概述
【案情介绍】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 某的地里,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 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 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损失。乔某 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法律问题】 1、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2015年11月17日
四、物权的保护
【案情介绍】江某是唐山地震的幸 存者,当时为婴儿,其父母均死于该 次地震。江某的亲戚将保存的江某父 母的结婚照交给她,以作纪念。三十 多年后,江某到照相馆要求用电脑将 该照片放大制成大幅照片。照相馆接 受这一要约后,由于疏忽,将该照片 丢失。江某因此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 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向法院起 诉,主张追究照相馆的精神损害抚慰 金赔偿责任,受诉法院支持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1、物权保护及其方法 2、物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3 、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及其规则 2015年11月17日
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强行规定,而 不得由民事主体随意创制。《物权法》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其内涵:
(1)物权种类强制规定;(2)物权内容强制规定;(3)法律明 确规定所有权的转移方式;(4)法律明确规定物权取得的方式。
物权法一

(1997-2-46)根据民法中物的分类标准, 下列物中哪些属于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A.锁与钥匙 B.上衣与裤子 C.电视机与遥控器 D.房屋与窗户
(三)原物与孳息
(a)天然孳息的归属(由何人“取得”) 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Ⅰ)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Ⅱ)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所有权人取 得;(Ⅲ)当事人没有约定,既有所有权 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 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 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 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 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替 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 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 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 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 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 (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 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 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
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 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 则为不可分物; 3.区分意义: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 分割);
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 用为区分标准 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 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 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 消耗物。 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 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 租赁与使用借贷。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

物权法概述及基本原则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动产让与不要求书面形式,只要交付即生效;不动产的让与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必须登记才生效。
设定他物权的类型不同:质权、留置权只能设立于动产,用益物权只能设立于不动产。
涉及不动产的诉讼实行地域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定物与种类物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认定标准(1)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则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物为从物。
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茶杯和杯盖4、原物与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孳息的归属: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所有权与他物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
第十三章 物权法

(三)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则
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将手表卖与丙,丙 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 戊抢走后又遗失于街头,为庚拾得。根据《物权 法》的规定,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的是( )。 A.乙 B.丙 C.丁 D.庚 C (1)丙属于善意取得,享有所有权,因此丙、丁 之间的赠与有效,丁依据赠与取得所有权; (2)拾得人庚应当将手表返还权利人。
a
(二)物的种类(P24)
1、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主物与从物
主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 从物: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 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 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有( )。 A.甲的锁和乙的钥匙 B.母牛与腹中小牛 C.甲的汽车和备胎 D.房屋和门、窗 C
孳息的归属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 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 取得。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 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 归买受人所有。
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a d
(三)物权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 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特定的。( ) Ⅹ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 物权具有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 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 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
物权法解读及案例分析

《物权法》解读与案例分析第一章物权法概述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财产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的特征: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是债权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物权的绝对权物权的绝对性表现为两个方面:物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围按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支配,包括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
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支配标的物状态的干涉和妨碍。
2、物权以物为客体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不仅应符合民法上物的一般特性,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是特定物。
债权的客体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特定物,否则,权利人就无从支配标的物。
(2)须是独立物。
A,所谓独立物,按照传统民法理论,指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的物。
如地上的房屋。
如果是非独立物,则不能单独作为物权的客体而存在,因为非独立物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
B,无形财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无形财产权如知识产权也不是物权,因此,民法上的权利体系应该是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共同构成的四元体系。
C,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并不仅指在空间上的独立存在之物,在现代社会,应理解为在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意义的物。
如与土地相连的房屋,树林,庄稼等均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3)须原则上为有体物。
此为一般原则。
但如果无体物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和控制,如电,气,热等物,亦可成为物权的客体。
(4)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可以是流通物,也可以是限制流通物。
3、物权是通过物的支配而享受物的经济利益的权利物权具有排他性。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容相同的数个物权,已成立的物权可以排斥容相同的物权,即所谓的"一物一权"原则。
对物权的排他性的理解时,应注意两点:(1)物的共有关系,并不是所有权的质的分割,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
(2)在同一物上设立数个抵押权,也只是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量的分割,而非质的分割。
简述物权法的体系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关系的法律制度。
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构成了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下面是物权法的简要体系概述:
1.基本原则:
物权法以保护个人和组织对物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坚持平等自愿、公平交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2.权利主体:
物权法确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物权的权利主体资格。
他们可以依法享有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3.物权种类:
物权法规定了多种物权形式,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如地役权、抵押权、担保物权等)以及其他特殊物权(如承租权、停车位权益等)。
4.物权的成立与转让: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的成立通常需要满足合法取得和登记两个要件。
同时,物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5.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强调对物权的保护,包括保护物权人免受侵害、保护物权的稳定和不受侵犯等。
如有人侵犯他人物权,物权法规定了救济措施和赔偿方式。
6.物权的限制:
物权法明确了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物权进行限制,如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征用等情形下,可以对物权实行限制或者剥夺。
7.物权的终止:
物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终止,如物权人放弃、物权灭失、期限届满等。
物权的终止将导致相应的权利消失或转移给他人。
总之,物权法的体系主要由基本原则、权利主体、物权种类、成立与转让、保护、限制以及终止等构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人们对物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平衡。
教案 第二章 物权法

