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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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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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全)1.[案例5-3]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不正当竞争裁决对他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问题提示]医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吗?[案]原告:溧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沭阳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袁,,院长。

被告:江苏省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常州市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薛亦根,局长。

1996年11月至6月14日,XXXX桑阳第二医院在自XXXX以来的药品购销活动中,未对住院患者进行宣传、明示或出具保险凭证,以红联发票的形式向宝阳制药公司等单位收取了每位住院患者75,434.08元的回扣。

1998年6月14日,沭阳第二医院利用自身优势,在对在校学生和妇女进行体检时,秘密向宝城中心小学、幼儿园等单位的于等个人支付现金9075.40元。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沭阳二法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禁止商业贿赂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分别构成商业贿赂,迫使或限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

因此,9月5日,[XXXX市[沭阳第二医院依法将常公上庭子送至,收到听证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及听证要求。

9月14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条例》第9条和《办法》第20条,XXXX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称:(1)该医院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沭阳二医院进行了错误的处罚;(2)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适用的《办法》第十条为无效条款,是适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称,沭阳二法院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审判]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真实事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约定A公司将位于该市某区域的一块土地出让给B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

合同约定,A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土地交付给B公司,B公司则应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房地产开发并交付使用。

合同中还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由于A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土地开发进度严重滞后。

2011年12月,B 公司发现A公司尚未交付土地,遂多次与A公司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

但A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始终未能履行交付土地的义务。

2012年3月,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案件争议焦点1. A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 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的损失是否合理?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土地开发合作协议、相关证据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2.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合作基础,于是尝试进行调解。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1. A公司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土地,已构成违约。

2. A公司赔偿B公司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A公司违约导致B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房地产开发,给B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法院调解,A公司同意赔偿B公司人民币100万元。

五、案件评析1. 经济法在案件中的作用本案中,经济法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一2012年7月18日,张士群和妻子一同到镇农贸市场上购物。

路过肉摊时,张士群发现个体户刘勇摊上的猪肉水汪汪,格外新鲜好看。

根据从报刊上学到的知识,张士群断定这批猪肉注了水。

但是很多顾客没有这些知识和经验,见这些猪肉颜色好就纷纷购买。

张士群觉得有责任将自己的怀疑告诉有关部门。

张士群和妻子匆匆赶到镇工商所,向值班所长报告了这一情况。

所长带着两位工作人员迅速至农贸市场。

经检验发现,刘勇所售猪肉果然是注水猪肉,而且所注之水相当肮脏。

镇工商所立即封存该批猪肉并予没收;同时没收刘勇的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250元;对卖出的注水猪肉,作退货处理。

问:张士群的做法对吗?答案:本案涉及到消费者的监督检举权。

张士群的做法是对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5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这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监督权。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也可以是其他与之无关的人,也就是说,非受害人也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权利。

本案中的张士群并非受害人,但是,他凭着自己的社会责任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了个体商贩刘勇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正确行使了自己享有的监督权,应当受到社会鼓励和支持。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是哪一单位、哪一部门或者哪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参与其中的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每个消费者除了积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当对整个社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予以关注,途径之一就是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国家有关部门、消费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积极配合、支持消费者进行的监督行为。

经济法案例二居住某市南区的唐某向本市电信局支付2000元初装费安装电话一部。

2个月后,唐某发现话费单上出现自己从未打过的长途电话,话费150余元,遂找电信局交涉,经查系电信局设备技术故障所致,唐某多次要求电信局作进一步的解释并保证以后不再发生此类事情,电信局未予确认。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经济法案例网上的整理

法律关系1、1995年5月苏州某化工厂向本案被告过滤机厂购买两台压滤机,价值12万元。

化工厂取得这两台设备只付了7万元,余款5万元未付。

96年9月12日化工厂与日本两家公司成立了中日合资苏州先进化工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50万美元,其中苏州化工厂出资90万美元,占20%,两家日本企业分别出资270万美元和90万美元,出资比例分别为60%和20%。

96年9月先进公司与化工厂签订一份转让协议,先进公司以795万元购得化工厂包括上述两台压滤机在内的部分资产。

98年3月因上述两台压滤机有故障,先进公司与本案被告联系后,于98年3月18日委托南化集团建设七分公司将设备送到被告处,但双方因价格分歧未达成修理协议。

后被告以化工厂未付清5万元货款为由,强行扣押设备,要求先进公司付清5万元货款后才修理或放行。

先进公司要求返还设备遭拒,诉至法院。

问:上述事实中有哪些法律关系?简述其主体、客体和内容。

网友答:1、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的购销同同关系。

2、苏州某化工厂与两家日本企业合资合同关系,组建先进公司。

3、苏州某化工厂与合资企业先进公司的购销合同关系。

(本人觉得该法律关系中,卖受方属不当得利)4、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的维修合同关系。

