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道德认定的新思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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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与商业行为的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与商业行为的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市场竞争与商业行为的法规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竞争是不可避免的。

竞争不仅推动了市场的发展和创新,也对企业进行了良性的压力测试。

然而,有些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这就需要我们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规范和约束。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来规范市场竞争和商业行为,旨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它的出现对于构建和谐的市场环境、规范企业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与意义不正当竞争现象在市场经济中相当普遍,包括商业诽谤、虚假广告、不正当比较、商业贿赂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现,为打击这些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依据,从根本上维护了市场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包括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商业秘密等内容。

1. 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搭便车行为等,并对这些行为做出了明确的禁止和处罚规定。

这一点对于企业的规范经营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2.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一些限制垄断行为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旨在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它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3. 保护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也是企业的重要财富。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效果与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当前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1. 执法力度不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力度和效果仍有待提高。

中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

中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

中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在当今商业社会中,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也破坏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权益造成负面影响。

本文将就中的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进行探讨。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形式不正当竞争,简单来说,就是指在市场竞争中采用违背诚实信用、欺诈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的行为。

其主要形式包括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恶意攻击竞争对手等。

1.1 虚假宣传虚假宣传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企业通过夸大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效果等信息来误导消费者,以获取商业利益。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2 侵犯商业秘密某些企业为获取竞争优势,采用非法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如产品设计、技术方案等,并将其用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中。

这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违反了商业道德,也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1.3 不正当的价格竞争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是指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降低价格,以获得更多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虽然在短期内可能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但对于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其他企业的生存空间造成了严重的冲击。

1.4 恶意攻击竞争对手在商业竞争中,一些企业为了排除竞争对手,采用诋毁、恶意攻击等手段来抹黑竞争对手的形象。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商业道德的严重背离,也损害了整个市场的信誉。

二、不正当竞争对经济发展的危害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对企业本身产生负面影响,也对整个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2.1 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导致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公平竞争环境的破坏。

这将阻碍企业的正常发展,也会对社会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2.2 压缩企业利润空间一些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不仅扰乱了市场价格,还压缩了其他企业的利润空间。

这将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影响其投资和创新能力。

2.3 伤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往往以欺骗消费者为手段,通过虚假宣传、低价诱惑等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

商业道德规范如何在商业活动中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

商业道德规范如何在商业活动中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

商业道德规范如何在商业活动中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在商业活动中,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是维护商业道德规范的重要方面。

守法合规不仅能够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商业环境,还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声誉。

本文将就商业道德规范的内容、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的重要性以及实践中的具体做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商业道德规范的内涵商业道德规范是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道德规则和行为准则的总称。

它涵盖了广泛的内容,如诚实守信、公正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追求可持续发展等。

商业道德规范对于企业而言,既是一种责任和义务,也是一种价值和理念。

二、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的重要性1. 构建良好商业环境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是构建良好商业环境的基础。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公平竞争、规范诚信的原则,才能形成健康、公平的商业生态系统,推动经济的稳定发展。

2. 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声誉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是企业提升竞争力和维护声誉的重要手段。

符合道德和法律的商业行为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形象,增加客户和消费者的信任,进而提高市场份额和经济效益。

3. 推动社会进步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

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道德观念。

企业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素质和行为规范。

三、在商业活动中如何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1. 完善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义务。

从制度上保障员工遵守道德标准和法律规定,并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2. 强化道德教育和倡导企业应积极进行道德教育和倡导活动,加强员工的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通过组织道德培训、开展道德讲座等形式,向员工传递正确的商业道德理念,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商业道德观念。

3.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在市场竞争中,企业应积极遵守市场规则和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商品质量、价格诚信、广告宣传等方面,企业应确保合法合规,树立正面形象,提倡公平竞争。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商业道德与法律规制的边界研究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商业道德与法律规制的边界研究

不正当竞争案例分析:商业道德与法律规制的边界研究标题:商业道德与法律规制的边界研究——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例的深度分析引言:商业领域的竞争环境日益激烈,企业为了获取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大化,往往涉及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这样的背景下,维护商业道德和加强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一则具体案例,对商业道德和法律规制边界进行深入研究。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国内知名互联网公司A公司推出了一款移动支付应用,该应用功能强大、界面友好,迅速成为市场热门。

