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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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一、案例背景介绍202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了一系列重大成果,通过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涌现了许多令人瞩目的优秀案例,展现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取得的丰硕成果。

以下将重点介绍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优秀案例,旨在进一步加强对这一重要领域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案例一:“XX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在这个案例中,XX公司涉嫌在市场上散布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其产品,在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

经过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和处理,最终对该公司进行了合法处罚,让违法行为者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三、案例二:“XX集团侵犯商业秘密案”XX集团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给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对手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相关部门依法介入,对XX集团进行了严厉惩处,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案例三:“XX品牌虚假宣传案”XX品牌在广告宣传中肆意夸大产品效果,欺骗了广大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通过舆论监管和法律制裁,有关部门及时制止了这一行为,为消费者维权、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五、案例四:“XX企业串通投标案”在招投标过程中,XX企业联合其他竞争对手串通投标,排斥其他竞争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反不正当竞争部门介入并进行调查,最终发现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并做出了严厉的处理,为市场公平竞争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六、案例五:“XX行业价格欺诈案”在某行业中,部分企业恶意串通涨价,夸大产品价值、哄抬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相关部门依法出手,对这种价格欺诈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保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案例六:“XX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案”某知名品牌违法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给正当权利人造成了严重损失。

通过权威部门的介入,最终成功查处了这一侵权行为,有效维护了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有力地遏制了侵权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其产品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并声称是通过“科学配方”研制而成。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且并无所谓的“科学配方”。

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声称其产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额。

竞争对手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携带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而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并推出了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原公司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竞争对手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也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不贷。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

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十大优秀案例1. 引言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违法使用各种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干扰正常竞争的行为。

2023年,针对不正当竞争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加大,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2023年反不正当竞争的十大优秀案例,旨在深入探讨并总结这些案例带来的启示和反思。

2. 案例一:虚假宣传在2023年,虚假宣传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常见形式,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宣传其产品能够治疗各种常见疾病,但经检验发现其产品含有大量激素成分,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相关部门果断出手,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全面整顿了保健品市场,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案例二:恶意诋毁在竞争中,一些企业为获得利益不惜使用恶意手段,对竞争对手进行诽谤和造谣。

一家互联网公司发起网络攻击,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

相关部门调查后发现,该公司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进行攻击,最终对其处以巨额罚款,并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4. 案例三:商业贿赂商业贿赂作为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典型表现,长期以来侵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某知名跨国企业涉嫌通过行贿手段获取政府采购单,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了该企业,并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了追究。

此案成为了全国反不正当竞争斗争中的一大亮点。

5. 案例四:侵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基础。

2023年,某家国内互联网公司侵犯了一家外国公司的专利权,窃取了其重要技术和商业机密。

该外国公司依法向中国法院起诉,并最终获得赔偿,这不仅维护了知识产权,也提醒了其他企业要诚信经营,遵守知识产权法律。

6. 案例五:市场垄断市场垄断行为给消费者带来了高价和低质的产品和服务,严重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

2023年,某家行业龙头企业涉嫌垄断市场,压制其他竞争对手。

相关部门果断出手,对该企业进行了反垄断调查,并最终对其进行了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不正当竞争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下面介绍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

案例一:虚假宣传
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宣传他们的产品能够消除色斑,并引用了一位明星的来宣传。

然而,事实上该产品并没有任何消除色斑的功效,该明星也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这种虚假宣传误导了消费者,给其他化妆品公司带来了不正当竞争压力。

案例二:商业诋毁
某餐馆为了吸引顾客,恶意通过网上暗中编撰虚假评价,公开指责竞争对手食品质量不过关,并且通过家长里短的方式对竞争对手进行人身攻击。

这种商业诋毁的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声誉,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案例三:商业贿赂
某公司在招标过程中行贿相关官员,以此来获取合同。

这种商业贿赂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案例四:侵犯商业秘密
某公司派遣员工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并通过员工的身份获取到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从而获得了竞争优势。

这种行为侵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案例五:拒绝交易
某公司利用其市场垄断地位,拒绝和某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
以此来排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

这种拒绝交易的行为阻碍了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利益。

以上是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都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正当竞争。

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应加强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和处罚。

同时,企业也要提高自己的竞争力,通过合法的手段来获取竞争优势,避免参与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经典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是保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原则。

下面我将为你列举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以展示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1. 商业诋毁,某公司发布广告,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质量或商誉,误导消费者。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诋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垄断行为,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采取排斥竞争对手的手段,例如恶意降价、限制供应等。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制止垄断行为,并可能处以罚款。

3. 商业秘密侵犯,某员工离职后,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给原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商业秘密侵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赔偿损失并保护商业秘密。

4. 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或虚构消费者评价,误导消费者购买。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宣传并可能处以罚款。

5. 恶意比价,某电商平台通过人为操控价格,打压竞争对手的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价格欺诈的规定。

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恶意比价,并可能处以罚款。

6. 盗用商标,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竞争对手的注册商标,混淆消费者判断,侵犯了商标权。

