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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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样表)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本表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

2.本表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

本表包括两个附表。

附表一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附表二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首次申报或变更申报时纳税人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后,本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无需纳税人手工填写,仅需签章确认。

申报土地数量大于10个(不含10)的纳税人,建议采用网络申报方式,并可选用本表的汇总版进行确认,完成申报。

后续申报,纳税人税源明细无变更的,税务机关提供免填单服务,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系统自动打印本表,纳税人签章确认即可完成申报。

3.纳税人识别号(必填):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4.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5.纳税人分类(必选):分为单位和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6.登记注册类型*:单位,根据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中登记的注册类型填写;纳税人是企业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填写。

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国有联营企业集体联营企业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其他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第一篇: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房产税税源(变更)登记表填报说明一、从事生产经营用的房产均应填写。

填写单位为:元、平方米。

二、信息填写要求:(一)登记类型:此次普查登记类型均为初始登记。

以后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的任何一项发生变动的,应在发生后的房产税下一个申报期内变更登记表,在变更登记框中划“√”,并填写变化后的项目及金额,没有变化的项目不用填写。

(二)自用房屋1.产权证书号:按房屋产权证书填写,要求填写完整,如“南房权字XXXXX号”,不能直接填写数字号码。

无产权证的,在此栏填“无”,并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如“已办未发”、“未办理”、“使用权”、“违建”等。

如有需向税务机关详细说明的事项,可另附资料说明。

2.房屋坐落:根据房屋权属证书的相应项目填写,没有证书的,按房屋实际坐落地填写。

3.房产原值: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填写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核算的自用(不含出租)房屋原价与地价的合计金额,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对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的房产,除在“房产原值”中“土地”栏填写外,还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地价金额。

4.免税原值:分为条例减免、政策减免。

条例减免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五条规定的减免。

政策减免是指根据《江苏省财产行为税减免操作规程》(苏地税规【2011】4号)规定的有关房产税的减免。

5.自用房产年应纳税额:填写按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年应纳税额=自用应税房产原值*70*1.2%。

(三)出租房屋1.产权证书号、房屋坐落:填写要求同上。

2.年租金收入:年租金收入是指租赁期内每张房产证出租房屋的年租金收入,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按实际租金作为年租金收入。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日期:年月日联系电话:单位:元、平方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填表说明1.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房产、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房产、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2.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房产、土地信息。

3.土地、房产名称:方便纳税人识别多宗土地、房产,如1号土地,东海中路土地、甲厂房等。

4.土地、房产坐落地址:土地、房产的详细坐落地址。

5.街道办事处(乡镇):土地、房产坐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

6.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类型:包括产权所有人、集体土地使用人(包括承租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7.权利人纳税识别码、权利人名称:纳税人类型不是产权所有人,应填写土地、房产的权利人纳税识别码和权利人名称。

8.土地用途:包括仓储、住宅、综合、其他、办公、商业、工业、房地产。

9.土地性质:包括国有、集体。

10.取得土地价格: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土地开发成本”。

11.土地总面积:指土地原始总面积,包括减免税面积。

12.初始取得时间:取得(购买、投资注入、自建使用、自建竣工验收)该土地、房产的时间。

13.有效期起:指纳税义务或应税信息发生的当月1日,初始取得土地、房产日期的次月1日。

14.有效期止:指应税信息的当前状态,不发生变化不需填写,当应税信息发生变化或纳税义务终止,填写变化或终止的当月月末。

15.土地等级:填写本区(市)的土地使用税等级。

市区一、二、三、四、五、六、七级土地,县级市一、二、三级,工矿区建制镇。

16.减免税类型:填写已在地税部门完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备案减免税项目,涉及到两个土地等级或两项减免税的,分别填写。

17.建筑面积:房屋的建筑面积,根据产权登记证书、购房合同等填写。

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

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

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第一篇:纳税人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_2767房土两税税源登记填表说明(纳税人)一、填写报送过程本次采集主要针对2011年8月31日时点纳税人房产、土地情况的采集。

(一)填写纳税人下载表格、采集软件,地址:地税网站—网上办税--资料下载--涉税软件下载--房土信息采集软件及表格。

软件下载后,采集软件集成在纳税人权益平台,解压NtdsQyptSetup.rar文件,纳税人用税务管理码和密码登陆纳税人权益平台填写,初始密码是1234,纳税人可以自行修改密码。

进入后,纳税人分别打开2011年度房产、土地税源登记表下面的四张表进行填写、保存、上传。

填写的顺序如下:1、房产坐落土地明细(附表一):明确地价。

2、房产税源登记表(主表):明确计税房产原值3、纳税人自有、出租、承租房产使用情况明细(附表二):将计税房产原值在自用、免税、出租之间进行分配并填写计税依据。

4、土地使用税源登记表。

纳税人在查看填表要点时可结合对照举例理解填写。

纳税人如涉及某一房产年内改变用途(如既前5月自用、后7月出租)以及年内新增房产的情况,请附列书面说明随纸质报送资料一起报给所辖分局管理部门,包括用途及用途的时间、新增房产的计税原值和月份。