然而,就在A公司快速赢得市场份额的同时,竞争对手B公司也开始采取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的手段。

二、案例细节:1. 2011年初,B公司联合多家合作商,在应用商店上发布了与A公司应用名称及界面高度相似的移动支付应用。

B公司的行为使得用户混淆,将B公司的移动支付应用错认为A公司的正版应用。

2.在2011年年中,A公司开展了一场全国性的促销活动,以激励用户下载和使用其移动支付应用。

然而,B公司以低价倾销的方式,采取与A公司产品功能相仿,但价格更低的手段,抢占了部分用户资源。

3. 2012年,B公司发动一场巨大的广告推广洗牌行动,以宣传其移动支付产品拥有更高的支付速度,再次挖走了大量A公司的用户。

4.在2013年月,B公司雇佣一名原A公司高级技术人员,要求他提供A公司的源代码和客户技术数据,并以高额薪酬作为诱饵。

经过某些渠道的透露,A公司得知了这一事实,立即采取了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法律纠纷:A公司认为B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侵犯了其商业利益和商业道德。

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销售和宣传移动支付应用,并赔偿经济损失。

四、法律界定:1.违反商标法:B公司在应用商店上发布与A公司应用名称及界面相似的移动支付应用,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益。

2.不正当竞争法:B公司通过仿冒A公司移动支付应用的行为,引起用户混淆和误导,侵犯了A公司的商业利益。

3.垄断法:B公司通过低价倾销的方式与A公司进行竞争,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的司法适用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的司法适用

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道德的司法适用宫小娟作者简介:宫小娟(1994.12-),女,汉族,山西忻州人,研究生,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摘要:我国互联网领域的发展不断加快,变化日新月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也逐步扩展到互联网领域中来,除法定条款以外,一般条款对于多样性规制的适应性更为良好,尤其在互联网领域,司法裁判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有关“商业道德”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因此,本文将系统梳理“商业道德”的边界问题,商业道德本身可成为法源依据,具有权威性,且具有多元化、不确定性等独特的性质;进一步以互联网实践案例为基础,对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分为行业规则以及法官在此基础上形成的“非公益不干扰”等规则,最后,指出此类公认商业道德的司法裁判应当偏向于“谨慎干预”的整体思想。

关键词:商业道德;行业规则;非公益不干预放眼全球在市场竞争领域内,为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创新,面对互联网领域的“超级平台”,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2019年,互联网市场整体的交易规模达到了48万亿元,根据研究机构预测,2021年,这一规模可能会达到60万亿元。

在除了我们现占有一定垄断地位的传统互联网巨头BAT 以外,新兴产业革命蓬勃发展,纷繁复杂的互联网公司不断涌现,呈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一、公认“商业道德”的边界认定(一)商业道德的法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一款的内容,作为对于经营者的一般原则性的规制条款,可以在法理学的基础上或者在具体司法判例的过程中进行原则性的适用,没有具体规则,为了保持整体的公允性,某些个例要适用一般性的原则进行阐述。

根据法条的文义结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所确立的一般条款包括两部分: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以下简称“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商业道德”。

将两者进行仔细的区分,可以判别出,不属于同种法源。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进行第一次大修,其中作为中心条款的(即第2条)稍有文字内容的前后改动,但实质内容中仍然坚持了“诚实信用原则”,在一般条款中的核心地位。

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

不正当竞争与商业道德合同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乙方:(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依据商业道德的要求,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作背景及目的甲方拥有在(市/省/国家)范围内经营与(业务内容)相关的合法权益,希望与乙方进行合作,共同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商业秩序的维护。

乙方同样具备在(市/省/国家)范围内经营与(业务内容)相关的合法权益,愿与甲方共同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并致力于维护商业道德。

第二条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以及终止后不低于三年的时间内严格保守商业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不正当竞争的目的。

2. 甲、乙双方承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不被泄露或利用。

第三条知识产权保护1.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不侵犯对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

2. 若有侵权行为发生,受侵害方有权要求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1.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禁止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宣传、恶意诋毁、不正当比较、垄断行为等。

