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8节-物权法 共有-曹兴明
民法真题课讲义——曹兴明重点讲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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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26节-侵权责任法(1)-曹兴明-微

第三部分 侵权责任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例1】朴某系知名美容专家。
某医院未经朴某同意,将其作为医院美容专家在医院网站上使用了朴某照片和简介,且将朴某名字和简介错误地安在了其他专家的照片旁。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3-24,单选)1A .医院未侵犯朴某的姓名权B .医院未侵犯朴某的肖像权C .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肖像权和姓名权D .医院侵犯了朴某的荣誉权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例1】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
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2009-3-70,多选)2A .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B .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C .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1【答案】C【例2】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
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万元。
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3-20,单选)3A .甲应承担全部责任B .乙应承担全部责任C .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D .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例3】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
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1999-2-12,单选)4A .只能由甲承担责任B .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3【答案】D【例4】乙、丙、丁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甲9000元的财产损失。
甲与乙、丙达成协议,乙、丙各向甲支付2000元后,甲不再向乙、丙追究责任。
在此情况下,甲是否还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1996-1-3,单选)5A.仍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丁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B.有权就其余5000元损失向乙、丙中任何一个请求赔偿C.就其余5000元损失只能向丁请求赔偿【例5】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19节-用益物权-曹兴明

第五章用益物权1.用益物权体系2.土地承包经营权【例1】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
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
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正确?(2017-3-7,单选)1 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 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例2】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
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
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正确?(2014-3-56,多选)2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3.建设用地使用权4.地役权【例3】某郊区小学校为方便乘坐地铁,与相邻研究院约定,学校人员有权借研究院道路通行,每年支付一万元。
据此,学校享有的是下列哪一项权利?(2010-3-9,单选)3 A.相邻权B.地役权C.建设用地使用权D.宅基地使用权【例4】甲为了能在自己房中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一次性支付给乙4万元。
两年后,甲将该房屋转让给丙,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丁。
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2006-3-56,多选)4A.甲、乙之间的约定为有关相邻关系的约定B.丙可禁止丁建高楼,且无须另对丁进行补偿C.若丁建高楼,丙只能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甲、乙之间约定因房屋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失去效力【例5】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
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56,多选)5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例6】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21节-担保物权(2)-曹兴明

【例2】甲公司以一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3000万元,办理了抵押登记。
其后,甲公司在该地块上开发建设住宅楼,由丙公司承建。
甲公司在取得预售许可后与丁订立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丁交付了80%的购房款。
现住宅楼已竣工验收,但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乙银行借款,并欠付丙公司工程款1500万元,乙银行和丙公司同时主张权利,法院拍卖了该住宅楼。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5,多选)1A.乙银行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B.乙银行对该住宅楼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C.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D.丙公司对该住宅楼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丁对其所购商品房的权利【例3】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
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9-3-55,多选)2A.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B.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C.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D.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例4】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
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
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8,单选)3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例5】2013年2月1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
曹兴民民法必考点

曹兴民民法必考点新浪微博民法曹兴民民法核心考点每天一讲「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一讲」根据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占有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占有人2、被请求人为侵夺人或继受人3、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4、须在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结论}没有侵夺就没有占有返还请求权[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B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二讲」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请求人为物权人2、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结论}原物返还请求权有一个前提即原物还存在,如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丢失,则此时贺某不能行使。
两个天敌即合法取得和有权占有。
[真题]2012年卷三第8题c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三讲」根据民法理论,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功能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所以债权人只能撤销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的处分行为,而不能撤销之前的处分行为![真题]2012年卷三第15题A.B.C选项[真题]2007年卷三第54题D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四讲」根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会发生概括继承的规则。
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若继承人不放弃继承,则被继承人生前签订的合同由继承人法定承受。
{结论}若继承人未放弃继承,则继承人替代被继承人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
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后来甲死亡,则继承人内若未放弃继承的话,会替代甲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即合同当事人为丙和乙。
[真题]2012年卷三第56题B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五讲」根据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结论}如果不具备以上任何一种情形,就不会无效。
[真题]2012年卷三第11题A选项2008年卷三第7题A 选项「民法核心必考点第六讲」根据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019民法强化讲义-第02节-民法总则(2)-曹兴明