(二)校验填写好后,进入房产税源登记表(主表)界面,点击“校验”,可对填写的四张表的表间关系进行逻辑核对,对不符合逻辑的系统会给出提示。

(三)电子报送和纸质报送校验通过的,进入房产税源登记表(主表)界面,点击“上传”可对四张表进行报送。

如校验不通过的,纳税人是无法上传的,这时请核对填写是否正确。

电子报送成功的报表,打印盖章后报所辖分局管理部门。

(四)报送错误修正 1、10月31日前,纳税人报送后发现填写错误的,可在修改后重新报送,系统以纳税人最后一次报送的表格为准。

2、10月31日后,请与所辖分局管理科联系。

二、纳税人填表要点(一)纳税人填写采集表格,均从明细项目开始填写。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明细表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明细表

1、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产、土地用于出租的,不填写此表。 2、“出租方证件号码”:出租人为个人的,填写身份证号码;出租人为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3、生产经营单位的房产是承租经营的,“土地面积”一栏不用填写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税源调查明细表 表1
自有自用 序号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 纳税人编码 房产原值 房产建 年应纳 土地 年应纳土 出租人名称 筑面积 房产税 面积 地使用税 承租经营 其他情况说明 出租人纳 出租人证 房产建筑 年租金 土地面积 税人编码 件号码 面积 单位:元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样板)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及填表说明 (样板)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样板)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1.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有条件的地区,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系统将上期申报的信息推送给纳税人。

税源数据基础较好或已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地区,可直接将数据导入纳税申报系统并推送给纳税人进行确认。

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3.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土地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4.对于填写中所涉及的数据项目,有土地证件的,依据证件记载的内容填写,没有土地证件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必填):纳税人为非自然人的,应按照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赋予的编码填写。

纳税人为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号码填写。

6.纳税人名称(必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应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自然人的,应按照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上标注的姓名填写。

7.土地编码:纳税人不必填写。

由税务机关的管理系统赋予编号,以识别。

8.地号:土地证件记载的地号。

9.土地使用权证号:有土地证件者必填。

填写土地证件载明的证件编号。

10.土地性质(必选):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选项为国有、集体。

11.土地取得方式(必选):根据土地的取得方式选择,分为:划拨、出让、租赁和其他。

12.土地用途(必选):分为工业、商业、居住、综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用地和其他,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不同用途的土地应当分别填表。

13.土地坐落地址(必填):应当填写详细地址,具体为:××省××市××县(区)××街道 + 详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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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总体情况说明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均需填报《房产税税源情况登记表》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情况登记表》。

每个登记表按照纳税人对房屋(土地)的拥有和使用情况分为自用、出租、无偿使用和承租四种情况,纳税人需按照自己生产经营房屋(土地)的权属关系对应各项目详细填写。

其中“自用情况”为利用自有房屋(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情况;“出租情况”指将自有房屋(土地)有偿出租他人使用的情况;“无偿使用”情况指纳税人无偿(无租)使用他人房产(土地)的情况;“承租情况”指有偿租赁他人房产(土地)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况。

自用(出租)房屋、土地数量较多,超过本表栏目的,仅填写“小计”、“合计”栏,但须根据本表所列项目单独附表登记房屋、土地明细。

二、分项说明
1、登记类型:凡初次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含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在初始登记框中划“√”;办理初始登记后,凡对本表所涉及项目的变动情况进行登记的,在变更登记框中划“√”
2、房屋(土地)坐落地:此栏目分两个子栏目。

其中“行政区域”一栏中,填写房屋坐落行政区域,市内四区按照“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填写,县市区按照各自行政区域填写,例如金州区、普兰店市等等。

“详细地址”一栏中,纳税人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地址进行填写,具体到门牌号。

填写格式××区(市)××路(街)××单元××号
3、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上注明的编号进行填写,未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土地)权属未明确的,应注明。

4、房屋原值:按照现行房产(城市房地产)税有关规定应计入财务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的房屋原价(含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

对未办理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其原值为房屋预算价值。

5、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等规定属于免税房屋的房屋原值。

6、应税原值:应税房屋原值=房屋原值-可扣除的免税房产原值
7、自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8、承租单位(个人)名称:按照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填写房屋(土地)承租方的全称。

9、年租金收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年租金金额。

出租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实际约定租金金额填写。

10、房产部门核定租金收入:纳税人在大连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中心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表》中“年评估租金”的填写金额。

11、出租(承租)期限起止时间:合同规定的租赁时间,格式为××××年×月至××××年×月
12、出租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租金收入×1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单位和个人出租的房产按自用房屋年应纳房产税计算公式计算缴纳房产税)。

13、是否代缴纳房产税:无偿使用他人房产,若实际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则在“是”前画“√”,否则在“否”前画“√”。

14、无偿使用情况年应纳房产税:年应纳房产税=应税原值×70%×1.2%
15、房屋所有权(拥有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拥有房屋产权(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的全称。

即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注明的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

16、房屋(土地使用权)出租单位(个人)情况:出租方为单位的,应填写出租方的单位名称、纳税代码、联系电话;出租方为个人的,应填写出租方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17、土地等级: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大政发[2007]74号)明确的土地等级进行填写。

纳税人具体土地等级请参考《大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与税额标准对照表》进行填写。

18、实际拥有土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证列明的土地面积进行填写,未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以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填写。

19、免税面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辽宁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政策规定属于免税土地的面积。

20、自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无偿提供他人使用面积
21、无偿使用情况应税土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实际拥有土地面积-免税面积
22、适用税额:按照土地等级填写适用税额
23、应纳税额=应税面积×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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