这种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7. 虚假比较广告,某公司在广告中与竞争对手进行比较,但使用了虚假数据或不公平的标准。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比较广告的规定,相关法律程序会要求停止虚假比较广告并可能处以罚款。

以上是一些经典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例,这些案例展示了不同情境下的违法行为和相关法律处理。

当然,具体的案例和法律处理会因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你有具体的案例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1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目录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2.“不粘锅”商业诋毁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250号】——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3.“喜剧之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作品名称权益的保护4.“App唤醒策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7715号】——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5.“微信抽奖”有奖销售行政处罚案【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行初44号】——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6.“刷单炒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初913号】——“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7.“张百年”仿冒混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4号】——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8.工程图片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号】——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9.“胍基乙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621号】——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认定10.“芯片量产测试系统”侵害技术秘密行为保全措施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646号】——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行为保全措施的适用1.“陪伴式”直播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涉直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案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基本案情】经国际奥委会和中央电视台授权,央视公司在中国境内享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31届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点播服务的专有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篇一:反不正当竞争的案例】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1 2007年12月,由北京水宜生发展有限公司研制、生产的专利产品水宜生微电解制水器产品大规模投放市场后,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多次获得各类奖项和荣誉,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知名度。

2008年6月起,市场上出现一款名为水益生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同类产品,商品名称的读音与水宜生公司的产品完全相同,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

因此,北京水宜生公司认为水益生产品的生产者南京雄飞技术有限公司和销售者雷虹虹经营的南宁市博爱大药房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影响了北京水宜生公司的商业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雷虹虹告上法庭。

自治区高级法院审理认为,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经北京水宜生公司的许可,在相同的产品上擅自使用北京水宜生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判决南京雄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水宜生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并赔偿水宜生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5万元,同时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销毁全部与北京水宜生公司生产的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包装、装潢与北京水宜生公司微电解制水器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超能纳米活性水杯。

经典不正当竞争案例篇2 一网站打着万家灯火的旗号,专给万家灯火装饰城的商户做广告。

为此,北京万家灯火家居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起诉该网站,索赔500万元损失。

昨天(31日),海淀法院认定该网站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实际情况判赔2万元。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称,他们旗下有一名为万家灯火的网站专为该公司的商户做广告。

今年初,北京中商网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也取名万家灯火,该网站显示的公司地址与万家灯火装饰公司的经营地址相同,而且网站中做广告的商户也都是本公司商户。

万家灯火装饰公司认为,被告网站冒充自己,收费为商户做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法院判令注销该网站,并赔偿500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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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再有,原告诉请赔偿的损失没有计算标准,开支的调查费与本案无关,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案例2】原告:北京博诺威医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闫**2006年2月23日,博诺威公司与闫**签订劳动合同书,其附件约定闫**应遵守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

后博诺威公司认为闫**违反了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约定。

经协商,双方于2006年7月就上述问题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闫**向博诺威公司支付18万元赔偿金并自合同签字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博诺威公司同类业务。

2006年9月,博诺威公司认为闫**未按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以闫**、齐**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履行和解协议,即支付18万元赔偿金,并要求闫**支付违约金30万元及自2006年7月13日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博诺威公司同类业务。

2006年10月19日,博诺威公司就赔偿金事宜又以闫**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2006年11月7日,在法院主持下,博诺威公司与闫**、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1、闫**、齐**在2006年12月3日前向博诺威公司支付赔偿金15万元;2、博诺威公司在2006年12月3日前撤回对闫**的仲裁申请;3、本案就此终结,博诺威公司不得就本案争议问题和其提起的京朝劳仲字【2007】第0010号仲裁案件中的仲裁问题,再对闫**、齐**提起诉讼或者仲裁;4、闫**、齐**在2006年12月3日前向博诺威公司支付诉讼费5007元,博诺威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结案。

以上和解协议内容均记录在开庭笔录中。

2006年12月5日,闫**、齐**向博诺威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和诉讼费共157007元,履行了2006年11月7日和解协议的内容。

原告诉称,被告原是我单位职工,与我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被告的竞业禁止以及保密义务。

但是,被告在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与他人共同成立北京世纪爱阳公司,并将我公司的四份机密资料泄露给北京世纪爱阳公司。

被我方发现后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在达成和解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与我方同类之业务,并支付我公司50万元赔偿金,其中32万元我方再返还给被告作为其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补偿,据此被告应向我方实际支付18万元,但被告拒不履行。

后我单位曾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被告支付了约定的18万元。

但近日我单位发现,被告仍从事与我方同类业务。

就此,我方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返还竞业禁止补偿金32万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1、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06年9月7日,原告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我赔偿50万元和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义务,后我们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原告提出的50万元赔偿金请求达成了15万元的调解结果,这仅仅是对和解协议中金额的变更,并没有处理竞业限制事宜。