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义务责任的资格,凡欠缺民事权利能力者,以其名义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归于无效。
【例题】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
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
”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
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5年.卷三.60题)1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1.胎儿:在自然人出生之前即胎儿状态的,以胎儿名义从事的行为无效。
[过去规定]唯一例外:遗腹子的继承特留份。
需区分出生时为活体、出生时为死体及活着出生旋即死去三种情形*【参考法条】《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45条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现在规定]《民法总则》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出生时间的认定[过去规定]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其他证明(如接生婆的证言)[现在规定]《民法总则》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死者: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及折射到死者近亲属的人格利益对于侵权人侵害死者的人格利益、侮辱尸体行为,需要定性三个问题:①侵权客体不是死者的人格权而是人格利益②起诉的权利人(原告)并非死者,而是以其近亲属自己的名义进行③赔偿所得并非死者的遗产,而是直接归属于原告(们)[特别注意]《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八讲-物权法PPT课件

2、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与特征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次序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的权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财产的确定 2.抵押权实现方法 3.扣押后孳息的收取 4.抵押权实现的后果
(五)抵押权的终止 (六)最高额抵押权
1.最高额抵押权概述 2.担保债权范围及其确定 3.抵押权从属性的突破 4.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
3、质权
概念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的设立 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的实现
权利质权
可以设定质权的权利 权利质权的设立与效力
4、留置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概述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3.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与提前收回 5.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消灭
(三)宅基地使用权
(四)地役权
1.地役权概述 2.地役权的设立 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地役权的消灭 5.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关系
演讲人:XXXXXX 时 间:XX年XX月XX日
5、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式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特别取得方式
1.善意取得
占有人没有处分权(但盗窃和拾得物除外) 受让人为善意 转让价格合理 已以适当方式实现了公示
2.拾得遗失物
*拾得人必须妥善保管,损失且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6个月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所付费用应由所有人承担
5、物权的种类与保护
1.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国家、集体、个人对物的权利 用益物权 基于物权而产生的土地使用权或承包权、探矿权、捕捞权等 担保物权 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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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共有
1.按份共有
【例1】甲、乙、丙、丁共有1
套房屋,各占1/4,对共有房屋的管理没有进行约定。
甲、乙、丙未经丁同意,以全体共有人的名义将该房屋出租给戊。
关于甲、乙、丙上述行为对丁的效力的依据,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3-6,单选)1
A .有效,出租属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
B .有效,对共有物的处分应当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为较处分为轻,当然可以为之
C .无效,对共有物的出租属于处分,应当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D .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视为改良行为,经占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2.共同共有
【例2】甲、乙、丙、丁按份共有某商铺,各自份额均为25%。
因经营理念发生分歧,甲与丙商定将其份额以100万元转让给丙,通知了乙、丁;乙与第三人戊约定将其份额以120万元转让给戊,未通知甲、丙、丁。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3-54,多选)2 A.乙、丁对甲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B.甲、丙、丁对乙的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
C.如甲、丙均对乙的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双方可协商确定各自购买的份额
D.丙、丁可仅请求认定乙与戊之间的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例3】关于共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1-3-56,多选)3
A.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
B.按份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C.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权利平等,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D.对共有物的分割,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4】红光、金辉、绿叶和彩虹公司分别出资50万、20万、20万、1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例使用,但对楼房管理和所有权归属未作约定。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0-3-7,单选)4
A.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应按投资比例承担
B.该楼所有权为按份共有
C.红光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D.彩虹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
3.其他规定
3【答案】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