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内阁制和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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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党与英国政党的区别

美国政党与英国政党的区别

美国政党与英国政党的区别。

1美国政党的产生是与总统的竞选相联系的,也是为总统竞选服务的,同时,它的发展也是同选举权的扩大紧密相连的。

可以说,美国总统的竞选造就了美国的政党,美国选举权的扩大,则推动了美国政党的发展。

共和党和民主党完全控制着美国的政治进程。

大约2/3的美国人认为自己不是共和党人就是民主党人,甚至那些正式宣称自己是无党派者也都有党派倾向,并表现出相当高的党派忠诚。

自从1828年和1854年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成立,至今美国的政治舞台上基本上就是这两个政党轮流执政。

由于美国的选举人团的选举制度,也在客观上抑制了第三党的出现。

2美国政党的内部组织十分松散,在党内团结上表现出相当低的水平,没有严格遵守的一套思想体系或政策目标,党内权力结构分散。

是不是一个党的党员,完全取决于个人的信仰。

加入和退出全凭个人意愿,没有任何手续,所以也没有党的纪律的约束。

在美国的政治传统中,是先有州权,然后才有联邦权力的。

在美国形成了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大于联邦权力状况,各个州有自己的法律,自己选择怎样推选其选举人的制度,政府的领导人由各州人民自己选举,实行高度自治。

与此相适应,在社会中则存在着崇尚个人自由的风尚。

他们既然反对中央集权的联邦政府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以及人民权利的侵犯,当然也不会去追求一个集权式的政党的组织形式,即使他们有时为此要付出较高的社会组织成本。

从美国政党的产生和发展来看,是与总统选举分不开的。

这使得美国的政治是“以候选人为中心”,而不是“以政党为中心”。

与许多国家的政党不同,美国政党中产生参加总统选举的候选人不是由该政党组织控制的,也不是仅仅由该党党员投票决定的,而是由选民最终决定谁将获得共和党和民主党的提名,尤其是在总统候选人的初选中,更是如此。

3政党之争存在于联邦和州一级的政治机构中,在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中,政党的色彩比较淡漠。

美国的政党是应总统选举的需要而产生的。

随着选举的扩大,需要有一种组织将分散于全国各地的选民组织动员起来,政党的作用随之也扩大了。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比较英国与美国政治制度的异同。

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有许多异同之处,下面是对它们的比较:1.君主立宪制vs. 总统制:英国采用的是君主立宪制,国家元首是君主(现为女王),而政府首脑是首相。

君主主要是象征性的角色,没有实际的行政权力。

美国则采用总统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同为总统,总统既具有象征职能又拥有实际行政权力。

2.内阁制度vs. 分立和平衡:英国的政府是基于内阁制度运作的,内阁成员由选举产生,负责行政事务。

而美国采用分立和平衡的原则,将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分散到三个独立的分支机构(行政部门、国会和最高法院),互相制衡。

3.立法机构:英国的立法机构是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上议院(伯爵院)由继承或任命产生,下议院由选举产生。

美国的立法机构是国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参议院和众议院。

参议院每个州有两个代表,众议院的人数则根据州人口多少而确定。

4.宪法法律地位: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传统法律和惯例。

美国拥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并赋予了公民基本权利和制度机制。

5.地方自治:英国地方自治程度较高,设有苏格兰议会、威尔士国民议会和北爱尔兰议会,负责各自地区的特定事务。

美国的地方自治程度也相当高,各州有较大的权力范围,可以制定和执行特定的法律和政策。

6.法院系统: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体系,法官依据先例进行判决,法官的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美国则采用的是法定法体系,法官依据法典和宪法等的规定进行判决,重视宪法解释和个案裁判。

7.选举制度:英国的选举制度采用的是相对多数制和议会制,以普选方式选举国会议员。

美国的选举制度则采用的是简单多数制和独立选区制,以选举人团制度选举总统,并采取单一选区多议席制选举国会议员。

总体而言,英国和美国的政治制度在君主制与总统制、内阁制与分立和平衡、立法机构、宪法地位、地方自治、法院系统和选举制度等方面有明显不同。

这些差异反映了两国的历史传统、制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的不同。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了解英国、美国、法国等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谈谈它们各自的特点。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资本主义国家,但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一些不同的特点:1.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君主立宪制: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女王(国王)是国家元首,但她的权力是象征性的,实际政府首脑是首相。

•两院制:英国的议会由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伯爵院)和下议院(普通人院)。

议会在立法和监督政府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内阁制:英国的政府基于内阁制度,内阁成员由首相任命,并对行政事务负责。

