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治理燃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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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6.21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
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便函〔2024〕20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我部组织编制了《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8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吴扬威
电话:(010)65645610
邮箱:**************.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高质量推进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1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5〕8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5年3月1起正式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辖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各镇(开发区)、街道和部门具体目标任务;制定实施年度计划,强化保障措施,加大资金投入,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二)明确污染源监管责任。

市环保、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公布直接管辖的大气污染源名单,其余污染源原则上均由所在地辖市、区负责监管。

二、加强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一)严格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管理。

积极落实国家、省总量控制要求,对未完成年度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未达到考核要求的地区,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强化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制定出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办法,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施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或关闭类项目1.5倍削减量替代。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10.28•【文号】环大气〔2021〕104号•【施行日期】2021.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1〕104号石家庄、唐山、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承德、沧州、廊坊、衡水、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大同、朔州、晋中、运城、忻州、临汾、吕梁、济南、淄博、枣庄、东营、潍坊、济宁、泰安、日照、临沂、德州、聊城、滨州、菏泽、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许昌、漯河、三门峡、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西安、铜川、宝鸡、咸阳、渭南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杨凌示范区管委会,定州、辛集、济源、韩城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现将《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陕西省人民政府2021年10月28日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近年来,通过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秋冬季,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6年同期分别下降37.5%、35.1%,重污染天数分别下降70%、65%,人民群众蓝天获得感、幸福感明显提高。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6.02•【文号】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施行日期】2024.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24〕2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高质量推进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关于推进实施焦化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的通知》有关要求,扎实做好水泥和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我部制定了《水泥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1)《焦化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技术指南》(见附件2),现予发布。

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本着稳中求进、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突出重点,稳步推进,指导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企业率先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其他区域有序推进;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为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提供指导,引导企业优先采用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原燃料替代等协同减污降碳措施。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企业、评估监测机构等开展培训,加强调度指导,及时汇总改造和评估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

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将经评估监测确定达到超低排放的企业纳入动态管理名单,落实好超低排放各项支持政策。

组织开展“双随机”检查,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企业,及时调整出动态管理名单,取消相应优惠政策。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指导企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支持企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推动行业高质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尊敬的各位领导、各有关单位:经过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调查和评估,我单位对我市环境问题进行了反馈意见整改。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整改任务,落实责任,提高环境质量,特制定了以下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一、大气污染治理1. 加强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标准;- 提供污染治理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如燃煤锅炉改造、烟气脱硫等;- 加强企业污染排放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

2. 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 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管,加大对高污染车辆的处罚力度; - 推广新能源汽车,提供相关支持政策;- 建设更多的公共交通,鼓励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增加道路绿化,减少道路尘埃污染。

3. 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 鼓励企业投入可再生能源行业,扩大可再生能源的规模;- 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研发的支持,推动技术进步;- 建设更多的风电、太阳能发电场,提高可再生能源比例。

责任分工:- 环保部门:负责制定排放标准、监测污染企业、提供治理设备、公开监测数据;- 工商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处罚不合规企业;- 发改委:负责制定支持政策,鼓励投资可再生能源行业;- 交通部门:负责监管机动车尾气排放,处罚高污染车辆;- 建设部门:负责建设道路绿化和风电、太阳能发电场。

二、水污染治理1. 加强工业废水治理- 对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符合排放标准;- 提供废水处理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专项治理,如脱氮、脱磷等;- 加强企业废水排放监测,及时公开监测数据。

2. 加强农村污水处理- 加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农村污水处理率;- 鼓励农村村民使用环保型厕所,减少污水直接排放;- 增加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效果;- 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确保农田用水安全。

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环保部

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环保部

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环境保护部1.2009年09月:关于深入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2009年8月以来,相继发生了陕西凤翔铅污染、湖南浏阳镉污染及山东临沂砷污染事件,人民群众健康受到影响,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连续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维护群众环境权益,确保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和电监会(以下简称“国务院九部门”)决定于2009年10月至12月在全国集中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企业,摸清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情况,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遏制重金属污染事件频发的势头,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努力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查范围此次检查的企业是指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中含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物质,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

