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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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规程

建筑防火规程

建筑防火规程
建筑防火规程是一系列与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相关的规定和标准,旨在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和减少财产损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建筑防火规程:
1.建筑设计规范:这些规范通常由当地政府或专业机构制定,规定了建筑物的布局、分隔、疏散通道、消防设备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能够安全撤离。

2.火灾风险评估:在建筑设计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火灾风险评估以确定潜在的火灾危险,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3.消防设备和系统:建筑物应配备适当的消防设备和系统,如灭火器、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等,以控制和扑灭火灾。

4.材料和构件的防火性能:使用符合防火标准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以减少火灾的蔓延速度。

5.疏散通道和标识:确保建筑物内有明确标识的疏散通道,以便人员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6.建筑使用和管理:建筑物的使用者和管理者应遵守防火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备检查和维护,以及进行员工消防培训。

这些建筑防火规程的目的是通过提前规划和采取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的发生和损失。

具体的建筑防火规程可能因地区、建筑物类型和用途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建筑设计和施工时,应遵循当地适用的法规和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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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防火设计技术标准体系
•1、建筑防火规范
1.建设工程防火规范(制定)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 3.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规范(制定) 4.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39-90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67-97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98-2009 7.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60-2008 8.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 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2006 10.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4-2008 11.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14-2007 12.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565-2010 13.城市消防规划设计规范 (制定)


4、安全疏散距离、出口宽度和数量、疏散设施的防护措施、应急 照明和疏散指示等,与建筑的使用功能、建筑高度、使用人员情况 及扑救难以程度等相适应。
5、按规范的规定设置有相应的有效灭火设施与防烟、排烟设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一些特殊建筑,还应考虑灭火救援专用通道及其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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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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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防火设计的重点
• • 1、建筑的平面布局有利于消防救援和人员疏散,消防车道和设计 水源或城市给水管网的供水满足消防需要。 2、建筑的耐火等级确定合理,应与其设计使用功能相适应,使不 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与之相适应的耐火安全储备。建筑构件的防火 保护方法或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特别是钢结构。 3、建筑内的平面布置和分隔合理,能防止火灾蔓延和减少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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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防火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

农村防火规范农村防火规范农村火灾是一种常见的安全隐患,不仅威胁着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着乡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农村防火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就针对农村防火规范的1000字进行论述。

一、加强火源管理火源管理是防止火灾发生的基础工作。

在农村生活和生产中,诸如明火烧煤、用火做饭、焚烧垃圾等情况都是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

因此,首先要加强火源管理,明确规定禁止在民居附近或易燃物、爆炸物存放处使用明火。

同时,应大力推广使用电磁炉、电饭锅等无明火的电器,减少使用燃气的机会,以降低火灾的发生概率。

二、提高火灾预警能力及时发现火灾,尽早报警,对于有效控制火势的蔓延至关重要。

农村地区因疏散距离较大,火灾预警能力相对较弱,提高火灾预警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农村村庄和农田等地域广阔的地方,应逐步建立火灾监控系统,安装火灾报警器,并建立火灾报警网。

同时,还要加强宣传教育,让村民们了解火灾的症状和报警方式,提高自身的火灾防范能力。

三、完善消防设施在农村地区,缺乏专业消防队伍,因此要重视消防设施的建设。

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消防设施,如在每个村庄设置消防栓、消防器材储备点等,为发生火灾时提供便捷的消防救援条件。

此外,还应在村道、交叉路口等容易出现火灾的地方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备,以便村民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进行灭火。

四、加强火灾应急演练加强火灾应急演练,提高村民应对火灾的能力也是农村防火规范的重要方面。

要定期组织火灾应急演练,让村民学会基本的灭火技能和逃生技巧。

通过演练,不仅可以检验火灾预警、报警等设施的使用情况,还可以提高村民的火灾应对能力,增强村民的防火意识。

五、推广火灾知识教育农村地区存在火灾隐患主要是因为群众缺乏火灾防范意识和基本的火灾知识。

因此,要推广火灾知识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防火意识。

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村民普及火灾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使他们能够知悉火灾的预防和应对方法,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提高自身的防火能力。

村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村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

村级安全防火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社区的平安和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居民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农村社区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包括农舍、田间作业场地、林地、草地等。

