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的以下热点问题-环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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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国之一,出口商品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于中国的出口商品价格较低,质量高且竞争力强,经常受到其他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和惩罚措施。

本文将探讨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并分析对策。

反倾销是指一个国家的出口商品在进入其他国家市场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以不公正的低价销售,并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罚的行为。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中国出口商品价格偏低。

由于中国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以及经济规模大的优势,中国出口商品价格上的竞争力很强。

这使得中国的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也引起了其他国家企业的不满和抱怨。

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通过提升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研发能力,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产品的附加值,使中国出口商品更具竞争力。

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的企业进行合作,共同开发高端技术产品,提高整体竞争力。

加强质量监管和产品认证。

加大对出口商品的质量检测和认证力度,提高产品的合规性和可信度。

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贸易纠纷,提高国际市场的声誉和形象。

加强国际合作和谈判。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贸易体系。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合作,推动贸易自由化和多边贸易体制的进展,为中国出口商品提供更加稳定和公正的市场环境。

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

通过提高国内经济结构的升级和优化,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中国经济由重工业向创新型经济发展,减少对低附加值出口商品的依赖,降低出口商品遭受反倾销的风险。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是一个严峻的挑战,需要政府、企业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寻找解决的对策。

通过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加强质量监管和认证、加强国际合作和谈判以及加强国内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的努力,可以提高中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减少遭受反倾销的风险。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一、国外反倾销,我国企业扩大出口的严重威胁1、反倾销作为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认定和许可的贸易保护措施,是国际通行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也是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的必要工具。

它具有形式合法、容易实施、能够有效保护国内产业且不容易招致报复的特点。

近年来,各国反倾销手段的实施具有愈演愈烈之势。

2、1979年6月,中国出口到欧共体的糖精钠被控倾销以来,中国业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截止目前,国外对我们出口商品的反倾销案件业已达约500起。

这些以欧盟和美国为主,涉及出口金额数百亿美圆。

这构成了我国商品出口的严重威胁。

尤其在中国加入WTO前后,中国更加成为被控倾销的对象,这些国家以此作为转嫁市场放开的损失。

这些案件涉及的商品范围越来越广,由最初的几种产品到几千种产品,涉及包括化工、钢铁、机电、机械、建材、医保等在内的十多个行业。

3、目前,尤其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外对我国启动反倾销调查的国家越来越多,不仅仅局限在原来的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印尼、泰国、埃及、阿根廷、马来西亚等也频繁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国内产业。

而且这些国家采取反倾销往往具有连锁反应,也就是说,我国某一商品被某国反倾销后,其他国家担心会大量流向其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法律手段进行预防。

这种连锁反应直接导致中国产品的出口市场全球受阻。

如中国出口的运动鞋、硅锰、硅铁、钢铁产品、焦炭等产品,经常招致国外反倾销的连锁反应。

4、由于国外频繁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份额严重萎缩,有的甚至推出市场,中国企业遭受的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20年来国外反倾销给中国出口产品造成的直接损失达100亿美元以上。

在未来可预见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外反倾销案件的增加将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

中国企业积极而有效开展对外应诉工作,不断提高应诉水平,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公平贸易、扩大出口的有效手段,二、我国企业对外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和策略分析1、一旦立案,应积极应诉,并作出快速反应。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出口额也一直在逐年增加。

然而,由于价格竞争力等原因,在某些进口国市场上,中国的出口商品往往会遭受反倾销的打击,这直接影响了中国出口企业的经营。

本文将分析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

一、什么是反倾销?反倾销(Anti-dumping)是指一个国家政府采取措施阻止来自进口国生产商的倾销。

“倾销”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市场上出售的产品价格低于该国生产商生产成本,或低于在其他市场上的售价,或低于产品的正常市场价值,导致本国生产商遭受经济损失。

二、中国出口商品被反倾销的原因1.价格低廉中国商品的价格比许多国家的商品要低廉得多,价格战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对的一个难题。

对于某些进口国来说,这种低价的商品可能导致本国市场的竞争受到威胁。

2.贸易保护主义一些国家用贸易保护主义手段来保护本国企业的利益,通过反倾销的方式来限制从中国进口的商品。

这些国家给出的倾销检测标准非常苛刻,且缺乏公正性、透明度和客观性。

3.不同的跨国公司不同国家的跨国公司之间存在矛盾和利益冲突,一些进口国的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政府反倾销的行为来限制来自中国的商品进入市场。

