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与劳乃宣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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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

修律大臣---沈家本摘要:沈家本(1840—1913年),字子淳,别号寄簃,汉族,吴兴(今浙江湖州)人。

清光绪年间进士,早年入仕,历任天津知府、刑部左侍郎、法部右侍郎、修订法律大臣、资政院副总裁等职。

任职刑部其间,广泛收集我国古代法律史料,并作了系统整理和考订;后奉命主持修订法律,改良清代律制,先后主持修订《大清律例》、《大清现行刑律》;与此同时,参考泰西刑法,制订《大清新刑律草案》。

使得中国绵延几千年的旧刑法体制有了改良;而他主持制定的民法和商法草案,虽未得到实施,却给中华法系以强烈震动,中华法系以此为标志终结,近代中国法制历史从此掀开第一页。

关键词:修律;沈家本;法律思想沈家本之父为官近二十年,在刑部为吏十二年,浓家本五岁就随父进京,并一直随父辗转任所,对刑部事务及官场深浅耳濡目染、别有优势;于律学入门较早,禀承父业,学有精深,“学术禀承有自”(《春星草堂集·徐兆丰跋》),家学渊源深厚。

沈家本喜治目录学,家富藏书。

“枕碧楼”是他著述、藏书之所。

晚年有诗曰:“与世无争许自由,蠖居安稳阅春秋,小楼得书数千卷,闲里光阴相对酬”其藏书先后达五万余卷。

辑有《枕碧楼丛书》12种。

又曾多为藏书家所编书目写序跋,先后写有《天一阁书目跋》、《天一阁见存书目跋》、《天禄琳琅书目跋》、《书四库全书提要政书类后》等,著《古书目四种》、《续汉书志注所引书目》、《三国志注所引书目》、《世说注所引书目》、《文选李善注所引书目》等,这些专科书目对古典目录学的研究留下了颇有价值的资料。

著有《古今官名异同考》、《读史琐言》、《史记琐言》、《寄簃文存》、《枕碧楼偶存稿》、《历代刑法考》、《律目考》、《历代刑官考》、《刑志总考》等30余种。

一、沈家本的人生经历1840 年,沈家本出身官宦之家,五岁起就跟随其父奔波于任所。

1864年,二十四岁即被补入刑部,从此与律例之务和律例之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尽管沈家本仍以求取功名为首务,对进刑部不以为意,而且功名之路一波三折,二十多年后才考取进士;人虽在刑部,主要心思却在律学。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分为两种情况 , 一种是 轻微 的人 格变 动。轻微 的人格 变动 , 是指 自由人与奴隶在变动之后仍未失原先的身份 ; 而重 大的 人格变动则是指在 自由人 与奴 隶之 间的身份 流转 。当时具 有人 的资格 的只有 自由人 , 奴隶是不 具有人 的资格 的 , 仅被 视为财产而 已。既然是财 产 , 么就 可 以 自由买卖 , 那 自由买 卖本身及在交易过程 中的差等之义 , 则表彰了一种不平 等的
沈家本的人格平等观及 其在清末修律中的尴尬
向 达 ( 陕西 理工学 院 经济 与法学 学 院 , 陕西 汉 中 730 ) 200
[ 摘 要 】 沈 家本是 清朝廷 中少有的具有一定 西方近现代资产 阶级 法律 理念 的法学 家, 强调 尊重人 格 , 他 主张平等 , 并
以此为原则对 清朝 的法律 实行 改造。这种具 有近现代 资产 阶级 性质 的法律 理念 , 清末修律 中遭到 了以劳乃 宣为首 的保 守 在
沈 家 本 的人 格 观
在西方 的现代法 律话 语中 , 有一句很重要的话 , 法律 即“ 面前人人平 等 ” 。细究 之 , 至少 可 以挖掘 出三种 基 本涵 义。