2. 若发现对方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适用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协议生效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开始日期至结束日期)。

2. 在有效期届满前,双方可根据协议的约定及协商结果决定是否续签。

3.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对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按照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执行。

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环境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这种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本文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产生背景、原则、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的改进建议。

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出现在19世纪末的欧洲,当时正值工业革命的高峰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逐渐涌现。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各国开始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

现代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始于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出台,该公约规定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法规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保护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手段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确保市场秩序公平、公正。

禁止干扰市场竞争:市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裁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确保交易公平:公平交易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规范市场行为,遏制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确保交易公平、诚实守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实践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性内容,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或其他法律制裁。

对于抄袭他人作品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提供了法律保护,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盗版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在实践过程中,反不正当竞争法还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发展不断进行完善。

例如,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逐渐显现,如“刷单”、“刷屏”等。

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及时这些新问题,并通过制定新的法规或司法解释来应对这些挑战。

从法律角度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业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法律界限的模糊性是一个重要问题。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行为的指导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行为的指导

经济法解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行为的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对于规范商业行为、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行为的指导进行解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背景与作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给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主体权益带来了许多问题和风险。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提高市场效率,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该法对于商业行为的指导具有法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帮助企业界界定和遵守合法经营的底线,提升商业行为的规范化水平。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行为的指导原则(一)自由竞争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自由和公正竞争,鼓励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保护其合法权益。

商业行为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潜力,通过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等积极竞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同时,商业主体应遵循契约精神,诚实守信,实现交易的公平公正。

(二)平等自愿原则商业合作应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或强行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商业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环节都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商业行为必须在合同的约束下进行,各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并保持公平诚信的商业关系。

(三)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鼓励商业主体保持诚实信用,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商业行为应基于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同时,商业主体应遵守商业道德,以诚信经营为基础,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声誉。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行为的规范(一)禁止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做出了明确规定,商业主体在宣传产品或服务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捏造事实、夸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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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商业道德认定的新思路内容提要: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商业道德内涵多元且极为抽象,既有以行业惯例、创设具体细则认定商业道德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克服商业道德的不确定性。

其缘由是归入决定论立场的前者奉行简单的逻辑推演而未予利益平衡,忽略个案商业道德的“特质性”,且不同领域的行业惯例通常不具通约性并呈阶段性特征,无法为商业道德认定输送稳定源泉;纳入决断论立场的后者既难以把握商业道德的“不唯一性”,亦无法确保所作裁判基于客观要求而非恣意,也并未达致商业道德的客观认定。

而法律论证分析框架不推崇从前提到结论的简单推演,充分进行利益衡量且重视在讨论中不断论证,并以可视化的形式规则和技术规则最大限度约束司法裁量权,故可作为商业道德认定的新思路。

法律论证分析框架的具体运用体现为:对商业道德的认定理由进行多元分解且细致还原其推导步骤,并以论证链的形式分层论证这些多元理由。

关键词:商业道德;不确定性;决定论;决断论;法律论证中图分类号:DF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148X(2017)12-0185-08一、商业道德在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定位及其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直以其行为多样且变化多端著称[1],故有学者将其喻为模糊且幻变无穷的云彩。

而发生于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快速迭代性更为显著。

近年来国内外互联网领域爆发的一系列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即为明证①。

鉴于市场经济与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迅猛发展,《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也无法对各样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周延、具体的类型化规定。

于是,当涌现一些全新样态、反不正当竞争法未予具体规定且实质性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时,该法第2条(即“一般条款”)则成为司法机关判定这些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不二选择[2]。

然而,一般条款的不确定性是其显著特征[3]。

究其原因,一是法律概念的不确定,表现在不正当竞争概念外延开放且内涵不确定,以“公平竞争”为例,其概念本身的含义极为抽象,可从哲学、法律、政治学等多个视角阐释②;二是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最典型表现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这些规则虽作为客观的强行性规范,然其内涵甚为概括抽象,其内容可能因不同的经济社会背景而赋予不同的意义。