三、应对策略1.把重点放在质量和品牌上提升中国制造业的质量水平、技术含量和品牌价值可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在产品质量和升级方面进行改进,在品牌塑造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提高产品的价格,并打破价格战,避免过于依赖低价位竞争,使产品更具竞争力。

2.提高生产效率减低成本和提高效率是提高生产力的关键。

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节约能源等措施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让中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

3.推动出口业的多元化过多地依赖某些特定市场或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表现可能会降低出口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

推动出口业的多元化是把风险分散到不同的市场或行业,提高适应能力和韧性的重要途径。

4.加强合规展示保持与国际求助机构紧密合作,并积极履行反倾销义务,充分展示企业的合规力度,以增强调解方对中国的信任。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存在问题

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存在问题

1007—1369(2003)04—0033—04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及存在问题杨志琴 [内容提要] 我国“入世”之后,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作用被逐步削弱。

面对进口产品的倾销,我国产业界要学会运用反倾销这个WT O允许的规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国内企业的正当利益、保证产业安全。

我国已经建立起反倾销法律体系,设置专门的反倾销机构,初步建立了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并进行了反倾销申诉实践。

在实践中,还存在立法不足、办案效率低下、反倾销力度不够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反倾销 实践 存在问题一、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实践11反倾销立法实践国务院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遵循《WT O反倾销协议》的原则和精神,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反倾销立法比较完备的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机结合,形成了一套粗线条的、相对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律机制。

实际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台后,我国才开始正式启动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工作。

但在此后的反倾销实践中发现,该条例对许多问题规定得太原则、太简单,以致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如倾销、损害的认定等方面的规定显得空洞含糊,有关调查的程序、方法也有不甚明了之处。

随着我国反倾销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反倾销立法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

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对1997年公布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补充,并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别予以单独立法,大大加强了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得1997年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也为我国今后更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国内产业提供了基础,创造了有利条 收稿日期:2003105122 作者简介:杨志琴,江苏省委党校世界经济与政治教研部教师, 210004。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不断抬头,反倾销也成为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围绕着反倾销展开讨论,探究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反倾销的概念和形式反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拥有不同价格优劣的制造商在同一市场进行销售时,由于价格优劣差异而使得某一品种成为贸易壁垒,从而限制了相应国家或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

反倾销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补贴、商品质量设置、汇率调控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

而且,反倾销措施所涉及到的产品、数量、比例等方面,也要严谨的进行评估。

二、反倾销存在的问题1. 人为制造的市场不公平竞争。

如果一个国家支持其本国制造商的市场行为,那么同产品的其他国家制造商可能受到排斥或被迫拥有不利的销售条件。

这样的不公平竞争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损害其他制造商的利益,进而破坏整个市场的竞争格局。

2. 标准缺乏统一性。

为了制定出合适的反倾销政策,需要将国内外标准统一起来。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标准缺乏统一性,这使得反倾销政策良莠不齐,进而增加了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重复的调查和行动。

反倾销的立法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国家往往对同一类产品进行多次调查和行动,这使得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也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关于完善反倾销机制的建议为了克服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完善反倾销机制,我们可从以下三点进行探讨:1. 加强国际合作。

在制订反倾销政策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秉持着公正、公正、公正的原则,避免在制定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携带国家、地区甚至个人意愿,而导致失衡或者不公平的现象。

加强合作,也能够减少冗余信息,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 对市场和制造商进行严格的评估。

在反倾销的实施中,应该对市场和制造商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充分了解该产品的市场特征和制造环境,并通过批量采购等方式来推进消费。

反倾销期终复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反倾销期终复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

反倾销期终复审的相关法律问题浅析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刘晓苑一.期终复审的发起期终复审,又称“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或“到期复审”(expiry review),是指在反倾销措施实施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调查机关应利害关系方申请发起或调查机关主动发起的复审程序。

期终复审调查审查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倾销和损害是否会继续或再度发生。

《反倾销协定》为成员方发起期终复审提供了两种选择:(1)调查机关主动发起,或(2)国内产业申请。

基于国内产业申请发起的期终复审,通常将面临是否需要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的问题。