•具有传统法律和习惯的宪法:英国没有正式的成文宪法,宪法权威主要来源于习惯法和先例法。

2.美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总统制:美国是一个总统制国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拥有行政权力。

•三权分立:美国政府采用三权分立的原则,行政权由总统领导,立法权属于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权归最高法院。

•联邦制:美国是一个联邦制国家,将权力分散到中央政府和各州政府,在特定事务上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宪法的权威:美国有一部成文宪法,被视为国家最高法律,规定了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

3.法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半总统制:法国是一个半总统制国家,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外交事务和国防,而政府首脑是总理,负责内政。

•单院制:法国的议会由国民议会(下议院)和参议院组成,但国民议会在立法和决策上起主导作用。

•中央集权:法国的政治体系相对较集中化,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有较大的控制权。

•宪政传统:法国政治体系承袭了法国宪政传统,法律和法典对法国政治体系有重要影响。

总体而言,英国、美国和法国的政治制度都具有资本主义国家的一些共同特点,如法治原则、选举制度和民主原则。

但由于历史、法律和政治文化的差异,它们在君主制或总统制、立法体系、权力分配和地方自治等方面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

总统制与内阁制区别摘要: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一、总统制政府与内阁制政府比较总统制与内阁制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立法和行政之间的关系上,也就是立法功能和行政功能在制度上相互独立的程度。

总统制是一种以总统为政府首脑又是国家元首的政权组织形式。

18世纪末始于美国。

在总统制下:1、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与权力的相互制衡,立法、行政、司法部门相互独立。

2、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

总统掌握国家最高行政权,直接任命并领导政府。

政府不由议会中多数党组成,而由在大选中获胜的总统组成,它不对议会负责,只对总统负责,并服从总统决策。

3、议会只是最高立法机关,总统的行政权只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议会只能对总统提出弹劾,但无权罢免,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总统和他的部长辞职,也无权解散政府。

总统不对议会负责,也无权解散议会,但对议会通过的法案可以行使否决权。

4、政府与国会是完全分离的,国会议员不能同时兼任政府职务,政府成员不能出席国会的会议,也不能在国会中提出自己的议案。

5、由于总统所属的政党在议会中可能是少数党,因此,不是以多数党和少数党来区分执政党和反对党,而是哪个党占有总统职位,哪个党就是执政党。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是半总统制共和政体,它在政府制度上既具有总统制特点,又具有内阁制特点,是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政府制度。

20世纪以来,实行半总统制的国家有7个:魏玛共和国(1919-1923)、芬兰(1919年以后)、奥地利(1929年以后)、爱尔兰(1937年以后)、冰岛(1945年以后)、法国(1962年以后)和葡萄牙(1976年以后)。

这7个国家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

奥地利、爱尔兰、冰岛的总统虽然也由普选产生,宪法也赋予他们很大的权力,但他们从未行使过这些权力。

英美政治比较

英美政治比较

英美政治比较英美两国在政治方面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之处。

下面是一些读者需了解的知识。

(1)政体英国的政体为议会制君主立宪制。

国王(女王)是国家元首但无实权,真正的实权在内阁。

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

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美国的政体为总统制民主共和制。

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三军。

总统要向议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议会。

对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可行使否决权。

议会分参众两院,掌握立法权,不过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

联邦法院负责司法权。

(2)国王与总统英国国王(King/Queen)为世袭国家元首,美国总统则定期由选民选举产生。

英国国王由法律所赋予的形式上的职权有:任免内阁首相、大臣、高级法官和各属地的总督;召集、终止议会的会议和解散议会;加封贵族和颁授荣誉;批准和公布法律;统帅军队;对外宣战和媾和等等。

但由于王权受宪法限制,这一切实际上多数属礼仪性质的权力,实权已让给内阁和议会。

美国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掌握行政实权;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向国会报告工作,但无权解散国会,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

因此美国的总统有职有权。

(3)大选英美大选(general election)有所不同。

美国大选常称“总统选举”(presidential election),包括联邦、州和地方政府的选举;英国大选即选举下院议员的议会选举。

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总统选举与国会议员的选举虽有联系,但基本上是两回事。

如民主党在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席位均占多数,是多数党,但总统很可能是共和党人,因为选民不愿意将总统职位和国会控制权都交给一个党,而使总统和国会失去制衡。

英国实行的是议会制,其大选事实上是英国议会选举,哪个党在下院获得多数议席,就成为执政党,英王便任命执政党领袖(the Leader)为首相。

也就是说,英国行政领导人的选定与立法选举是一回事,议会中的多数党一定是执政党。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总统制和内阁制的比较

