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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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nmpa药品追溯码指导意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唯一性:每个药品追溯码应唯一标识一个药品。

2. 可追溯性:药品追溯码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便对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过程进行追溯。

3. 易用性:药品追溯码应方便使用,易于读取和识别。

4. 兼容性:药品追溯码应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此外,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还提出了一些关于建立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

这些意见主要包括:
1. 指导思想: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为目标,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基础,以实现“一物一码,物码同追”为方向,加快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2. 建设目标:到2020年,率先建成以追溯信息流为主线,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编码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到2025年,进一步完善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制度标准、配套政策,健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相关机制。

3. 主要任务:建立编码规范、数据标准和接口准则,并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要按照规定申领赋码,严格赋码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单位要按照规定开展扫码工作。

4. 保障措施: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和示范引领等措施,确保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总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追溯码的指导意见主要是为了提高药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实现药品的可追溯性,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重要产品追溯技术要求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重要产品追溯技术要求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重要产品追溯技术要求 食用农产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项目背景(一)全省产业现状山东是食用农产品生产、流通与出口大省。

据统计,2017年全省蔬菜产量1.06亿吨,水果产量3296万吨,猪牛羊禽肉产量772.4万吨,禽蛋产量449.3万吨,水产品总产量(不含远洋渔业产量)881.4万吨,均居全国首位。

2017年全省农产品出口总值达到1152.5亿元,占全国农产品出口的22.7%,连续19年位居全国首位。

山东食用农产品产业的发展,极大满足了国内外的消费需求,同时也为带动地区发展,实现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

积极推进可追溯体系在我省食用农产品领域的应用推广,对于提升我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育优势特色品牌,推动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必要性政策支撑。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产品消费安全的诉求不断提升。

追溯体系作为全过程质量安全管控与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而受到重视。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为食用农产品、食品等七大类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指出“以确保不同环节信息互联互通、产品全过程通查通识为目标,抓紧制定实施一批关键共性标准,统一数据采集指标、传输格式、接口规范及编码规则”。

2017年2月,商务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秩发〔2017〕53号),对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进行部署,指出“完善追溯标准体系…研制一批追溯数据采集指标、编码规则、传输格式、接口规范等共性基础标准,实现产品追溯全过程的互联互通与通查通识”。

2017年10月,国家质检总局等十部门印发《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要求加强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按照“自主可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制定追溯术语、追溯编码、系统构建、评估评价等基础共性标准和数据互联、数据采集等关键技术标准”。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工作概况1、任务来源本标准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下达2018年第3批国家标准立项计划,项目编号为:20182193-T-424,项目名称为《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商务部流通产业促进中心、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

2、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部署加快推进我国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强调“以推进信息化追溯为方向,加强统筹规划,健全标准规范,创新推进模式,强化互通共享,加快建设覆盖全国、先进适用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2017年10月,国家标准委、商务部等十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意见明确了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重点任务,提出加紧研制追溯基础共性标准,为我国开展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提供示范指导。

《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首批立项的基础共性国家标准之一。

该标准作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基础性技术支撑标准,是实现追溯信息的快速记录和查询,以及不同追溯系统间互联互通的基础支撑技术,其制定和发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该项标准的牵头单位,也加大力度积极推动《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实施。

3、主要工作过程(1)成立《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标准研究工作组2017年10-12月,在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标准化工作部署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积极开展追溯码方案的调查与适用性研究,开展了多次实地调研,初步形成追溯码设计的思路与方案。

(2)形成《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草案2018年1-5月,《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研究工作组在前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立了标准内容框架,并草拟形成了《重要产品追溯追溯码编码规范》国家标准草案。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二、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10•【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11号•【施行日期】2020.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111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就做好重点品种信息化追溯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药品追溯的部署要求,积极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水平和效率,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落实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收集全过程追溯信息,于2020年12月31日之前,基本实现国家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血液制品等重点品种可追溯。

二、任务安排(一)国家药监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药品追溯标准和规范。

目前,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8个标准已全部发布实施,包括《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药品追溯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经营企业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使用单位追溯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消费者查询基本数据集》《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基本技术要求》。

国家药监局建设药品追溯协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协同平台),不断完善药品追溯数据交换、共享机制。

