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固本物权法讲义-席志国
政法英杰民法席志国讲义

第一讲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公法、私法的区别主要区别:1、私法主体地位是平等;公法主体地位是权力服从2、私法保护个人利益;公法保护公共利益3、私法以自治为原则;公法是法律强制私法——广义上的“民法”民法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概念1、功能指导立法2、法律适用3、演进法律4、类型平等自治的前提5、意思自治自治的核心原则6、诚实信用自治的界限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法人2、权利、义务3、客体——物、行为智慧、成果、4、人格、身份四、民事权利的分类1、按内容:(1)人身权、人格权身份权是绝对权、对世权(2)财产权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3)债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2、按作用:(1)支配权(2)请求权(3)抗辩权(4)形成权3、按效力范围:(1)绝对权(对世权)(2)相对权(对人权)4、按依从关系主权利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5、按派生关系原权利救济权均为请求权五、民事权利的救济1、公力救济2、自力救济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自助行为六、民事法律事实1、法律事实行为合法行为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2、非表意行为——事实行为3、违法行为侵权行为——违反对绝对权的义务、侵害到绝对权4、债务不履行的行为——违反对相对权的义务5、自然事实事件例如:人之出生、死亡6、状态例如:时效的经过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能力制度自然人权利能力开始:出生特殊问题对胎儿利益的保护1、特征:平等2、终止:死亡特殊问题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3、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成年人和劳动成年者4、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监护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5、责任能力有责任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人6、无责任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二、自然人失踪宣告与死亡宣告失踪人救济(一)宣失踪告要件1、2年期间2、利害关系人申请3、法院公告:公告期3个月4、后果设财产代管人5、配偶、父母、子女为代管人6、代管人用代管的财产清偿债务和其他费用7、撤销返还剩余财产(二)宣告死亡要件1、达法定期间:正常4年、意外事件2年2、利害关系人申请:有顺序限制3、法院公告:1年、3个月4、后果财产发生继承、婚姻消灭、子女可以被配偶单独送养5、撤销财产全部返还,第三人合法取得不用返还;配偶尚未再婚的自动恢复、再婚的不得恢复;子女被送养不得主张无效第三章法人一、法人的分类法人私法人1、按成立基础:(1)财团法人(2)社团法人2、按是否营利(1)营利法人(2)公益法人(3)公法人(4)公司二、法人的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取得:1、成立(要件):依法成立,必要的财产和经费,组织机构、名称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责任2、限制:与自然人相比,法人的权利能力受到了一定的限制3、丧失:终止(事由)自行解散、破产、依法撤销(吊销营业执照)4、行为能力意思机关:社团法人必设,财团法人不能设5、代表机关:必设机关6、监督机关:可设也可以不设7、后果:法人承担责任,自然人不承担责任第四章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地位二、法律行为的类型1、法律行为依据效果身份行为:结婚、离婚、收养2、依据主体单方行为:抛弃所有权、免除债务、行使形成权的行为3、(1)多方行为: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行为(2)双方行为4、依据形式(1)要式行为:融资租赁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等(2)不要式行为:原则上都是5、是否交付标的物:(1)诺成行为(不要物):原则上都是(2)实践行为(要物):自然人借款合同、保管合同等6、是否具备原因(1)要因行为(2)不要因行为:处分行为、票据行为7、对价之有无(1)有偿行为:如买卖、租赁等(2)无偿行为:如赠与等三、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类型1、是否有瑕疵:(1)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2)无瑕疵的意思表示2、是否有相对人有相对人的对话的意思表示(1)非对话的意思表示(2)无相对人的表示方式(3)明示的意思表示(4)默示的意思表示3、要件:(1)主观要件:效果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识(2)客观要件——表示行为(二)意思表示故意不一致:恶意串通行为1、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2、非故意不一致错误(重大误解)3、意思表示不自由受欺诈4、胁迫5、危难被乘(乘人之危)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1、法律行为成立一般要件:(1)当事人(2)意思表示(3)标的2、特别要件:双方行为合意(意思表示一致)(1)要式行为具备法定形式(2)要物行为标的物的交付3、一般要件(1)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无瑕疵(3)标的:可能、确定、合法、妥当4、特别要件附条件的:条件成就(1)附期限的:期限届至(2)处分行为:具备处分权(3)代理行为:有代理权五、法律行为的效力1、瑕疵效力有瑕疵的表意行为理由:行为能力欠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瑕疵意思表示不一致、意思表示不自由、内容瑕疵违法、违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权限欠缺无权代理2、无权处分(1)效力无效:自始、当然、确定无效(2)效力待定无效拒绝追认、相对人撤回(3)有效:经追认(4)可撤销:确定有效;放弃撤销权: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5)除斥期间届满:1年(6)溯及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通过法院)六、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附款条件(1)按效果:停止条件、解除条件(2)按是否发生:积极条件、消极条件(3)期限。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2011年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知识产权第一讲~第四讲讲义

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律政固本物权法讲义-席志国(同名24964)

律政固本物权法讲义-席志国(同名24964)民法编物权法专题第一章物权概述【本章结构导图】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比较法上典权永佃权用益权(居住权等)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我国法上农地承包经营权他物权地役权抵押权意定担保物权担保物权质权动产担保物权财产权留置权法定担保物权物物权客体行为债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性质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区别于物权追及力、优先力、排他力效力平等性不具有追及力排他力物权法定创设债权契约自由.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
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司法考试周报实验班不外传内参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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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591李仁玉民法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02李仁玉民法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47李仁玉民法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50李仁玉民法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661李仁玉民法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722李仁玉民法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758李仁玉民法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761李仁玉民法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02李仁玉民法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06李仁玉民法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46李仁玉民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54李仁玉民法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62李仁玉民法1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889李仁玉民法1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11李仁玉民法1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51李仁玉民法1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54李仁玉民法1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59李仁玉民法2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1964李仁玉民法2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13李仁玉民法2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57李仁玉民法2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65李仁玉民法2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087李仁玉民法2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115阮齐林基础班刑法阮齐林基础班刑法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257阮齐林基础班刑法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292阮齐林基础班刑法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10阮齐林基础班刑法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16阮齐林基础班刑法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43阮齐林基础班刑法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55阮齐林基础班刑法