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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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要在库房基数范围内,每月根据临床使用量,制定采购计划,报由药剂科主任及院长同意后,采购人员上报采购平台,由平台指定配送公司配送。

二、购买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自行提货且付款要采取银行转帐方式。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是货到即验,入库验收有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员签字。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严加管理,单独保管,专柜加锁。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六、执业医师经本院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

执业医师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可在本院内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七、除确需长期使用的癌症及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第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本院内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制剂每张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必须由处方医师注明理由,并在数量旁签名或加盖签章;原则上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保存两年备查。

八、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专册登记。

专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病历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编号、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

二类精神药品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专册保存期限 3 年备查。

九、一旦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有质量问题、不良反应、失盗要立即报告院领导。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强化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药品的购、存、销行为,确保依法经营,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品种是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经营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第三条公司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定点门店经营制度,定点门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予以注明。

未经定点的门店不得向配送中心请货,配送中心不得发货。

第四条公司对其所属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门店,应当严格执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

定点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配送中心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第五条天天好诊所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使用专用处方,加盖“天天好诊所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专用章”。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处方右上角标注“精二”。

第六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公司应当层层落实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设施、储存条件和安全管理设施,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和储存。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应当熟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以及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和直接业务人员,应当相对稳定,没有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或者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并每年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条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应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采购部索取相关证明资料,质量管理部负责审核二类精神药品和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购销第二类精神药品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对购进的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实行逐一验收,专帐记录。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6篇)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6篇)

二类精神药品购进管理制度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

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____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

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____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

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

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

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

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

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

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

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

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

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

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

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依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

三、职责分工1. 医院药剂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销毁等管理工作。

2. 医院医务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3. 医院护理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护理、配药、发药等工作。

4. 医院保卫科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采购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 购进计划应以我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3. 采购人员应详细记录采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等信息。

五、验收管理1. 验收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

2. 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并报告药剂科负责人。

3. 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

六、储存管理1.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 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

3. 药剂人员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七、使用管理1. 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进行处方登记。

4.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七常用量。

八、销毁管理1. 对过期、损坏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及时申请销毁。

2. 销毁时,应由药剂科负责人组织,并有保卫科人员在场监督。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5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单位应按照精神药品购用计划,向指定的精神药品经营单位购用。

医疗单位购买的精神药品只准在本单位使用,不得转售。

第三条、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

除特殊需要外,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

遇特殊情况:如癫痫、精神病等,需要长期服用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二类精神药品口服剂型的门诊处方用量,可延长至三十日常用量。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二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使用二类精神药品,须开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处方应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

签写开方医师姓名,配方实行双人核对,配方和核对人必须签名。

对不符合规定的精神药品处方,药剂人员应拒绝调配。

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第五条、二类精神药品要单独存放,库存或备用的二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清点,保持帐物相符。

破损、缺少应书面报告药剂科主任,经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处理。

第六条、各病区及手术室应根据医疗实际需要,申报备用二类精神药品,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数量,上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小组批准,到住院药房办理相关手续备案,由住院药房发给备用量。

并建立二类精神药品备用基数管理台帐。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需要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由各科室到指定部门领用,并指定专职人员妥善保管。

二类精神药品凭医嘱单每日发一日用量,出院带药及特殊情况凭医嘱单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领药。

第八条、在使用二类精神药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应及时向药剂科反馈,并及时处理。

如发生失窃情况应及时向院长及保卫科及卫生行政部门汇报。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2)是指对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管理,将其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和监管要求。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五篇)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规章制度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

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

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

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

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

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

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

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

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

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

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

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

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

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规范二类精神药品的进销存及使用管理,保证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一、购进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购进必须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购进计划应以本院使用需要为基准,以销定购。

二、验收管理1、验收二类精神药品应当验到最小包装单位,验收时必须双人签字,发现质量问题或破损、短少,验收人员有权拒收,同时必须向药剂科负责人报告。

2、验收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办理转账登记.三、贮存管理1、二类精神药品的贮存保管必须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贮存标志。

2、药品养护人员要做好在库养护工作,防止过期变质,并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登记停用。

并经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3、药剂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药实行每日统计用量,专册登记,做到账物相符。

四、使用管理1、开具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获得处方权的医生,且必须使用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2、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医师、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发药人员药进行处方登记.3、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超过7日用量,对某些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应至少保存2年.3、二类精神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部使用,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一次用量,空安瓿瓶实行回收。

4、一个病人或家属每天只能配药一次.5、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精神药品。

6、对违反规定滥用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剂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对不合规定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附:二类精神药品包括以下品种地西泮针(安定针)地西泮片(安定片)錄硝西泮(錄硝安定片)艾司坐仑片咪唑安定针咪唑坦片苯巴比妥针(鲁米那针)苯巴比妥片磷酸可待因糖浆。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医院第二类精神药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非法流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实施严格管理。