协同平台提供药品追溯码编码规则备案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信息化追溯系统(以下简称追溯系统)地址解析服务,辅助实现不同追溯系统互通互享,实现药品全过程可追溯。

国家药监局建设国家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建设本省药品信息化追溯监管系统,进行数据采集,监控药品流向,充分发挥追溯信息在日常监管、风险防控、产品召回、应急处置等监管工作中的作用。

产品追溯编号规定

产品追溯编号规定

产品追溯编号规定G/RA-QA-30 关于成品追溯,各工序要严格做好相关记录。

要求:详细填写每个步骤,包括原料批号,数量,进入罐(釜或压滤机)的编号,各分工段填写好半成品的来源(具体到罐的编号)、批次号、数量,并做好该工段结束产品的编号。

1、从溶粉转结晶批号,2-D-******-** ,2表示车间编号,D表示溶粉工段,******表示投料日期,** 用数字01,02,03等数字表示当天第几次投的料。

2、一次压滤后滤晶批号:2-1F**-******-* , 2表示2车间,1F表示一次压滤工段,**表示当天本工段压滤料的次数,依次用01,02,03等表示。

******表示投料日期,*用数字1,2,3等表示该批料经不同压滤机出来的顺序编号。

3、母液批号:每批压滤晶体对应一批母液,以同一个母液罐为记录,当本罐母液开始泵出时定义本罐母液批号:以本罐母液泵完为止。

母液定义见本规定第8、9、10条。

4、二次压滤:2-2F**-******-*, 2表示2车间,2F表示二次压滤工段,**表示当天本工段压滤料的次数,依次用01,02,03等表示。

******表示投料日期,*用数字1,2,3等表示该批料经不同压滤机出来的顺序编号。

5、三次压滤:2-3F**-******-*, 2表示2车间,3F表示三次压滤工段,**表示当天本工段压滤料的次数,依次用01,02,03等表示。

******表示投料日期,*用数字1,2,3等表示该批料经不同压滤机出来的顺序编号。

6、四次压滤:2-4F**-******-*, 2表示2车间,4F表示三次压滤工段,**表示当天本工段压滤料的次数,依次用01,02,03等表示。

******表示投料日期,*用数字1,2,3等表示该批料经不同压滤机出来的顺序编号。

7、水溶、浓缩、喷粉:按半成品编号定义,用同一批号。

8、RA97半成品:SE400-A-1-******##,A-1表示润浩1车间,******表示6位数年和月,##表示本月次数,用01,02,03等表示。

医疗器械的udi编码规则

医疗器械的udi编码规则

医疗器械的udi编码规则医疗器械的UDI编码规则:从标识符到数据构成一、引言医疗器械是现代医疗领域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患者用器械的安全和效果,医疗器械的管理与监管一直备受关注。

UDI(Unique Device Identification)作为一种全球性的唯一识别码体系,为医疗器械的追溯和监管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疗器械的UDI编码规则,从标识符到数据构成的具体步骤进行分析。

二、UDI编码规则的基本概念1. UDI标识符UDI标识符是指将医疗器械与相关产品识别信息关联的一部分标识码。

UDI标识符采用一种统一格式,包括两个主要部分:标识符前缀和设备标识器。

标识符前缀用于标识特定的制造商或分销商,设备标识器则用于标识单个器械的特定信息。

2. UDI数据构成UDI数据构成是指UDI编码中存储的关于医疗器械属性的数据。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要求,UDI数据构成可包括多个数据元。

常见的数据元包括通用器械识别码(GTIN)、媒体和容器识别码(MIIC)、序列号等。

这些数据元信息旨在提供关键的产品信息,如产品的型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

三、UDI编码规则的详细步骤1. 标识符前缀的分配为了确保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国际组织(如GS1或HIBCC)负责分配UDI编码的标识符前缀。

制造商或分销商需要通过这些组织获得唯一的标识符前缀,以便将其与设备标识器结合使用。

2. 设备标识器的生成设备标识器是UDI标识符中表示单个器械的部分。

制造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不同的编码方式生成设备标识器,如随机数、序列号、批次号等。