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69阮齐林基础班刑法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51阮齐林基础班刑法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79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9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399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07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1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17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2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30阮齐林基础班刑法分则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44阮齐林基础班刑法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62447洪道德基础刑诉刑诉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44刑诉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48刑诉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74刑诉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087刑诉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507刑诉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543刑诉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562刑诉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32刑诉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45刑诉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51刑诉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68刑诉1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690刑诉1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716刑诉1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738刑诉1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03刑诉1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18刑诉2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27刑诉2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32刑诉2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35刑诉2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877刑诉2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904刑诉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65966张海峡商经基础部分张海峡商经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757张海峡商经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785张海峡商经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810张海峡商经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855张海峡商经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890张海峡商经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916张海峡商经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939张海峡商经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101张海峡商经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19张海峡商经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22张海峡商经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27张海峡商经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41张海峡商经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74张海峡商经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83张海峡商经1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897张海峡商经1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922张海峡商经1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950张海峡商经1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963张海峡商经1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972张海峡商经2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67989张海峡商经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66701王小龙商经基础经济法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552商法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619商法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638商法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650商法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744商法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823商法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827商法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904知产/cgi-bin/fileid.cgi?fileid=3074916韩友谊基础刑法1和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70033和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70765和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3997和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079和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1711和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3613和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4215和1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481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571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71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479吴鹏基础行政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5245-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53510-12和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543刘枚基础刑诉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601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6127-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61710-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622潘剑峰基础民诉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696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7077-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7119和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718隋彭生基础民法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005-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0923-2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27周光权基础刑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574-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666-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699-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878杨秀清基础民诉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9285-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94010-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94813-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88955张丽英基础三国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324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3397-8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343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354赵晓耕法制史1-4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4095-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414王进喜法律职业道德1-5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116-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