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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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

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

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

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

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

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

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

第二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

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

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

第三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 ,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

第四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

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流程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流程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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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用药安全,防止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涉及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剂、回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我院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遵循“严格管理、确保安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采购与验收第四条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品种、规格、标准,并具备合法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采购二类精神药品时,需向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单位采购,并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须由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日期等逐项核对,确保药品质量合格。

第七条验收不合格的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储存与保管第八条二类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的药品库房或专柜,加锁保管,确保安全。

第九条药品库房应具备防潮、防虫、防鼠、防霉等条件,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养护人员应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药品出库时,应做好出库记录,确保账物相符。

第四章使用与调剂第十二条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须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第十三条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书写规范,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

第十四条药师在调剂二类精神药品时,应仔细核对处方,确保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特殊情况需延长用药天数的,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我院设立二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定期对二类精神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停职等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我院药剂科负责解释。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第一节 :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二、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专锁;对进出专柜第二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统一登记;三、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的专用处方;四、药房在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该核对姓名、性别、年龄和临床诊断;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每天交接班,并逐日登记消耗数;五、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需要特殊延长的,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并报医务科,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调配;六、药剂科要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进行检查;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医生进行培训;第二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制度一、根据临床医疗工作需要,根据实际库存作出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的详细计划,在计划时,应保持合理库存;二、根据采购计划,药库派专人送于中心药房,中心药房在接收到第二类精神药品立即逐一清点至最小包装;数量准确无误后将信息反馈至药库;第三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保管制度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药房带锁的保险柜里,实行双人管理 , 药库应装有铁门、防盗及报警装置,保安员每天要进行巡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二、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后应及时登记 ,药房保持合理的库存三、科室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专锁管理及交接班制度;第四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制度一、执业医师经过相关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 , 由医院医务科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获得处方权后,方可在本院内为患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应将签名留样留存药房备查;二、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医师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用量不得超过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之中的规定;三、医院为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存档;四、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五、医院购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只限于本医院内临床使用;第五节 :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报废、销毁制度一、过期失效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废必须申请报中心医务科,经过批准后 ,在科主任、医务科监督下进行销毁;二、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应逐一登记品名、规格、批号、用效期、报废数量,报废日期,报废后药房、医务科应做好相应的记录;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销毁 : 保管满二年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经报院领导批准后,在医务科派员监督下进行销毁;。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曲阜盛德医院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为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合理使用,杜绝滥用,防止意外发生及流入其他非法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以及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目前就开具苯二氮卓类药品规定如下:1、首先对适应开具此药品的来诊者要求提供身份证、应当进行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登记,给予30天调整时间,8月26日起,不带身份证的来诊者,不予开具苯二氮卓类精神药品,请门诊医师做好解释工作.2、苯二氮卓类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分裂症、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延长到一个月量药品说明书剂量范围,但不得超出.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3、为病人开具苯二氮卓类精神药品时每次拿药最多不能超过100片.开具二类精神药物注射剂型时,只能开具一日用量.4、严禁冒名、借用他人挂号户名、搭车开药.工作人员如有违反规定,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5、药房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保管,合理应用,杜绝滥用.药房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应设专柜储存,并建立专用账册,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有效期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6、对违反规定滥用苯二氮卓类精神药品者,药房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时报告.药剂人员在调配苯二氮卓类精神药品时,要严格审查处方,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拒绝调配.7、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目前我院苯二氮卓类精神药品目录:1、西泮类:奥沙西泮、劳拉西泮、氯硝西泮、氯硝西泮注射液、地西泮注射液等.2、阿普唑仑、艾司唑仑等.3、佐匹克隆2013年版目录将佐匹克隆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十、本规定于2018年8月1日起执行.曲阜盛德医院2018年08月1日。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篇)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可以治疗或改善精神疾病,并具有一定的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药品。

第三条精神药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守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信息公开的要求。

第四条对精神药品的管理要求高于一般药品,要加强监督,防止依赖性和滥用风险的发生,以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第五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有关精神药品的管理政策、标准和措施。

第二章管理分类和范围第六条基于药物化学、药理学和临床应用的特点,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分为以下五大类:(一)镇静安眠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焦虑、失眠等精神疾病,如苯二氮䓬类药物、非苯二氮䓬类药物等;(二)抗抑郁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抑郁症和情绪障碍,如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等;(三)抗精神病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如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典型抗精神病药物等;(四)中枢神经兴奋剂类药品:主要用于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嗜睡症等疾病,如哌甲酯、麻黄素等;(五)其他精神药品:包括治疗癫痫、帕金森病、焦虑症等疾病的药物。

第七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出口、临床使用等环节。

第三章生产和质量控制第八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辅料、包装材料、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并进行合理的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条生产企业应保持生产记录和质量文件的完整性,确保药品的质量控制可追溯。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必须对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和使用。

第四章销售和配送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销售质量管理规范。

二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二类精神药品操作规程

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标准操作规程总则一、目的为规范我院医疗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使用各环节的操作流程,保证用药安全,制订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全院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的各个部门。

三、处方权与调剂权管理(一)执业医师取得处方权后,可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二)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师在取得处方调剂资格后,可在本机构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

(三)取得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执业医师或药师,应在本机构医务部门和药学部门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

(四)对于新取得处方权或调剂资格的医师或药师,医疗机构应及时变更、调整到处方权与调剂权名单中。

(五)医疗机构要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

四、名词解释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本规程所述第二类精神药品,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采购药师: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库管药师:负责本机构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入出库、储存、保管、发放等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专管药师:药房配备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部门第二类精神药品领取、验收、储存、保管、统计、管理及处方、账册销毁等工作,要求业务熟悉,人员设置相对稳定。

调剂药师:获得药品处方调剂资格,为患者调剂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专管护士:门诊、急诊、病区、麻醉科、手术室等部门专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护士。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管理。

2. 安全第一: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误用。

3.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药品质量。

4. 专人负责: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销毁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购进管理(1)采购部门应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采购计划应以医院实际需求为基准,保持合理库存。

2. 验收管理(1)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2)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相关资料。

3. 储存管理(1)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储存标志。

(2)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质量要求,防止过期变质。

4. 使用管理(1)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2)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5. 盘点管理(1)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2)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

6. 培训管理(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能力。

(2)加强对处方医生、药剂人员、护理人员等人员的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意识。

四、监督检查1. 医院领导应定期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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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购进管理
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
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
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三、贮存管理
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
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
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
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
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
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

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
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

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
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

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
应当拒绝调配。

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
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
录硝西泮(录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
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
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
磷酸可待因糖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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