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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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1.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1. 审查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2.1 初步审查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3.1 初步审查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申请人应按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未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原件与复印件不符合或者原件存在伪造嫌疑且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或评分时不予认可。

3.2 详细审查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1.4.4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2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

❖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2 资格审查
❖ 6. 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6.2 解释 6.3 确认
❖ 7. 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 8. 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8.3 保密 8.4 投诉
❖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严禁贿赂 9.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 9.3 招标人的权力
(2)工程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 设地点、资金来源、出资比例、资金落实情况、招 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等;
(3)申请人资格要求,包括资质、财务、业绩、 信誉、拟投入人员、设备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 预审等方面的要求;
(4)资格预审文件的说明,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 内容组成、澄清与修改的时间和方式等;
❖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审文件》 (2009):“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正文内容
三、“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的编制方法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应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 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 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制和填写。
“申请人须知正文”按《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 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原文采用,不得修改。如需 对“申请人须知”进行补充、细化,可在“申请人 须知前附表”中进行,但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 “申请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
(一)《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9年)中规定的“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内 容格式:
(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2009年)中规定的“申请人须知正文”内容如 下:
❖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4申请人资格要求 1.5 语言文字 1.6 费用承担

(完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完整版)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使用说明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以下简称《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是《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原建设部等九部委56号令发布)的配套文件,适用于一定规模以上,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二、《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是《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均直接引用《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相同序号的章节。

三、《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资格预审申请人选择使用;《行业标准资格预审文件》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2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应按试行规定要求列明全部审查因素和审查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包括前附表的附件和附表)标明申请人不满足其要求即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全部条款。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1.审查方法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2.1初步审查标准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3.审查程序3.1初步审查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详细审查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评分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建市[2010]88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规范工程

精心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建市[2010]88号<标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除选择性内容和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和补充的内容外,《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及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正文部分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选择、填空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四、招标人按照《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的格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编入出售的资格预审文件中,作为资格预审邀请。

资格预审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该公告的所有媒介名称。

五、《行业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分别规定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资格审查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

如无特殊情况,鼓励招标人采用合格制。

准,目录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 (1)1.招标条件 (1)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3.申请人资格要求 (1)4.资格预审方法 (1)5.申请报名 (1)附表A—4:审查结果汇总表 (26)附表A—5: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人名单 27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28)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8)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正文部分..30 附件A:资格审查详细程序 (31)A0.总则 (31)A1.基本程序 (31)A2.审查准备工作 (31)A3.初步审查 (32)A4.详细审查 (33)A5.评分 (34)一、资格预审申请函 (57)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8)二、授权委托书 (59)三、联合体协议书 (60)四、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62)五、近年财务状况表 (63)六、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64)七、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65八、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66)第一章资格预审公告(项目名称)标段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资金(以下23)业出资格预审申请,但最多允许中标(具体数量)个标段(适用于分标段的招标项目)。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交公路发[2009]221号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我部在国家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标准文件》)基础上,结合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组织制定了《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现予发布。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中“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和“通用合同条款”等部分,与《标准文件》内容相同的只保留条目号,具体内容见《标准文件》。

《标准文件》电子文本可在我部网站()“下载中心”下载。

《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3年版)同时废止,之前根据《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完成招标工作的项目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

自施行之日起,必须进行招标的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应当使用《公路工程标准文件》,二级以下公路项目可参照执行。

在具体项目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专用文件,与《公路工程标准文件》共同使用,但不得违反九部委56号令的规定。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对《公路工程标准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注意收集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部反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九年五月十一日主题词:公路施工招标通知抄送:北京市路政局,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9年5月12日印发使用说明一、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管理,规范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交通运输部公路局组织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国内专家编写并经审定形成了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2009年版)(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

附件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资格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项目施工招标的资格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第四条资格预审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均采用合格制。

合格制是指凡符合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规定资格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审查。

有限数量制是指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

第五条资格审查的方式选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对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一般应当采用资格后审;(二)对于大型且技术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可以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三)对于特大型且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选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对有限数量制的使用应当严格控制.第六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七条资格审查活动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依法进行的资格审查活动。

第二章资格审查程序和要求第八条资格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编写资格评审报告;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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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与标准文件配套使用)
(数量有限制资格审查办法正文)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

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
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理人
(5)为本标段提供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14)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评分
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
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审查结果
4.1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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