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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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珠海市高新区位于广东省珠江三角洲经济圈的中心地带,地处“一带一路”和粤港澳大湾区的交汇点,是中国珠江口东岸的一个新兴城市。

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高新区政府的大力推动,珠海高新区的集成电路产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已经成为该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升级的新引擎。

为了更好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高新区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资金投入到集成电路产业,高新区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

同时,在土地、用电等资源配置方面给予支持,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提高竞争力。

二、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需要技术支持和创新能力,高新区将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引进国内外顶尖的研发团队和技术人才,共同攻克技术难题,提升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产业链条高新区将着力打造集成电路产业的完整产业链条,通过引进上下游企业,扩大产业规模,形成完整的产业生态体系。

同时,加强与周边城市的合作与交流,实现产业链的协同发展,提升整体产业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集成电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和创新,高新区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保障。

五、加强人才培养与引进高新区将加大对集成电路产业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设立专门的人才培训基地,引入国内外优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同时优化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高层次人才的加入。

六、推动企业转型升级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集成电路产业也在不断的进行转型升级,高新区将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引导企业向高端、智能化方向转型,拓宽产品应用领域,提高产品附加值。

七、加强国际合作珠海高新区将积极寻求与国际知名的集成电路企业和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区域内集成电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模板】

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模板】

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一、申报依据《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办法》(珠高发改〔2019〕3号)。

二、申报对象及事项凡符合《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办法》(珠高发改〔2019〕3号)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在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获得的融资事项,均可申请本扶持资金。

三、申报时间2020年4月1日至4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

四、申报流程(一)申报。

申报期内,企业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纸质融资扶持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金融工作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拟定发放扶持资金企业名单,征求区内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按流程报批。

(三)公示。

区金融工作部门在高新区官方网站公示扶持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有异议的,区金融工作部门进行核查,视情况调整扶持企业名单。

(四)拨付。

公示期满,区财政部门向企业拨付扶持资金。

五、申报材料申报融资扶持资金,需提交以下基础材料:①《珠海高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扶持申报表》(见附件),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①2019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①2019年末企业员工人数证明(如企业社保缴纳清单、员工花名册等)。

除基础资料外,其他材料包括:(一)申请小额贷款补贴的,还需提交:①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如有),①放款凭证,①付息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申请债券发行补贴的,还需提交:①监管部门批复文件,①债券发行结果公告,①验资报告,①资金使用报告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申请融资租赁补贴的,还需提交:①融资租赁合同,①放款凭证,①租金支付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申请融资担保补贴的,还需提交:①贷款合同,①保证合同及融资担保服务协议,①放款凭证,①融资担保费支付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五)申请知识产权评估补贴的,还需提交:①贷款合同,①评估合同及评估报告,①放款凭证,①知识产权评估费支付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珠海高新区推动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区推动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区推动重点企业做大做强扶持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加快做大做强步伐,增强产业竞争力。

根据省、市扶持实体经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的相关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商事登记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以及统计关系在高新区主园区范围内的独立法人企业,扶持对象应为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实体经济项目。

本办法主要是指现有企业通过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以及产业转型等方式在我区内进行的投资建设。

第三条项目投资奖励。

对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企业,其在规定期限内竣工且投资超过1亿元的增资扩产项目(仅限新增购地项目),且在建设期间至少有一次年度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待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可参照项目用地成本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项目用地成本的30%,同一项目获得的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四条研发投入增量奖励。

对年产值或年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超过10%的企业,按照该年度研发投入增量的10%给予奖励资金,同一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 00万。

第五条工业技改奖励。

对年产值5亿元以上、同比增速10%以上且当年度工业技改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在《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按照设备投资额最高5%享受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基础上;我区再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项目建设进度奖励。

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的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其增资扩产项目按约定期限提前3个月动工,可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给予2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如项目按约定期限提前6个月竣工,可按照其项目总建筑面积给予30元/平方米的奖励资金,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贷款贴息奖励。