3. UDI的组成将标识符前缀与设备标识器结合,即可得到完整的UDI编码。

在组合过程中,需要考虑标识符前缀的长度和设备标识器的位数,以满足不同器械的需求。

4. UDI数据构成的填充通过所需的数据构成,将产品属性信息添加到UDI编码中。

常见的信息包括GTIN、MIIC、序列号等。

epc码的编码规则 -回复

epc码的编码规则 -回复

epc码的编码规则-回复EPC码的编码规则EPC(Electronic Product Code)码是一种用于物流追溯和产品管理的全球标准编码体系,它在各个环节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EPC码主要由几个部分组成,包括公司前缀、产品代码和序列号。

本文将逐步详细解释EPC 码的编码规则。

第一部分:公司前缀公司前缀是EPC码的第一部分,用于标识产品的制造商或来源。

公司前缀由GS1(Global Standards 1)分配,这是一个全球性的编码组织。

GS1在每个国家都设有机构,负责向各个企业分配唯一的公司前缀。

公司前缀由三个数字组成,通常代表着制造商的国家或地区代码。

例如,美国的公司前缀通常以050、057或059开头,而中国的公司前缀通常以690至699开头。

第二部分:产品代码产品代码是EPC码的第二部分,用于标识具体的产品。

产品代码由制造商自行分配,通常由2-10位字符组成,可以包含字母、数字和特殊符号。

每个产品应具有唯一的产品代码,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

产品代码的分配方法因制造商而异。

一些公司使用自己内部的编码系统来生成产品代码,而其他公司可能使用GS1的全球贸易编号(GTIN)作为产品代码。

GTIN是一个全球性的标准编码系统,用于标识商品和服务。

第三部分:序列号序列号是EPC码的最后一部分,用于标识具体产品的唯一编号。

序列号由制造商自行分配,可以是数字、字母或混合字符。

每个产品的序列号应该是唯一的,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的标识和追溯。

序列号的格式和长度没有具体的限制,但通常应该足够大以确保在产品的生命周期内不会重复。

许多公司使用自己的序列号生成算法来生成唯一的序列号,而其他公司可能使用随机生成的序列号。

EPC码的编码规则根据以上信息,可以总结出EPC码的编码规则:1. 选择合适的公司前缀:制造商需要从GS1获得合适的公司前缀,以确保其EPC码在全球范围内唯一。

2. 分配产品代码:制造商需要为每个产品分配一个唯一的产品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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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
编码规则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编码规则(试行)本文件规定了国家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有关代码的编码原则、编码规则和载体,适用于国家重要产品内部及外部追溯实施过程中,为保证产品全过程跟踪和溯源所涉及到的编码设计与使用管理。

一、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10114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一)追溯节点。

是指各类产品从生产到终端消费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各环节责任主体,包括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仓储物流、电商平台等企业或自然人。

(二)经营者。

是指在各个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个体商户和团体消费单位。

追溯节点企业本身从事生产交易活动的,具有追溯节点和经营者双重身份。

(三)主体码。

用于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识别主体身份的代码。

按照主体身份的不同,分为节点主体码、经营者主体码以及自然人主体码。

(四)追溯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标识于产品或票证上,用于查询追溯信息、合成追溯链条的代码。

(五)批次码。

按照统一编码规则自动生成,用于区分不同批次产品的代码。

(六)产品代码。

使用相关国家标准规定,新增品种会同标准制定单位赋码。

(八)产品交易单元。

可赋码的最小产品单元,如产品包装的瓶、箱、袋、或件等。

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产品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九)内部追溯。

针对组织内部各环节的联系所设计和实施的,能够实现组织内部质量及安全要素的记录,并实现不同环节产品信息前后关联的追溯。

(十)外部追溯。

针对供应链内某一组织与上下游组织的关系而设计和实施的,能够记录产品在供应链内流动的所有相关信息,并通过产品
信息实现责任主体的定位,以及产品在供应链中的精确跟踪和溯源。

三、编码原则
(一)唯一性。

确保追溯过程中涉及的对象要赋予唯一代码;需具备验证功能,使得一物一码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可扩充性。

追溯编码体系应具备较大扩展性,以便应对未来不断增长的对象数量。

(三)安全性。

编码信息要避免使用企业和个人隐私信息。

(四)科学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产品实际流通的各个环节,符合实际业务流程。

(五)兼容性。

代码结构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国内和国际已实施的追溯编码规则的兼容性,尽量做到兼容并包。

