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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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作为法律顾问,你的工作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咨询,需要遵循一些规则来保证你的工作精确、道德和有效。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1. 保持专业和机密:作为法律顾问,你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保持对客户和公司信息的机密性。

你应该尽最大努力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并不得向未获授权的人披露。

2. 了解法律法规:作为法律顾问,你需要持续学习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事务。

你应该保持对法律变化的敏感性,并及时将其反映到工作中。

3. 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你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准确和全面的法律咨询。

你应该进行详尽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你的建议和解决方案是可行和具备法律依据的。

4. 在合适的时机披露风险:在提供咨询时,你应该识别和评估任何潜在的风险,并向客户披露这些风险。

你需要向客户提供有关代价、时间、可行性等方面的清晰和真实的信息,以帮助客户做出明智的决策。

5. 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关系:作为法律顾问,你需要与客户、同事和相关方建立和维护良好的专业关系。

你应该尊重并遵循与他人的合作协议,积极解决冲突和问题,并展示出对他人的尊重和理解。

6. 持续学习和发展职业素养:法律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领域,作为法律顾问,你应该持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知识和技能。

参加相关的培训和研讨会,保持与最新法律发展的联系,并努力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

7. 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作为法律顾问,你应该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并始终保持诚实、诚恳、公正和道德的行为。

你应该坚守自己的职责和职业操守,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总之,作为法律顾问,你的工作规则是保持专业和机密、了解法律法规、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披露风险、建立良好的关系、持续学习和发展职业素养,并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这些规则将帮助你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律顾问,并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作为法律顾问,你的角色是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以帮助他们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和争议。

下面将进一步探讨你在工作中需要遵守的一些规则。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XXX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敬启者:XXX的充分信任和支持,考虑委托XXX担任贵公司的法律顾问,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我们承诺本所律师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在此,我们向贵公司对本所的基本情况、为贵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收费方式进行介绍,供贵公司参考: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方案我们拟定如下法律服务方案,供贵公司参考,如贵公司有其它建议,我们将与贵公司协商后进行调整。

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主要内容和范围(一)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审查通过调查了解登记公示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公司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和投资交易中的公司要素(包括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净资产、管理当局及员工)以及审查公司治理结构的两大有形载体,一是成文的治理规则,主要包括章程、三会(即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重大事项规则和一般管理制度,二是公司机关,包括权力机关、决策机关、执行机关和监督机关,即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机构和监事会,设计及完善公司股权框架和组织架构,完善公司章程和规则,预防内部股权争议,提高公司运营管理的风险防范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及公司运营管理的效率,避免内耗。

(二)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及审查一方面适应公司生产和办理的现实需要,协助贵公司建立合同办理制度、劳动人事制度、产品质量办理制度、商业秘密保守制度等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对公司已有的规章制度包括公司章程、生产办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流程、公司其它办理规定等进行审查、清理,加以完善,,使贵公司在各项制度内容上避免相互冲突或遗漏,在批准和发布程序上保持统一性和合法有效。

(三)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和对外债权管理通过对公司商务交易流程审查,包括审查购销合同、采购单据、交货凭证、对账单、结算凭证、产品验收、退货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包装、产品广告、公司外部销售流程说明、公司内部人员的销售、采购事项的流程处理及授权、签收流程等,针对贵公司在商业交易中如何规范交易,防范交易风险;如何签订商业合同,规范商业行为;如何保全、收集商业交易中的凭证;协助贵公司制定完善的交易制度、流程,培养从事商业交易人员的风险意识,将商业风险降低至最低。

【学习资料】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学习资料】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doc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障我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受聘担任法律顾问时,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后再缔结法律顾问合同,调查内容包括:1.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1)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2)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3)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4)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5)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2.聘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1)国籍及居住地;2)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3)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

第三条法律顾问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主要条款;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3.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姓名、执业证号;4.聘期起止时间;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方法;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9.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10.违约责任;11.解决争议的办法;第四条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及范围:1.咨询;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意见书、律师函;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8.经特别委托,代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

第五条 1.法律顾问的报酬,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受律师事务所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不得直接从聘请人处收取任何报酬。

2.律师事务所与聘请人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法律顾问报酬的标准及计算依据。

可以选择固定报酬制或计时报酬制,计时报酬制可选择按年、季、月、日、时收费。

3.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减免条件均应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之后,应及时指派执业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

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法律顾问在实施工作时,需要遵守一定的工作规则和道德准则,以确保其职业的专业性和责任感。