一般条款以诚实信用原则、公认的商业道德作为核心内容,便也表现出显著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条文抽象宽泛、实施起来无所适从,难以为市场行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合理的行为预期,可能减损竞争法作为市场秩序基本法的指引和预测功能,贬损竞争法的权威,阻滞市场竞争领域内对有效规范的探求。

如何具化一般条款的核心内容,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予以重大关切。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作为一般条款的核心内容,评判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取决于行为是否侵害了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

鉴于诚实信用原则更多是以公认商业道德的形式予以体现[4],故如何勘定公认商业道德则成为司法认定涉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之关键。

据前述可知,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其表述过于空泛且边界模糊,也未能涵摄任何权利义务内容,其具体要素可能因各异社会经济背景而有很大差异,甚至可能基于对各不同要素的不同强调比重而改变评判结果[5]。

若无法给公认商业道德认定提供一个相对确定的答案,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困局。

科学界定公认商业道德是合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有效规制一切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逻辑起点。

伴随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不断涌现,学界逐步重视对一般条款核心内容——商业道德的研究。

从既有成果看,学界对公认商业道德的研究聚焦在:(1)公认商业道德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中的作用和地位[6];(2)商业道德司法适用中面临的挑战与相应的细化规则[7];(3)商业道德适用中的局限[8]。

这些研究在一定程度对商业道德不确定性的克服有所助益,然仍存在以下不足:(1)多数局限于单一正当性判断标准,欠缺从整体视角认定商业道德;(2)大多拘泥于商业道德的认定细则,即仅从微观视角予以修补,未能上升到较高层面的认定思路做出反思,从宏观视角阐明商业道德整体认定思路和认定流程的研究可谓阙如;(3)虽提出一些关于商业道德认定的初步解决方案,但所提建议多数流于空泛,未能最大限度保障个案中商业道德认定的确定性。

而司法部门虽绞尽脑汁,基于不同角度提出一些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然其要么过于微观、精细,要么仍然陷入另一种不确定性、空洞化的困境,无法在实质意义上克服商业道德的不确定性。

通过审视学界研究和司法认定细则,发现过于微观、精细的司法认定细则和理论观测点均难以从根本意义上具体化商业道德。

明智而务实的做法是将视角投掷商业道德的认定思路上,这是通往商业道德确定性的必然之路。

既有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所提规则难以真正达致商业道德的客观认定,其根本原因也在于这些规则背后的认定思路存在弊端,难以承担商业道德可感知化、细致化、具体化的重任。

是故,本文从商业道德现有认定规则出发,提炼、审视这些认定规则背后的认定思路并予以反思、批判之,基于此重构商业道德认定的新思路——法律论证分析框架,以及阐明其具体运用。

二、商业道德现有认定规则的检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海带配额案”中指出,如涉诉行为无法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列举的规制行为,则以行为是否有损公认商业道德做出评判③。

其虽肯定了商业道德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所起的关键作用,然其仍未提供如何勘定商业道德的答案。

商业道德具有明显的概括性和不确定性,如何厘定商业道德的内涵异常艰难。

庆幸的是,立法者和实践中逐步摸索和提炼出商业道德的认定规则。

经归纳发现,关于商业道德存在如下两种认定规则:(一)规则一:以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所谓行业惯例,意指行业自律组织基于行业共同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保障该行业健康持续发展而颁布的对行业全体成员普遍适用的行为规范,是行业自律管理中普遍存在的规范性文件。

考虑到行业惯例与商业道德源起一致[9],且两者的内在表征、核心指向高度重合,故有学者坦言,公认商业道德作为商業惯例与行为规范另一种形式上的表述[10],因此可以行业惯例来辅佐认定商业道德。

最高人民法院在“3Q大战”的终审判决也力主行业自律惯例在认定公认商业道德的作用,认为在市场竞争活动中,相关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为规整该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保障市场竞争秩序,有时会结合该领域的竞争需求与行业特点,在归纳总结其行业竞争现象的基础上,以行业自律公约的形式制定该领域的从业规范,旨在为行业内的企业行为提供指引或约束。

这些行业自律规范常常体现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及行为标准,故可作为法院认定行业公认商业道德与行为标准的重要渊源④。

类似案件还有“百度与360违反robots协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⑤、“百度与3721不正当竞争纠纷案”⑥等。

