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通用信托业务
《信托与租赁》学习指导

《信托与租赁》学习指导一、教学目的与任务信托与租赁是金融专业的一门业务课,包括了信托和租赁两大部分。
主要研究信托和租赁的基本概念、作用、特点、业务种类、业务操作程序及业务的管理等。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信托和租赁业务有一个全面、细致地了解。
在金融业务领域中,信托与租赁各自具有鲜明的特色,并且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逐步深入,信托和租赁两大业务必将得到很大的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
为此,培养信托和租赁业务人才十分重要。
本课程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准确掌握信托和租赁业务的有关基本概念,理解信托和租赁的特点及其作用,掌握信托和租赁业务种类及业务操作程序,同时,能够对我国信托和租赁业务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提出自己的见解。
二、教学方式与层次(一)教学方式本课程的教学采用多种媒体、多种方式进行,使学生通过多种方法认识和掌握信托与租赁的业务理论和操作。
1、IP课:是本课程的重要教学环节,是学生学习本课的主要方式之一;2、教师与网上讨论辅导:由市电大提供网上教学指导,详细安排见课表责任教师:刘永新电话:843131733、面授辅导:主要依靠各教学单位的辅导教师,配合本课程的文字教材和录像教材,依据教学大纲进行辅导讲解。
面授辅导应摆脱重复讲解文字、教学为主的状况,要以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自主学习为目标。
集中的面授辅导安排见课表。
4、学生自学:自学是大学生获得知识的一种重要方式,无论是IP课,还是面授辅导课,都要注意对学生自学能力的培养,学生自己更要重视自学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注意学习方法的变革,充分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学习。
(二)教学层次:将全部教学内容分为了解和掌握两个层次要求。
属于了解层次的,考试时分量较轻。
要求掌握的部分,是考试的重点,是要深入理解。
教学资源:1.文字资源由两部分组成,即主教材和辅助教材,主教材名称:《信托与租赁》。
2.网上资源:网上文本资源、视频资源、网络课程等。
第四章 一般信托业务1

2、特点
• • • • • • 信托目的的多样性。 受托人职责的多重性。 个人信托既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 实现信托财产管理的专业性。 可以做到合法节税,降低财产转移成本。 可以使财产得到妥善存续。
(二)财产处理信托业务
• 是信托机构接受个人的委托对信托财产进行管 理、运用的一种信托业务。 1、契约信托(合同信托) • 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并在委托人生前发 生效力的信托,属于生前信托。 • 申请这种信托的目的在于财产管理、财产处理 、财产保全/保存、财产增值、税收筹划。 • 具体包括退休养老信托、子女保障信托、个人 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不动产信托、证券 投资基金等等。
①提出申请
( 发委 行托 公人 司 )
⑤协助发行债券 ②审核 ③签订契约 ④移交抵押物
受 托 人
⑥偿还本息
( 债 券受 持益 有人 人 )
(三)商务管理信托业务(表决权信托) 1、概念 • 是指公司股东依据他们与信托机构之间签订的信 托契约,将其所持有的对该公司股份作为信托财 产转移给信托机构,由其在信托期间行使表决权 的信托。 2、特点 • 收益权和表决权分离。
签订合同
委托人
交付有价证券
受托人 (信托机构)
信托收益 交付
受益人
有价证券信托
投资 管理
信托财产所有人
有价证券管理 管理型 运用型 处分型
业务内容:包括有价证券的登记发行、买卖、保管、转让、 过户、出租、抵押、还本、领息及领取红利等。 特点: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信托财产必须是有价证券,但 信托结束时信托财产不一定要保持有价证券的形式。另外, 不同于证券投资信托。
二、公司信托业务
(一)公司信托业务概述 1.概念 • 也称为法人信托、团体信托,是指以公司法人作 为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2.特点(与个人信托相比) • 公司信托与个人信托最基本的区别在于委托人不 同。 • 公司信托业务只能由信托机构承办。 • 公司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用更为谨 慎。 • 公司信托与社会经济发展有密切关系。
通用信托业务综述