20姚欢庆民法强烈推荐这个老师的课程第一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86第二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95第三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598第四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08第五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14第六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19第七部分/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27第九讲/cgi-bin/fileid.cgi?fileid=3092648法条串讲阶段,由于法条串讲多是把重点内容再讲一遍,所以只精选基础课程中未选入的好老师于飞民法10-12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09男杨帆法理宪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20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25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32汪海燕刑诉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504-7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548-10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5811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63袁登明刑法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397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027-9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08邹建章主观论述1-3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334-6 /cgi-bin/fileid.cgi?fileid=3093439练习试题类08预热资料新东方精品试题班试题/cgi-bin/fileid.cgi?fileid=304431408预热试题律政模考试卷/cgi-bin/fileid.cgi?fileid=304452208预热万国模考精讲班试题与答案/cgi-bin/fileid.cgi?fileid=304470508年“重、难、新增点”专题班--同步更新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反垄断法.新劳动法合同之一,之二.民诉-审判监督程序.民诉-执行程序)讲义/cgi-bin/fileid.cgi?fileid=29964081.新增考点反垄断法/cgi-bin/fileid.cgi?fileid=29973462.新增考点劳动合同法之一/cgi-bin/fileid.cgi?fileid=29964993.新增考点劳动合同法之二/cgi-bin/fileid.cgi?fileid=29969124.新增考点律师法/cgi-bin/fileid.cgi?fileid=29964955.新增考点民诉-审判监督程序/cgi-bin/fileid.cgi?fileid=29964886新增考点民诉-执行程序/cgi-bin/fileid.cgi?fileid=2996492刑诉法--马明亮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刑诉法)讲义: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jy.rar2、刑诉专题-第二审程序: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2.rar3、刑诉专题-管辖: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3.rar4、刑诉专题-强制措施: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4.rar5、刑诉专题-死刑复核程序: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5.rar6、刑诉专题-刑事诉讼法基本法: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6.rar7、刑诉专题-侦查: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7.rar8、刑诉专题-证据的分类和种类: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szt8.rar民诉法--房保国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民诉法)讲义: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jy.rar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jy.rar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jy.rar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jy.rar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jy.rar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jy.rar1、民诉专题-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1.rar2、民诉专题-地域管辖: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2.rar3、民诉专题-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3.rar4、民诉专题-证据的种类和分类: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s4.rar商经法--张海峡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商经法)讲义: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sjjy.rar1、商经专题-公司的并购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sj1.rar2、商经专题-公司的人的组织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sj2.rar3、商经专题-票据流程解析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sj3.rar4、商经专题-人身保险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sj4.rar行政法--王锴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行政法)讲义: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jy.rar1、行政法专题-复议与诉讼的关系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1.rar2、行政法专题-排除证据与优势证据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2.rar3、行政法专题-司法赔偿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3.rar4、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的被告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4.rar5、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5.rar6、行政法专题-行政诉讼证据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xz6.rar民法--张翔、蒋学跃、马特1、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民法)讲义: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jy.rar1、民法专题-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担保法的修改与补充: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1.rar2、民法专题-法律行为: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2.rar3、民法专题-共同侵权行为: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3.rar4、民法专题-可撤销可变更合同: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4.rar5、民法专题-民法通则中的特殊侵权行为: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5.rar6、民法专题-民事行为的四种效力状况与两种最终效力归属: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6.rar7、民法专题-所有权之善意取得: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7.rar8、民法专题-无因管理与不当得: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8.rar9、民法专题-物权变动: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9.rar10、民法专题-效力待定的合同: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10.rar11、民法专题-债的保全: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mf11.rar刑法--韩友谊1、08年“重点、难点、新增点”专题班(刑法)讲义: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wanguozhuanti/jiangyi.rar2、刑法专题-盗窃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1.rar3、刑法专题-法定刑升格条件: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2.rar4、刑法专题-犯罪客观方面;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3.rar5、刑法专题-犯罪未遂: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4.rar6、刑法专题-犯罪中止;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5.rar7、刑法专题-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经典案例: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6.rar8、刑法专题-抢劫罪中的法律拟制;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7.rar9、刑法专题-侵害自由法益的犯罪;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8.rar10、刑法专题-信用卡诈骗罪;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9.rar11、刑法专题-刑法基本原则;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10.rar12、刑法专题-刑法上的因果关系;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11.rar13、刑法专题-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12.rar14、刑法专题-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ftp://zjftp:zjftp12345@211.138.126.50/upload/08/13.rar强烈推荐这个听两遍,这个经过整理,是最全的,其他网上这个资料都有残缺。
