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下)李云彬周凡宜禾本版11月15日刊载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财税处理》(上),本文继续刊发下篇的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在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的规定,在商品交付给购货方时一次性确认营业收入。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在会计处理上确认营业收入时,税务处理上并不需要当即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计算缴纳,其性质类似于递延所得税负债,可以通过增设“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以协调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在增值税上产生的差异,将来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再由“递延增值税负债”转化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本例中,甲企业于2009年1月2日确认主营业务收入时,确认“递延增值税负债”145.30万元,从2009年末起,分5年分期平均由“递延增值税负债”转化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万元。
“递延增值税负债”科目期末余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填写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或者“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项目。
①2009年12月31日收款时甲企业应当在每年年末收款时,一方面应将“递延增值税负债”转化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另一方面应将本期分摊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抵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200贷:长期应收款——乙企业——货款170.94长期应收款——乙企业——税款29.06借:递延增值税负债29.06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9.06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4.22贷:财务费用54.22。
②2009年12月31日长期应收款暂时性差异的计算及递延所得税的确认A.2009年12月31日,该项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为(854.70+145.30-170.94)-(170.94+29.06-54.22)=683.28(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及涉税处理

纳税类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船舶、大型机械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长达数年,相应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处理的关键。
本文以具体实务案例谈新收入准则下分期收款方式的账务处理及涉税注意事项。
一、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企业第14号一一收人》(财会[2017]22号)第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如果比较长(超过1年),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 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人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 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E"长期应收款"科0,按应收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按专 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销 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 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人,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 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实务中,存在一些企业为了促销,在销售商品时也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一般不长(不超过丨年)。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融资性质,对这类业务的会计处理按准则规定,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直接按取得的公允对价确认收人。
根据新的收入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人。
分期收款销售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 12月 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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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 12月 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 12月 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 1 月 1 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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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规定,分期 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 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 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 A 公司于 2007年 1 月 1 日销售一批商品给 B 公司,若 B 公 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 8 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 B 公司 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 3 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 3 万元,共计 9 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 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和税务怎么处理例:2009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
1.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超过3年),应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未来5年收款额的现值等于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为7.93%(略)。
(1)2009年1月1日实现销售时(单位:万元,下同)借:长期应收款2000(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银行存款34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未实现融资收益400借:主营业务成本1560贷:库存商品1560。
(2)20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400贷:长期应收款4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贷:财务费用126.88。
注: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x实际利率,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长期应收款备抵账户。
2.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009年税法确认的当年收入为400万元。
3.财税差异分析2009年会计确认的收入为1600万元,成本为1560万元;税法确认的收入为400万元,成本为312万元(1560÷5);会计上确认的财务费用为-126.88万元。
此项业务2009年汇算清缴时需纳税调减78.88(1600-1560+126.88-400+312)万元。
会计实务: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
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第一年借:长期应收款9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期末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880①贷:财务费用4880第二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348贷:财务费用3348第三年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72贷:财务费用1772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 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表1单位:元未收本金A利息收益B=6.1A本金收现C=D-B总收现D销售日800002007年末80000488025120300002008年末54880334826652300002009年末2822817722822830000总额100008000090000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
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
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x17%=13600(元)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x17%=1453(元)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每期实际确认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会计分录如下:(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8547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053(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200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2871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476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表二单位:元未收本金(含税)A利息收现(含税)B=5.25%A利息收益(不含税)C=B/1.17*17%本金收现D-E-B总收现(含税)E销售日9360000002007年末639814914420029619345332008年末328073359287131174345332009年末0172714763280734534总额10000854793600103600(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借:长期应收款10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x17%=714(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4914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4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14(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x17%=488(元)借:银行存款34533未实现融资收益3359贷:长期应收款34533财务费用287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88(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x17%=251(元)借:银行存款34534未实现融资收益1727贷:长期应收款34534财务费用1476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1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
如何界定赊销、预收款、分期收款【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发出货物,作如下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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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发出商品 贷:产成品 满足付款条件,作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入确认时间是 否相同? 我公司是大型设备制造商,设备由客户指定设计院设计,我们负责制 造,客户先预付 30%货款,设计制造完成出厂验收合格后付 30%货款。设 备到客户方场地后,由于客户的工程涉及到几亿的项目,我们只是其中 的一台设备,故我们的设备要等客户通知安装,客户工程全部安装完 成,试运转 72小时后合格,才算验收通过。验收通过后再付 30%货款, 其余 10%货款作质保金。 请问:我公司销售发票应当何时开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收 入确认时间相同吗?解答: (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应特别注意预收 款结算方式与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区别。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是指购 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
本人认为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几乎与新会计准则确认销售收入原则 一致,当地国税机关坚决认为纳税义务时点为货物发出时间。
请问: (1)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外,是否还有其他政策依据? (2)如当地国税机关的观点是对的,公司是否在当月需要作暂估销售 收入处理(并不开发票),待客户确认后、公司开具正式发票,冲销原暂 估销售收入,以发票金额作为正式收入入账金额?若是如此,其当月暂 估及次月正式入账,如何作会计处理?当月暂估收入后,如月末为审计 基准日,会计师审计函证时,又与对方(客户)货款往来账目不可能一 致。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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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商品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12000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税 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识。 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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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销售的账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 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 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 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 笔长期无息贷款。从理论上计,企业对这种销售方式形成收确认应充分 考虑倾向时间价值,将总价款采用推算利率进行贴现,折现值在销售日 确认为收入。至于贴现利率的选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级的改造 公司改造的相似证券的现行利率,也可以是用于对证券的名义金额折现 为商品或劳务的贴现销价的利率。但从现实条件上讲,由于现值确定比 较复杂,其中包括诸多不确定性,如折现率、未来现金流量以及风险因 素等。这就说明,目前普遍使用现值计算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企业 可以按照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例如:某企业 1996年 7 月 1 日彩分期的收款方式销售日用商品一种,售价 1000000元,增值税率为 17%,实际成本为 600000元,合同约定款项分 5 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 款日期为当年 7 月 1 日,并在商品发出后先支付第一期货款。企业应作 如下分录:一、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二、每年 7 月 1 日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234000 贷:主营 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00三、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