(一)涉铅: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铅冶炼及加工和蓄电池企业;(二)涉镉:铅锌矿(含伴生矿)采选及冶炼、电镀和以镉化合物为原料企业;(三)涉汞: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化工企业;(四)涉铬:铬盐、电镀及制革企业;(五)类金属砷: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硫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六)涉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类企业。

三、检查内容(一)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三)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及其中高费项目实施情况;(四)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五)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六)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6.03•【文号】环厅〔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前提下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厅〔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两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部署要求,在落实好《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的同时,顺应疫情防控常态化新形势,积极服务落实“六保”任务,精准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治理,确保如期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十三五”规划以及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国“两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忠实践行者和有力推动者,牢牢把握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总要求、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和改革创新的总方法,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做好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生态环保工作,支持经济社会秩序加快恢复正常,努力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为实现“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贡献力量。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5.12.31•【文号】发改环资[2015]3191•【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在燃煤电厂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15]3191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为了在燃煤电厂加快推行和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2007-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环境保护部在电力行业开展了为期三年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试点工作并取得成功,试点火电机组容量达到2400万千瓦。

截至2014年底,采取第三方治理方式运行的烟气脱硫特许经营规模约9700万千瓦,脱硝特许经营规模约3300万千瓦。

从试点及实际应用情况看,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燃煤电厂污染治理工程建设质量;有利于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有利于引进社会资本、缓解电力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资金压力;有利于发挥环境服务公司的专业优势、促进环保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和依法治国观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环境污染治理,创新燃煤电厂环保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达标排放运行、促进环保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第三方治理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1.坚持企业自愿。

燃煤电厂(电力企业)和环境服务公司在自愿、公平的前提下,开展互惠互利的市场化方式合作。

2.坚持依法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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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治理燃煤污染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扎实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工
业企业达标排放,加快燃煤污染治理进度等项工作。

通知指出,要充分认识做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紧迫性。

冬春季节是我国大气污染最为突出的时期。

最新空气质量监测
数据显示,一些省份完成2016年度《大气十条》目标和环境空气质
量约束性指标压力巨大。

通知要求,坚决打好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各地要严
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加强督查督办。

对于改善幅度低于年度目标的城市和地区,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约谈、社会公开等方式,督促采取针对
性更强的措施,提高治理效果。

(二)确保工业企业达标排放。

加快重点行业环保提标改造步伐。

加大涉气企业排查力度,强化对火电、钢铁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三)加快燃煤污染治理进度。

加大煤质管控力度,坚决取缔非法售煤网点,严厉打击销售劣质煤的行为。

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加快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四)实行工业错峰生产。

积极组织北方地区开展水泥行业错峰生产。

京津冀传输通道各城市对电力、铸造、砖瓦窑行业实施错峰
生产调控。

(五)强化机动车等移动源污染防治。

积极采取鼓励和限制性措施,推进黄标车和老旧车加快淘汰,确保完成国务院2016年确定的380万辆淘汰任务。

(六)提高面源管理精细化水平。

严格执行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做好工业渣场扬尘监管,防止风蚀起尘。

加强渣土运输
车辆管理,确保物料运输车辆遮盖封闭,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
行为。

(七)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组织开展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执法检查。

对仍不能达标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治,依法按上限处罚。

通知指出,重污染天气对全年空气质量改善影响巨大,要把重
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减轻重污染
影响。

为此,各地要着力提高预测预报的准确性,提高应急预案的可
操作性,提高应急联动的同步性,以及提高应急管控的针对性。

环保部将组织开展2016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督查,重点督
查各地落实《大气十条》情况和涉气排污单位贯彻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选取重点城市重点督查预警发布、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各项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落实不到位、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将采取约谈、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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