因此,在其并未支付32万元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原告现再次起诉要求我返还32万元竞业限制补偿金以追究我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法律责任,既违背了不起诉的承诺,也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2、我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而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我存在竞业的事实;3、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双方仅就违反保密义务赔偿金事宜达成了和解意见。

因原告没有支付过一分钱,故不存在返还32万元的问题。

【案例3】原告: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栗源公司)被告:北京富亿农板栗有限公司(简称富亿农公司)、上海三樱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三樱公司)栗源公司系栗仁产品出口公司,其曾获得“板栗制品”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标签认可证书,以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栗源公司出口的栗仁产品外包装袋背面标注有上述证号。

栗源公司自2000年以来不断发现与其包装极为相似的产品在海外销售,销售区域集中在马来西亚、泰国等市场。

2003年8月25日,美国栗源贸易公司授权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独家使用栗源商标。

2005年美国昌海集团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签订《包装袋委托定做合同》。

该合同附有甘栗包装袋正面及背面图样。

后富亿农公司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约定富亿农公司销售给美国昌海集团公司150g甘栗仁产品的数量为97 500袋,总货款为45 825美元。

2005年4月19日,富亿农公司向三樱公司支付“150g甘栗立式袋(美国)”加工费用93 149.91元,发票载明“数量”为186 300个。

三樱公司加工印制、富亿农公司使用、销售的涉案包装袋背面标注有栗源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证号,且标注方式与原告涉案产品包装的标注方式相同。

涉案包装袋背面内容与美国昌海集团公司提供的包装袋附图背面相同。

原告诉称,两被告的涉案行为属于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 584 077.62元,支付律师费66 995元;判令两被告在美国、泰国、马来西亚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富亿农公司辩称,第一,其是按照委托定做合同行事,并不知悉该包装袋为侵权产品,因此不应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涉案包装袋上印有原告的相关证号现均已超过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第三,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赔偿请求数额也缺乏依据。

第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缺乏依据。

被告三樱公司答辩称:第一,三樱公司的加工行为具有合法授权,已经尽到印刷厂商的审查义务;而且,该公司与富亿农公司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如定作物侵犯第三方权利,后果由定作方承担;第二,原告主张权利的证书号现均已超过有效期,原告无权就此主张权利;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三樱公司也不应与富亿农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案例4】上诉人(一审被告):赵丽花上诉人(一审被告):嘉善良晨电器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嘉善声光电子有限公司2003年2月20日,声光公司与赵丽花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自2003年2月20日至2006年3月19日止。

之后,赵丽花便负责声光公司的对外销售工作。

通过声光公司的电子邮箱平台,赵丽花以“Amy”或“Amy Zhao”为英文名与墨西哥DBB公司的Kim Ledlin进行了大量的电子邮件往来,内容包括购买产品的种类、规格、价格、交货期限、付款和包装方式等方面,双方完成多笔车用灯具交易,声光公司也因此获得了相应的收益。

2006年3月劳动合同解除,赵丽花离开了声光公司,但承诺会保守声光公司包括客户资料在内的商业秘密。

同年9月始,赵丽花受雇于良晨公司。

之后,良晨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达成了发光二级管(LED)的买卖业务,共计187008.52美元。

声光公司以赵丽花和良晨公司侵犯经营秘密为由,于2007年11月27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二人的侵权商业秘密行为成立,并且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赵丽花和良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支持原告的立即停止侵权以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赵丽花上诉称:第一,.良晨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交易的发光二极管属于通用商品,良晨公司享有专利权,与声光公司生产的自行车灯不存在竞争关系。

第二,.墨西哥DBB公司是南美洲著名的自行车生产龙头企业,任何人通过网络查询均可与其发生信息交流及业务往来,故该客户名单属公知信息,不具有秘密性。

第三,赵丽花仅为良晨公司提供网站设立及翻译等辅助性事务,与涉案商业秘密无涉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决。

良晨公司上诉称:墨西哥DBB公司的联络方式及需求是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不属于商业秘密,并且良晨公司与墨西哥DBB公司系通过参加在上海举办的中国国际自行车展览会(以下简称上海车展)及网络等公开渠道建立业务关系,故良晨公司没有侵犯商业秘密。

声光公司辩称:涉及墨西哥DBB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要表现在该客户的邮箱、联系人、交易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方式、需求数量、包装规格以及其他交易习惯,两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明上述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询到请求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5】原告:东台市廉贻橡胶制品厂(以下简称廉贻橡胶厂)被告:沈银根、王美锋原告廉贻橡胶厂系1991年经盐城市东台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橡胶密封制品的制造,注册资本为12.4万元。

被告沈银根未经工商登记,从事橡胶密封制品的生产经营,2006年4月起,被告沈银根、王美锋以原告的名称,在“中国密封网”上制作虚假业务广告,招揽生意,其“公司介绍”部分基本抄袭了原告广告的内容,但两被告所留的业务联系方式为王美锋的手机、电子邮箱和沈银根的家庭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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