下面是关于法律顾问实施工作规则的一些要点。

首先,法律顾问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操守。

他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并且在工作中始终遵循专业的道德标准。

这意味着他们应当始终以客户的利益为重,提供公正、客观和专业的法律建议。

其次,法律顾问应当确保客户的机密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他们应当遵守关于客户机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并将客户的权益置于首位。

他们不得将客户的机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除非获得明确授权或因法律规定必须透露。

此外,他们还应当确保其工作环境和电子信息系统的安全,以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

第三,法律顾问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背景。

他们应当有效地与客户沟通,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他们应当倾听客户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

此外,他们还应当尊重客户的决策和意愿,在法律问题上给予客户必要的自主权。

第四,法律顾问应当保持学习和自我提升的态度。

法律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规定也随时可能发生变化。

因此,法律顾问应当不断学习新的法律知识和研究最新的法律发展动态,以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他们还应当参加各种培训和讲座,不断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知识。

第五,法律顾问应当秉承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他们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

他们应当与客户之间建立诚信和透明的关系,向客户提供真实和准确的信息。

他们还应当避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个人利益的行为,保持公正和专业的立场。

最后,法律顾问应当与其他相关方合作,共同推进法律服务的发展。

他们应当与其他律师、法官和政府机构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他们还应当积极参与行业协会和组织的工作,为行业的规范和发展做出贡献。

总之,法律顾问在实施工作时应当遵守一系列的工作规则和道德准则。

这些规则和准则涵盖了职业道德、保密义务、客户关系、学习提升、公正诚信以及合作与贡献等方面。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保障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保证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所内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聘请,由本所指派一名或一名以上执业律师为聘方提供常年的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三条常年法律顾问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并统一收费。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在指派律师从事常年法律顾问工作时,尽力满足聘方的指名要求,同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人员构成、律师工作量、律师综合素质进行合理的分配,尽量做到人尽其材。

第五条律师到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时,必须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同时对常年法律顾问单位需要律师服务的各项事宜进行充分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向律师事务所提交情况报告。

第六条顾问律师应依法律顾问合同的规定或聘方的授权委托履行义务,提供法律服务,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第七条顾问律师不得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不得利用担任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法律顾问的便利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代理他人办理法律事务。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咨询;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律师确认书等法律文件;3.参予重大商务谈判;4.起草、审查、修改合同章程和规章制度;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8.经特别委托,代理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参与调解纠纷;9.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担任顾问的律师应当为聘方建立服务工作日志,原则上作到一事一记。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要定期听取顾问律师的工作汇报、定期到聘方征求意见、检查考核服务质量、帮助总结工作,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受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因故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方协商另行指派顾问律师,以保证法律顾问工作的连续性。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模版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模版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模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工作,保障顾问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全面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三条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范围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以及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

二、工作职责第五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一)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就业务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二)根据顾问单位要求,草拟、审查、修改法律文书;(三)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四)处理顾问单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五)为顾问单位提供法律培训、策划和法律文件等服务。

第六条法律顾问在工作中应当注意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顾问单位提供最新法律信息,并对顾问单位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建议。

第七条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了解顾问单位的业务情况和内部管理状况,顾问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三、工作范围第八条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一)解答法律咨询,就顾问单位业务上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二)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文书、法律文件;(三)参与涉外或标的较大、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他重大商务谈判;(四)为顾问单位的经营管理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五)代理顾问单位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活动;(六)参与顾问单位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七)其他需要法律顾问处理的事项。

四、合同及报酬第九条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原则上每年签订一次合同。

第十条聘请法律顾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法律顾问的工作任务;(二)法律顾问履行各项职责的权限和义务;(三)顾问单位应承担的义务和物质保障;(四)工作时间和方式;(五)付酬方式等;(六)其他双方认为应规定在合同中的事项。

法律顾问操守规章制度范本

法律顾问操守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顾问的职业行为,维护法律顾问的职业道德,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及其辅助人员。

第三条法律顾问应恪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无私的原则,依法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法律顾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顾问应保持职业独立,不得因个人利益损害单位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法律顾问应尊重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法律顾问应保持公正客观,不得受他人不当影响,不得为当事人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第八条法律顾问应保守职业秘密,不得泄露单位秘密、当事人秘密和职务秘密。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九条法律顾问应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法律顾问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适应法律服务需求。

第十一条法律顾问应主动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最新动态,及时为聘请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

第十二条法律顾问应认真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确保其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聘请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防范法律风险。