通用信托业务综述信托业务是一种特殊形态的金融服务,通过信托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将委托人的财产交由受托人管理,实现其财富保值、增值的目标。
通用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通用财产为对象进行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信托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信托贷款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对通用信托业务进行全面综述,以便为读者了解和理解信托业务提供基本知识。
首先,通用信托业务的核心功能是信托资产管理。
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角色,负责管理委托人委托的信托财产,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信托资产管理涉及众多方面,包括信托财产的评估和定价、信托财产的运营与管理、信托财产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等。
信托资产管理旨在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委托人的投资需求,同时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其次,通用信托业务还包括信托投资。
信托公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针对不同的信托需求,通过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控制,为委托人实现资产增值。
信托投资既可以投资于传统的金融资产,如股票、债券、基金等,也可以投资于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工程项目、矿产资源等。
信托投资具有广泛的投资范围和灵活的操作方式,能够为委托人提供个性化的投资解决方案。
此外,通用信托业务还包括信托贷款。
信托贷款是指信托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融资服务,以信托财产作为担保,以借款人的信用及还款能力为基础,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实现借款人的融资需求。
信托贷款通常具有快速灵活、手续简便和额度较高的特点,可以为企业融资、房地产开发、个人消费等提供多样化的贷款产品。
另外,通用信托业务还涵盖了信托计划与信托产品的设计和创新。
信托计划是指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由信托公司创设的基于信托业务的特定计划。
信托产品是指根据信托计划的需要,信托公司开发的具体的金融产品,包括信托计划的结构和收益规则等。
信托计划和信托产品的设计与创新,是信托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在通用信托业务的实施过程中,信托公司要承担着诸多的角色和责任。
信托业务介绍知识讲稿

05
信托业务案例分析
房地产投资信托案例
案例概述
某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 通过集合投资者的资金购买、经 营和管理房地产,为投资者提供
与房地产相关的投资机会。
案例分析
该REIT通过分散投资降低风险, 提供稳定的现金流回报,为投资 者提供了一种相对低风险的投资
方式。
案例总结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为投资者提 供了参与房地产市场的机会,尤 其适合对房地产市场有兴趣但缺
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根据信托目的划分,私益信托是为特 定受益人的利益而设立,公益信托则 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
信托的种类与功能
财产管理
信托可以为委托人提供专业的财 产管理服务,包括投资、理财、 保险等。
遗产规划
信托可以用于规划和管理个人或 家庭的遗产,确保遗产按照委托 人的意愿进行分配。
信托的种类与功能
乏专业知识和资源的投资者。
企业年金信托案例
案例概述
某大型企业通过年金信托为其员 工提供退休福利,年金信托负责
投资和管理企业年金资产。
案例分析
年金信托通过专业化的投资管理, 为企业提供了一种长期、稳定的退 休金来源,同时为员工的退休生活 提供了保障。
案例总结
企业年金信托为企业提供了一种有 效的福利安排,有助于提发布信托 产品的募集公告,向潜 在投资者宣传和推介。
投资者审核
签订信托合同
对投资者的资质和风险承 受能力进行审核,确保符 合信托产品的投资要求。
投资者通过审核后,与信 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明 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信托投资管理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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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投资决策
根据信托合同和投资策略,进 行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标的的 选择、投资时机的把握等。
第四章 通用信托业务

3.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2)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5)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 法;
(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第二节 资 金 信 托
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 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制度依据
2007-3-1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3-1 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三)尽职调查的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 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 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要求
1.集合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应当与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 策略相一致。
3.信托财产管理的限制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2)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 划实收余额的30%; (3)不得将信托资金直接或间接运用于信托公司的 股东及其关联人,但信托资金全部来源于股东或其关 联人的除外; (4)不得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5)不得将不同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6)不得将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信托计划投资于同 一项目。
第四章 一般信托业务