2. 安全第一:确保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安全,防止滥用和误用。

3. 规范操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药品质量。

4. 专人负责:设立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调配、销毁等工作。

三、管理制度1. 购进管理(1)采购部门应向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合法或指定的经营单位采购。

(2)采购计划应以医院实际需求为基准,保持合理库存。

2. 验收管理(1)验收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定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到最小包装单位。

(2)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登记相关资料。

3. 储存管理(1)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加锁,具有防盗设施,并有明显的储存标志。

(2)储存环境应满足药品质量要求,防止过期变质。

4. 使用管理(1)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医生必须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

(2)处方要求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前记应写明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开具日期、病情及诊断,正文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调配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必须严格核对用法用量,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不得大于一周常用量,注射剂一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

5. 盘点管理(1)定期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2)对过期、损坏的药品要及时申请销毁,保证使用药品质量完好。

6. 培训管理(1)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培训,提高医务人员对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能力。

(2)加强对处方医生、药剂人员、护理人员等人员的培训,提高药品管理意识。

四、监督检查1. 医院领导应定期检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医院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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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保障合法、安全流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90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精神依赖
性的药品;按其使人体产生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一类精神药品和二类精神药品。

本制度所称的第二类精神药品系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联合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中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品种。

二、职责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指定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和安全管理
(三)质管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和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和规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负责审定第二类精神药品供应商及销售客户的经营资格,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数据的网络报送工作。

(四)储运部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保证账货卡一致。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管理:
(一)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药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

审核供应商的合法资格及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

(二)由专人负责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工作。

(三)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合法票据,系统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采购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采购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等的复印件。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管理
(一)对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收货与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收货管理制度》、《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三)购进和退回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开箱验收至最小包装。

(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必须标明规定的标识。

(四)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员在计算机上双人确认,生成《第二类精神药品验收记录》,记录要求内容完整。

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五)验收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五、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养护管理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必须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储存管理制度》。

第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库储存,双人双锁保管,专用帐册记录,实行专人管理,帐册的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养护工作,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养护管理制度》,药品养护人员对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养护检查时必须有专职保管员在场。

(三)保管员每月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盘点,与帐本、信息化管理系统库存数据进行核对,如有不符,必须核实原因,需要调整的必须相关岗位人员向质管部申请,审核通过后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修改。

六、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出库和运输管理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公司制定的《药品出库管理制度》;(三)第二类精神药品出库时,应严格实行双人发货、双人复核制度,发货和出库复核应依据出库凭证所列项目与实物逐项核对至最小包装,检查包装并做好产品出库复核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本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由运输员和销售员共同负责保管,采用密闭货车运输、双人押运、将车门锁严、中途不停车、车不离人,严禁二类精神药品在车内夜间存放,保证药品运输途中安全。

运输时车厢密闭加锁,防止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三)货送到购货方储存地点,并现场由双人点验签字盖章确认,运输员将确认后的回执联带回交结算员存档。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
(一)第二类精神药品可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他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医疗机构。

(二)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时应当核实企业或单位资质文件、采购人员身份证明,无误后方可销售。

(三)销售药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计算机系统生成销售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对销售票据和销售记录妥善保管,销售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销售进口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向客户提供符合规定的、加盖了本公司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准许证》、《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复印件。

八、退货
(一)一般不退货,确需退货的严格执行《药品退货管理制度》,由分管销售副总经理签字方可退货。

(二)计算机系统生成专门的退货记录,退货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根据验收结论,合格的进入合格品区,不合格的进入不合格品区存放。

九、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
(一)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可按本公司制定的《不合格药品管理操作规程》办理并记录。

(二)销毁不合格第二类精神药品时,须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其派人现场监督销毁。

并做好销毁记录,记录保存期限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三)对销毁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及时登记入帐,并通过网络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购销一律禁止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货款必须收至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十一、安全管理
(一)储运部必须把第二类精神药品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执行特药管理交接班制度和记录,严禁无关人员在库区逗留,遇有紧急情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一级负责人报告。

(二)储运部须经常检查维护特药库防盗、防火和报警装置,确保设备运行状况良好。

(三)发现第二类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公司保安部门24小时值班巡查,值班时应注意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公司领导。

十二、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供、购货方建立供方档案、购方档案,仔细核实企业和人员的资质;同时对所经营的品种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十三、第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员、销售员、采购员、质管员等每年必须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

十四、严格执行公司的《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每月对特殊药品保管有关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十五、每年检查和考核安全经营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根据现行法规及经营实际做及时的修订,及时对缺陷项目进行整改。

十六、对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网络信息化管理,每月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送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信息,及时将本月购进、销售、库存、报损情况进行上报。

十七、所经营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不良反应,按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上报。

十八、凡违反本安全管理制度规定的,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
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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