第二章物权法教学要求1.明确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2.了解物权法的一般理论;3.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相关法律规定。
课时安排本章节共安排7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物权法的一般理论一、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民事财产权利中,物权为静态的财产归属关系的内容,而债权为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的内容。
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对世性2.支配性3.排他性(二)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的客体为物。
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
(三)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3.物权的排除妨碍效力4.物权的追及效力(四)物权的种类与保护1.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须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或依其意志擅自改变。
《物权法》确定的物权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同时还设专章规定了占有。
2.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以及物的占有、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二、物权的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从权利人的角度而言,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
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主要有三种原因,即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以及其他物权变动。
第二节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1.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又称自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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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述
1.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
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
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 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被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
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
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
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地投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4.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
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
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5.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
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丙。
在租赁期间,乙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
现甲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甲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根据甲与丙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决定出卖给谁
7.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A.物的消耗
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C.权利的变动
D.权利义务的消失
8.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书卖给乙,但甲还想留阅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协议,借阅该书1个月,乙表示应允。
乙取得该套书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
A.简易交付、
B.占有改定
C.指示交付
D.拟制交付
9.下列登记中,仅具有对抗效力的是下列哪项?
A.甲宅基地的抵押登记
B.乙轿车的抵押登记
C.关于丙的婚姻登记
D.丁企业的正在建造的楼房
10. 甲继承其父遗留的小提琴,即出卖于乙,约定于四月三日交琴。
甲四月三日向乙表示愿意让与该琴所有权,但欲借用三日,乙同意,并即开具支票支付。
甲又于四月四日将该琴出售于善意之丙,并即交付与丙。
甲又于四月五日将该琴出卖于丁,对丁虚称该琴系借丙使用,愿将其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丁,以代交付,移转该琴所有权。
试问谁享有该琴的所有权?()
A.甲 B.乙 C.丙 D.丁
11.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下列哪些选项所规定的内容
A.物权的变动要件只能由法律规定
B.物权的种类只能由法律规定
C.物权的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
D.物权的保护方法只能由法律规定
12.物权属于()
A.支配权
B.请求权
C.相对权
D.绝对权
13.物权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A.所有权 B.地上权,地役权C.抵押权,典权 D.留置权
14. 私营企业主王某办公用的一台电脑损坏,遂嘱秘书张某扔到垃圾站。
张某将电脑搬到垃圾站后想,与其扔了不如拿回家给儿子用,便将电脑搬回家,经修理后又能正常使用。
王某得知电脑能够正常使用后,要求张某返还。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张某违反委托合同,不能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B.张某基于先占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C.王某有权要回电脑,但应当向张某予以补偿
D.因抛弃行为尚未完成,王某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收回对电脑的所有权
15. 甲向乙借款1000元,后甲将10张面值100元的有奖储蓄存单还给乙。
到兑奖时,有1张存单中了二等奖,奖金为5000元。
甲得知后,要求乙将该存单还给自己,另给付乙现金100元,遭乙拒绝。
这5000元奖金归谁所有的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归乙所有B.归甲所有C.甲不能要求返还D.甲能要求返还仅可给乙适当补偿
16.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
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A.李某未经王某同意出售其巨型玉石,为无权处分
B.李某张某之间的买卖行为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C.张某尚未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D.张某已取得“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7.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本案中,关于财产所有权人的表达正确的有()。
A.王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B.李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C.林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D.王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8.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张某非经拍卖程序,而是私自以30万元价格出售于知情人林某,则关于财产所有权人的表述正确的有()。
A.王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B.李某曾拥有巨型玉石的所有权
C.林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D.王某拥有“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
19. 王某将珍贵巨型玉石一块,市价5万元,寄存于李某处。
李某一日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将该块巨型玉石出售于知情人张某。
张某后来将该玉雕刻成“巨船还乡”艺术品,参加全国雕刻展获得二等奖。
获奖后,张某将该艺术品经拍卖程序售于善意第三人林某,获得价款30万元。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设张某并未拍卖,而是将该“巨船还乡”艺术品赠与博物馆戊并己交付,则“巨船还乡”艺术品的所有权属于何人?()
A.王某 B.李某 C.张某 D.戊
20. 下列不为民法上物的是()。
A.天上的星星 B.镶在嘴里的金牙C.商标 D.池塘中的鱼
21.下列哪些属于财产所有权继受取得的?
A.收益 B.添附C.受赠 D.互易
22. 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A. 物权行为是处分行为
B. 物权行为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性和无因性
C. 依物权行为取得所有权,原因消灭后,原所有权人可依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原物;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D. 一项买卖行为被认为有三个法律行为:(1)买卖合同为债权行为;(2)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3)移转价金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行为。
23.依物权行为理论,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A. 物权行为可以分为物权合同(物权契约)和单独行为
B. 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C. 买卖合同无效时,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已经完成的交付,仍可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
D. 买卖合同无效时,物权的变动,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应成立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