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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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五专”管理制度与程序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要求,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一、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到人。

采购、验收、入库、保管人员必须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门诊药房、住院药房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具有药学专业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人员负责。

相关临床科室配备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成立精麻药品管理小组,科室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储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入库验收应当采用专册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和保管人员签字等。

三、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账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领用人,做到账、物、批号相符。

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为红底黑字,右上角分别标注“麻”、“精一”,处方使用时由具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字迹清晰,临床诊断填写完整,医师签全名,调配人、复核人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医务人员不得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方使用麻醉药品。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五、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疾病名称、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处方医师、处方日期、发药人、复核人等。

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的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防止滥用、误用和流失。

第三条医院成立麻醉药品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麻醉药品的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管理小组由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科主任担任组长。

第四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下设麻醉药品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办公室设在药剂科,设专人负责。

第五条麻醉药品使用实行“五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二、采购与储存第六条麻醉药品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确保药品质量。

采购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防止药品流失。

第七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应按照药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

储存过程中应定期检查,防止药品过期、变质。

第八条麻醉药品的储存地点应设专人管理,实行双锁制度,确保药品安全。

三、调配与使用第九条麻醉药品的调配应严格按照处方进行,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调配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调配时间等。

第十条麻醉药品的使用应遵循医嘱,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使用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床号、诊断、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用法、用量、使用时间等。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的处方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执业医师开具,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登记。

处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麻醉药品管理小组应定期对麻醉药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医务科、药剂科、护理部等部门应加强对麻醉药品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麻醉药品管理小组。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为满足医疗需要,安全使用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特制定本规定。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一、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并指定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医疗机构要把麻醉药品和第一精神药品管理列入本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实行“五专”管理。

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损残、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

三、医疗管理部分负责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处方权审批及签名备案工作,组织全院医、药、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本院各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管理情况,并记录汇总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四、护理部分负责临床科室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督促临床科室使用过的麻醉药品、第一肉体药品安瓿、废贴的回收,对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使用登记必须及时、准确。

5、药品管理部分负责全院麻醉药品和肉体药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调配及专用处方考核和管理工作,配合医疗管理部分组织相关法律律例、专业知识1培训考试工作。

六、保卫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保管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夜间医院值班巡视和保卫,处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事件(报残损、丢失、被盗等)。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一、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管理规定》制定麻醉药品、第一类肉体药品专项搜检制度。

二、院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医学、药学、护理、保卫等部分定期参加专项搜检工作,并做好搜检记录。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调剂、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三、组织机构1. 成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医疗、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2. 设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

部门负责人由具有丰富药品管理经验的专业人员担任。

3. 临床科室设立药品管理员,负责本科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保管和使用工作。

四、采购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执行,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

2. 采购过程中,药学部门应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医院管理制度进行审核,确保采购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合法、合规。

3.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采购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汇总归档。

五、储存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储存在专用药品库房,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通风等设施。

2.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按照药品储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

3. 药品库房管理人员应定期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盘点,确保药品数量与记录相符。

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储存记录应详细、准确,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汇总归档。

六、使用管理1.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相关规定执行,由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

2. 药师在调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应严格核对患者信息、处方内容和药品规格、数量,确保准确无误。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管理机构和职责1、医院成立主管院长负责、医务、护理、药剂、保卫等部门组成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药剂科负责。

2、每年至少一次对医护、药学人员进行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对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建立管理档案,内容包括考核成绩、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质控记录。

3、每季度由药剂科和保卫部门联合做—次专项检查,做好记录,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和隐患。

第二条麻醉、第—类精神药品的采购l、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由药剂科技规定采购,合理库存。

2、医院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资格申请:应填写“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办理印鉴卡,批准后由市卫生局发给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印鉴卡”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应重新申请。

3、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类精神药品。

4、购买麻醉、精神药品付款应山财务科采取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第三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运输1、购买麻醉、第—类精神药品,采购员报计划给指定的医药公司,该公司按规定送到医院。

2、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而公司无人送药,应由二人同去公司取药,搭乘专用车辆,防止被盗。

第四条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验收1、购入的麻醉、第—类精神药品,药库必须马上由二人当场开封检查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

验收后填写验收登记表,内容应包括:日期、发票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双签名,并在专用帐册上登记入库。

2、数量不符、字迹不清、破损药品不得入库,应由验收清点的二人登记并报告科主任,再报单位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医院作为一个重要的医疗机构,其内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方面,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特殊属性使其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需要严格管理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另一方面,这些药品的管理规范也是医院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建立健全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对于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疗质量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麻醉药品管理制度1. 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医院麻醉科负责对麻醉药品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麻醉科的主任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临床经验,对麻醉药品的管理负有全面责任。