是人格 的平等 ; 二是 法律适用 人人平 等 ; 是立法 上的平 三 则在于人 格上的平等 , 即对人之 资格 的确认 。这是平等原则 在现代 法律中得以贯彻的基础。
人格 翻译成 “ 及格 ” 和成丁 。“ 人格 ” 一词 , 正式 出现 , 是在沈 家本的文章中。在 《 禁革 买 卖 人 口变通 旧例 议》中 , 他说 :
平的统治秩序 。正 如美 国 著名 法学 家 E・ 登海 默 所说 : 博
“ 斯 多葛学 派) 立 了一种 以人人平 等原 则及 自然法 的普 ( 创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

浅谈沈家本的立法思想[摘要]沈家本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并领衔修律之举,开创了中国法律近代化。

他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对旧律有着深厚的感情与洞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主张先德后刑,反对不教而杀;同时主张引进西法,谋求与西法的融合。

他不拘泥于古法,不鄙薄古法,取古法之意,采西法精华,谋求中西法的融合,是他整个立法思想的要旨所在。

沈家本作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开创者,在法典结构上打破了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结构,在法律范畴体系上大量引入不曾有过的概念,使两千多年的以封建法制为核心的中华法系开始瓦解,并且其中的很多概念和原则至今仍为我国所沿用。

[关键词]沈家本;古法;西法;近代化一、引言自鸦片战争爆发至八国联军侵华,中国传统社会危机与机遇并存,死亡与新生相伴,历史发生千古未有的巨大变化。

法律变革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再次被提上改革的日程。

慈禧太后下令变法,规定除三纲五常以外,取外国之长,补中国之短。

于是清朝统治者频繁地进行立法和修律活动。

修律中产生了礼法两派的论战,其中尤其是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的法律思想,对中国近代化法律思想及其制度的产生发生了深刻的影响。

二、沈家本及其法律思想分析尽管生逢乱世,屡经变故,沈家本依然受到了良好的国家教育,自科举步入仕途,先后做地方知府、刑部侍郎、修律大臣、法部侍郎、资政院副总裁,长期与法律打交道,有丰富的司法立法经验,另一方面,又刻苦读书,勤奋写作,学通古今,博贯中西,对中国法律尤其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有着全面而精深的研究。

特别是他人生最后十年,领衔修律之举,结束了数千年的中国传统法律史,开辟了法律近代化的新时代,历史选择了他,为中国法律历史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杨鸿烈评价:”沈氏是深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

”这可谓客观公允之论。

中国法律近代化是中国也是世界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非一人之力,一人之智,但仅就个人作用来看,功居第一者非沈家本莫属。

清末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

清末礼法之争作者:王姝苏顾盈颖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4期1902年至1911年,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清政府进行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修律活动。

围绕着修律指导思想的确立问题,出现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首的礼教派(又称家族主义派、国情派)和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又称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从1906年至1911年,双方产生了继春秋战国争论之后,中国法律思想领域的第二次大规模争论,史称“礼法之争”。

最终,《刑事民事诉讼法》未予公布即废,而《大清新刑律》未及资政院全部议完即由清王朝上谕颁布。

清末修律的动议20世纪初,清政府内外交困。

一方面,采取“以华治华”的帝国主义列强要求清政府进行改革;另一方面,义和团运动与八国联军侵华导致了十分严重的政治危机。

慈禧臭名昭著的“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论调和丧权辱国的《辛丑条约》,激起了很大民愤,为了挽救危局,慈禧只好暂时抛掉“祖制”,宣布实行“新政”。

光绪二十六年(1900),仓皇西逃的慈禧以光绪的名义发布诏书,极言变法之必要,痛斥戊戌变法之荒谬。

光绪二十八年,法律改革被正式列入议事日程。

二月初二,清政府下诏命令出使各国大臣搜集各国法律,以资修律时参考;同时命令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列者,报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始编纂”。