(二)财产处理信托业务 2、遗嘱信托 • 委托人以立遗嘱的方式把财产交付信托,是根据个 人遗嘱设立并在立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 ,属于身后信托。 • 遗嘱信托的功能 – 可以使财产顺利地传给后代,减少因遗产产生的 纷争。 – 通过信托机构的专业的理财能力和财产规划,使 该遗产及继承人更有保障。
(四)监护信托业务
• 监护信托是指利用信托方式由信托机构对无行为 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的行为。受托人也是监护人,受益人也是受监护 人。 • 监护信托的产生大都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 因某种原因不能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而产生的。 • 在社会上,被监护人即无行为能力人,一般包括 两类:
– 1、承担对未成年人的养育职责,承担对禁治产人的护 理职责。 – 2、对无行为能力人的财产进行管理。
• 被监护人达到法定年龄、被监护人死亡或身心康 复,信托机构作为监护人应结束监护信托。
(五)特定赠与信托业务
• 日本所特有的一种个人信托业务。根据1975年 日本施行的《继承税法》创立的“对特定残废 者免征赠与税制度”而开办的一种福利信托。 • 是以资助重度身心残废者生活上的稳定为目的 ,以特别残废者为受益人,由个人将金钱和有 价证券委托给信托机构,作长期、安全的管理 和运用,并根据受益人生活和医疗上的需要, 定期以现金支付给受益人。
• 遗嘱信托的种类 – 遗嘱执行信托。是指由受托人作为遗嘱执行人, 按照遗嘱或法院指定,处理其身后事务和处分身 后财产的信托方式。受托人在受托之后,代遗嘱 人办理债权债务的收取、清偿,遗嘱物品的交付 以及遗产的处理和分割等有关遗嘱的执行事宜, 目的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 – 遗产管理信托。是指受托人以管理遗嘱人的遗产 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方式。分为“继承未定”和 “继承已定”两种情况。
通用信托业务概括

⒊ 公益信托的主体
⑴委托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已有 的社团、基金会,也可以是社会公众。
⑵受托人。必须是有资格受托经营资产管 理业务的信托公司。
⑶受益人。在信托设立时确定的不特定的 社会公众。
⑷公益事业管理机构。依照规定的职权负 责主管有关公益目的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
⑸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 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指定。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 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 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的自然人。
集合资金信托的管理运用方式有:
①证券投资,包括国内发行上市的股票、 国债、基金和债券;
②融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经营 性租赁和回租赁等;
③直接投资,包括实业股权投资、创业股 权投资及房地产项目投资等;
②慈善剩余单一信托
这种信托是慈善性剩余年金信托的一个变体。 与其不同的是,它规定受益人每年可得到相当 于一定比例的(不低于6%)按当年市价计算 的信托财产净值。
慈善性剩余单一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受益 人获得的信托收益不因通货膨胀而减少,使受 益人的生活确实得到保障。
④组合投资,根据客户需求,将资金按事 先确定的比例投资于上述三个方面。
三、公益信托
⒈ 公益信托的概念
公益信托业务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 来的不特定的多数的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业务。
所谓公共利益,是指救济贫困、救助灾民、 扶助残疾人,发展交易、科技、文化、艺术、 体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 持生态平衡,以及发展其他社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益事业等。
慈善剩余信托是一种形式比较特殊的慈善性 信托。捐款者在设立信托时,要求获得一定比 例的信托收益以维持其自身和其家庭的生活, 而将其剩余部分全部转给某个特定的慈善性机 构。
信托业务流程及操作要求

