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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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染料工业企业
60
1
氨氮
2
总磷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磷肥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50
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8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3/ 887—2013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 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4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3.6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 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 为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工业废水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有害物质的废水。

这些有害物质对环境和人类身体健康都具有危害。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工业废水达标排放标准。

一、COD和BOD标准COD和BOD是工业废水处理中的两个重要指标。

COD(化学需氧量)表示水中存在的有机物被氧化分解的需氧量,BOD(生化需氧量)表示水中有机物在生物作用下被分解消耗氧气的量。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一般工业废水COD排放标准不得超过200mg/L,BOD5排放标准不得超过30mg/L。

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废水排放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对于电镀废水,COD排放标准一般不超过250mg/L,BOD5排放标准不超过100mg/L。

二、总氮和总磷标准总氮和总磷是工业废水中的重要营养元素,但它们的过度排放会引起水体富营养化,导致水生态系统失衡。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一般工业废水总氮排放标准不得超过30mg/L,总磷排放标准不得超过1mg/L。

但对于高氮、高磷行业的工业废水如化肥、农药、养殖等,应将标准适当降低。

三、重金属标准重金属是工业废水中的有害物质之一,过度排放会导致土壤和水体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威胁。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常见的重金属如铜、铅、镉、汞等都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规定。

例如,对于采矿和选矿工业废水中的含铜排放限值为2mg/L,含镉排放限值为0.1mg/L。

四、pH值标准pH值是衡量废水酸碱度的指标,过低或过高的pH值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过酸的废水会腐蚀管道和设备,过碱的废水会抑制水生态系统中的有益生物生长。

我国《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工业废水排放的pH值范围为6-9。

不同行业、不同工艺的废水pH值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保障。

企业应严格遵守排放标准,积极开展废水治理,减少废水排放量,为人类和环境做出贡献。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

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南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9月目录前言 (1)1 总则 (2)1.1 适用范围 (2)1.2 术语和定义 (2)1.2.1石油化工 (2)1.2.2石油炼制工业 (2)1.2.3石油化学工业 (2)1.2.4制药工业 (2)1.2.5发酵类制药 (2)1.2.6 制剂类制药 (3)1.3行业相关政策 (3)1.3.1行业政策、文件、规范 (3)1.3.2产业布局 (4)1.3.3产业政策 (5)1.4行业相关标准 (7)1.4.1 清洁生产标准 (7)1.4.2 排放标准 (8)2生产工艺及污染物产生 (9)2.1 石油炼制 (9)2.1.1石油炼制生产工艺 (9)2.2 化学工业 (12)2.2.1 化学工业生产工艺 (12)2.2.2 化学工业产污情况 (13)2.3 发酵类制药 (16)2.3.1 发酵类制药生产工艺 (16)2.3.2 发酵类制药产污情况 (16)2.4 制剂类制药 (19)2.4.1 制剂类制药生产工艺 (19)2.4.2 制剂类制药产污情况 (19)3清洁生产技术 (22)3.1清洁原辅材料 (22)3.2输料输送 (22)3.3物料分离 (24)3.3.1液膜分离技术 (25)3.3.2双水相萃取技术 (25)3.3.3酶促、无溶剂技术 (25)3.3.4无机陶瓷组合膜分离技术 (25)3.3.5纳滤分离浓缩技术 (26)3.3.6移动式连续离子交换技术 (26)3.3.7高效动态轴向压缩工业色谱技术 (26)3.4设备清洗 (26)3.4.2灌装瓶子清洗技术 (27)3.4.3三合一无菌制剂生产技术 (28)3.4.4避免清洗措施 (28)3.5溶剂回收 (28)3.5.1冷凝技术 (29)3.5.2膜分离技术 (29)3. 6物料储存 (29)3.6.1固定顶储罐 (30)3.6.2浮顶储罐 (30)3.6.3球形储罐 (30)3.6.4其它技术 (30)4污染防治技术 (32)4.1 水污染治理技术 (32)4.1.1 废水收集总体要求 (32)4.1.2 废水预处理技术 (33)4.1.3 生化处理技术 (49)4.1.4 深度处理技术 (59)4.2 大气污染治理技术 (63)4.2.1 废气收集及总体要求 (63)4.2.2 无机废气处理技术 (64)4.2.3 有机废气处理技术 (65)4.2.4 恶臭及沼气气体处理技术 (72)4.2.5 含尘废气处理技术 (81)4.3固体废物防治技术 (83)4.3.1危废处置技术 (83)4.3.2污泥处置技术 (83)4.3.3废溶剂处置技术 (84)4.4噪声污染防治技术 (85)4.5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组合方案 (85)5内部环境管理 (90)5.1环保组织体系 (90)5.2生产现场管理 (90)5.3污染物监测 (90)5.4环保台账 (90)5.5环境应急管理 (91)6环境监管 (93)7指南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94)7.1工艺过程注意事项 (94)7.1.1生产过程 (94)7.1.2物料储存 (94)7.2污染防治注意事项 (95)7.2.1废水污染防治 (95)7.2.2废气污染防治 (96)7.2.3固废污染防治 (97)前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化工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防治环境污染,完善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工作体系,特制定本指南。