根据这道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和张之洞保举沈家本和伍廷芳主持修律。

光绪三十年法律馆开馆,沈家本、伍廷芳、俞廉三、莫瑞等任修律大臣主持修律。

修律大臣们认为,中西的刑制和罪名有着很大差别,但总体而言,中国的刑罚比西方的更为严厉。

正因为这样,外国旅居中国的人以此为借口,不愿受中国法律的约束。

修律大臣随即指出了三种最重之刑: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

他们称这三种刑法不变通废除,指望别人受我法律约束,无异南辕北辙。

由于当时清政府最关心的就是收回领事裁判权,所以提议很快得到认可:今后凡是死罪,到斩决为止,凌迟、枭首、戮尸三项永远删除……缘坐各条除知情者治罪外,其余均予宽容;刺字等项永远删除。

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精选

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精选

中国十大法治人物精选1、皋陶(约公元前2280年-约公元前2170年)被奉为中国司法鼻祖,曾经被舜任命为掌管刑法的“理官”,以正直闻名天下。

皋陶的主要功绩有制定刑法和教育,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

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

皋陶的“五刑”早于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三四百年。

2、邓析(公元前545年—公元前501年)邓析反对“礼治”,主张“事断于法”,欲改旧制,并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是为“竹刑”,被国家采用。

他是我国第一个私家法典草案的起草人,第一位“律师”,也是第一个因讲求法律逻辑而牺牲的人。

3、管仲(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姬姓,管氏,名夷吾,字仲,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哲学家,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法”的概念,被誉为“法家先驱”。

管仲提出“夫法法则治,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治国使众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

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

”等法治思想,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

4、子产(?一公元前522年)姬姓,公孙氏,名侨,字子产,又字子美。

出身于郑国贵族,春秋时期著名政治家、思想家。

子产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将郑国的法律条文(“刑书”)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

这是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刑书的公布象征着“编户齐民”法律的诞生,不论在法制史上还是在社会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5、李悝(公元前455年一公元前395年)魏国安邑人。

战国时期的政治改革家。

法家重要代表人物。

曾任魏文侯相,主持变法。

李悝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巩固封建法权。

秦律即从《法经》,脱胎而成,汉律又承袭秦律,故《法经》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古代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典。

6、刘颂(?—300年)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明确提出“罪刑法定”。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

清末“礼法之争”的评价与启示作者:吴志辉来源:《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在晚清修律过程中,礼教派和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的出台而展开的激烈争论,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和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是中西法文化从冲突、对立走向初步整合、融合的必然产物。

礼法之争的法理问题,即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传统法与近代法的矛盾,成为后人继续思考与探索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礼法之争” 沈家本张之洞纲常礼教近代西方刑法清末“礼法之争”是指发生在晚清修律过程中,围绕沈家本制定、伍廷芳执笔的《大清新刑律草案》,清廷形成了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首的法理派长达数年的激烈争论,历史上称为“礼法之争”。

双方争论的核心是新刑律的指导思想是传统礼教还是近代西方刑法理论。

坚持传统礼教的称礼教派,又称礼派、礼治派、家族主义派、国情派;采用西方刑法理论的叫法理派,亦称法派、法治派、国家主义派、反国情派。

“礼法之争”实质上反映了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文化的矛盾冲突。

实际上无论是礼教派还是法理派,都未能科学地协调西法和国情的关系。

清末“礼法之争”距今已一个多世纪,但双方争论的主题却历久弥新,传统法与现代法、法律的国际化与本土化、法律移植与本土资源的矛盾与冲突依然是今天中国法治建设继续思考和亟待解决的课题。

因此回顾和反思“礼法之争”,对两派之观点进行反思和评价,对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无启示意义。