四、总体要求
追溯编码设计与实施应遵照以下流程:
1.确定当前所在环节,明确当前环节处于企业内部追溯还是供应链外部追溯场景。

2.确定追溯精度,即确定追溯单元,如以产品批次为追溯单元,或“一物一码”以产品最小实体为追溯单元。

不同精度的追溯体系成本差异较大,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权衡和选择。

3.确定赋码产品单元,即确定最终赋码产品的最小单元,如包装箱、包装袋、或产品实体。

4.根据编码规则选择适用的产品编码体系。

五、编码结构
(一)主体码。

1.追溯节点主体码。

主要是指生产流通节点主体的身份识别编码,节点企业直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经营者主体码。

属于追溯节点内的经营者,具有注册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工商经营户身份的,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无工商注册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经营者,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3.自然人主体码。

指在各生产流通节点从事生产或交易的自然人作为责任主体时,直接使用自然人身份证号。

自然人主体码主要是用于备案环节,不宜在产品追溯码中直接使用。

(二)产品分类与代码。

采用GB/中有关产品分类与代码。

如某产品未包含在此标准中,不宜自行赋码,可向国家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发出申请,由平台会同标准制定单位共同赋码,同时纳入该项标准后续修订内容,以保证全国产品代码的统一。

(三)追溯编码。

追溯码编码规则如下:
(组织机构代码).(产品分类与代码).(产地代码).(属性标识符).(属性码)
组织机构代码为组织唯一标识编码,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照GB32100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用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产地代码表示追溯目标产品出产地点,划分到区县级,共6位数字,参照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将产品分类与代码和产地代码纳入到追溯码编码规则,主要是为了提高海量数据情况下,提高数据查询与分析处理效率。

属性标识符表明后续编码的性质。

包括:
“1”代表交易单元编码,表明后续编码为产品交易单元编码,同一类型、统一包装规格的交易单元拥有唯一编码。

一般情况下,交易单元编码可用商品条码、SKU代码等表示。

“2”代表产品序列号。

用于“一物一码”产品实体编码的产品唯一标识。

可以使用产品的“商品条码+成品批次码+流水号”表示。

没有商品条码的,可以使用其他类似编码代替。

“3”代表投入品批次编码。

用于唯一标识产品生产所需原材料、辅料、包材等。

“4”代表成品批次编码。

唯一标识在产品生产成品的某个批次。

“5”代表出厂批次编码。

唯一标识产品出厂时一个产品交易批次,是外部追溯的主要标识。

“6”代表物流单元编码。

物流单元包括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所使用的运输载体,小到托盘、周转箱,大到卡车、轮船、飞机等,均可作为物流单元。

建议如可能的话,物流单元编码尽量采用其本身唯一标识编码。

物流单元编码可循环使用,但必须记录其停用和启用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属性标识符可持续完善。

属性码为与属性标识符相对应的实际编码值。

如属性标识符为“5”,则此处应为外部批次(即交易批次)编码。

属性码是整个编码规则中唯一一个序列号性质的码段,会根据产品数量的增加而持续变化增加。

六、编码载体
根据实际应用场景,可为产品标签选择不同类型编码载体。

可用载体包括:一维条码、二维条码、RFID、NFC、IC卡等。

外部追溯主要使用二维码为载体。

特殊情况下如需要长距离非接触识读的场合或需频繁移动的产品,可考虑使用RFID等载体。

七、扩展原则
如有更多个性化需求,可在此基础上扩展编码规则,形成特殊编码规则。

但编码规则的扩展需遵循以下原则:
1.扩展的编码规则必须包含以上编码规则中的内容。

2.除产品序列号性质的编码外,编码中不应出现随时空发生变化的编码码段(如使用年龄而非出生日期作为编码),以保证编码的稳定性和可用性。

3.不应在编码中放入过多其他信息。

编码只起唯一标识作用,其他信息可通过应用程序从数据库当中读取。

4.属性标识符的扩展不应自行进行扩展,以免造成今后编码冲突。

如因特殊需要,现有属性标识符不能满足需求,应与标准编制单位协商对属性标识符按需扩展,并由标准编制单位登记在册,在下次标准修订时写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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