此外,麻醉科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麻醉药品管理员,负责具体的麻醉药品的采购、存储、配发和使用等工作。

2. 麻醉药品的采购和存储医院应当建立严格的麻醉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可控。

在执行麻醉药品的采购流程时,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审核和监督,避免出现假冒伪劣药品等问题。

麻醉药品的存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麻醉药品的配发和使用医院麻醉药品的配发应当实行台帐管理,确保药品的配发和使用记录真实可查。

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确保用药安全。

同时,医院应当建立麻醉药品使用的追溯制度,对用药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1.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类和登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医院应当对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确保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符合规范。

医院应当建立完善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台帐,对药品的进出、存储和使用进行记录和监控。

2.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管理医院应当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和处方符合医疗需要和法律规定。

在用药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合理开具处方并进行必要的监测。

3. 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监测和评估医院应当建立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制度,对药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一、背景和目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麻醉、镇痛、催眠、抗焦虑、抗抑郁等作用的药品,它们在医疗、科研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然而,由于这类药品具有成瘾性、滥用潜力和危害性,需要严格管理以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保障公众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合法、合理、安全使用,防止滥用和非法交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二、管理制度1. 许可和登记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

2. 处方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生开具,并按照规定的剂量、用途和使用时间进行使用。

处方应当留存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3. 储存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或者专用保险柜中,实行双人管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泄漏等措施。

4. 使用管理制度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使用范围、使用剂量、使用人员等,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5. 废弃物处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废弃物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 信息报告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相关信息,包括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的数量、流向等。

7. 培训和宣传制度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同时,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危害的认识。

三、违规处理违反本制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制度实施和监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确保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三级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使用、回收、销毁等全过程管理。

三、三级管理1. 一级管理:指医疗机构药剂科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分发进行管理。

2. 二级管理:指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回收进行管理。

3. 三级管理:指医疗机构护理部门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床旁使用进行管理。

四、管理制度1. 药剂科管理(1) 采购: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严格执行采购程序,确保药品质量。

(2) 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储存于专用库房,实行专库、专锁、专账管理,药品储存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分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分发应按照临床需求进行,严格执行分发程序,确保药品安全、及时到达临床科室。

2. 临床科室管理(1) 使用:临床科室应按照诊疗规范合理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和药物滥用控制规定。

(2) 回收:临床科室应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回收制度,对剩余、废弃药品进行统一回收,并及时上交至药剂科。

3. 护理部门管理(1) 床旁使用:护理部门应按照医嘱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床旁使用,确保药品正确、安全地应用于患者。

(2) 核对:护理部门在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过程中,应进行严格核对,确保药品、剂量、患者信息准确无误。

五、培训与考核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进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知识的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是影响人体神经系统的药品,包括麻醉药、镇痛药、精神药和各类控制药品。

由于这些药品的副作用和滥用的危险性,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就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进行阐述。

一、麻醉药品的管理制度麻醉药品是指能引起神经系统抑制和麻痹的药物。

麻醉药品的使用必须由医师经过严格的判断和处方,同时药品的订购、配送、使用也需要符合各种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麻醉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药品的订购和库存管理麻醉药品属于国家一类管制药品,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订购,确保药品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医疗机构在采购药品时,应当持有药品购进的批准文件和采购合同。

同时,要设立专人管理药品库房,分类存放麻醉药品,定期盘点药品库存,保证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2、药品的处方管理麻醉药品必须由医师开具相应的处方,严格控制其使用数量和使用期限。

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以确保药品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医师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诊断、病情和用药规定予以应用,不得滥用和误用。

3、药品的配送和使用管理麻醉药品的配送必须由国家授权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批、封装、监测和运输。

医疗机构在使用麻醉药品时,必须依照规定进行开封、登记和使用,不得私自丢弃或转让。

4、药品的报告和监测管理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监测和报告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报告麻醉药品的库存量、使用量和损失量,保持药品使用和管理的透明和公开。

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第一类精神药品是指具有抗精神病、安定情绪、治疗抑郁症等作用的药品。

因为其滥用可能会引起更严重的头晕、嗜睡等副作用,所以也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

下面是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药品的销售和使用管理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在专门经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销售,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医药代表或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并且必须购买者持有医师开具的合法处方。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管理制度
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做到专人、专册、专柜、专锁、专处方。

2、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

应专人负责,明确职责,交接班有记录。

专柜专锁,班班交接,做到账数相符。

3、病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仅供住院患者按医嘱使用,其他人员不得私自取用、借用。