简要比较总统制和内阁制的异同(一)政府产生的方式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其政府首脑一般是多数党的领袖担任,其内阁成员由首相提出并任命。

实行总统制的国家,总统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总统挑选政府人员,由参议院批准。

(二)政府与议会的政党关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首相既然是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因此,执政党的政策总是得到本党议员的支持。

在美国,总统所领导的党不一定在参众两院中成为多数党。

(三)政府对议会的责任不同采用内阁制的国家,内阁掌握行政大权,制定一切内外政策并向议会负责,它有责任答复议员的咨询,解释政府的政策。

而采用总统制的国家,政府便不对议会负责,只对选民负责。

在美国,国会和政府彼此分立,各有宪法规定的任期,各司其职。

总统只对选民负责,但选民不能罢免总统。

国会无权将总统免职,除非众议院因总统犯罪而对他提出弹幼,并经参议院审判定罪。

(四)议会有无不信任投票权不同在内阁制下,议会对于政府有不信任投票权。

在英国,如果反对党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并且获得通过,政府必须下台。

在总统制的国家,议会除拥有弹劫权外,不能以不信任案的方式迫使总统辞职。

弹幼是对总统违法犯罪的审查和追究,并不涉及政府政策的正确与否。

它和内阁制的国家由于议会对政府执行的政策不满而提出不信任投票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五)有无解散议会权力不同在内阁制下,内阁可以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大选。

作为在议会通过不信任案时而同议会相对抗的手段,执政党可以在它认为有利的时机宣布实行大选,从而使在野党处于不利的地位。

在总统制下,总统没有这个权力。

(六)元首发布命令是否必须副署不同在英国,国家元首虚有其位,他在履行宪法规定的职责时,必须有首相或部长、大臣副署,才能有法律效力。

在美国,总统发布命令不必经过副署,总统的决定由总统自己负责。

(七)政府决定政策的方式不同在内阁制下,政府决策由内阁会议决定。

在英国,重大政策问题一般都是由内阁会议讨论,首相主持内阁会议,并对讨论作总结发言,他的总结发言就是最后的决策。

英美两国行政首脑之比较

英美两国行政首脑之比较

英美两国行政首脑之比较摘要:英国的议会内阁制与美国的总统共和制是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两种典型表现形式,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效仿。

两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受分权学说的深刻影响:在英国,真正掌握行政权的是首相,在美国则是总统。

本文即对首相及总统的各个方面进行比较,以期对两国的政治制度有更深刻的理解。

关键词:首相总统职权办事机构正文部分:一、宏观之比较:首相和总统的设立与地位英国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逐渐形成了议会内阁制政体。

在这种政体形式下,英国的行政权逐步从国王和枢密院转移到内阁和首相手里。

英国的内阁产生于18世纪初,由枢密院外交委员会演变而来。

起初国王出席内阁会议,后来至乔治一世和二世时国王就不再出席内阁会议。

一般认为,自1721年英王乔治一世不再出席并主持内阁会议,而由第一财政大臣沃尔波主持内阁会议之后,即产生了一位主持内阁会议的第一部长即首相。

首相名称第一次见之于官方文件是1878年。

1902年以后形成了首相一职只能由议会下院议员担任的宪法惯例,1905年英王正式给首相以委任状。

1937年《国王的大臣法》规定了首相的工资和津贴,这就从法律上确认了首相职位的存在,但对首相的权能则始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而仅依据宪法惯例来行使。

早在1783年皮特曾说过:“枢密院中应当有一位属于首领地位的大臣,权力最大又独得国王信任。

他的权力别人既不可分享,也不能竞争,这就是通常称作首相的人。

”①到了现代,皮特的这一政治设想变成了现实:首相成了内阁的中心。

②甚至有人认为,现代的英国首相是“英国体制的拱顶石”,是“无冕之王”,“首相政府”代替了“内阁政府”。

这样的判断主要基于以下①《世界政府辞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620页。

②【英】约翰·格林伍德等:《英国行政管理》,第77页。

事实:首相是一身而三任的人物——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党魁。

在这样的三重身份下,首相拥有了大部分法律所没有正式规定的巨大的职能和权力。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西方政府制度的异同通常可以把西方国家的政府制度分为总统制政府、内阁制政府和委员会制政府三种类型。

美国、法国和一些拉丁美洲国家采用总统制多数欧洲国家采用内阁制。

瑞士采用委员会制。

(一)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西方主要国家政府制度”是指美国的总统制政府制度和英国的内阁制政府制度。