各国的法律对期终复审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问题并没有太多的规定。

一般来说,均是参照反倾销调查的要求,欧盟即是如此。

申请人是国内产业或其代表,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只要产量之和达到法定标准即可。

期终复审并不要求申请人必须曾是原申请反倾销调查的国内生产企业,因为从采取反倾销措施到期终复审期间,国内的生产企业可能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如:原来参与调查的企业可能已不存在,或已不生产涉案产品,新的生产企业出现等。

美国的做法是自动发起所有的期终复审案件,因此,其期终复审不涉及申请人资格问题。

但是,发起期终复审程序时,其调查机关将首先考虑利害关系方(包括国内产业)对发起公告回复的充分性,以决定如何进行后续程序。

由于商务部调查涉及的信息主要在外国生产者或出口商的控制之下,因此,商务部通常认为,收到一家国内生产者的充分回复就是充分的。

而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回复的国内生产者有更严格的标准,例如,占国内产量25%以下的国内生产者的回复通常被认为是不充分的。

如果调查机关认定国内利害关系方回复不充分,将实施快速期终复审,结果通常是撤消反倾销措施。

美国的做法省去国内产业申请以及调查机关对其申请进行审查的环节,更积极地推动期终复审的发起和进行,但增加了调查机关的人员配备压力。

当然,两种做法在实质上区别不大,即参加期终复审的国内生产企业不局限于原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企业。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中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的问题与对策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国之一。

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增加的贸易摩擦和贸易救济调查。

反倾销调查成为中国出口商品所面临的一大难题。

面对这一问题,中国必须深刻认识反倾销调查的风险和挑战,并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对策,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1. 反倾销调查的背景反倾销是指一国政府为保护本国产业,对进口商品采取的一种贸易救济措施。

它是通过对进口商品的价格、销售额等一系列进行调查和比较,最终确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并决定是否征收反倾销税或设定最低限价等措施。

随着中国商品出口规模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中国出口商品成为了反倾销调查的对象。

2. 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影响反倾销调查给中国出口商品带来了严重的贸易壁垒和经济损失。

一方面,受到反倾销调查影响的中国出口商品将面临缴纳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得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大幅下降。

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出口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甚至导致部分企业倒闭破产。

反倾销调查对中国出口商品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1. 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面对反倾销调查的风险,中国出口企业首先应该提高自身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合规管理。

企业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规的学习和了解,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提高自身的合规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自身的研发创新能力,减少依赖低价竞争,打造高附加值的产品。

2. 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中国出口企业应根据国际市场的需求情况,优化产品结构和市场布局,避免过度依赖某一类产品或某一市场。

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和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降低因反倾销调查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3. 加强国际贸易法律意识和反倾销调查应对能力中国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贸易法律的学习和了解,提升自身反倾销调查的应对能力。

在面临反倾销调查时,及时寻求法律援助,积极应对调查和辩护,争取较为公正的调查结果。

浅议我国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问题及会计支持

浅议我国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问题及会计支持

浅议我国反倾销应诉中存在的问题及会计支持摘要:从根本上说,反倾销就是一项“拼会计、抠成本”的工作,一旦反倾销调查发起,涉及的就是会计的问题,从调查问卷的填写,到应诉证据的提出都跟会计有关。

会计信息在反倾销提起、反倾销调查和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占有关键地位。

企业反倾销应诉需要会计参与,需要会计准备或提供会计资料,进行会计陈述或会计举证,准备会计抗辩等等。

因此,建立完备的反倾销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完整的反倾销应诉会计资料,将有助于提高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提高反倾销调查的应诉率和胜诉率。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应诉会计支持一、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现状:反倾销应诉率低、胜诉率不高以2002年为例,该年度中国遭国外反倾销立案共47起,同年被裁定采取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案件36起,最终措施占新立案的比例为76.6%,而全同期的平均水平为58.2%。

由此可见,中国企业的在反倾销诉讼中仍处于分不利的地位。

当前,中国企业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和欧盟的反倾销十分重视,且近两年应诉率己接近100%。

