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资料】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汇编
(完整word版)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附答案)发表日期:2010-10-18 21:49:42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1】原告: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圣士丹啤酒有限公司原告哈尔滨公司成立于1900年,是我国最早的啤酒生产企业,哈尔滨啤酒是该公司的主要品牌。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该公司组建成以哈尔滨啤酒品牌为首的哈啤集团,目前是东北地区最大的啤酒生产企业,年产量达到150万吨。
近年来,哈尔滨公司在各种媒体上投入一亿多元广告费来宣传哈尔滨啤酒品牌,广告中不断以“哈啤”二字简称这个品牌,使这个品牌和“哈啤”二字的知名度日渐提高,销售区域遍布二十多个省,并远销到欧、亚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哈尔滨啤酒已为国内外广大消费者熟知。
2002年,哈尔滨啤酒的单个品牌产销量在全国同业中排名第三位。
被告圣士丹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
自2002年以来,在圣士丹公司生产的多种听装、瓶装啤酒包装装潢上,有分两排印刷的四个文字,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金酒”二字在下,一种是“哈啤”二字在上“豪酒”二字在下,这些啤酒在哈尔滨本地和外省市销售。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为此给予圣士丹公司行政处罚,并查封了其部分产品。
原告诉称,原告是有一百多年历史的企业。
原告生产的哈尔滨啤酒,代表了中国啤酒工业的成就,是中国知名商品;“哈啤”作为该商品特有的名称,已经被广大消费者熟知并认可。
2002年以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其生产的七种商品以“哈啤”的名称在市场上销售,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特有名称“哈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0万元;3.赔偿原告为调查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68400元;4.赔偿原告的律师代理费2万元;5.以罚款制裁被告;6.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将“哈啤”称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没有依据,“哈啤”不是注册商标。
被告商品的名称是“哈金啤酒”、“哈豪啤酒”,与原告诉称的“哈啤”无关,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在当今社会,不正当竞争行为屡见不鲜,给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并通过一系列案例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案例。
第一起案例是关于虚假宣传的。
某化妆品公司宣传其产品具有祛斑美白的功效,并声称是通过“科学配方”研制而成。
然而经检测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祛斑美白的功效,且并无所谓的“科学配方”。
这显然是一种虚假宣传行为,误导了消费者,损害了其他同行业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虚假宣传,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第二起案例是关于商业诋毁的。
某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篇文章,对某竞争对手的产品进行了恶意诋毁,声称其产品质量低劣,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竞争对手的声誉和销售额。
竞争对手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该电商平台需公开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这也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行为的一次有效打击。
第三起案例是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
某公司的前员工离职后携带公司的商业秘密,转而向竞争对手泄露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和生产工艺流程,导致竞争对手迅速模仿并推出了与原公司产品相似的产品。
原公司对此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竞争对手需停止生产和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
这也充分体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严惩不贷。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
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有效地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要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以免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还需不断完善和加强执行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一:美团外卖与饿了么之间的抢夺用户事件美团外卖和饿了么是中国最大的两家外卖平台,它们之间进行激烈的竞争。
据报道,美团外卖雇佣了一批“刷单党”,通过虚假的评价和订单展示来制造用户对该平台的好评和高点击量,以此吸引更多用户使用该平台。
这种行为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者不得采取虚假宣传、虚构事实、提供虚假订单等手段,干扰其他竞争者的正常经营秩序。
美团外卖通过雇佣“刷单党”制造了虚假信息,干扰了饿了么的正常经营,影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相关部门对美团外卖进行了调查,并最终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不法行为。
这起案例反映了当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时,相关部门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市场公正竞争的秩序。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上商家之间的恶意降价事件某电商平台上有多家零售商在销售同一商品时,一些商家为了吸引更多顾客,采取了恶意降价的手段,以低于成本或者只盈利极少的价格销售商品。
这种行为给其他商家造成了不正当的竞争压力,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家不得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该电商平台接到了多家商家的投诉,并对违规商家进行了处理,要求其停止恶意降价行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
这起案例表明,就算是在电子商务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同样受到法律的约束。
相关部门会采取措施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保护所有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化妆品公司之间的虚假宣传事件某化妆品公司在宣传推广产品时,通过虚假宣传的手段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和效果,迫使其他竞争者在宣传中也不得不采取类似虚假宣传的手段来保持市场份额。
这种行为干扰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也误导了消费者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提供虚假宣传信息,误导他人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得到了多名消费者的举报,对涉事企业展开了调查,并最终裁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案例-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摘要:某地有一外资企业,是生产洗涤产品的,他们生产的无磷、无铝、无毒的“绵羊牌”洗衣粉不污染环境,不危害身体,并且有抑菌作用。
该厂经过宣传推广,该洗衣粉在市场上销量迅速提高,对邻省洗涤剂厂家的生产、经营形成很大的冲击。