第三条农村社区内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强化防火意识,提高灭火应急能力,确保农村社区的平安和安全。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四条农村社区应当成立防火工作组织,确定专门负责防火工作的人员,明确各职责,并负责监督和协调防火工作。

第五条村民应当积极参与防火工作,如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不得野外燃放烟花爆竹,不得进行焚烧烟熏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条农村社区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居民的火灾逃生和自救能力,确保在发生火灾时能够有效地处理和控制火情。

第七条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有效,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八条农村社区内的建筑物和场所应当按照防火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设立符合防火标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第九条农村社区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储存在安全的地方,严格限制火种进入,确保库房清洁、通风,并定期清理。

第十条农村社区内的林地和草地应当定期清理防火隐患,严禁野火和焚烧农作物秸秆,确保林火的预防和扑救。

第十一条农村社区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防火意识和技能,推广灭火器的使用方法,推动消防技能的普及。

第十二条农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系统,确保在火灾发生时可以及时发出警报,提高救援效率。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防火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确保农村社区的安全防火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规章规定而导致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9版)解-文档资料

修订内容(续)


对民用建筑的防火规定作了部分修改,补充 了多用途建筑的组合建造原则和安全出口、 疏散用门、中庭、商店疏散人员计算等防火 设计要求,对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 机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补充。 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部分修改与补充。 补充了建筑幕墙、管道穿过墙、楼板处的空 洞、缝隙的封堵、带推闩装置的疏散用门等 规定,对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火门、 防火卷帘和防火阀等防火要求作了部分修改。
建筑层数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 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 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 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 楼梯间等 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 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 层,应计入层数。
修订内容(续)


对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作了部分调整,并对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建筑构件的耐火极 限与燃烧性能分别进行了规定,编入相应章 节中。 对原规范章节的编写进行了部分调整,将原 “仓库”一章中有关仓库的规定,与“厂房” 合并;其余内容,单独编入“甲、乙、丙类 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一 章;对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规定作了部分 修改,如“厂房的防爆”等。
建筑高度


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 其檐口的高度; 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 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 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 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 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 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 度内。

农村防火建筑物

农村防火建筑物

农村防火建筑物4.0.1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4.0.2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相邻外墙宜采用不燃烧实体墙,相连建筑的分户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

建筑的屋顶宜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可燃材料时,不燃烧体分户墙应高出屋顶不小于0.5m。

4.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相关规定。

4.0.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或与其他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4m,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1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高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2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较低一座建筑的相邻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防火间距不限;3当建筑相邻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减少为2m。

4.0.5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6m。

当建筑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0.6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下列措施:1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2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过3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4.0.7存放柴草等材料和农具、农用物资的库房,宜独立建造;与其他用途房间合建时,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隔开。

4.0.8建筑物的其他防火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 016等的相关要求。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BGJ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山西省公安厅会同山西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山西省建筑设计院、吉林省公安厅、广东省公安厅、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六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原规范执行以来的经验,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七章。

四个附录。

其主要内容有: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规划和建筑布局,厂(库)房、堆场、贮罐,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电气等。

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山西省公安厅消防局规范管理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 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

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0年五月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六章消防给水第七章电气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三库房、堆场、贮罐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举例附录四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

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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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90)建标字第228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通知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90为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一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原《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39—79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

本规范的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年五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在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卫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必须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村镇的规划和生产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程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花炮厂(库)。

第1.0.4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与民用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一、层数和一栋占地面积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精品文档生产建筑;二、超过五层的民用建筑;三、超过800个座位的影剧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第1.0.5条村镇规划和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造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主要构件材料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精品文档第2.0.2条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面层50cm,;高出非燃屋面层40cm。

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cm。

第2.0.3条防火墙不宜开设门窗洞口。

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紧靠防火墙两侧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当防火墙设在转角处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0.4条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隔墙,宜采用非燃烧体实体墙。

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应采用厚度不小于12cm 的非燃烧体墙隔开,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的灯光控制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可燃物贮藏室隔开。

舞台的屋顶或侧墙上应设便于开启的排烟气窗,其面积不宜小于舞台地面积的5%。

第2.0.5条电影放映室(含卷片室)、硅整流室应采用非燃烧体墙与其它部分隔开。

观察孔和放映孔应设阻火闸门。

第2.0.6条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

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cm。

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面不小于50cm;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如图2.0.6。