二、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存在的问题(一)缺少反倾销会计预警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反倾销会计预警系统可以通过对反倾销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预警分析并对出现的异常情况事先预报,为政府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及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产品销售价格决策的科学依据,帮助企业和行业协会确定出口的数量、出口的目的地,及时调整出口政策,将反倾销出现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即使出现反倾销诉讼,企业也能及时应对,提高胜诉的可能性。

(二)会计准则差异对反倾销应诉的影响我国企业在进行反倾销应诉时,首先要回答反倾销发起方发出的卷,并提交企业按照国际会计准则制作的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

由于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存在诸多差异,使我国企业在提交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制作的财务报表时,对我国企业的反倾销应诉产生一定的影响。

(三)缺少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国内有学者认为:“所谓反倾销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反倾销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知识,就反倾销中的问题提供会计支持,进行会计规避、举证、调查、鉴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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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的一些问题和思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博士一、完善中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健全机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1997年条例”)在1997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法律,对于我国面临和受到来自国外不公平倾销做法的损害的国内成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产品进口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该条例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中某些缺陷是巨大的。

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2年条例”)解决了其中大部分问题,但是实践中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澄清。

将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仅是针对调查机关的变化对2002年条例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并增加了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款。

前述需要解决和澄清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和澄清,反而多出了一个需要解决和澄清的问题,那就是公共利益问题。

如不及时解决和弥补这些缺陷,将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今后将会遇到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挑战,甚至被逼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舞台上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我国反倾销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我国反倾销以及反补贴条例的研究心得,呼吁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尽快地采取措施,解决和弥补现存的法律和实践做法中的缺陷,以避免授人以柄。

鉴此目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建议将目前由国务院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除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在第30条做出的规定)之外,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的。

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的协定依照法律程序对我国适用。

WTO《反倾销协定》是约束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遵守的国际性规则,对于这些协定的某些条款所规定的事宜的执行和处理,中国作为成员国在国内仅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规定似乎不妥。

如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由于涉及到国内司法审查机构的设置及有关程序规定的制定,我国仅以行政条例形式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可能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

该条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快速审查最终反倾销裁定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复审。

由于需要就审查最终裁定及相关审查建立机构,并且由于所审查的裁定和审查内容涉及到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因此行政条例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的,特别是有关可能建立司法审查的机构和程序问题,更是如此。

不仅如此,从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角度看,国内立法以行政条例形式出现,立法档次较低。

从国际惯例角度看,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反倾销法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2、增加负责处理反倾销法律实务的人员设置,加快裁决速度如前所述,据我们了解,国内面临国外倾销产品的冲击准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诸多,远远不止几个产业,而且有的产业早已将申请书递交了国内有关调查机关,但却迟迟不能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如及时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也间接影响了国内产业利用反倾销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主要原因在于:一、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人员设置太少,与目前的形势和要求极不适应。

虽然2003年的机构变更后人员的配置有所增加,但仍然不够,目前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不到一百人,造成所面临的反倾销工作与人员的配置严重失衡(而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300余人,欧盟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200多人),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不能及时立案,案件积压严重。

二、调查机关内部及调查机关与有关机关(如海关、税则委)之间的程序复杂,耗时,不利于裁决的及时做出。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然而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做出终裁裁决的21起案件中,仅有一起无损害裁决的反倾销案——聚苯乙烯案是在12个月内做出的。

如果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性规定的期限,这样的做法就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

反倾销调查时间长原因之一便是调查机关内部以及调查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程序耗时较长。

这不利于及时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增加反倾销调查人员的设置,加快调查机关内部及调查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程序的进程,以保障公平贸易并做到切实及时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3、建议设立专门法院对反倾销等行政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如前所述,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

该条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快速审核最终反倾销裁定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复审。

作为WTO的成员,我国有义务给包括出口国的利害关系方在内的利害关系方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而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建立仲裁机构或由现行的仲裁机构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进行审核显然是不妥的,也与我们所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仲裁机构所仲裁的事项不符,除非国家依法给予授权。

而如果建立行政机构进行审核,显然又不能达到该条的目的。

因此,为符合WTO 《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对我们比较现实的做法是进行司法审查。

关于司法审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这一问题,目前是北京市二中院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有管辖权。