4、医生开医嘱及专用处方(淡红处方)后,方可给病人使用,务必保留空安瓿,用后及时补充,凭处方、领药单和空安瓿到中心药房领药。

5、发现下列状况,应当立即向护理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定期检查,如出现过期、变质应及时更换。

7、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登记册,注明
患者姓名、床号、使用药名、剂量、用法、使用日期、时间、执行者和核对者签名,并记录药物用后余量及处理状况。

8、护士长务必加强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每周检查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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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管理领导小组责任. 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药品管理法律和行政规章. 审定公司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研究确定公司精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 董事长、总经理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对全公司经营的精神药品的管理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直接领导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工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二类精神药品的进货、储存保管与供应,确保本企业不发生人为的质量责任事故。

3. 分管副总责任. 对公司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负领导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特殊药品法规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熟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精神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负责对二类精神药品保管运输损耗和损失的审批核销,在审批核销时,必须核对实物,查明原因,慎重处理;. 督促检查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严格执行重大问题限时上报制度。

4. 经营部经理职责. 对本部门所经营的二类精神药品负直接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特殊药品法规及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 督促本部门相关业务人员认真按工作程序购销二类精神药品,并做好各项原始记录;. 严格审核业务人员的统计数据、审批采购计划及药品报损手续,确保数字准确。

. 完善二类精神药品的储存条件,确保库存二类精神药品安全。

5. 业务人员责任. 采购、销售员责任严格执行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及企业各项制度。

对采购的二类精神药品负责;自觉做到坚持“按需进货”的原则,根据需求、库存分析编制好采购计划,在签订业务购销合同时,应在合同上明确有关对质量要求的条款内容;对于新建立业务关系的企业或经营新品种必须填写首营企业(品种)审批表,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才能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进货通知单传递给库区,以便做好接收货物的准备工作;征求用户意见,对用户提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对用户反馈二类精神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认真记录,并及时报质量管理部处理。

. 开票员责任熟悉《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精神药品有关管理规定,并严格执行;按规定供应二类精神药品,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发现不符,不得供应;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凭“印鉴卡”供应的,应在购方“印鉴卡”上签字;应妥善保管“印鉴卡”。

. 统计报表员责任严格执行二类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及企业各项制度,负责二类精神药品统计报表工作;及时准确报送二类精神药品的统计报表;严格按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有关二类精神药品中的要求及统计管理办法的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报表必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字后报出,并注明日期。

6. 库区主任责任. 对本库区特殊药品专库负有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落实二类精神药品法规及企业有关商品储存保管制度,并经常督促检查。

7. 验收员责任. 严格执行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必须以有关规定及《验收细则》为依据,严格按验收程序对入库二类精神药品进行质量验收。

验收时必须由二人以上逐箱验点到最小包装,验收后重新放回,拆零药品验收后放于货柜内;. 按规定比例抽取样品,按不同的剂型的验收项目逐项验收,凭进货发票单认真核对品名、产地、规格、数量、有效期等,并填写验收记录,双人签字;. 对验收中发现有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药品应及时报有关部门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办理入库手续;. 验收不合格的毒性药品,应放在不合格区。

8. 养护员责任. 严格执行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熟悉精神药品养护知识,根据药品的理、化性质,采取相应的养护措施,确保药品安全储存;. 做好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每日上午9∶00 及下午3∶00 各作一次定时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通知有关人员采取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 定期对所有在库二类精神药品进行养护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有质量变异应在垛位上挂示黄牌暂停发货,直至搬离合格区;. 对自查发现质量不合格或有疑问的毒性药品,应及时通知质管部复核,对确定为质量不合格商品应放在不合格区,待有关部门处理;. 定期进行养护情况分析,提供药品质量报表;. 指导保管员科学储存药品,以确保药品安全、有效。

9. 保管员职责. 严格执行企业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二类精神药品入库,仓管员凭业务人员签字或盖章的购货(退货)通知单收货,对货与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或破损,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收并报告企业有关部门处理。

收货后,填写待验单告知验收员验收,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单办理入库;. 按规定专库,分类存放,填写货卡,做到帐物相符。

实行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做到人走电断,关好每道门,并接通与110联网的电源,确保安全;. 二类精神药品应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并有明显标志。