中法网案例班席志国民法讲义

案例一小芳是某中学学生,15岁。
小芳的父母双亡,先和其祖父祖母一同生活。
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小芳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20元可领取奖券一张,最高奖金额为5000元,便买了一瓶价值为20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
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小芳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小芳非常高兴,将中奖的消息告诉了祖母赵氏,母女二人马上去商场兑了奖,赵氏把这5000元钱放到家里的柜子中。
第二天,小芳与赵氏发生争执,小芳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见到商场中正在促销钻戒,便花了4800元买了一只钻戒。
几天后,赵氏要购买股票,想用柜中的钱,却发现柜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小芳,小芳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
但小芳认为钱是自己中奖所得,自己有权决定想买什么就买什么。
赵氏则认为小芳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小芳的祖父支配。
于是马上拉着小芳到商场,说小芳购买钻戒未征得父母同意,要求退货。
售货员称钻戒售出无法退货。
【问题】1.小芳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2.小芳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赵氏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3.赵氏是否有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小芳没有告诉赵氏,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小芳是未成年人拒绝兑奖?5,若赵氏经常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动用小芳的个人财产,小芳的外公外婆想要阻止该行为,他们有何途径?案例二某市食品公司采购员赵某,1996年3月20日外出联系业务一直未归,直至2001年仍无音讯。
5年来,赵某的妻子李某和赵某的父母以及食品公司多方寻找均无结果。
由于赵某是因公外出下落不明的,食品公司按月将刘的工资发给刘妻李某。
至2001年,赵某下落不明已达5年,食品公司准备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赵某死亡,给其亲属一次性抚恤金,从而结束目前这种状态。
赵某的父母则认为不能直接申请宣告赵某死亡,应该先申请宣告失踪。
食品公司认为自己有权申请,即向法院提出申请,但遭法院裁决驳回。
物权法培训讲稿

物权法培训讲稿尊敬的各位参会人员:大家好!我是今天的培训讲师,今天我将为大家带来关于物权法的培训。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一种法律制度。
它是保护和调整人们对物的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将为大家讲解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领有即得权。
领有即得权是指占有物的人享有在一定范围内排他性和不可抗拒性的权利。
第二、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在法律赋予的领有权相同的情况下,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对领有权予以限制,或者对多个领有权之间共同存在的情况下前于别的领有权。
第三、老百姓有权。
老百姓有权是指每个公民都有享有财产权的权利,不受歧视。
第四、物权保护原则。
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重视保护他们对物的投资和劳动所形成的权益。
第五、物权登记原则。
物权登记原则是指依法建立物权登记制度,对物权事实和权利予以登记确认,保证物权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大家要牢记并根据原则开展工作。
再次,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种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包括:第一、所有权。
所有权是权利人对物占有、使用和处分的绝对权利。
第二、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占有、使用和处分物,但要受到所有权的限制。
第三、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将一定金额的金钱从抵押物上变现以偿还债权的物权。
第四、保留物权。
保留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留存对一定物权的全权管理。
第五、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利用别人的土地行使权利的物权。
以上是物权的基本种类,大家要理解并正确运用物权的种类,保障合法权益。
最后,我将为大家介绍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实现:第一、保护制度的建立。
国家通过物权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健全,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权得到合理的保护。
第二、登记制度的建立。
物权法讲座讲稿

《物权法》讲座讲稿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物权法》,《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很多人对物权的涵义并不了解。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
(王兆国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
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
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物权法的起草工作始于199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制定物权法高度重视,分成二个专家组同时起草。
经过多次审议,2005年7月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共收到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1万多件。
起草过程之长,审议次数之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空前的。
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争议的主要焦点之一就是物权法是否违宪的争议。
比如北京大学法理学教授巩献田在2006年就联合718人联名发表公开信,并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物权法》草案在五个重大原则上违反宪法。
争议1、国家财产所有权由国务院行使违宪吗?巩教授认为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和宪法赋予国务院的十七项职权,应当由全国人大来行使国有资产的管理权,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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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创设债权契约自由.第一节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之干涉的民事财产权。
二、物权的特征1、物权是民事财产权的一种,在这一点上物权与债权相同。
作为财产权,物权以可流转为其原则以不得流转为例外;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物权受到侵害以后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完全救济;又由于物权是财产权所以其受到侵害以后即便权利人受有精神损害也不得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物3、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三、物权的共同效力所谓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均具备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用益物权抑或是担保物权均具备。
共同效力是相对于特殊效力而言的,每一种物权均有其特殊的效力,在学习具体物权的效力时必须结合这些共同效力。
这也是民法之所以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这一原则有例外,即: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同一个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这一原则有两个例外:其一为,法定物权优先于意定物权,例如留置权无论成立在先还是在后都优先于标的物上的抵押权和质权;其二,他物权成立在后,但是优先于所有权。
(二)物权的追及效力所谓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不论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到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
物权的追及效力也有一个例外,即: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
(三)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权作为绝对权、对世权具有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力,因此任何人不得干涉权利人行使其物权。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物权人有权对于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上请求权。
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原则所谓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内容和效力都只能由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具体内容包括:1、类型法定,又被称之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所谓类型法定是指物权的类型只能又《物权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创设,即当事人在其协议中不得明确规定其通过合同设定的权利为物权,也不得设定与法定的物权不相符合的物权。
当事人创设物权法所未规定的物权不能发生物权的效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当事人的约定的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仍然有效,只不过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合同只产生债权效力)。
2、物权的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3、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物权法定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的区别体现了合同法与物权法的不同之处。
