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讲义(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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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1(2(3(4(52无可替代(1(2(3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第二章(11.有返还义务。

2.(2(3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民法典》物权法讲义
第5章 所有权一般原理(18-19节) 第二编 所有权 第6章 所有权的类型(20-21节)
第7章 建筑物区分所有(22-25节) 第8章 所有权的取得(26-28节)
第9章 限制物权概说(29-30节) 第三编 限制物权 第10章 用益物权(31-33节)
第11章 担保物权(34-36节)
1.1 江平主编,费安玲副主编:
3.11 田山辉明:《物权法(增订 本)》,陆庆胜译,法律出版 社,2001,16元;
三、书目介绍(四)
背 景 系 列 ( 二 )
4.1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编著:《物权法立法背景与观 点 全 集 》 , 法 律 出 版 社 , 2007 ,
三、书目介绍(五)
45元;
4.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 会 民 法 室 编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 支配性 ➢ 排他性 ➢ 绝对性 ➢ 对物性
二、物权的本质
• 对物关系说 • 对人关系说 • 折衷说
三、物权的效力
(一)支配效力 (二)排他效力 (三)优先效力 1.“物权优于债权” 2.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 (四)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法定主义
• 甲承租乙的房屋,约定:若乙出卖房屋,须提 前三个月通知甲,甲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 买权。后乙果将房屋出卖与丙,但未通知甲。 为此,甲诉诸法院,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 宣告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 《物权法》第1条:“为 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 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 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 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
• 《慎子·逸文》:“一兔走 街,而人追之,贪人具存, 人莫诽者,以兔为未定分 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 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 虽鄙不争。”

物权法讲义一

物权法讲义一

物权法讲义一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导论一、物权法的基本情况(一)、立法过程及通过情况:立法过程:1、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31次会议, 李鹏担任委员长主持第一次审议。

这次审议的重点是在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明确了物权的相关的概念。

2、2004年10月,物权法草案接受首次单独审议,即第二次审议。

这次审议重点在于如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

由于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通过在即,物权法暂被搁置。

3、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

这次会议强调的立法重点是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平等保护。

另外,特别强调对于民众遇到在征地和拆迁补偿方面的物权保护。

4、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

此次审议重点是强调房产方面的三大变化,第一小区的道路、绿地、车库倒底应该归谁所有;第二对侵害业主的共同权益的行为能否起诉;第三住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能否在到期以后顺利的顺延。

5、2006年8月, 第五次审议。

这次会议重点强调了要加强对国有资产保护的力度。

另外,删除了关于居住权的规定。

6、2006年10月,第六次审议。

重点强调农村的建设用地的严格控制, 防止滥占耕地, 侵害百姓的基本农田。

7、第七次审议是强调宅基地使用权给予如何的保障。

通过过程: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

其中2799票赞成,52 票反对,37票弃权.共5编、19章、247条.07年的10月1日开始施行. 被民法学者王利明谓为“立法非常复杂”的物权法历时13年,连破六审、七审纪录,经历了不同寻常的波折,在艰难中作出抉择。

(二)、物权法的结构(5编、19章、247条.)1、第一编:总则共3章(第1-38条,共38条)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三章物权的保护2、第二编:所有权共6章(第39-116条,共78条)第四章一般规定;第五章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章共有;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第四编担保物权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共8个条文,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的定义、适用范围、担保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第三人担保、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时二者的适用关系、担保物权的消灭。

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为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在担保人财产上设立的,以在债务不履行时,支配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优先清偿债务为内容的他物权。

2.特征:1)价值支配权;2)从属性;成立上的、变更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第172条);3)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的价值与所担保债权的金额之间存在整体上的对应关系。

4)价值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物毁损灭失,担保权人可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未到履行期的,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第174条)行使条件:1)担保物发生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2)须有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存在3)担保人系赔偿金、保险金或者补偿金的请求权人二、适用范围和反担保1、适用范围: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担保法规定: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

与担保法的规定相比,本法对担保物权适用范围的规定要宽一些,不仅可以适用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

2、反担保:是指替债务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自己的追偿权得到实现,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自己追偿权的实现提供担保。

【案例分析-98年司考题】和兴公司从银行贷款1000万美元,由中实公司向银行提供了连带保证担保。

然后,应中实公司的要求,兴发公司又向中实公司提供了再保证,约定在中实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代和兴公司清偿债务后,有权要求兴发公司偿还其代为清偿的债务。

合同签订后,由于和兴公司不能还款,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执行从中实公司账户上划走300万美元,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银行可以向中实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B银行可以向兴发公司请求偿还全部贷款C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和兴公司偿还300万美元D中实公司可以请求兴发公司偿还300万美元答案:ACD。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

物权法知识汇总50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明法定主体对特定物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它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关系为内容,以保护权益为目的的法律制度。