“礼法之争”的过程围绕清末修律产生的“礼法之争”的范围极其广泛,包括修律之目标、立法之宗旨、法律之原理、罪名之废立、罚则之轻重等。

其中最重大、最关键的论题是礼教存废以及礼法关系问题。

礼法之争的具体内容和重点则随草案制定、修改、审核及议决过程而变化,其过程和争论焦点如下:沈家本与张之洞的论争。

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参酌各国法律之旨”,改革原有的诉讼审判方式,拟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这是一部迥异于传统诉讼审判原则和制度的新型诉讼法典。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淸新刑律》、《大清刑事诉讼法》 、《大清民事诉讼法》 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其核心则是一方要维护封建宗法制, 一方则要引入君主立宪制。
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家“以法治国”的理论与近代以来的法治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家“法治”与专制相联,现代法治与民主相联
何为法治,简单的说就是依法办事,依法治国。就是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有法可依,并且严格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谁违反了法律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近代以来的法治认为“主权在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现,是与民主紧密相联的。法家的以法治国主要成就在于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了贵族平民在法律上的平等。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等思想都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法家的“法治”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本质是人治和专制,皇帝言出法随,言出法废,皇帝就是法,是以君主专制独裁为主的中央集权,法律的权柄完全操持在君主手中,是君主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与手段,是以惩罚为核心,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皇权和统治人民。
3、严惩官吏渎职与贪赃犯罪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脏专章,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 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为了重惩贪官污吏,设六脏罪,并将六赃绘成图,标于律首,以示其重。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中国法律思想史复习资料不党父兄、不偏富贵:这是春秋战国时期墨家学派的思想命题。

墨家反对儒家的宗法制和礼治。

表现为用人上反对任人唯亲,主张任人唯贤。

该命题是反对以父兄为党,以富贵为偏,对儒家“亲亲”、“尊尊”给予了彻底否定。

原心论罪:是指在审理案件中,要根据犯罪者的动机来酌定刑罚。

只要有动机、不管是否已经作出了行为,都要加以惩罚;如果没有犯罪动机,即使有犯罪行为,也应当从轻发落。

“原心论罪”实际上是一种动机论,着重行为者的动机而不是效果。

它是西汉时期董仲舒的司法主张,有“本其事”的一面,但因过于强调“原心论罪”,对司法实践的指导有一定弊端,容易导致执法者主观定罪,徇情枉法。

“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这是近代资产阶级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思想命题。

梁启超借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创造了他自已的“三权分立”说,即由国会行使立法权、由国务大臣行使行政权、由独立审判厅行使司法权。

他把统一“三权”的统治权称为“体”,“体”是不可分的。

国会、国务大臣、独立审判厅分别行使的三权,是“用”,“用”可分。

用君主的统治权来统一“三权”,这就是梁启超的“三权之体皆莞于君主”。

嫡长继承制: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为嫡长子。

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学校议政:是黄宗羲提出的思想命题。

他认为,学校不仅仅应该是“养士”(即培养官吏)的场所,同时也应成为“治天下之具”,即反映民意,决定政策,监督行政的机关。

这可说是近代议会政治的雏形。

《仁学》:是谭嗣同的代表作。

书中猛烈地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和纲常名教,提出了“冲决一场封建网罗”的口号,表达了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的向往,标志着他从扬“中学”到扬“西学”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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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

一、背景

二、指导思想
三、主要内容

沈家本
沈家本法律思想
“会通中西”

1、重视法理学 2、修律应“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3、民主主义法律思想 4、仿效资产阶级三权分立,主张司法独立
礼 法 之 争
“沈派”与张之洞之争
v s
沈家本
法理派
张之洞
礼教派


vs


1、必须先有实体 法,然后才能有诉 讼法

1、解除内忧外患,拯 救国家危亡,当然就 推崇西方法制 2、保护人民的生命 财产安全,维护人民 的人身自由。

杨度与劳乃宣之争
v s
杨度
法理派
劳乃宣
礼教派

国家主义
vs

家族主义
2.宣扬“亲亲”、 “尊尊”、“男女 有别”、“尊卑有 序”等纲常伦理
1、诉讼与审判互 为表里,二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立 统一,相辅相成
2、个人财产不受 侵犯


“沈派”与劳乃宣之争
v s
沈家本
法理派
劳乃宣
礼教派


vs


1、以农桑立国重视 家法的中国,断然不 可采用以工商立国的 欧美商法。 2、法律不可不变, 又不可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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