落实《珠海市实施工业企业培育“十百千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纳入珠海市“十百千”企业培育库,年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速10%以上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营利性服务业企业。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珠民[2010]117号•【施行日期】201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珠民[2010]11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珠海市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扶持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发挥其在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三角洲地区民政工作改革发展协议》、《民政部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社工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区)民政部门是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民办社工机构的登记、管理、培育、评估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社工机构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三条申请设立民办社工机构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并适当降低设立门槛:(一)发起人中至少有1人取得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或至少有两人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二)专职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并在民政部门登记;(三)有必要的场所;(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万元(社区类民办社工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元)。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2•【字号】珠府函〔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函〔2019〕25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22日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政府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行为,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工程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7年7月26日修订)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设立代建管理机构,对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交)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使用单位的制度。

代建工作应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原则。

第三条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采取的代建模式:(一)委托代建,是指市代建管理机构直接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其委托政府确定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组织项目建设;(二)社会代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代建管理机构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组织项目建设;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不实行招标的,市代建管理机构可直接择优确定社会代建单位;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珠海高新区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1.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Increase government support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2.对集成电路产业进行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Provide tax incentives to support the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3.加强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推动技术创新。

Enhance cooperation with universities and research institutions to promot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4.支持集成电路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人才。

Support integrated circuit companies in introducing international advanced technology and talent.5.加快集成电路封装和测试产业发展步伐。

Accelerat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tegrated circuit packaging and testing industry.6.提供土地、资金和人才支持,吸引集成电路企业落户。

Provide land, funding, and talent support to attract integrated circuit companies to settle in the area.7.建立健全集成电路产业创新创业孵化平台。

Establish and improve incubation platforms for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integrated circuit industry.8.推动集成电路产业与相关行业融合发展。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珠府〔2000〕21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公布日期】2000.02.15【实施日期】2000.0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珠海市关于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若干规定(珠府[2000]21号)为加快珠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并发挥其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1、全面执行国家、省支持和扶持高新技术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高新区将主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光机电一体化、航空航天,海洋、新材料、新能源等产业;重点扶持信息产业中的软件、数据通讯与网络和生物制药两个行业。

2、高新区管委会及下属各园区(基地)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区内经济开发建设,集中行使市一级经济管理权限,实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管理、一个窗口对外”。

3、设立高新区发展顾问委员会,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组成,发挥其在制定高新区发展战略、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作用,增强决策的科学性。

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

4、采取灵活的方式和优惠政策,吸引国内外高级人才,特别是在国外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或曾在国外高科技企业工作过的留学人员,利用多种方式鼓励其为高新区服务。

在高新区设立留学生创业园。

留学人员在区内所办企业,可享受本规定重点扶持行业特别优惠政策。

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亦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留学人员凭护照可申请在高新区注册企业。

留学人员携高新技术入股的,可优先获得创业基金支持。

留学人员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的限制,并可将出国前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在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上,不受岗位职数、评聘时限和指标的限制。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珠高[2010]84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办法(试行)(珠高〔2010〕84号2010年6月23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珠发〔2009〕14号文),建设高层次人才队伍,营造人才优势,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自主创新中的引领作用,快速提升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根据省委《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和市相关政策,结合珠海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本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高层次人才包括:(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四)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五)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六)近5年,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长江学者成就奖,中国青年科学奖,以及其它同等价值奖项的人选;担任国家“863计划”各领域的专家组组长和国家“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的人选。

(七)经区管委会认定为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人选。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上述高层次人才到本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

从市外引进到本区工作或创业,以及在本区工作期间获评相应称号(资格)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在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优惠(奖励)政策之外,由本区给予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开展科学研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改善引进人才的工作及生活条件。

(一)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的高层次人才到本区创办企业,创办的企业已注册成立1个月以上5年以内,产品处于中试阶段,并已获得投资1000万元以上,申领人在该企业中所占股份在50%以上,且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区优先发展的产业政策要求的,区财政给予总额为100万元的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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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珠高办[2014]114号
【发布部门】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9.18
【实施日期】2014.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试行)
(珠高办〔2014〕114号2014年9月18日)
第一条为促进创新型小微企业发展,在区科技创新和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设立天使投资资金,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结合高新区主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天使投资资金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主园区“4+2”产业定位(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智能电网、医疗器械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文化创意两个产业领
域);
(二)注册地、国税、地税登记地址在高新区主园区,且企业在获得天使投资资金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迁离高新区主园区;
(三)成立时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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