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学分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适应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成人教育学生。
第三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作为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计量单位的教学管理制度,旨在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学分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对全体学生实行统一的学分制度,确保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二)弹性灵活原则:根据学生个体差异,提供多样化的课程选择,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三)质量保障原则: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分制度的实施效果。
(四)持续改进原则:不断完善学分制度,使其更加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培养目标。
第二章学分制度第五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和学习成果的计量单位,每门课程均设定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学分分为必修课学分、选修课学分和实践环节学分。
(一)必修课学分:指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等。
(二)选修课学分:指学生在完成必修课学习的基础上,根据个人兴趣和发展需要,选择修读的课程学分。
(三)实践环节学分:指学生在课堂学习之外,通过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获得的学分。
第七条学分计算方法:(一)课程学分:以课程学时为依据,每学时计1学分。
(二)实践环节学分:根据实践活动的内容、时间、成果等因素,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评定。
第八条学分绩点:(一)学分绩点是指学生在某一学期或某一学年的学习成绩所获得的绩点。
(二)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学分绩点=(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条本科生毕业学分要求:(一)总学分要求:根据专业培养方案,本科生毕业总学分一般不少于150学分。
(二)课程学分要求:必修课学分不少于80学分,选修课学分不少于50学分。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统制办法

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成绩及学分认定管理办法0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规范我校本科生课程成绩管理,完善学分认定制度,确保课程成绩及学分的准确性、严肃性, 根据《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大学试卷命题、审批、批改等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认定原则、程序及范围第一条本科生按学校规定参加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必修、选修)学习,并完成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学生在校期间,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始终有效,每门课程每次考试成绩均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第二条由学校选派或批准赴外校交流学习(含暑期夏令营)的学生,其学习期间课程成绩和学分可予以认定;未经我校选派或审批,自行联系到其它高校学习的,不予认定.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有交流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学生在外校交流学习期间修读的课程,若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回校后必须重修(或补修).第三条学分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认定课程学分应大于等于被认定课程学分,认定课程与被认定课程名相同或相近。
(二)认定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要求必须能够达到我校被认定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或者主体内容相近。
第四条学分认定一般程序:(一)在每学期期初(或返校后)两周内,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课程学分认定申请,填写《大学本科生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可能无法通过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等)由学生本人负责;(二)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组织审核、签署课程成绩、学分认定意见.(三)教务处审批后予以认定,将课程成绩和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安排必修课程重修等。
第五条学分认定的范围:1。
学籍异动(转学、转专业、复学等)专业修读的课程。
2.国内交流学习课程、实习或活动。
3.国(境)外学习课程、实习或活动.4。
网络课程及在线课程。
5.创新、创业活动。
第二章学籍异动学生的课程及学分认定第六条转学学生课程及学分认定:(一)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1.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1份,复印2 份备用.原件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复印件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核定后转送教务处用于学分转换,1份由学生所在院系留存至学生离校前上交教务处统一存入学校档案馆。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学习自主权,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学籍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施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学籍管理,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包括入学资格审查、在籍注册、学业成绩管理、学籍变动、毕业资格审查、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全日制本科生。
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全日制第二学士学位和全日制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体育预科生的学籍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籍主管部门为学生处和教务处。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超过两周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学校查实,即取消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届学生序列。
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临沂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剖析

临沂大学教务处临大教字〔2015〕34 号临沂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和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沂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在我校修读的专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修业年限第五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本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个别专业为5年),专升本或贯通培养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4年,专科学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生(不含专升本、3+2贯通培养)可在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第六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对因创业或者身体等原因不能连续完成学业者,学校允许其休学。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围绕创新创业及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创新创业实践”构成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
第八条必修课逐步达到每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授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上课时段和上课教师;选修课数量充足,满足学生自由选择修读。
第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原则上各类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每16学时计1学分;(二)公共体育课:每32学时计1学分;(三)实验(实训)课:每32学时计1学分;(四)实践教学环节: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五)创新创业学分:鼓励学生利用第二课堂开展创新研究活动、参与教师课题、自主进行科技发明等;鼓励学生参加科技竞赛、学科竞赛、技能大赛、创新创业训练、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某某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

