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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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人民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

人民代表是怎么选举产生的根据宪法规定,中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普通劳动者、农村牧区的牧民、少数民族等,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社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我国长期实践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步完善。

人民代表由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中国公民在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上都有权选举自己的国家政权机关负责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最高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其下基层代表选举产生,其名额由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自治州分别确定,但最多不得超过10个;地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名额由县(市)、不设区的市(州)以上城市和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所辖的数量3倍以上的部分以及较大乡镇和人口较多的城市郊区至少应有1个;地县级市辖区和民族乡选出的代表不得少于3名。

每一选区都应当有代表若干人至十五人。

一、投票选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并填写好选票,写完后立即交工作人员收回。

投票必须要在选民登记后三个月内进行,以保证选民投票的真实可靠。

投票开始后要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投票选举工作。

投票站应该设有固定场所举行投票。

投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将选票收回,发给不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

选举结果要在五日内公布,并告知选民和被选举人。

1、选举人和计票人选举人是选民,是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主体,由选民选出的代表候选人。

选举人的名额不得少于两名。

选举人的得票数应当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

选民的选举人名单应当张榜公布。

选民必须要亲自到选区选举委员会或者是指定的大会选举机构报名参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经其授权主持召开的人民代表会议确认其资格。

计票人是对人民代表进行选举的负责人。

2、登记和选民登记选民登记是保证选举工作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选举前,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选民在参加选民登记的时候,要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选民登记是选民之间进行的一种比较正式的法律关系的书面文件。

选民在参加人民代表的选举时,应当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由人民代表审查其身份条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21.03.1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章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第四章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调查委员会第七章发言和表决第八章公布第九章附则第一条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会议的举行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委员长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历届全国人大召开时间及历史意义简介

历届全国人大召开时间及历史意义简介
6.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1983年6月。这次大会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明确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经济改革。
7.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1988年3月。这次大会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历届全国人大召开时间及历史意义简介
历届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于中国政治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将以历届全国人大召开的时间及其历史意义进行简要介绍。
1.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1949年9月15日。这次大会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宣告了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这次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重要法律文件,奠定了新中国的基本制度框架。
10.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2003年3月。这次大会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制建设。
1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2008年3月。这次大会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次重要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1954年9月15日。这次大会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次全国性选举,代表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大会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选举产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总理等重要职位。
3.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于1964年9月的北京。这次大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一次重要政治会议。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修正案,巩固了毛泽东思想在国家权力机关中的地位。

选举法(2015年修正)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选举制度,是伴随着现代民主概念而出现的。

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在国家的整个民主政治制度中,都居于基础而且首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更是代表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先进性。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

欢迎阅读!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程序全国的人大代表,实行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即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举单位,按选举单位提名确定候选人,然后由选举单位的会议代表投票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香港、澳门回归以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根据全国人大制定的选举办法,选举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军区、中央军委机关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另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12%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分配方案,我国55个少数民族,应选代表360人左右。

少数民族代表名额,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直接分配到各选举单位,由各级选举单位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法律案和各项议案,讨论和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并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下列职权:(1)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及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权力。

全国人代会选举流程

全国人代会选举流程

全国人代会选举流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是中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在全国人大的选举中,由于涉及到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选举,因此选举流程非常严格和规范。

下面就是全国人大的选举流程。

一、选举程序
1.提名候选人: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自荐。

提名的候选人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条件。

2.初步筛选:由选举工作委员会对提名的候选人进行初步筛选,确定候选人的名单。

初步筛选的标准包括: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条件,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有能力和经验,有代表群众的基础。

3.公示名单:选举工作委员会在适当的报刊、电视、广播和互联网上公示初步筛选出的候选人名单,并接受社会各界对候选人的投诉和建议。

4.再次筛选:选举工作委员会对公示期间发现的问题候选人进行再次筛选,确定最终的候选人名单。

5.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在选举会议上进行投票选举。

选举结果由选举工作委员会公布。

二、选举原则
1.依法选举:选举必须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符合法律程序,保证选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2.民主选举:选举要充分发扬民主原则,充分尊重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选举中发扬民主、提高民主水平的原则。

3.代表性原则:选举要充分保证代表的代表性,选出有群众基础、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的代表。

4.竞争原则:选举中要充分体现竞争原则,保证选举公正、公开、公正,使竞争的候选人有平等的机会。

以上就是全国人大的选举流程及选举原则,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选举,其选举程序和原则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986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12.02【实施日期】1986.12.02【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五章附则第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除行使本法规定的职权外,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各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应当有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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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
办法
【法规类别】人大议事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83.06.07
【实施日期】1983.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表决和通过议案办法
(1983年6月7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
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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