物权法定原则不仅仅禁止当事人约定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和内容,而且也限制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创设《物权法》和其他法律所未规定的物权类型,因此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均不能创设物权类型和改变法律所规定的物权内容。
1(二)物权的分类型1、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2、主物权与从物权3、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4、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5、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6、民法的上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的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其具体包括:1、物权的发生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1尽管学说上对于《物权法》第5条所规定的“法律”究竟做何解有争论,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当做广义上的解释,即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何部门规章在内的所有法律渊源;有的学者认为这里的“法律”应当采狭义的解释,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以“法律”命名的行为规范。
笔者赞同后一种学说,因为只有这样解释才能符合逻辑,在许多允许行政法规等法律渊源加以规定的地方都明确列举出“行政法规”,例如第10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物权的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1、公示原则的概念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2、公示原则的理由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公示也是由物权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
因为物权具有排他的、优先的效力。
如果物权的变动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某人享有某种物权,第三人并不知道,而该人要向第三人主张优先权时,必须会使第三人遭受损害。
物权公示制度的建立极大地减少了产权变动中的纠纷,从而维护了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3、公示方法世界各国在公示方式上大体都采用相同的方式:就动产而言其公示方式乃是占有;就不动产而言乃是登记。
但是关于公示的法律效力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法国、日本等国家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但是不影响物权在当事人之间的转移;德国、瑞士等国家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不登记不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
4、公示原则的适用范围不公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者不等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仅限于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对于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是否登记不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如继承、建造等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即使未登记所有权也发生变动。
但是若不动产物权取得人要处分该项物权必须先进行登记,否则不发生效力。
具体如下:(1)基于裁判文书发生物权变动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基于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物权。
(3)因建造等事实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公信原则所谓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与公信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的必然逻辑结果。
公信原则集中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三、物权的变动原因(一)物权的取得1、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
基于法律行为而直接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乃是物权行为。
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见本节第五部分。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取得物权,这主要有:(1)因生效法律文书而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取得物权;(3)因附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4)因继承取得物权;(5)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
(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法律行为:(1)单方行为——抛弃(2)双方行为——物权合同,但只能是相对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
(2)期间届满。
对于有期限的物权,其期限届满的该物权归于消灭,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均存在期限,当期限届满又没有续期的该种物权归于消灭。
(3)混同。
所谓混同是指他物权与所有权同归一人的情形,此时他物权由于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归于消灭。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我国物权依据法律行为而进行变动的兼采折中主义和意思主义,但是以折中主义为原则。
1、我国原则上采纳了物权变动的折中主义。
即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物权变动仅需要一个法律行为(即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等),而不需要在债权合同之外另行实施物权合意,但是物权变动必须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动产等公示行为,从公示行为完成之时去物权变动生效。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未登记或者未交付仅仅是物权不发生变动,而债权合同则已经生效,若合同生效后出让人不办理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的构成违约行为,受让人可以诉请法院判决其协助登记或者交付标的物。
2、但是在下列情形物权变动则采意思主义,即物权从债权合同生效时发生变动,但是不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1)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流转的从相应的流转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发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物权法》第127、129条)(2)地役权,从设立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58条)(3)动产抵押,从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为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7、188与189条的)五、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概念所谓登记是指经权利人的申请由登记机关将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记载在登记簿上,从而对于物权的变动予以公示的行为。
不动产登记分为三种登记,分别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登记主管和管辖1、《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实现统一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管辖。
2、具体的登记主管机关、登记范围、登记办法则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加以规定。
因此下一步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不动产登记法》或者由国务院制定《不动产登记条例》来对此做出规范,现在还无法确定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关。
(三)登记程序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当事人申请登记之行为的性质,因不同的立法例而有所不同,在采物权变动形式主义的立法例中当事人登记申请行为属于物权法行为(即以变动物权为内容的意思表示);在采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和折中主义的立法例下登记申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登记机关进行审查(1)登记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至于登记机关的审查应当是实质审查还是仅形式审查,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还不能得出结论,有待将来不动产登记法来加以明确,不过依笔者之见最好是采形式审查主义,这样不仅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而且还能够降低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而发生损害赔偿的比例。
(2)登记机构在登记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②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③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3、登记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登记的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关于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1、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和保管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2、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为不动产权利人出具权利权属证书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