第三章规划和建筑布局第3.0.1条村镇的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的总体和建设规划。

第3.0.2条村镇规划应按用地功能合理布局。

居住区用地宜选择在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向;生产区用地宜选择在村镇的一侧或边缘。

精品文档第3.0.3条生产和贮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边缘以外单独布置。

甲、乙、丙类液体贮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3.0.4条打谷场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宜布置在村镇的边缘并靠近水源的地方。

打谷场的面积不宜大于2000m²;打谷场之间及其与建筑物(看场房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

第3.0.5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宜集中布置,并宜单独建在村镇的边缘。

第3.0.6条林区的村(镇)和企、事业单位,距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宜小于300m。

第3.0.7条村镇内消防车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60m。

消防车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m。

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m。

第3.0.8条村镇的农贸市场,不宜布置在影剧院、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处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地段,并与甲、乙类生产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第四章厂(库)房、堆场、贮罐第一节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第4.1.1条厂(库)房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和允许占地面积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贵重的机器、仪器、仪表间和变电所、发电机房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4.1.3条汽车、大型拖拉机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但超过20辆的车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二节防火间距第4.2.1条厂(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精品文档表4.2.1的规定。

第4.2.2条厂(库)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执行。

第4.2.3条两座厂(库)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宜小于4m。

第4.2.4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设备外壁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4.2.1的规定。

注:室外设备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确定。

第4.2.5条一、二、三级耐火等级的数栋厂房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4.1.1条规定的一栋建筑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厂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宜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第4.2.6条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6的规定。

第4.2.7条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乙类液体桶装露天堆场,距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距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距主要交通道路边沟外沿不宜小于20m。

第4.2.8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4.2.8的规定。

精品文档第4.2.9条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甲、乙类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和乙类助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4.2.10条室外电力变压器与甲、乙类液体贮罐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丙类液体贮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

第三节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第4.3.1条喷漆等易燃、易爆生产部位应设防火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有直通室外或楼梯间的安全出口。

第4.3.2条存放超过3台的汽车库或大型拖拉机库,每3台宜设防火墙分隔。

库房与修理间、值班室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库内不应采用明火取暖。

第4.3.3条发电机房宜单独建造。

发电机房不应与甲、乙类厂(库)房毗连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并宜设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第4.3.4条粮、棉、麻仓库宜单独建造,当与其它建筑毗连或库房面积超过250m²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5条牲畜棚宜单独建造。

当其建筑面积超过150m²时,应设非燃烧体实体墙分隔。

牲畜棚应设直接对外出口,门应向外开启。

铡草、饲料间及饲养员宿舍与牲畜棚相连时,应设防火墙分隔。

第4.3.6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面积(m²)与厂房体积(m³)的比值,宜采用0.05~0.22。

第4.3.7条厂房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甲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5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精品文档二、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1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三、丙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2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四、丁、戊类厂房的每层面积不超过300m²,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但每层面积不超过500m²时,可采用钢楼梯作为第二个安全出口,其倾斜度不宜大于45°,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第4.3.8条厂房的疏散楼梯、门各自的总宽度和每层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百人0.8m计算。

但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门的最小净宽不宜小于0.9m;疏散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4m。

第4.3.9条库房和每个防火隔间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建筑面积不超过80m²的防火隔间,可设一个门;一栋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200m²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

甲类物品库房不应采用推拉门和卷帘门。

第五章民用建筑第5.0.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允许层数、允许占地面积、允许长度,应符合表5.0.1的规定。

第5.0.2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养老院的宿舍应设在一、二层。

第5.0.3条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三级,三级耐火等级的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建筑的层数不应超过二层。

第5.0.4条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5.0.4的规定。

第5.0.5条两栋建筑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应为防火墙或精品文档两相邻外墙均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且无外露可燃屋檐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5.0.6条数座住宅建筑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5.0.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

组内建筑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0.4条的规定。

第5.0.7条公共建筑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²,且人数不超过50人;二、除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室外,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室内最远的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可设一个门,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三、除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学楼以外的二、三层公共建筑,当符合表5.0.7规定的条件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1m。

第5.0.8条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大于表5.0.8的规定。

第5.0.9条剧院、电影院、礼堂的安全疏散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观众厅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250人;二、观众厅内的疏散走道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0.6m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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