**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生学完某一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普通高等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校实行导师制管理。
导师根据所指导学生的具体情况,指导学生以主修专业为主确定修业计划、修读课程、学习进程、发展方向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学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来校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服役期满后,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如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具有学籍。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山西财经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管理效率,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的创造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构建与较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相适应的本科教学管理模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为衡量学生学习状况的计量单位,并按照学分进行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制模式第四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对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实行弹性学制(三至六年),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
第六条实行选课制,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课程、自主选择任课教师、自主选择学习进程。
第七条实行学分绩点制,以绩点来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
第八条实行导师制,导师负责学生在校期间的全程学业指导。
第三章培养环节与学分要求第九条学生培养环节由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程等课程学习及综合训练、科研训练与素质拓展等环节构成。
第十条各专业全学程的基准学分为180学分,原则上每标准学期每周上课l学时计1学分。
第四章选课第十一条学生选课原则(一)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二)每学期的总学分不能低于18学分,学有余力者,每学期最多可以选修30学分;(三)必须符合课程修读先后次序关系,即先选先修课程,后选后续课程;先选理论课,后选实践课;(四)先选先得,选满教学班的最大容量为止。
第十二条学生选课程序(一)选课前,应当熟悉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导师进行沟通;(二)在每学期的规定时间内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主页,分两轮选课:第一轮为正选,第二轮为改选和补选;(三)选课结束后,登录校园网,进入教务处主页,自行打印本人课程表。
第十三条学生的责任(一)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选课,因本人的原因造成误选或漏选的,责任自负;(二)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上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协同育人体系,打造“素质优、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等文件要求,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指既规定某一专业的学习年限,又规定学分总数和每一学期的学分数。
学生可以通过选课来扩大知识面,充分发展自己的智力和能力。
第三条为积极稳妥并有效地推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参加所要求课程的学习和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与基本技能,培养基本素质,奠定个性化发展和终身学习的基础,是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课程。
(二)选修课: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拓展、深化知识面,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而开设的课程。
根据我校现阶段实际,选修课暂定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1 .公共选修课:指帮助学生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特长与爱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程。
原则上理工医类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财经商贸艺类专业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 .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群)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此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原则上在本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中选修。
第五条除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学校将建立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与研讨、技能训练与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文明素质养成等活动,以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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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个性化、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7年(五年制专业4-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六条学校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平台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创新创业教育学分。
第七条学分数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学分最小单位为1,理论课教学(含实验)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和上机等每授课1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每教学周计1学分。
(二)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学生修业年限内累计不低于4学分。
第九条最低毕业学分
四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160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专业毕业应修总学分控制在200学分左右;辅修专业不低于80学分。
第三章收费管理
第十条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
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须在每学年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选课。
第十二条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按照实际修业年限缴纳专业注册学费。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年注册两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的,其已经缴纳的专业注册学费冻结,复学后可重新启用。
第十四条因退学、转学等原因终止在本校学习时,在注册之前办理离校手续的,无需缴纳专业注册费。
注册后,专业注册学费和已确认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选课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在学业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
应优先选定必修课。
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六条选课由学生通过学校选课系统进行,分预选、补退选和正选三个阶段。
一般于每学期第14周开始下学期课
程的预选。
新学期前两周为补退选时间,选课一经确定,原则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校提供一次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或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选择重新学习且次数不限。
学生重新学习课程,应办理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十八条学生每学期选课不超过28学分(不含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第五章免修与免听
第十九条免修
(一)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
(二)可申请免修的课程以理论教学课程为主。
公共基础课程不得免修;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专业课程能否免修由院、系认定。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确认选课结果前填写《xxxx 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院、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通过自学途径申请免修的课程需参加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跟随期末考试一同进行。
第二十条免听
(一)学习成绩好、学习能力强的学生,经批准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学生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填写《xxxx免听课程申请表》,经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办理免听手续。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
第六章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
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每学期的考试和考查课程均按课程设置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课程的成绩以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和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
成绩以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也可以以百分制记分。
学生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学习,经补考或重新学习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四条绩点换算。
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其与课程考核成绩的换算方法如下:
94-8584-7574-6564-60
1+(成绩-60)0.1
第二十五条学分绩点计算。
学分绩点依据课程绩点和课程学分计算,在各课程学分绩点基础上计算平均学分绩点(GPA),公式如下:
第二十六条重新学习课程成绩记载。
重新学习课程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不显示“重修”字样。
第二十七条成绩更正。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院、系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开课院、系由教学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管理人员和任课教师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
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xxxx教师更改成绩审批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
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辅修专业(学位)
第二十八条学校将辅修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九条具有开设辅修专业(学位)教育条件和资格的院、系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三十条辅修专业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及性质与辅修专业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专业课程学分。
课程认定总学分不超过10学分。
第三十一条辅修专业的选课、重新学习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时间相同。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毕业。
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要求的总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三条结业。
学生第三至第七学年结束时所获学分比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总学分少14学分及以下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可以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返校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在校时间达到最高修业年限仍未修满毕业总学分的作永久性结业处理。
第三十四条肄业。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一学年后因故退学者、所获学分比培养毕业应修总学分少14学分以上的课程未达及格成绩,作肄业处理,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于2016年7月28日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从2016级学生开始试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