10. 复核员责任. 药品的发货,应实行双人核发制度,当场开箱核对到最小包装,认真查对“提货单”上的购买单位、品名、规格、数量。

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并在发票上注明药品批号,双人签字;. 认真查核该药品的包装是否完好,外观性状质量是否合格,严防不合格药品流入市场;11. 运输员责任. 对运输的二类精神药品安全负责;. 提货或交货时应凭发票认真逐项当面清点,双人收发、记录;. 公路运输必须使用封闭货车,实行双人押货,途中不得随意停留,不准车辆离人,当日内运输到目的地;. 途中发生问题,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12. 保卫部职责. 对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负责组织落实二类精神药品安全保卫工作,配合运输人员实行双人押运;. 库区内24小时值班,夜间巡逻班人员从接班起,每半小时巡逻一次,并在值班日志上签名记录;. 巡逻班人员交班时,上班和下班人员必须一起对辖区内再巡逻一次,确无异常情况,方可办理交班手续;. 不定期检查仓库安全情况,每月至少对精神药品仓库的消防、防盗报警装置的安全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值班人员负责与110联网报警系统的管理,如出现报警,第一、二联络员必须有一人及时到现场处理相关事宜;. 发生意外情况(火灾、盗窃),应立即报告保卫部、公司领导或公安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与110联网的联络员应及时到现场处理相关事宜。

13. 质量管理部职责. 认真学习精神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收集药品监管部门对精神药品管理方面的行政规章;. 协助领导制定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 每月对公司经营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详细记录检查内容;. 发现二类精神药品管理中的问题应立即报告领导,及时处理;. 指导保管员、养护员按药品性质科学储存,以保证二类精神药品储存安全;. 认真处理二类精神药品质量问题的查询和投诉。

第02章采购管理制度1. 购进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下达的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扩大品种或增加数量超计划采购;2. 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从具有该类具体品种生产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或经营单位采购进货;3. 该类药品的销售,应按国家规定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4. 必须符合法定质量标准;5. 二类精神药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运输要求;6. 该类药品的进货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

第03章供应管理制度1. 二类精神药品只准供应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其他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供应,2. 认真核对购买单位的合法资格证件,不符规定的不得供应;3. 二类精神药品销售时,要专帐管理,认真做好销售记录,销售人员应签章,并保存五年备查;4. 零售供应二类精神药品,必须凭加盖医生所在医疗单位公章的正式处方销售;5. 应认真审方,按规定限量调配,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常用量.严禁违法销售;6. 调配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认真负责,并经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复核签字后方可发出;7.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8. 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取药后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第04章验收制度1. 验收人员应由持有上岗证,熟悉精神药品性能,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能独立地完成分析和处理药品质量问题、视力在或以上(包括校正后)无色盲、色弱的人员担任;2. 验收工作必须在专门验收场所和符合卫生条件的检验室内进行,不得在仓库,办公室内任意进行质量检验;3. 实行双人检查验收制度;4. 检查验收时,必须按批号逐件验收到最小包装,不得遗漏;5. 验收员应根据原始凭证或随货发票,详细核对内外包装上的品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质量标准依据、产品批号、厂名、生产日期、有效期、及包装内的合格证;对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志模糊的商品应拒收;6. 凡到货破包,药品散落裸露,均不得作整理改装进仓;7. 如发现原箱短少,应详细记录,报有关部门处理,短少数量小,金额在一元以下(含一元)者,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直接作报损处理,并填写查询单向供货单位反映备查;8. 对验收中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应作代管进仓,立即通知业务部门以拒付货款,并立案查询,及时函告供货方拟作退换货处理,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必须填写“质量复查通知单”,报送质管部复查处理;9. 详细作好验收记录,根据验收记录本所列内容,逐项填写,详细登记各批号和有效期的药品数量,不得遗漏。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10. 零售商店的验收记录,应在验收单上体现产品批号、生产厂商、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及质量情况,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第05章储存保管制度1. 按照药品不同自然属性分类进行科学储存,防止差错、混淆、变质;2. 做到数量准确,帐目清楚,帐、货、卡相符;3. 药品应按贮藏温、湿度要求,分别储存于相应的库房内;4. 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之间;5. 不合格品应存放在不合格品区内,按《不合格药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6. 退货药品应存放在退货待验区,经验收并确认为合格品后再移入合格品区,不合格的移入不合格品区;7. 药品按品种、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垛,如混批堆码,每一垛的混批时限为:药品的产品批号或生产期间隔应不超过一个月;8. 近效期药品(有效期在一年内),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催销月报表;9. 在搬运和堆垛等作业中均应严格按药品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存放,不得倒置,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撞;10. 药品的货垛应留有一定距离,具体要求如下:药品垛与垛的间距不小于100cm;药品垛与墙、柱、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cm;药品垛与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电线间距不小于30cm;药品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cm;库房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200 cm;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不准堆放药品,其垂直下方与药品垛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5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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