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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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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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1.3增加编制;(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妇科检查床产床妇科治疗仪电动吸引器节育手术器械新生儿复苏囊儿童体格测量用具超声雾化器紫外线灯氧气瓶显微镜离心机血红蛋白测定仪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床1张床垫1.2条被子1.2条褥子1.2条被套2块床单2个枕芯1.2个枕套2个床头柜1个暖水瓶面盆2个痰盂或痰杯1个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二、科室设置:(一)业务科室: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二)医技科室: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站院建设标准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编制说明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7]2323号《关于制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几点意见》和建设部、国家计委[90]建标字第519号《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卫生部主编,由贵州、福建、天津、黑龙江、广西、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成的编制组具体编制。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建国以来的建设经验,分析论证了大量资料,遵循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贯彻国家的有关政策,多次征求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的意见,最后召开了全国审查会议,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建设标准共分七章:总则、建设规模、选址、建筑面积指标、用地指标、建筑标准、仪器设备装备标准。

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试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卫生部计划财务司基建处(北京后海北沿44号,邮政编码10072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招待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1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

第四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

第五条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定额指标。

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第七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

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

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1∶15000 配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

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

第三章选址第八条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 70 —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源和高压线路。

妇幼保健院有关建设标准.doc

妇幼保健院有关建设标准.doc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 xx 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 xx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xx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xx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 xx 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xx 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xx 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xx、儿童xx、妇女xx、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事业发展的技术经济决策,并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节能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或集中建设。

现有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原则,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对院区统一进行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等,结合工作职能、编制人员数和床位数等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条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行政级别划分为省级妇幼保健机构、地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

按照职能分为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院和不设置住院床位的妇幼保健所。

第十一条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用房,设置住院床位的还有急诊、住院、住院所需医技等用房。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

妇幼保健院建设标准妇幼保健院作为服务妇女和儿童健康的重要机构,其建设标准直接关系到妇幼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中,需要考虑到医疗设施、人员配置、服务流程等方方面面,以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本文将从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探讨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

首先,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布局、设备设施等。

建筑面积应当充裕,能够容纳足够的就诊和住院人数,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妇幼患者的特殊需求,如产房、哺乳室、儿童游乐区等特殊空间的设置。

此外,医疗设备也应当齐全,能够满足妇幼疾病的诊疗需求,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妇幼保健院的人员配置也是关键因素之一。

医院应当配备专业的妇幼医生、护士和其他医护人员,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妇幼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和护理。

此外,医院还应当加强对医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态度达到标准要求。

最后,妇幼保健院的服务流程也至关重要。

医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就诊流程和管理制度,以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在就诊过程中,医院应当注重妇幼患者的舒适度和隐私保护,为她们营造一个安全、温馨的就医环境。

同时,医院还应当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合作,形成完善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为患者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服务。

综上所述,妇幼保健院的建设标准涉及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多个方面,需要全面考虑妇幼患者的需求和特点,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和关怀。

只有在医疗设施、人员配置和服务流程等方面达到标准要求,妇幼保健院才能够真正发挥其重要作用,为社会大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7
•【文号】建标〔2017〕248号
•【施行日期】2018.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17〕24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海南省规划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84号)要求,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在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7日附件: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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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阐明制定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意义。

“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是我国长期以来妇幼卫生工作的指导方针。

妇幼卫生体系作为我国较早建立起来的一个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为保护我国广大妇女儿童的健康,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建国六十多年来,在中央和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下,妇幼保健水平逐渐提高,妇幼保健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3036所妇幼保健机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妇女、儿童保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全面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妇幼保健在内的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妇幼卫生体系建设已提上日程。

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妇幼保健需求,有效解决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差等问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妇幼保健机构建设。

但是,由于缺乏建设标准,在确定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模、用地规模及投资标准时没有依据,难以充分体现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编制《妇幼保健机构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于提升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决策水平和建设管理水平,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条本条阐明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本建设标准是在调查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0多所妇幼保健机构,结合我国国情和妇幼保健机构功能需求,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此本建设标准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合理确定了建设规模和水平,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监督建造过程及检查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合理使用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第三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的妇幼保健机构项目,对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改建、扩建等项目可以参考本标准。

第四条本条阐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必须遵循的法律法规,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阐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建设原则和总体要求。

《卫生部贯彻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实施方案》规定“省、市、县三级均有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建设的妇幼保健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卫生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达到建设标准。

”在城镇总体规划和区域卫生规划中,应重视妇幼保健机构的合理配置。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工作对象主要是妇女儿童。

因此,妇幼保健机构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满足妇女儿童保健需求为中心的原则,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要求,尽可能改善保健人群的就诊和住院条件。