2006年9月,邻省的省技术监督局根据该省洗涤厂的反映,召集了某市技术监督局、洗涤剂厂家和肥皂厂家等许多单位在省技术监督局开会.会上由主持人作了如下布置:先由某洗涤剂厂向某市技术监督局正式投诉,某市技术监督局根据投诉的材料对“绵羊牌”洗衣粉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出“质量问题”,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协同他们工作.9月25日,市技术监督局拿来了“样品”,交给省质检中心。
质检中心出具了四份检验报告,以去污力、聚磷酸含量两项指标未达标为由宣布“绵羊牌”洗衣粉为不合格产品,不能在本省进行销售。
某市技术监督局即将各销售点的“绵羊牌”洗衣粉查封。
11月,某市技术监督局对销售“绵羊牌”洗衣粉的几个主要商场作出处罚决定,(一)罚款1000元;(二)限期追回已经售出的洗衣粉;(三)通知厂方更换使用说明,并在包装上注明“处理品”字样。
点评:本案涉及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法限制商品流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责任问题。
第一、该案某市技术监督局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技术监督局的行为显然已经违反上述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第二、技术监督局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的规定,该技术监督局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在报刊杂志上登报澄清事实的真相;其主要的责任者应当受到一定的行政处分;对由于这些限制流通行为而给生产“绵羊牌”洗衣粉的外资企业造成的损害,有关部门应予以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二)案例摘要:2006年初,某市决定兴建一条连接本市两河岸交通的大桥,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商。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案例分析在市场经济的舞台上,竞争是永恒的主题,但不正当竞争就如同舞台上的“捣蛋鬼”,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正和健康,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运而生。
接下来,让我们通过一些具体案例来深入探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案例一:虚假宣传企业名称公司为了推广其新推出的保健品,在广告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声称该保健品可以治愈多种顽疾,包括癌症、糖尿病等。
然而,这些宣传内容毫无科学依据,严重误导了消费者。
在这个案例中,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了虚假宣传。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虚假宣传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其他诚实经营的企业可能因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失去市场份额,消费者也可能因为错误的信息而做出不理性的消费决策。
法律适用方面,监管部门可以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赔偿。
案例二:商业诋毁企业 A和企业 B是同行业的竞争对手。
企业 A为了打压企业 B,故意在社交媒体上散布关于企业 B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谣言,导致企业 B的声誉受损,销售额大幅下降。
这种行为构成了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商业诋毁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恶意攻击,也扰乱了市场秩序,让消费者对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感。
对于此类行为,法律会要求侵权者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案例三:侵犯商业秘密员工甲在从公司 C离职后,加入了公司 D。
员工甲将其在公司 C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产品配方等,透露给了公司D,公司 D借此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了不正当的优势。
这是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1

步解决。目前公司工作还是有条不紊的,对损失还 能承受,不过七格格认为这样的行动其实是苦了那 些真正的中小卖家。现在多数都是泄私愤的人。
这种私人泄愤的行为侵 犯了竞争对手的合法经 济权益,但是,是否违 反了《反不正当竞争 法》?
。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
有小卖家在YY语音频道中表示,“淘宝 商城刚创立时靠大量小卖家抬高了人气和销售 额,现在又要提高资金门槛把我们排挤出去, 这种过河拆桥行为无法容忍”。 淘宝商城提高资金门槛过大,使大部分小卖家难以 接受,和具有优势的大卖家相比,的确处于弱势的 地位,那么,从这个角度来想的话,淘宝商城的做 法是否遵循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公平竞争的 原则呢?
ending
淘宝商城店需要给淘宝缴纳的 费用分三个部分,分别是技术 服务年费、技术服务费和保证 金。
技术服务年费每年缴纳,基本含义是商家使用淘宝商 城的网站、程序、后台所需缴纳的使用费,相当于商 场中的年度租金。这是此次调整中主要提高的部分, 调整前最低为6000元,调整后的2012年收费标准,依 据品类不同调整为3万元至6万元。 保证金通常为服务保障押金,如果商家出现服务 问题,淘宝商城会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做消费者 赔付。这部分保证金依照店铺旗舰店或专营店等 规模的不同,上调至5万元至15万元。
第一: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 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
第二:是一种给其他经营者 已经造成损害的行为,破坏 • 你可以用爱得到全世界,你也可以用恨失 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去全世界 造成了一婪是最真实的贫穷,满足是最真实的财 富
第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的行为
不正当行为的构成要件
需 要 一 定 的 资 金 实 力 和 消 费 额 做 保 障
小卖家攻击大卖家
有数千人秘密集结,对淘宝商城大卖 家进行攻击,涉及淘宝商城、淘宝直 通车、聚划算,攻击手段主要包括恶 意拍货、给差评、恶意选择货到付款 和申请退款等。 大卖家是无辜受害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第一篇: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分析案例1:[案情]:1987年1月甲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圆形商标“喜凰”牌,用于白酒产品。
1987年3月,乙厂注册了圆形图案“天福山”,其中有“喜凤”字样,整个商标图形图案和文字除“天福山”和“凤”字外,所有的文字、图案都与“喜凰”商标一样,并且都用隶书书写,字型相仿。
从1987年3月到1988年5月,乙厂用“天福山”的商标共生产白酒470万瓶,销售了340多万瓶。
销售额达244万多元。
正因为甲、乙厂的商标相似,又加之乙厂采用了与甲厂白酒相似的装潢,致使广大消费者误认为“喜凰”就是“喜凤”,也既“喜凰”,造成了消费者误购。
同时也因此造成了甲厂产品滞销,给甲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1989年1月,甲厂状告了乙厂。
[问题]乙厂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说明理由。
[解析]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假冒仿冒的对象包括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
假冒或仿冒的形式有两种: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二是使用与他人相近的并足以造成误人的商品名称、包装和注册商标。
假冒仿冒行为的认定:(1)行为人必须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即实施假冒、仿冒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
(2)从客观上看,行为在客观上具有违法性。
即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注册商标、知名商品、企业名称或姓名、质量标志等规定。
(3)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或有过失。
行为人实施的假冒、仿冒行为,目的在于牟取利润或损害竞争对手。
(4)行为在客观方面给他人及社会造成危害。
假冒、仿冒行为损害了竞争对手、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案例2[案情]: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的瓶颈上挂一标签,上印有“获190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案例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案例分析随着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愈发猖獗。