重点行业企业总磷总氮排放整治提升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

重点行业企业总磷总氮排放整治提升规范-农副食品加工业
25
一般工业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26
设立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以及运输情况。
27
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技术要求。
8
工艺废水管线采取明管套明沟(渠)或架空敷设,废水管道(沟、渠)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废水收集池附近设立观测井。
9
废水收集和排放系统等各类废水管网设置清晰,有流向、污染物种类等标示。
10
厂区地面必须实现全部硬化,满足防渗漏要求,渗漏水必须由管网收集。
污染治理
废水处理
11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水分质分流、一水多用”原则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15
现有工艺(如生物组合工艺)无法达到标准要求的,应根据废水性质增加不同的深度处理工艺;总氮难达标的,可增加补加碳源的‘缺氧/好氧'工艺等深度处理工艺;总磷难达标的,可增加化学除磷工艺;废水分质不彻底导致难达标的,应对原有的废水收集管线重新设计、安装。
16
污水原则上尽量纳管排放,未纳管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应根据排入地表
5
鼓励对冷却水和冲洗水等低浓度工艺废水进行循环利用和工艺套用,冲洗设备时,应采用“少量、多次”的冲洗方法或逆流漂洗方法。
生产现场
6
企业生产现场环境清洁、整洁、管理有序,需做好“跑冒滴漏”预防措施。
7
生产现场物品分类分区存放,原材料、产品、固体废物不得露天堆放,所有生产过程必须在室内进行,不得露天作业。
类别
内容
序号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目录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GB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除外)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注1: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间接排放限值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浙环函〔2015〕8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浙环函〔2015〕89号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正文:
---------------------------------------------------------------------------------------------------------------------------------------------------- 关于制革企业氨氮和总磷指标间接排放执行标准的复函
浙环函〔2015〕89号
海宁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制革企业氨氮间接排放限值执行标准的请示》(海环发〔2015〕17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2013年3月,我省发布的《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规定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8mg/L。

同时在前言中明确“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2013年12月,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6-2013)规定该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70mg/L和4mg/L。

按照从严原则,我省制革及毛皮加工
行业企业氨氮、总磷指标间接排放限值应分别执行35mg/L和4mg/L。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27日
——结束——。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_ 887-2013
I
DB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7
磷肥工业企业 new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 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 酸及其他副产品。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 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Indirect discharge for 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ewater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水污染物各行业排放限值2013

目录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GB30484-201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6)GB13458-2013合成氨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除外)GB19430-201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于严重水污染环境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区域)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GB30486-2013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单位:mg/L(pH值、色度除外)注1:制革企业和毛皮加工企业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间接排放限值与各自的直接排放限值相同。

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下表中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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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序号 1 2
污染物项目 氨氮 总磷
方法标准名称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方法标准编号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HJ/T 195-2005 GB 11893-198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4.1 自 2013 年 4 月 19 日起,新建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4.2 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1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范围
间接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1
DB33/ 887—2013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
染料工业企业 dye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有机合成方法生产的产品,该类产品能够使纤维和其他被着色物质获得鲜明而坚牢的颜色,这 类企业被称为染料工业企业。按照应用特性可分为直接染料、硫化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酸性络 合染料、反 应性染料 、冰染染 料、氧化 染料、分 散染料和 阳离子染 料和其他 。
ICS 13.020.10 Z60
DB33
浙江省地方标准
DB 33/ 887—2013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Indirect discharge for emission limitation of nitrogen and phosphorus for industrial wastewater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 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39 号)
染料工业企业
60
1
氨氮
2
总磷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磷肥工业企业 其它企业
50
3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0
8
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DB33/ 887—2013
5.1 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 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5.4 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 规定执行。 5.5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2 所列的方法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 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 工业集聚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2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013 - 03 - 19 发布
2013 - 04 - 19 实施
浙 江 省 人 民 政 府 发布
DB33/ 887—2013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加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 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IDB33/ຫໍສະໝຸດ 887—2013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 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6
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 fermentation pharmaceutical industrial 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 业企业。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 为β -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7
磷肥工业企业 new sewer-connected 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 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 酸及其他副产品。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6.2 在任何情况下,废水间接排放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 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 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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