由于两种政府制度都是为资产阶级统治服务的因此它们有诸多相同之处1,遵循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美国人在争取独立和制定宪法的过程中接受并发挥了法国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形成了美国式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以及相应的政府制度。

它统摄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两个层面。

纵向分权即为联邦政府与各州之间的权力划分这就是联邦制。

横向分权即为联邦政府的权力分立美国宪法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将它们授予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分别行使相互独立相互平衡但在行使权力时又相互依赖相互重叠。

在英国虽然实行君主立宪制政体议会在形式上处于主导地位但在权力结构及其运行机制的构建方面与美国一样遵循分立与平衡的原则。

2.实行资产阶级政党政治。

无论是在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下还是在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下政府都由在议会选举或大选中获胜的政党(即执政党)出来组阁当选的总统和首相一般都要任命本党政治家为内阁成员(人们称英国的内阁制为“政党内阁制”)。

所以政府实际上是由执政党把持的政府。

执政党通过掌管政府就能在内政外交各方面推行本党的政策和主张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所代表的阶级、阶层和集团服务这也可说是现代资产阶级政党政治的核心内容。

总统和首相都拥有巨大的权力。

这首先表现为二者都拥有控制议会的权力。

他们既可以通过议会中的本党党员提出法律议案和预算案又可以根据宪法行使国情咨文权还可以运用否决权干预议会的立法活动。

其次总统和首相都拥有任免内阁成员并左右内阁的巨大权力。

在美国总统制政府制度下阁员的去留完全由总统一人决定在英国内阁制政府制度下首相所提出的每一项重大政策、所采取的每一个重要步骤阁员只能表示赞同进行诠释否则就要被解职或者自动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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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比较分析
顺德一中高中部政治科组周南蓝
《高中实验教材选修3》的专题二、专题三涉及英国内阁制与美国总统制的比较。

在教学中,我通过查找资料,对二者的比较形成了以下几点认识,与各位同行交流。

一、混合权力和三权分立:制度间配套运行比较
1.内阁制与立宪君主制——总统制与单一行政首脑制。

内阁制的英国,国家元首与政府首脑相分离。

国家元首由世袭的君主担任。

国王不掌握实权,对外代表国家,具有政治象征意义,其最突出的贡献是调解政府与议会的冲突,缓解不稳定的政局。

首相是政府首脑,有权组织内阁、主持内阁会议、任免内阁与政府的重要官员。

美国实行单一行政首脑制,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既充当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又拥有一系列的具体行政权力。

2.与不同的选举制度配合。

英国全民性选举只有下议院议员的选举。

在特殊情况下,内阁的重要政策或重要议案得不到下议院多数的支持,而内阁又不愿总辞职,首相就会通过提请国王宣布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

三权分立的美国,国会和政府的权力都直接来源于选民,选举制度比较复杂。

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产生,众议院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举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

3.与不同的政党制度配合。

英国的一党或多数党联盟只要在议会选举中获得简单多数的胜利,就获
得了组阁的权力,获胜的政党领袖担任首相,内阁成员绝大多数来自本党。

内阁必须为获得下议院的信任和支持才能维持政策纲领的实行。

这样就有了英国政党内部组织结构的制度化:首先,建立了党魁制度。

英国两党的领袖在野时,是下议院反对党的领袖,执政时通常就是内阁首相,负责政党内外政策的制定和政党领导人员的任免。

其次,创建了督导制度。

督导员主要是作为本党的参谋部和情报部,经常向本党领袖汇报工作和情况。

美国的政党最重要的事件就是本党的候选人在总统选举中获胜,由总统组织政府,掌握行政大权。

这种政党参政方式决定了美国的政党大多组织松散、纪律松懈。

凡是在选举中投票支持某个党的选民就算是该党党员。

投票时本党的党员也可以投票支持另一个党的候选人,没有任何纪律约束。

二、历史积淀与精心设计:确立历程比较
英国内阁的前身最早可追溯到诺曼底公爵时的御前会议,这个机构在亨利七世时发展成枢密院。

枢密院是中世纪英国最重要的政府机构,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突出地位。

都铎王朝时期,枢密院规模扩大。

为保证中央政府的工作效率,国王任命若干要员组成枢密院常设核心会议以及常设委员会。

枢密院委员会的出现为内阁的萌芽提供了条件。

内阁就萌芽于非正式的、完全依附于国王的外交委员会。

查理二世时,外交委员会成为中央政府的核心机构。

国王秘密召集会议,内情不为外界所知,因此当时被称作密室会议或内阁。

随着君主立宪制的建立,内阁的各常设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初步具备了近代政府各部的基本职能和特征。