同时,还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环境中为保健人群提供良好的服务,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

第七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总体规划。

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九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规模确定的依据。

第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分类标准。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妇幼保健机构由政府设置,分省、市(地)、县三级。

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对下级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检查等职责,协助下级机构开展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项目构成。

房屋建筑包括孕产保健、儿童保健、妇女保健、医技科室、住院、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科研培训等。

其中前七项是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的基本内容(住院根据需求设置),是妇幼保健机构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的保证;后一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主要包括实验室、教室、示教室等。

这样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妇幼保健机构自身的客观实际。

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各项用房构成详见附表1。

附表1 项目用房构成表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指标,包含了保健门诊和与之配套的医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用房。

本指标是根据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服务内容所需用房面积核算到对应编制的人员数量得到的人均指标。

经过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23所妇幼保健机构的调查结果,保健机构现状情况详见附表2、附表3。

附表2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现状情况附表3 2007年以来有改扩建工程的妇幼保健机构现有面积情况汇总这些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

但因我国妇幼保健机构发展的不平衡,三级保健体系尚未完善,在调研数据的基础上,根据功能的要求,进行了面积的测算。

除床位外的保健用房面积测算详见附表4。

附表4 除床位用房外的保健用房面积测算人、地市级70平方米/人、区县级75平方米/人(人指编制人员)。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各类保健用房在保健用房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比例。

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参见附表4)。

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妇幼保健机构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住院用房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包含了保健住院和与之配套的医技科室、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用房。

本指标是根据编制床位的数量进行计算的。

床均建筑面积的制定是根据目前妇幼保健机构的数据调研,并经过面积测算,进行修正。

附表5妇幼保健机构住院用房面积测算保健住院用房包括出入院办理、病房、病人活动室、治疗室、处置室、抢救室、住院医生办公室、值班室、会诊室等用房。

与之配套的医技用房包括营养厨房、手术室、病理科、产房、分娩室等,以及由于检查量增加所增加的检查用房。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科研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教学用房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要求。

第十九条本条明确了需要建设采暖设施的妇幼保健机构,其建筑面积的确定原则。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妇幼保健机构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妇幼保健机构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妇幼保健机构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

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妇幼保健机构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出入口的设置数量。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停车场位置的设置原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建设用地包含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根据调查数据表明,我国妇幼保健机构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6-2之间,为保证妇幼保健机构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妇幼保健机构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妇幼保健机构建筑密度和建设用地容积率。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绿化率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过程中,必须同步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对地下停车设施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或不适宜建设地下停车设施的项目,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确定符合需要的用地面积。

第五章建筑标准第二十八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创造安全、适用、人性化的就诊环境,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条对妇幼保健机构建筑结构安全和形式提出了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是为妇女儿童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建筑结构必须安全可靠,业务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0233)中重点设防类(乙类)进行抗震设防。

保健门诊、住院部、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与改造经常发生,采用框架结构体系有利于妇幼保健机构的改造和发展。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考虑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无障碍设施应更加完善。

第三十二条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多为妇女儿童,发生火灾时更应保证人员安全。

第三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建筑装修、环境设计、色彩设计和室内照明方面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考虑妇幼保健机构服务对象的特点,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相关设施的设置要求。

第三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的室内装修要求。

第三十六条妇幼保健机构的工作特点要求具备安全可靠的不间断供电条件,宜采用双重电源供电(来自不同变电站的两路电源),并宜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七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供水、排水设施设计方面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部分特殊用房设置空调、空气净化设施和建设洁净手术室的要求。

在项目的建设中,采取中央空调、区域空调还是分体空调,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实际需要和投资状况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本条明确了妇幼保健机构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区域性妇幼信息管理系统、通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要求。

第四十条本条是关于妇幼保健机构标识系统的设置要求。

机构标识要完善、简洁、清晰、内容明确,而且要有无障碍标识。

有实际需求的,应设置中英文对照标识。

第四十一条本条是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的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在建设液氧站或制氧机房以及架设管线时,要结合总体规划,留有未来发展余地。

第四十二条本条是关于妇幼保健机构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定。

配套设施要与业务用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保证污水、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第四十三条考虑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的特点,在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宜有应急转换措施。

第四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绿地安全的要求。

妇幼保健机构在保证规定绿地率指标的同时,尚应保证绿化的质量和安全。

除了不应种植有毒、有刺的植物外,对绿地内各类设施的配置还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章设备配置第四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设备配置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配置相应基本设备的原则。

第七章相关指标第四十七条本条确定了妇幼保健机构投资估算编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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