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事业单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促进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保值增值。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金、股权投资和其他形式的资产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监管,确保资产安全。
第二章资产管理目标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资产的效益和利用率。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特性和使用情况制定资产管理目标,确保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三章资产管理责任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产管理工作,制定资产管理计划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履行资产管理职责,维护资产安全和健康运行。
第四章资产管理制度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购置、报废和处置制度,明确资产管理流程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清查和盘点制度,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并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
第五章资产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单位的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资产保护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资产保护工作,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防范和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能力,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机制。
第七章资产利用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合理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产处置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程序和责任人。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4.07•【字号】襄政办发〔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7〕15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4月7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组建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竞争力和产业发展带动力,推进市建投公司转型发展,组建国有资本运营集团,助力襄阳“提升首位度、打造增长极、争当排头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国企改革、国资监管、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土地储备供应管理、事业单位改革等一系列决策部署,加快市级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整合重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保障性、先导性作用,为推动襄阳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谋划,快速推进。
围绕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的总体目标,做好顶层设计,对国企国资整合划转工作一步到位,先划转后整合,理顺所有被整合的国资国企产权关系。
(二)规范有序,平稳过渡。
所涉及的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重组等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平稳有序推进。
(三)突出主业,做大做强。
围绕主业进行同质整合,剥离无效资产,做大优质资产,避免无序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集约化经营、专业化发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点击数:532 更新时间:2007-6-8 11:04:57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行政单位(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四)监管尚未与行政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四)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以襄阳市为例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建议以襄阳市为例陈池波杨长年梁天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襄阳市财政局湖北襄阳)摘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是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惯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还存在着经营管理动能不足、各自为政苦乐不均、资源配置功能不强、共享机制运行不畅、保值增值效率不高等诸多问题。
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资产一、襄阳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实践据统计,襄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中存在经营性资产的单位有156个,占单位总数的52%;经营性资产账面总价值23.36亿元,占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的15.33%,2017年合同金额7315.34万元,表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规模之大、分量之重及管理难度之高。
近年来,襄阳市以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为重点,以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作风建设为保障,夯基础、出效益,强管理、促廉政,富有成效地开展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实践与探索。
1.抓制度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先后制定出台了《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襄政办函﹝2018﹞55号)、《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襄财资发﹝2017﹞4号)、《襄阳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施细则》(襄财资发﹝2017﹞8号)等制度办法,进一步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出租出借的原则、方式、程序和职责权限,为统一、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2.抓清理核查,摸清资产家底每年开展上年度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报表编报工作,补充完整资产基础信息。
定期开展地方政府性债务投资项目资产清查登记、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经管资产报告及自然资源国有资产报告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事改企国有资产清查、划转工作,全方位、多角度开展资产清理核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准确。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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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5日国资事发〔1995〕31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行业总公司、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资事发〔1995〕17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抄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全国政协,高法院,高检院,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长春、哈尔滨、沈阳、广州、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社会团体。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精简版范本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引言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社会服务、公共管理和经济发展等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湖北省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推动经济的发展。
一、总则根据《国有资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实际情况,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权益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管理体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分为三层:省级管理机构、单位级管理机构和各行政事业单位。
1. 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政策、规划和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省级管理机构应对行政事业单位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国有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 单位级管理机构: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设立,负责具体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单位级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并定期向省级管理机构报告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3.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管理和经营活动。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级管理机构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的登记、折旧、评估、清查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国有资产管理原则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以下几项原则:1. 公平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公开透明,依法进行,不存在优亲厚友的问题。
2. 保值增值原则:国有资产的管理应力求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
3. 安全性原则:国有资产的安全性是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资产保护,避免国有资产的损失和浪费。
4. 效益优先原则:国有资产的经营活动应以实现经济效益为目标,优先考虑资产的投资回报率和效益水平。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襄政办发[2014]83号【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30【实施日期】2014.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4〕83号)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管理制度财政、国土资源及土地储备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决算草案。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全额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从地方国库中拨付。
二、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除国家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代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财政、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国土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划部门应及时将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情况通报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襄阳政办发〔2012〕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理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加强征收与使用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的有关规定,制订《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直各行政单位(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按“统一征收,统一合同,统一票据”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征收与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包括:(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二)经济实体上缴的收入。
经批准将闲置资产用来兴办宾馆、酒店、招待所、培训(艺术、会议)中心、商店等并取得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济实体上缴的利润、承包费、管理费等收入;(三)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四)利用政府无形资产或其他国有资产从事广告经营所取得的扣减成本、费用、税收后的净收入;(五)特许经营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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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经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健全和完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强
化国有资产监管,整合并优化政府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鄂行财资发〔〕6号)和《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襄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纳入占有、使用权登记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主要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动产,包括土地、房屋及附属物、构筑物等。
第三条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总体目标,就是要对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区别对待,非经营性资产与经营性资产区
别对待。
经过分类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行政运转提供物质保障,为事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严格按现有的资产配置标准,明确单位能够占有、使用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事业单位按现有的资产规模,在清理、登记的基础上,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由单位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有效凭证,应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
第五条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类管理的要求,在登记《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时,对经营性资产作单独登记说明。
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按市场化方式,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集中招标管理,资产收益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管理、单位使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颁发《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依法变更、注销国有资产占有使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申报登记主体,负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的申报、领用和日常使用管理等责任,并对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市审计、监察、法制、国土、房管、规划等职能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证》登记管理、产权界定、产权变更、资产处理、经营性资产收益使用,以及查处违纪违规行为等工作。
第二章占有、使用权登记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一)单位基本信息资料;
(二)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