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 87号文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42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42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8.29•【文号】农办议〔2020〕88号•【施行日期】2020.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942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88号童路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
经商自然资源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留和保障乡村产业建设用地指标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乡村休闲旅游等新产业发展用地问题,会同自然资源部等,因地制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优化农村生产生活与生态空间布局,优先保障产业发展用地需求。
一是统筹土地规划,保障用地需求。
2019年,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发〔2019〕87号),要求各地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历史文化传承等,优化村庄布局。
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
二是优化村庄规划,落实用地指标。
201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提出,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允许各地在乡村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用地。
三是加强产业规划,保障重点用地。
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全国乡村产业发展规划(2020—2025年)》,指导各地科学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注重与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规划相衔接,聚焦重点区域,打造精品工程,加快推进乡村休闲旅游产业转型升级。
二、关于在项目建设用地上给予一定用地指标扶持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加强指导,强化支持,引导各地对农民就业增收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的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给予建设用地指标扶持。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为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近期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83号)等文件要求,依照《江西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规范详细规划编制,持续做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城镇开发边界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是“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传导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有效抓手,是指导和约束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城市空间治理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控规是统筹各类专项规划的重要平台,是实质性保障城市各业用地、各类设施空间落位的直接抓手,对于推动城市空间品质提升具有重要的意义。
控规是法定规划,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统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法定依据。
各地要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做好控规工作的重大意义,系统、规范、有序推进控规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二、规范有序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一)开展既有控规评估维护工作。
要对既有控规进行实施评估,与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无冲突、适应目前城市发展和土地供应需求的,可继续沿用;既有控规难以满足发展需求,或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布局不相适应的,应对既有控规进行调整修编。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4.28•【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保持城市国土空间监测成果现势性,按照2024年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部决定开展2024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重点聚焦城市国土空间治理中公共服务、生活宜居、交通便捷、安全韧性等情况,为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治理水平提供支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以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图,依据2024年6月底之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和最新的相关专题资料,结合实地调查等工作,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他城市、建制镇及相关行政区域可参考执行,同步开展)组织开展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工作。
监测工作以土地利用现状为依据,在变更调查成果地类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地类,确定监测要素的空间位置、占地范围、面积(长度)、相关属性等,并监测其变化情况,掌握城市建设总量、用地结构、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等情况,支撑城市建设用地细化、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及实施监督、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和用途管制等国土空间治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司会同国土空间规划局部署组织监测工作,在工作开展中共同进行督促指导,在结果形成后共同指导各地的应用工作,推动城市国土空间监测与国土空间规划等工作建立联动机制,制度化成果应用。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国家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测试中心负责质量抽查;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负责监测成果与国土变更调查成果整合、国土调查云保障;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负责推送符合时相要求的卫星遥感影像、监测成果与“城区范围”的叠合分析工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行)》

⾃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试⾏)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国⼟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意见》,指导和规范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作,⾃然资源部在⼴泛听取各⽅⾯意见基础上,按照“多规合⼀”要求,研究制定了《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试⾏)》。
主要内容包括5部分:总体要求、基础⼯作、主要编制内容、公众参与和多⽅协同,以及审查要求。
当前国⼟空间规划编制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本指南侧重提出原则性、导向性要求,待地⽅实践探索后总结并适时修订。
各省、⾃治区可根据地⽅实际,补充、细化市级国⼟空间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和技术规定,提⾼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本指南参与起草单位:中国国⼟勘测规划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然资源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北京⼤学城市与环境学院、东南⼤学建筑学院、国家海洋信息中⼼、⼴州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南京市规划和⾃然资源局、厦门市⾃然资源和规划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规划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南京市城市与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录1.总体要求1.1适⽤范围1.2规划定位1.3⼯作原则1.4规划范围、期限和层次1.5编制主体与程序1.6成果形式2.基础⼯作2.1统⼀底图底数2.2分析⾃然地理格局2.3重视规划实施和灾害风险评估2.4加强重⼤专题研究2.5开展总体城市设计研究3.主要编制内容3.1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明确空间发展⽬标战略3.2优化空间总体格局,促进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发展3.3强化资源环境底线约束,推进⽣态优先、绿⾊发展3.4优化空间结构,提升连通性,促进节约集约、⾼质量发展3.5完善公共空间和公共服务功能,营造健康、舒适、便利的⼈居环境3.6保护⾃然与历史⽂化,塑造具有地域特⾊的城乡风貌3.7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增强城市安全韧性3.8推进国⼟整治修复与城市更新,提升空间综合价值3.9建⽴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张蓝图⼲到底4.公众参与和多⽅协同5.审查要求5.审查要求附录A 名词解释和说明附录B 规划分区附录C 规划图件⽬录附录D 规划⽂本附表附录E 规划指标体系附录F 强制性内容附录G 城镇开发边界划定要求1.总体要求➢ 1.1 适⽤范围本指南适⽤于市级(包括副省级和地级城市)国⼟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级总规)编制。
国土空间规划难点和重点