(二)规则二:司法创设具体细则认定商业道德个别法官结合自身对公认商业道德的理解与实际案情,提炼了一些具体认定规则。

如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百度诉奇虎插标案”中,提出了“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⑦;而在“百度与奇虎robots案”中,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了“协商通知原则”⑧;还有法官分别创设了“最小特权原则”⑨及“一视同仁原则”⑩。

后续审理某类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时,有法官径自将目光移至这些规则。

如在“爱奇艺与极路由不正当竞争纠纷案”B11,法官则径自借用“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论证:“经营者可以通过技术革新和商业创新获取正当竞争优势,但非因公益必要,不得直接干预竞争对手的经营行为”。

无独有偶,在“优酷与UC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B12,法官也以该规则论述行为的正当性:“经营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商业模式的完整性,除非存在公益等合法目的,经营者不得随意修改他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从而影响他人为此应获得的正当商业利益”。

对司法实践创设的商业道德细化规则,有学者认为:这些规则的创设一方面丰富了判决书的论证说理,另一方面有效缓解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面临的道德资源贫瘠困境。

三、对商业道德现有认定思路的反思从商业道德既有认定规则看,主要采取以认识为主、强调立法主导作用的决定论立场和以裁定为核、强调法院主导作用的决断论立场。

其中,以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类似于一种立法决定论立场,而司法创设具体细则认定商业道德属于司法决断论立场。

(一)决定论立场在商业道德适用中的检讨所谓决定论立场是一种法律形式主义的立场,其侧重立法的周密规定,认为法律作为由规范组合而成的无缝隙体系,法官的主要任务是从法律体系找寻合适规范,并采用既定程序将其与事实结合起来,这意味着立法对案件的事前概括认识已然决定事后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决定论的立场承认立法者的万能理性,否认裁判者的创造性。

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道德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不存在唯一、事先可把握的绝对标准,立法难以提供统一明确、封闭的标准,这限制了决定论立场的发挥空间。

具体言之,行业惯例的立法决定论立场之所以不适应于商业道德认定,其原因有二:一是以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的立法决定论立场奉行一种从前提到结论的简单推导,然“现存的市场惯例不一定是良好的”[11],行业惯例的形成可能因欠缺不同类别利益主体的广泛参与而未能证成其本身的正当性。

若仅以决定论思路进行,依靠简单的逻辑演绎,未经利益平衡审查而径自借助现有的行业惯例来认定商业道德,未免显得草率。

即便是经过共同体内成员的普遍确认而形成,但未能符合行业通行实践,也可能有违市场竞争[12],不可作为认定公认商业道德的参考。

从这个角度看,决定论立场的推导过程过于简单,忽略了个案中商业道德的“特质性”。

二是不同领域的行业惯例通常不具有通约性,特定行业领域具有特定的行业惯例,有的行业惯例正在修订,有的行业惯例还未形成。

若仰赖于既有发生效力的行业惯例来认定商业道德,容易显得无所适从。

比如,在互联网领域,产业升级换代迅速,商业模式更迭速度尤快,创新程度极高[13],相关行业的自律惯例也正在形成和不断发展中,甚至在某些时候这些行业惯例呈现阶段性特征,难以保证始终存在效力稳定且内容明确的行业规则,如此时以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可能引发同案不同判的困局。

而其他一些新兴领域可能未形成可视化、稳定的行业惯例,也无法给商业道德的客观认定提供合理答案。

对于商业道德认定而言,重要的并非行业惯例的大量制定,而是始终具有稳定可靠、经过全面利益衡量的行业惯例。

即便行业惯例制定多缜密,数量如何繁多,也难以保证行业惯例本身的稳定性,无法始终如一、源源不断为商业道德认定输送养料。

这种基调决定了立法决定论立场难以适用商业道德的认定。

概言之,不正当竞争案件所涉领域的广泛性、丰富性决定了,以行业惯例认定商业道德的决定论立场很难站得住脚。

(二)决断论立场在商业道德适用中的批判决断论的主要视线是关注法院的司法审判,其有别于上述提倡立法理性万能的决定论,表明“法律不过是对法官行为的预测”,且在个案中充分尊重利益与价值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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