乔治一世继承王位后,不再出席和主持内阁会议,而是指定一名大臣即后来的首相主持。

1721年,沃尔波被
重新任命为财政大臣,并主持内阁会议,他在任长达21年,为内阁制的初步形成奠定了基础。

1742年,沃尔波因提出的议案遭到议会的多次否决而被迫辞职。

沃尔波的辞职开创了内阁首相在失去下院多数支持时应当辞职的先例。

内阁全体阁员对政府事务集体负责并与首相在政治上共进退,最早出现于佩勒姆领导内阁时期。

19世纪初,内阁日益成为一个独立于王权之外、主管行政决策的权力实体。

这一时期,内阁与下院多数党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决定内阁去留的实际权力转移到下院手中。

1784年,小皮特开创先例,内阁在失去议会多数支持时可以不辞职而解散议会,实行新的大选,直接把决定权交给选民。

1832年议会改革是确保内阁制确立的关键。

这次改革之后,王权削弱,首相和内阁需从下院多数党中挑选,并依靠其多数优势以保证执政党政策和法令的执行。

随着议会内外政党组织的发展和政党制度的形成,首相的失败就意味着整个执政党的失败,所有阁员和首相一道辞职。

阁员与首相共进退的内阁制得以确立。

从内阁制漫长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英国议会内阁制形成的特点:内阁制的形成就是围绕内阁、国王与议会的关系变化进行的权力分配和转移的过程。

随着权力由国王手中转移到下议院,内阁也由对国王负责转为对下议院负责。

这个过程间接反映了国王与议会的斗争;内阁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源于几位重要大臣开创先例的做法,并且为后人所继承。

美国的总统制是一种全新的政府体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

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者们在分歧和争论中选择了他们认为最利于保障民主且适合自己国家的总统制。

制宪会议曾提出了三种方案:方案一,设置一个隶属于
立法机关的“州际会议”,立法机关为全国最高权力部门,“州际会议”是一个执行机构。

方案二,设置一个独立的行政机构,与立法机关分权并相互制约。

方案三,麦迪逊提出的“弗吉尼亚”方案。

该方案介于第一和第二方案之间。

它既主张一个强有力的行政机构,又主张由国会选举产生。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五个问题上:行政机构首脑由几个人组成,总统如何产生,总统的任期和能否连任,建立一种“强”总统制还是“弱”总统制,总统能否被罢免。

在妥协和商议中达成一致意见:总统不仅是政府首脑也是国家元首;他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有一定任期;他的权力由宪法授予,对人民和宪法负责;总统与立法机关分权又制约;总统可以被立法机关弹劾。

总统制的创建源于三权分立原则的确立。

当时,州政府实行立法机关居权力主导地位的分权体制,不受其它两个部门制约造成立法机关的专权。

制宪会议在设计中央政府的权力分配时,严格保证行政部门政治独立性,并使之与立法机关相互制约。

三、妥协与自由:政治文化比较
英国是一个极其尊重传统和秩序的国家。

在许多制度的建立和形成过程中,惯例和先例总是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作为一个理性思想成熟的民主国家,其在选择政治制度和变革过程中,始终以怀疑的态度面对新制度,倾向于维持已有的秩序,即使改变也是适度的。

但如果这种新的变革被证明是可行的,那么它同样会受到支持和维护。

内阁制的形成就是在君主制的框架内,通过漫长的权力转移,将原来的制度由实变虚的过程。

美国是一个移民社会,是开放的。

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带来了不同的文化。

不同的文化背景的人们承认与尊重各自的习惯与文化。

人们习惯与具
有不同文化的人一起生活。

从侧面反映出美国的多元主义的文化。

文化的多样性发展出的宽容的精神。

美国人虔诚地追求自由。

自由是美国民主的鲜明旗帜,正是这种几乎不顾一切的追求造就了美国总统制。

制度的设计以自由为目标,不以牺牲自由而换取效率。

美国在政府的设计上体现出对政府不信任,将政府看作不可缺少的祸害,对政府权力的形式设置重重障碍,有意制造多个权力中心,相互制衡。

不追求最好的政府,而是以防止最恶的政府为目标。

参考文献:(1)阎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2)曹沛霖:《比较政府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3)杨云、修海涛:《世界近代史纲要》,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7年版。

(4)张金鹏:《英美现代化研究》,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

(5)[美]罗威尔:《英国政府》,秋水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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