第十四条法律顾问应协助聘请单位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法律顾问违反本规章制度的,本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顾问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章制度由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1. 提供法律咨询,解答聘请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2. 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

3. 参与聘请单位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法律顾问律师业务工作内容及要求

法律顾问律师业务工作内容及要求

附件1:法律顾问律师业务工作内容及要求第一条除《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以及双方特别约定的单项法律服务事项外,该顾问律师事务所还需提供如下法律服务:1、法律事务咨询:对于公司在业务活动和内部经营管理中提出的法律问题,顾问律师应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如公司有要求或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重大、复杂,顾问律师应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2、日常合同的审核:公司各类合同由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根据合同内容及工作需要视情况决定是否提交顾问律师进行审核,需要顾问律师审核的合同,顾问律师应在1-2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3、法律文件的起草:根据公司工作需要,顾问律师应按照公司要求起草相关法律文件。

4、律师函发送:根据公司工作要求,需要对外发出律师函时,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在与顾问律师进行沟通后,应将文本内容在公司内部先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通知顾问律师对外发出。

顾问律师应在接到通知2日内发出律师函,并将律师函复印件以及邮寄凭证原件在发出后五日内移交给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

邮寄凭证应明确律师函具体内容,且发送地址应与合同保持一致。

法律事务联系人接收律师函复印件及邮寄凭证后,应按公司要求进行存档。

5、协助法律谈判:公司遇到重大事项的洽商、谈判或认为需要时,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应提前一天通知顾问律师参加。

顾问律师在参与谈判过程中,应提出专业法律意见,协助公司完成谈判工作。

顾问律师因出差、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工作时,由顾问律师事务所安排同等资历的其他律师,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

6、法律风险提示:顾问律师在日常法律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合同签署、履行等经营行为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应及时告知公司,并提出解决方案及相应法律措施。

7、培训:委托期限内,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应安排顾问律师为公司业务部门进行一至两次房产、建筑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的法律专项培训,具体内容由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及业务部门需要并与顾问律师沟通后自行确定。

除此之外,还应对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提供至少2次以上专业深度培训或提供2份法律法规或专项法律问题分析意见,以借助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帮助公司法律事务联系人提升法律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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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服务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保障本所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以下简称顾问单位)服务工作的发展,保证服务质量,并使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依法接受顾问单位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多方面的法律服务的专业性活动。

第三条本所及其指派的顾问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依法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顾问单位的承接范围和委托程序
第四条本所接受下列顾问单位的聘请和委托,担任其常年法律顾问:
1.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其派出机构;
2.法人;
3.其他组织;
4.个人。

第五条本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顾问单位提供如下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1、咨询、尽职审慎性调查;
2、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3、参与重大商务谈判;
4、起草、审查、修改、制定合同和规章制度;
5、代办登记注册等法律事务;
6、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7、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如接收顾问单位委托,代理其处理各类诉讼、仲裁、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参与调解纠纷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

本所受聘指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范围、工作安排由双方在法律顾问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本所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要对拟顾问单位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企业基本情况及发展历史:法定注册登记情况、股权结构、下属公司、重大的收购及出售资产事件、经营范围;
2、企业人力资源状况:管理架构(部门及人员)、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简历、薪酬结构、员工招聘及培训情况;
3、公司业务情况:产品及服务、重要商业合同、销售条款、销售流程、信用额度管理、研究及开发、行业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中国特殊的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分析、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及影响;
4、公司财务情况: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分析、资产投保情况分析、外币资产及负债、历年财务报表的审计师及审计意见、最近三年的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或有项目(资产、负债、收入、损失)、无形资产(专利、商标、其他知识产权);
5、公司债权和债务状况:债权基本情况明细、债权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权期限、债权是否提起诉讼、债务基本情况明细、债务有无担保及担保情况、债务抵押、质押情况、债务期限、债务是否提起诉讼;
6、公司资产及权属状况:土地权属、房产权属、车辆清单、专利权及专有技术、以上资产抵押担保情况;
7、公司涉诉事件:作为原告诉讼事件、作为被告诉讼事件、作为第三人诉讼事件;
8、其他有关附注:公司股东、董事及主要管理者是否有违规情况、公司有无重大违法经营情况、上级部门对公司重大影响事宜;
9、企业经营面临主要问题:困难或积极因素、应对措施。