08商服用地
建设用
城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设用地
09工业用地 10物流仓储用地 1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地
12公用设施用地
13绿地与广场用地
14留白用地
其他建 设用地
15区域基础设施用地 16特殊用地 17采矿盐田用地
自然保护与保留 用地
18湿地 19其他自然保留地 20陆地水域
21渔业用海
22工业与矿产能源用海
海洋利用
2021/3/1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要点(怎么做)
二、总体规划编制要点
(一)确定战略目标:总体定位和城市性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战 略与目标,包括规划调控指标体系。
(二)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落实上位规划提出的与周边市县在生态 保护治理、自然与文化资源保护开发、城乡建设与基础设施均衡配置等 方面的衔接。
(二) 实施对下位规划的传导:明确向下位规划传导的刚性内容,包括管控要素、 管控重点与管控要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应明确乡镇或片区的规划编制单元及组织方式, 乡镇或片区在不突破约束性指标及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对规划安排进行深化与细化。
(三)完善相关专项规划的约束性要求和编制指引:明确对诸如存量低效建设用地 再开发、国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综合交通体系完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均应当编 制的相关专项规划,明确各专项规划需要深化细化的重点任务和落地指标。
(三)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调整 划定“三条控制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 界),确定规划分区与用途管制,明确城镇村体系和城乡居民点布局, 构建绿色空间网络与廊道格局,市县要推进协调陆海一体化格局。
(四)强化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管控:在确定城市主要发展方向,优 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基础上,对中心城区实施结构优化、指标控制和功能 分区控制,提升公共服务设施与公共空间品质,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内的 土地用途分区,明确相应管控界线。
批次用地审查要点

附件4批次用地审查要点一、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情况。
(二)政策依据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报批地类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电〔2011〕409号)。
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报批地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2019〕1439号)。
4.《关于建设占用“可调整地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意见的函》(自然资耕保函〔2020〕10号)。
(三)审查要点1.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报告中对拟审批的用地有无涉及正在审查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是否进行说明;2.核查厅本级是否存在正在办理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
3.如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召开会审会议,由行政复议诉讼涉及的实体问题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会审会议决定是否通过会审。
二、地类审查要点(一)审查内容对地市申报材料中请示文的地类面积与批次用地生成的图形,分析提取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
(二)政策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9〕11号)。
(三)审查材料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请示(或审查报告)。
2.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图上用红线标注建设拟征(占)用土地的范围。
3.批次用地坐标红线。
(四)审查要点1.一般审查要点(1)以最新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库为依据(每年省厅都会发文明确使用上年度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时间),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请示(或审查报告)中涉及的地类面积进行一致性审核,确保各地类和面积准确。
(2)提供的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清晰且符合相关要求,拟征(占)用土地范围、图斑界线、地类编码等要素是否直观地反映在相关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面上等。
是否在图幅底端右下角空白处加盖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及盖章日期。
最全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一、政策时间轴线2014.08国家发改委等四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知”》2019.05.23《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2019.06.0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2019.06.04《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2019.12.3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2020.01.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一)编制时限要求2020 目标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2025 目标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035 目标基本形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二)编制要求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

自然资源部权威发文《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规范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日前,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的发展理念与发展要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建立全国统一、责权清晰、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及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明确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应遵循的总体原则与基本要求,提出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及其主要构成、总体管控要求与主要国土用途,提出了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的总体框架及各类用途的名称、代码与含义。
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国土空间规划用途分类,共三章。
本指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规范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组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市(地)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定位、任务、编制要求等主要内容。
本指南适用于市(地)级和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市县规划)编制。
2术语与定义2.1 国土空间是指国家主权与主权权利管辖下的地域空间,是人类生产生活的载体和场所,包括陆地国土空间和海洋国土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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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现“多规合一”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
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
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二、做好过渡期内现有空间规划的衔接协同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
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
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三、明确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审查的要点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其中:
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包括:①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②国土空间开发强度、建设用地规模,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面积、自然岸线保有率,耕地保有量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等指标的分解下达;③主体功能区划分,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的协调落实情况;④城镇体系布局,城市群、都市圈等区域协调重点地区的空间结构;⑤生态屏障、生态廊道和生态系统保护格局,重大基础设施网络布局,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要求;⑥体现地方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和历史文化保护体系;⑦乡村空间布局,促进乡村振
兴的原则和要求;⑧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⑨对市县级规划的指导和约束要求等。
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要点,除对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审查要点的深化细化外,还包括:①市域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规则;②重大交通枢纽、重要线性工程网络、城市安全与综合防灾体系、地下空间、邻避设施等设施布局,城镇政策性住房和教育、卫生、养老、文化体育等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原则和标准;③城镇开发边界内,城市结构性绿地、水体等开敞空间的控制范围和均衡分布要求,各类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要求,通风廊道的格局和控制要求;城镇开发强度分区及容积率、密度等控制指标,高度、风貌等空间形态控制要求;④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布局和用地结构等。
其他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要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参照上述审查要点制定。
四、改进规划报批审查方式
简化报批流程,取消规划大纲报批环节。
压缩审查时间,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务院审批的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自审批机关交办之日起,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上报国务院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简化审批流程和时限。
五、做好近期相关工作
做好规划编制基础工作。
本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础,各地要按此要求尽快形成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
开展双评价工作。
各地要尽快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工作,在此基础上,确定生态、农业、城镇等不同开发保护利用方式的适宜程度。
开展重大问题研究。
要在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现状评估和未来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专题分析对本地区未来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问题,积极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前期研究。
科学评估三条控制线。
结合主体功能区划分,科学评估既有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划定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完善,并纳入规划成果。
各地要加强与正在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衔接,落实经济、社会、产业等发展目标和指标,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格局、城镇空间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集中力量编制好“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结合县和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通盘考虑农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布局、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等,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优化村庄布局,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应编尽编。
同步构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整合各类空间关联数据,着手搭建从国家到市县级的
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形成覆盖全国、动态更新、权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落实方案,把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实、抓好。
自然资源部
201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