为了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相关的法律案例,以展示不正当竞争的类型、法律处理和对市场的影响。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能治愈某种顽固疾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但事实上产品并无治疗效果。
这种虚假宣传属于以假乱真,误导消费者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赔偿受害者数百万元,并对虚假宣传的负责人处以刑罚。
该案例显示了虚假宣传对市场的负面影响:消费者因误导而购买了无效产品,导致资源浪费和信任受损。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实施,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二:商业贿赂某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取了某个政府部门的特权待遇,从而获得了非正常的竞争优势。
这种商业贿赂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腐败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一旦发现商业贿赂行为,企业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
同时,涉及的个人也可能面临监禁等刑事处罚。
上述案例中,企业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损害了其他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执行,有助于防范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商业诽谤某公司在竞争中,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攻击和诋毁,散布谣言和虚假信息,以抹黑对手的声誉。
这种商业诽谤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手段。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公司停止诽谤行为,并赔偿受害者数千万元的经济损失。
该案例中的商业诽谤行为,不仅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还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执行,起到了保护商业诚信和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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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上述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邮电 局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在规定范围内处以罚款。 如果被指定的公司借以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或者 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对其违法所 得,并处以罚款。
• 某快餐店为促销,打出广告宣称,凡5.1至5.5日 到本店消费者将获得精美礼品一份。如果想知道 礼品是什么就赶快来消费。5.2日王某来就餐,询 问是什么礼物,被告知必须先消费50元,在吃过 之后凭收银条领取。王某购买了55元的食品,吃 过之后去领礼品时被告知礼品已经领完了。双方 发生争执。王某认为是欺诈消费者,店家认为王 某运气不好,自己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 顾客,本身并不是真的。
• 某市邮电局在其营业大厅内张贴一则通告,通告 规定:在市邮电局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省邮 电器材集团恒达公司(系市邮电局下属企业)购买 电话机。用户在办理装机手续的同时,须先交电 话机款,否则不予办理。此规定从2003年6月16 日起执行。
• ①该市邮电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②如果违法,该如何处理?
• (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有以 上违反该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部门应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某市甲厂生产的产品因市场信息来源不足,销售发生困难, 而该市乙厂生产的同类产品因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好。
由于乙厂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甲厂无法从公开
• 刘某伙同王某从某电扇厂仓库盗窃未经检验的轮 船用小型电扇两台,两人各分得1台。刘某将电扇 以60元的价格卖给高某,高某在使用时被飞出的
扇叶削掉半截左耳。高某以扇叶及否有权向电扇厂索赔? • 法律根据是什么?
• 高某不能向电扇厂索赔,只能向刘某要求赔偿。 尽管高某所伤害是因电扇的缺陷所致,电扇厂理 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该电扇并没有正式投入 流通(是刘某伙同他人从电扇厂仓库盗窃而来), 属于法律规定生产者免责的情况。因此,电扇厂 对高某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
• (1)该商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2)如构成,那么构成了何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 (3)对该商场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
• (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2)该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 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 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③该商场设立奖金有超过5000元的。
• 甲厂行为属于哪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何处理?
• ①甲厂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 为。本案中,经营者采用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 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②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 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 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甲厂侵犯商业秘密的 行为给乙厂造成损害,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甲厂为获取乙厂的经营信息 (客户名单),扩大本厂产品销路,牟取利益,租用了乙厂 附近的一间小屋,安装了自制的窃听装置。从2005年5月 初开始,甲厂厂长指使本厂两名职员通过电信线路,对乙 厂销售科电话内容进行窃听、录音。到7月中旬,共获取 乙厂经销信息300多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20多家。 同时,甲厂逐一与乙厂的客户进行联系,采用以低于乙厂 同类产品价格每台1000多元的报价推销本厂产品,先后 与其中5家单位做成了业务,共推销本厂产品10台。
• ①该市邮电局的行为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行为。因为该市邮电局在为用户安装电话时限定 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 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 的公平竞争。
• ②根据法律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 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 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 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 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 快餐店的广告是否合法? • 应承担什么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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