但是由于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实施的特殊性,人民法院目前尚无任何先例和经验。

而且,鉴于反倾销等措施系由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作出,而且专业性极强,一般的人民法院现阶段不具备及时有效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

因此,有必要由专门的法院承担这一功能。

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建立的程序和设置,设立专门的一审国际贸易法院(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院),挑选和培训一批能够胜任的专业人士,依法报人大批准和任命,担任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审理入世后产生的新的事项。

笔者深信,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对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增加司法透明度,及时给予相应的救济权利,具有深远的意义。

4、建议在技术上修改目前的《反倾销条例》1,使其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1997年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尽管基本原则是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但是在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立案程序规定不清晰,立案时间不明确,立案所需的内容和证据具有任意性,缺乏相似产品的定义,对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必要的采取了最高标准,调查程序和披露信息程序规定透明度不高,缺乏对“地区产业”的规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不完善,损害调查的指标不完整,累计评估未作规定,缺乏“公共利益”的规定,缺乏司法审查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对1如无特别说明,文中《反倾销条例》指的是正在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等措施的规定违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等等。

2002年条例、商务部的有关规则以及2004年条例尽管已经解决其中的大部分问题,但是在反倾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中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值得思考的问题:1、立案的标准和速度及与贸易环境的关系目前,我国的调查机关在审查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对于国内产业来说,立案标准较高。

所以,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立案前的等待时间很漫长,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

众所周知:产品的价格,尤其是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所以立案的时机非常重要。

错过了一个机会,等到下一个机会再出现时,中间可能已经过去了一两年时间了。

《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什么时间才算是“收到”,实践中难以把握。

所以建议在商务部制定的规章中明确规定有关的时间表,增加透明度。

另外,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反倾销立案与当时国内外的贸易环境的“联系”过于紧密。

这一作法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国内外的贸易环境不是反倾销立案的先决条件。

如果中国和某个国家贸易来往密切,就暂缓对该国倾销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或者中国和某个国家有贸易摩擦时就赶紧针对该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立案调查。

这样碰巧的机率太小,而且也不符合反倾销法保护国内产业的立法精神。

2、初裁的速度和力度目前,在已经做出肯定性初裁的20起案件(不包括无损害裁决的聚苯乙烯、赖氨酸案及申请人撤回申请的MDI案)中,从立案到初裁的时间均较长。

可以从以下几组数据看出来:——立案到初裁时间最短的是第一起反倾销案——新闻纸反倾销案,之间的时间为7个月。

——而且,在这20起案件中,只有6起是在10个月以内做出初裁(新闻纸、硅钢、聚酯薄膜、二氯甲烷、铜版纸、邻苯二酚);——其余的14起案件均是在立案后10个月以后才做出初裁;——这14起案件中,时间最长的为约14个月,有五起案件(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丙烯酸酯II、冷轧板卷、PVC)。

初裁速度太慢,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

而且,国外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已经摸清了这条规律,其可以利用这段期间大做文章。

这对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鉴此,建议加快初裁的速度。

可在部门规章中做出规定:在立案后6-8个月内做出初裁决定。

由于法律规定在终裁时,对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是“多退少不补”。

若终裁的税率高于初裁税率,高出的这一部分是无法要求补交的。

所以,建议在加快初裁速度的同时,加大初裁的力度,这样对保护国内产业的权益是非常有益的。

3、海关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度目前,有关进口数据基本上只能从中国海关信息中心处查询。

查询的数据仅是分国别的进口量数据。

若一个税则号下包括有其他非被调查产品,海关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就无法准确反映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信息。

这时需要从进口数据中进行筛选,要筛选就必须要有逐笔的进口资料,但由于该资料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海关信息中心不予提供。

申请人只能从其他途径获取。

这样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其他途径获取的进口数据调查机关能否认可?若调查机关不认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根本无法制作完成,这无异于剥夺了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权利。

另外,在个别案件中,我们已经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海关信息中心前后提供的进口数据不一致,有时相差还很大。

这种差异有时会影响到案件中的趋势分析,甚至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若出现此类情况,责任应由谁承担?4、有关反倾销调查申请中未列入的进口量超过3%标准的国家的问题在我们代理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书时,通常要审查达到可忽略不计的标准(超过中国总进口量的3%)但并未列入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家是否存在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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