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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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8.23•【字号】皖政[1986]65号•【施行日期】1986.08.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1986年8月23日皖政〔1986〕6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

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

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村卫生室的任务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

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安徽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农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村卫生室管理.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管理,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第四条村卫生室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规范,坚持预防为主,全心全意为村民搞好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章性质及任务第五条村卫生室是由集体或其他形式兴办的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六条村卫生室履行下列职责:(1)坚持预防为主,以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为主要任务。

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农村疾病预防控制,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寄生虫病,积极开展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防治与管理;及时处理并协助处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开展妇幼保健工作,负责本村内的孕产妇及儿童系统管理,协助乡镇防保站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等工作;(2)做好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3)积极支持、宣传并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制度;(4)积极推动农民健康教育行动,大力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建立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的自我防病和保健能力;(5)积极运用中医药的诊疗方法和适宜技术,并因地制宜自种、自采、自用中药,为当地群众服务;(6)协助开展村级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农村卫生环境,促进卫生村镇建设;(7)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本村卫生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8)完成疫情、出生及死亡等各种村级卫生统计信息的记录、收集、整理和上报;(9)协助开展计划生育指导工作;(10)完成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第三章村卫生室设置第七条村卫生室应当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设置。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不得开展除一般简单体表的清创缝合外的任何手术。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开展静脉输液必须获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有独立的静脉输液观察室及观察床。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应当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服务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用药规定,必须做到诊疗有登记、开药有处方、收费有凭据、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
第九条 村卫生室的房屋应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相应标准。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开展静脉输液业务的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业务用房与生活用房严格分开。诊断室、治疗室与药房分设,室内布局符合国家卫生学要求。
第十条 村卫生室应该配备基本设备:诊查床、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身高体重计、接种包、出诊箱、氧气瓶(袋)、药品柜、有盖方盘、消毒缸、污物桶、资料柜、高压灭菌设备、健康宣传版、压舌板、处置台、紫外线灯、电话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第二十三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每2年考核一次,建立考核档案。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执业。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应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进行的规范化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接受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执业注册与再注册的依据之一。
陕西省村卫生室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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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社会公共卫生服务及基本医疗需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执业医师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免费下载】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6月3日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实施细则

甘肃省村卫生室管理(guǎnlǐ)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yīliáo)服务,根据《执业(zhí yè)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yīshēng)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zhìdìng)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津贴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甘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指导各地制订(zhìdìng)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省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guīhuà) ,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fùzé)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妥帖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fāngmiàn) 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gōngnéng)任务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fúwù)、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fúwù) ,主要包括:(一)承担、参预或者协助开展基本(jīběn)公共卫生服务;(二)参预或者协助专业公共卫生(ɡōnɡ ɡònɡ wèi sh ēnɡ)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qítā)公共卫生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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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xx〕33号)、《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xx〕74号)、《xx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xx〕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村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

各地政府要加大投入,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切实保障每个行政村有一所产权公有的村卫生室。

第五条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积极探索乡村卫生服务紧密型一体化管理模式。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
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按居民30分钟内能步行到达村卫生室的原则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

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

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

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
增加识别名。

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服务需求等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

服务人口xx人以上的不少于10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xx人的不少于80平方米;服务人口1000人以下的不少于60平方米。

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察室、治疗室、药房、公共卫生室。

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xx省村卫生室(所)建设标准》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按村农业人口1.2‰的比例配置(少于千人的村,按1名乡村医生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应配备女乡村医生。

对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通过设立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服务流动站点、开展巡回医疗等多种形式,实现村级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第二十二条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适宜技术推广、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每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

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

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

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

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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