在我国,物权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基础进行规范和保护。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以下基本原则:1. 权利平等原则:物权法保障了所有权人的平等地享有和行使物权。

2. 保护优先原则:物权法强调对无过错取得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保护。

3. 公示登记原则:物权法要求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采取公示登记制度,确保权益的公示和合法性。

4. 善意取得保护原则:物权法保护善意取得者对不动产等特定物权的合法性。

5. 合法性原则:物权法要求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必须合法。

三、物权的分类和内容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以分为担保物权和非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特定动产或者不动产为担保对象,取得的关系,担保的权益在损害由担保物承担。

非担保物权则是指除担保物权以外的其他所有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四、不动产权的取得不动产是指无论土地、离合同物件的树木和建筑物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不动产一定时间后,可以取得所有权。

例如,购买土地建设房屋后对其占有。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遗赠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不动产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不动产权。

4. 公示登记:通过登记机关进行公示和登记,确立权益。

五、动产权的取得动产是指一切物理上可以移动的物体。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动产权的取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1. 占有:占有动产并具备保留意愿的行为即可取得所有权。

2. 法定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如继承、拾得等方式。

3. 契约约定:通过签订买卖、赠与等契约书面约定方式,取得动产权。

六、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侵害:对侵害物权的行为采取法律制裁,如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可以要求停止侵权行为等。

物权法课程讲义

物权法课程讲义

G [物权法课程讲义]第一节物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是指调整各种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人对物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物的归属关系和物的利用关系。

其中物的归属关系所要解决的是特定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排他的全面支配权,物权法对这种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形成了财产所有权制度。

物的利用关系是指特定民事主体对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利用,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的财产关系。

对物的利用包括所有人的自主利用和非所有人的他主利用。

二、物权法的性质(一)物权法是私法(二)物权法是财产法(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四)物权法是固有法(一)物权法是私法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部分,当然也属于司法。

物权法之作为私法,贯穿着私法自治原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而且应该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决定私法方面的一切关系。

(二)物权法是财产法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物权法是以人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作为私法的物权法,具体而言属于财产法。

(三)物权法主要是强行法强行法是绝对适用的,不以当事人的意思为转移,当事人必须遵循。

而物权法由于实行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公示方法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其约定任意变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设定、取得物权,因此,物权法的规范绝大多数是强行性规范。

(四)物权法是固有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具有本土性,这也是物权法与债权法的一个重要区别。

所谓法源,即法律渊源,是指有效力的法律规范源于何处。

物权法的法源,即在实践中遇到物权法案件时,从何处可以找到用于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

我国物权法的法源包括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与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一、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民法典编纂完成时,将成为民法典的物权编。

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即所有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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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1、动产抵押登记管辖原则变化,由 “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 辖变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管辖。“抵押人住所地管辖”是 工商部门内部地域管辖的划分原则。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2、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人的范围扩大,由 “企业”扩大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 产经营者”。这里的企业不仅仅指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公司制企业法人,还包括合伙企 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 生产经营者,一是指农村承包经营户;二是指 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人,例如:城市居民到农 村进行农业活动,虽然没有取得农村承包经营 户的资格,但是其活动为农业活动,其身份应 认定为农户。
(四)关于股权出质登记
2、要弄清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后果,即股 权出质登记的效力。一是设立质权,也就是以 其它股权出质的,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权自登记时设立。由此可见,物权法对出质 登记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工商部门办理股 权质押登记行事的是行政确认职能,从这个层 面看,股权出质登记较动产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更高些;二是质押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原 则上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பைடு நூலகம்出质人与质 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三)关于动产抵押物登记
3、动产抵押财产范围扩大,由“企 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扩大为“现有的 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产品、 产品”,由固定抵押变为浮动抵押。浮 动抵押和固定抵押相比最大特点的是浮 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在设定抵押时并不确 定。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 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 产才确定。
(五)关于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自1995年10月1日《担保法》实施以 来,工商部门就承担了该项职能。《物 权法》第227条对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 出质登记作出规定,与《担保法》的规 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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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物权法讲义葛云松北京大学法学院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论 (2)第一节导论 (2)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5)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7)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10)第一节导论 (10)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3)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9)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21)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2)第一节概述 (22)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7)第四章所有权 (32)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32)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33)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6)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42)第五节共有 (45)第五章用益物权 (48)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8)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9)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50)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51)第四节地役权 (51)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53)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53)第二节保证 (57)第三节定金 (64)第四节抵押权 (70)第五节质权 (80)第六节留置权 (85)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8)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7)第七章信托概论 (100)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第一节导论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还包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

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1)强制性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疑问:留置权、《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否预先放弃?(2)物权法上的任意性规定举例:⏹《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他:《物权法》第102、115、116、164、173、192、204、213条。

三、物权法的体系(一)《物权法》的编制体例(二)物权法的法律渊源(三)物权法与其他民法领域的关系1.民法总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适用于物权的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适用于物权行为)、诉讼时效(适用于物上请求权)。