第七条本指引第六条所载信息由负责承揽该拟顾问单位的律师(以下简称承揽律师)负责收集。

第八条根据拟顾问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承揽律师应依照《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范》的规定,在本所范围内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如有违反《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规定的情形,原则上不得与该拟顾问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第九条发生本指引第八条所载情形时,承揽律师应当向该拟顾问单位完整真实的说明相关情况;在取得该拟顾问单位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并经本所业务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与该拟顾问单位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拟顾问单位通过利益冲突查证和资信调查后,应当与顾问单位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条款:
1、顾问单位及受顾问单位的名称(姓名)、住所、通讯方式;
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
3、聘期起止时间;
4、顾问单位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
5、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
6、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
7、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8、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顾问单位的日常服务流程
第十一条签署完毕委托合同后,由负责该顾问单位日常法律服务的律师(以下简称“承办律师”)负责对顾问单位进行风险评估调查。

第十二条承办律师依据法律风险评估调查结果,对顾问单位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起草《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应风险防范建议。

第十三条承办律师应就顾问单位的《企业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和风险防范建议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

业务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评估结论和建议的,就该评估报告和建议加盖事务所公章,送达顾问单位。

承办律师负责与顾问单位就该报告和建议进行沟通,并协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受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法律顾问的承办律师必须是本所律师及以上级别律师。

律师助理、实习律师不得以事务所名义担任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完成法律顾问工作。

第十五条受本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承办律师,应尽
快熟悉顾问单位情况,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顾问单位的性质、职能、经营范围、内部结构及负责人、隶属关系、主要关联方等;
2、顾问单位近期的法律事务的性质、种类、有否特急事项;
3、对顾问单位需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进行归类、整理。

第十六条对于专项法律顾问服务,承办律师应当根据《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对顾问单位有针对性的开展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整理公司各类合同文本。

2、劳资法律培训。

3、协助完善规章制度。

4、一线人员法律培训。

5、税务建议。

第十七条在与顾问单位签署日常法律服务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具体联系人。

此后双方具体事务的对接和处理,由双方联系人负责。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为顾问单位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时,应遵照如下具体流程:
日常合同审核等简易类事务:联系人→承办律师→顾问单位;
重大复杂法律事务:联系人→承办律师→合伙人律师或业务委员
会→顾问单位;
第十九条对顾问单位的法律服务,实行首问负责制。

直接接收顾问单位法律服务需求的承办律师或联系人,不论该事务之后转至何处,均应对该事务的最终处理负责,其应对该事务的后续进展承担跟踪和督促落实之责。

第二十条承办律师应当建立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日志,详细纪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每日进展。

承办律师应对与顾问单位之间的全部邮件、文件等往来函件做好备案和保存工作,并分单位进行存档。

第二十一条承办律师在受指派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重大项目、经济合同谈判及时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二条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定期到顾问单位征求法律顾问服务意见,对承办律师工作进行考评。

第二十三条除承办律师与顾问单位另有约定外,本所指派担任顾问律师的承办律师在对顾问单位进行日常服务时,应遵守如下时限规定:
(1)法律咨询
对于顾问单位的法律咨询事项,要求口头解答的,承办律师应在顾问单位提出问题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解答;要求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书的,应在顾问单位提出问题并提供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 法律文书
顾问单位要求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的,承办律师在1个工作日内响应顾问单位起草、修改法律文书的要求,就具体事宜与顾问单位联系沟通,并在沟通完毕后3日内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或修改工作。

(3) 合法、合规性审查
顾问单位要求对法律事务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以口头方式告知的,承办律师应在收到法律事务文件1个工作日内告知顾问单位审查意见;以书面方式告知的,承办律师应在收到法律事务文件3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其他书面建议书。

第二十四条当承办律师出现请假、住院、休假等需暂时离岗情形时,承办律师应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暂时代替其履行顾问服务职责的本所律师及以上级别律师,同时应将上述事项通知全部顾问单位,并告知代行顾问职责律师的联系方式。

本所律师替代其他律师暂时履行顾问单位服务职责的,应遵守本指引之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出现顾问单位对承办律师服务行为投诉情形的,应由本所合伙人律师对该事项进行调查。

如因本所承办律师行为不当
导致顾问单位投诉,应将上述情况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处理。

第四章其他事宜
第二十六条《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因期满或法律服务事项完成而终止后,承办律师应及时写出总结报告,报本所业务管理委员会。

对于已终结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按照本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整理案卷并归档。

第二十七条《法律顾问服务协议》期满或终止前,本所及顾问律师应主动就是否续聘征询顾问单位意见,若顾问单位有意续聘,应及时就续聘条件进行磋商。

重新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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