在产品设计时,需要充分考虑投资者 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确保产 品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在与银行、政府等合作方合作时,需 要充分了解合作方的实力和信誉情况 ,确保合作方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在项目管理和风险控制方面,需要建 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 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风险的有 效控制。
THANKS
人员的素质等。
合规风险管理
合规风险识别
识别信托项目在合规方面可能出现的风险,如违反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
合规风险评估
运用定性和定量方法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对法律法规、监 管政策等的合规性进行评估。
合规风险控制
采取措施控制合规风险,包括加强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学习和 遵守、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等。
风险监控
对信托产品的投资组合进 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 处理潜在风险。
信息报告
定期向投资者报告信托产 品的运营情况,包括投资 组合、收益分配、风险状 况等。
信托产品终止要求
终止条件
当信托产品达到终止条件 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 终止。
终止流程
信托产品终止应按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包括清算、 分配等。
剩余财产分配
将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进 行分配,确保投资者获得应得的收益。
合同解除与清算
与投资者解除信托合同,并对信托财产进行 清算,确保投资者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报告与归档
完成信托产品的终止流程,并编制结束报告 ,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03
信托业务操作要求
信托产品设计要求
明确信托目的
信托产品设计应明确信托目的, 包括资金运用方向、收益分配等
评估。
信用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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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大会机制 1.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益人大会由信托计划的 全体受益人组成,并行使职权。 2.受益人大会的审议权限
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 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或者延长信托期限; (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3)更换受托人; (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 的其他事项。
3. 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 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 集。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公 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 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 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 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2.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3.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 构投资者 数量不受限制; 4.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5.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7.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 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 牟利; 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6)信托经理人员名单、履历;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风险警示内容; (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4.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信托目的; (2)受托人、保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信托资金的币种和金额;
(4)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 (5)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安排;
2. 信托财产的经营管理与风险控制
信托公别管理。
信托资金可以进行组合运用,组合运用应有明确的运用范围和投资比 例。 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事 先制定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信托公司可以运用债权、股权、物权及其他可行方式运用信托资金。
(1)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 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2)进行公开营销宣传; (3)委托非金融机构进行推介;
(4)推介材料含有与信托文件不符的内容,或者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5)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作夸大介绍,或者恶意贬低同 行; (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尽职调查的要求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事前应进行尽职调查,就可行 性分析、合法性、风险评估、有无关联方交易等事项出 具尽职调查报告。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文件的要求
1.集合信托计划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认购风险申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合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通用信托业务
通用信托业务综述
第一节
一、通用信托的概念 指既可以由个人作委托人,也可以由法
人作委托人的信托业务。
通用信托已成为最基本的信托业务。
二、通用信托业务的种类
资金信托 投资信托:投资信托帐户(委托理财)、
投资信托基金
不动产信托
公益信托
处理债务信托
管理破产企业的信托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注明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数量,分 别由信托公司和受益人持有。
3.信托计划说明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2)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3)信托合同的内容摘要; (4)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价格;
(5)信托计划的推介机构名称;
(二)集合信托业务的推介与拓展
1.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 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与信托计划的风险 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 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 断的误导性陈述。 2.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在推介前向注册地、 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报 告。 3.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 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 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 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 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 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 划。
(12)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13)风险揭示;
(14)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15)信托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信托合同应当在首页右上方用醒目字体载明下列文字:信托
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
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 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
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单独管理、运用、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 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 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受制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见第五章内容)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一资金信托用于同一项目的,适 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的 规定,委托人应当为符合该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 等方式召开。
4.受益人大会的表决机制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 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
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6)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 法;
(7)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8)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9)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10)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1)受益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第二节 资 金 信 托
一、资金信托的概念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 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 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二、制度依据
2007-3-1 银监会《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2007-3-1 银监会《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2.信托财产的保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保管人的名称、住所;
(2)受托人、保管人的权利义务;
(3)信托计划财产保管的场所、内容、方法、标 准; (4)保管报告内容与格式; (5)保管费用; (6)保管人对信托公司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人;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运营与风险管理
1.信托经理制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计划,应设立为信托计划服务的信托资金运用、信 息处理等部门,并指定信托经理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 每个信托计划至少配备一名信托经理。担任信托经理的人员,应当符 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条件。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 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 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受制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和《信托公司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业务案例: “新湖美丽洲”信托产品 2005.03
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07.18) :已废止 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0.08) :已废止 银监会:《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4.10.18:未出台
三、资金信托业务的种类
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 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 过。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
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 信托计划的终止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计划终止: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
3.保管人的职责
(1)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2)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 的独立性; (3)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 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 明; (5)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遇有信托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保管协议操作时,保 管人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托公司纠正;当出现重大违法 违规或者发生严重影响信托财产安全的事件时,保管人应及时 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七、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的限制
(一)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可以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 持有的信托单位。信托公司应为受益人办理受益权转 让的有关手续。 信托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 机构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拆分 转让。
四、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设立
(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基本要求
1.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