5、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6、苏州某化工厂与告过滤机厂之间因购销售合同产生的两台机器的物权转移关系。

(这个关系要看合同的规定)7、苏州某化工厂与先进公司就两台设备的物权之争关系。

(假设本回答中3的合同合法有效)本人所能理解的法律关系这只有这么多了,内容中已说明关系的主体。

另:1.委托关系:赵钱之间2.买卖关系:赵孙之间3.质押关系:李周之间,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4.民间借贷关系:李周之间5.运输合同关系:李吴之间6.违约关系或者侵权关系:李吴之间7.赠与关系:李李之间8.不当得利关系:赵孙之间9.买卖关系:孙李之间2、2002年10月17日,某村(原告),与某县供销合作社(被告)签订预购白菜合同规定:原告提供白菜170万斤,每百斤定价1.70元;合同经鉴证后有效,问:(1)本案中当事人所形成的关系,属于哪一种经济法律关系?说出理由.(2)界定该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要点:答:(1)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因为是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且一方违约。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经济法的法律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上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以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被诉案为例,分析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与甲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2019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声称其产品具有甲公司产品的核心技术。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乙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3. 甲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乙公司构成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

2. 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3.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甲公司因乙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损失,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乙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认定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支持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严厉打击,同时也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保障。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案例的示例:
1. 诈骗案:某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伪造了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吸引投资者并提高股价。

他被控犯有欺诈罪和证券欺诈罪。

2. 不当竞争案:两家公司竞争同一市场份额,并使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倾销和胁迫行为。

这些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不正当竞争法。

3. 商业腐败案:政府官员以贿赂的方式接受了某个公司的回扣,以便该公司获得政府合同。

这些官员和公司被指控犯有商业贿赂罪和滥用职权罪。

4. 垄断案:一家公司通过收购竞争对手来扩大市场份额,并阻碍其他公司进入市场。

该公司被指控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垄断行为法。

5. 资本市场操纵案:一名交易员在证券市场上以虚假的交易来影响证券价格,并从中获取利润。

他被指控违反了证券法和市场操纵法。

这些案例是实际发生过的经济法案例,但并不代表所有案例的范围。

经济法领域有许多不同种类的案例,涉及不同的法律问题和涉及的各方。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五、案例分析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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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一实力雄厚的B企业将电话机产品投放A市。

A市电话机市场竞争激烈,有三四家企业在市场上也推出了在性能、质量、价格等方面与B企业相近似的产品,在市场上形成了电话机销售的鼎立分争局面。

B企业为排挤竞争对手,将销售产品的价格一降再降,最后低于成本销售。

与其竞争的一些中小企业为占领市场的一席之地,也试图降价销售,但因实力不足,低于成本销售意味着亏损,为避免亏损经营,不得不退出市场。

实力雄厚的B企业降价排挤竞争对手的策略成功,在A市市场上形成独霸局面,在市场竞争中占据绝对有利的地位。

随后B企业又以改进型号为名,将价格提高。

问题
1、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3、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1、属于不正当竞争
2、行为属于不正当销售行为
3、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黛美化妆品公司新近研制开发了一种润肤美白化妆品,该化妆品之配方由23个公式和170个相关数据材料组成。

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一般人无法单独接触到这一资料。

刘某是公司董事长曹某的秘书。

某日,曹某叫刘某帮助收拾办公室,刘某在曹某在场的情况下无意间看到曹某桌上放置的有关资料。

刘某凭借其惊人的记忆力将所有资料记了下来。

两日后,刘某回老家探亲,酒后炫耀自己的记忆力并将记下的资料全部讲给了在另一化妆品公司工作的妹夫李某。

不久后李某所在的娜佳公司对黛美化妆品的配方稍加改良,生产出了质量更好的同类化妆品,抢占了黛美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市场。

曹某得知真相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追究刘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刘某辩称:一、自己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窃取商业秘密,仅仅在曹某在场之情况下看了一眼;二、自己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之义务;三、娜佳公司不是采用这一配方,而是采用娜佳公司自己的技术,因此自己没有责任。

问题:
(1)刘某辩解之理由是否成立?
(2)请提出你的对本案的认定和处理意见。

(1)不成立。

(2)其一,黛美公司对该润肤美白化妆品享有商业秘密权(或答是该公司的商业秘密)
其二,理由在于:第一,具有秘密性,第二,具有实用性,第三,具有价值性,第四,具有保密性。

其三,刘某、李某、娜佳公司的行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其四,法院应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同时不得将其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再向外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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