2.债权法:债的清偿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物权法上会直接规定相关的债的发生(例如《物权法》第92条关于赔偿损失的规定;第98条关于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等);担保物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从而产生复杂的关系,等3.婚姻家庭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与物权归属有密切的关系4.继承法:物权是最重要的遗产四、物权法的基本理念参阅刘家安《物权法论》第8-12页。

五、物权的客体(一)物的含义⏹《物权法》第2条第2款:“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物的特征1.物权客体须为有体物。

“无体物”(或“无体财产”)不是物权法意义上的“物”。

●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物,不包括将来的物●动物也是物。

⏹微生物是不是物?●尸体是不是物?2.物权客体须具有可支配性。

●月球、太阳不是物。

3.物权客体须为特定物:物权标的特定原则⏹《物权法》第2条第3款:“特定的物”⏹一个物权的客体,以一个物为原则。

一个物权不能以两个以上的物为客体。

⏹理由:参见葛云松《股权、公司财产权性质问题研究》第四部分⏹问题:《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假如甲公司以8台设备、库存的10吨大米(每包10公斤,共1000包)向乙公司提供抵押,双方订立一份抵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乙公司的抵押权是几个?⏹类似问题:《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三)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即,不能以物的成分为客体(四)物的分类1.动产、不动产(1)不动产:土地及其上的定着物(2)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2.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五)物的成分1.含义:物的构成部分2.重要成分、非重要成分的区别第二节物权的种类一、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1.含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非依法律不得创设物权种类、不得变更其内容。

⏹《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2.具体内容(1)类型强制(类型法定)(2)类型固定(内容法定)⏹包括各种物权的取得原因、构成要件、权利内容、变更与消灭的原因等⏹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

但这也是“类型固定”的含义之一。

(二)主要理由⏹由于物权具有绝对性(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者其内容将对他人产生重大影响(三)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者物权内容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没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不发生可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该法律行为如果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要件,可以发生相应的效力。

主要是债的效力。

(四)物权法定原则的缓和?二、物权的类型体系(一)理论分类1.完全物权(自物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2.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4.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多数物权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是意定物权。

⏹所有权的特殊性: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取得,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

(二)具体的物权类型1.所有权⏹基本规定:《物权法》第2编⏹特别规定: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3章第1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2.用益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3编(1)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1章、《农村土地承包法》(2)建设用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2章、《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宅基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章、《土地管理法》(4)地役权:《物权法》第14章(5)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法》(6)“特许物权”:A.探矿权:《矿产资源法》B.采矿权:《矿产资源法》C.取水权:《水法》第32条D.渔业权:《渔业法》E.狩猎权:《野生动物保护法》F.野生植物采集权:《野生植物保护条例》3.担保物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5章(1)抵押权⏹一般规定:《物权法》第16章;《担保法》第3章⏹特别规定:⏹房屋、建设用地上的抵押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船舶抵押权:《海商法》第2章第2节⏹民用航空器抵押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2)质权:《物权法》第17章;《担保法》第4章(3)留置权:《物权法》第18章;《担保法》第5章(4)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权A.船舶优先权:《海商法》第2章第3节B.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C.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民用航空法》第3章第2节4.占有:《物权法》第19章思考题1.甲将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1)乙在3年内不得将房屋转让他人;(2)乙在3年后出售房屋的,甲享有按照当时的市价买回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3)甲如果没有行使第2点中约定的优先购买权,对于从乙处取得所有权的人、以及之后因为任何原因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甲仍有权行使该优先购买权。

问:双方的约定的法律效力如何?说明:必须查阅《物权法》后回答!2.甲、乙是同村的村民,比邻而居。

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楼上欣赏远处风景,2006年3月,便与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造超过6米的建筑(现在的高度是5.8米),作为补偿,甲每年年底前支付给乙1000元。

2008年,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

丙当年向乙支付1000元,乙接受。

2009年6月,乙将房屋转让给丁。

丙于2009年12月向丁支付1000元时,丁拒绝接受。

2010年,丁在现有房屋基础上向上加盖了一层,房屋高度达到9米。

丙向法院起诉,要求丁拆除加盖的一层楼。

你认为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并分析本案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

注:请忽略本案中可能涉及的建筑规划、许可问题。

参考:《物权法》第156-158条。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物权的主要特征:支配权●物权的主要特征是支配权,债权的主要权能是请求权●物权是“对世权”,债权是“对人权”⏹物权关系是人与人的法律关系,而非人对物的关系二、物权的排他效力1.含义: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体现: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用益物权(地役权除外)。

⏹注意:共有是数人共享一个所有权,而非数人各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同一物上可以同时存在所有权和他物权;担保物权与所有权、用益物权可以并存;担保物权可以并存(但是相互之间有顺位)2.理由:物权的支配性3.对比: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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