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

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是怎么确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现代社会生活中已经有很多朋友对于工程纠纷越来越熟悉,但是还有大部分朋友对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是陌生的,但是,了解工程纠纷的管辖法院对于工程纠纷的处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我们都应当重视这一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下列几种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级别管辖的确定,在我国立法上主要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2、我国级别管辖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级别管辖的重点在于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三是级别越低的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大,级别越高的法院管辖的地域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量越小。
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该类管辖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起诉应到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出。
2、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以下几种:(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级别管辖

什么是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时的分工和权限。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级别管辖规定

级别管辖规定级别管辖规定是一种组织管理的制度,用于确定每个级别在组织中的职权范围和职责。
它对组织的顺利运行和内部协调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级别管辖规定的例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级别划分、职权范围、责任和职责、管理和协调。
一、级别划分1. 高级管理层(如总经理、董事长、首席执行官等):对整个组织的战略规划和决策负责,对各部门和员工进行管理和指导。
2. 中层管理层(如部门经理、总监等):负责实施高级管理层的决策,管理和监督各部门的运营和绩效。
3. 基层管理层(如主管、班组长等):负责管理和指导具体的团队或工作班组,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日常事务的处理。
4. 员工:执行各级管理层的指令,完成分配的任务,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二、职权范围1. 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组织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计划,确定重要决策和政策,管理组织的资源和预算。
2. 中层管理层:负责实施战略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和部门预算,监督部门运营和绩效,解决困难和问题。
3. 基层管理层:负责安排和指导团队或班组的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培训和评估员工绩效。
4. 员工:执行上级领导的指令,完成分配的任务,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三、责任和职责1. 高级管理层:对组织整体的运营和绩效负责,确保组织达到预期的目标和业绩。
2. 中层管理层:对部门或团队的运营和绩效负责,确保部门或团队达到预期的目标和业绩。
3. 基层管理层:对班组或团队的工作和绩效负责,确保班组或团队达到预期的目标和业绩。
4. 员工:按照职责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积极参与团队合作,提高个人工作能力和绩效。
四、管理和协调1. 高级管理层:负责整体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和支持中层和基层管理层的工作。
2. 中层管理层:负责部门或团队的管理和协调,与其他部门或团队进行沟通和合作。
3. 基层管理层:负责班组或团队的管理和协调,协调团队成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和日常事务。
4. 员工:积极参与团队合作,与同事之间进行良好的协作与沟通,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When enthusiasm becomes a habit, there is no place for fear and worry.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一)级别管辖。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各级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等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故而这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职权,为了防止官官相护,我国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各行政机关职能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的规定,受理案件,并且监督案件处罚的实施。
一、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级别是如何规定的?(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
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因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管辖权问题发生争议时,由有权机关以决定的方式指定某个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管辖、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1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这里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就是有权进行指定的机关,它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一级行政机关。
因为指定管辖实质上是行政机关依行政领导权所做出的一种决定,在两个涉及管辖争议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同属于一个行政机关时,由该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指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当两个行政机关的上一级领导不是同一行政机关时,上一级行政机关显然无权对此作出决定,就必须由对两个行政机关都有行政领导权的行政机关做出决定,这也就是“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职能管辖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各自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所作的分工。
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

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我国法律对案件的管辖规定是⽐较多的,对案件的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依据案件的影响程度,实⾏的管辖⼀般是级别管辖,那么各级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是怎样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各级⼈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向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民法院审理。
3、外国⼈犯罪的刑事案件。
(三)⾼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刑事案件。
(四)最⾼⼈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刑事案件。
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上级⼈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民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通知同级⼈民检察院。
基层⼈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期徒刑、死刑的第⼀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五⽇以前书⾯请求移送。
中级⼈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内作出决定。
中级⼈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通知同级⼈民检察院。
基层⼈民法院接到上级⼈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民检察院和当事⼈,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民检察院。
⼆、级别管辖的转移变通如何规定上级⼈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刑事案件;下级⼈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复杂需要由上级⼈民法院审判的第⼀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民法院审判。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指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依据。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案件性质案件性质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依据。
不同性质的案件适用不同的级别管辖规定。
例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涉及较大范围的民事纠纷、商事纠纷等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诉讼标的额诉讼标的额是指当事人在案件中所涉及的争议金额。
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的案件,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的管辖范围如下: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并不是唯一的级别管辖依据。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案件性质较为复杂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即使诉讼标的额较低,也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案件复杂程度案件复杂程度是确定级别管辖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案件复杂程度包括案件事实的复杂程度、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的争议程度等因素。
一般来说,案件复杂程度越高,其级别管辖也就越高。
例如,涉及重大利益、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可能由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四、地域因素地域因素也是确定级别管辖的考虑因素之一。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涉及特定行业的纠纷、涉外案件等,可能需要根据地域因素进行特别规定。
例如,涉及涉外因素的案件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其他特殊规定除了上述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可以影响级别管辖的确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

⼭东省⾼级⼈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有哪些⼀、第⼀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国内民事案件;2.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中级⼈民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1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7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2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基层⼈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分别在其所属中级⼈民法院管辖争议⾦额最低限额以下的国内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法院受理以财产为内容的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国内民事案件,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第⼀审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级⼈民法院1.受理争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2.受理争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中级⼈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济南、青岛受理争议⾦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2.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受理争议⾦额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3.德州、聊城、泰安、济宁、枣庄、菏泽、临沂、⽇照、莱芜、东营、滨州、铁路受理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的国内经济纠纷案件,争议⾦额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的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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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的范围有哪些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法院,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一、基层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
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
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
件。
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
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
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