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海事局气象类三级(黄色)水上交通安全预警(2020)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内河)

海事调查官的权利(二)
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及人员 伤亡情况;
勘察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要求当事方申请检验部门检验或召集鉴定人 进行技术鉴定;
可以使用录音、照相、录相等设备,和其它 法律允许的调查手段。
海事调查官的义务
在执行事故调查任务时,应向被调查人员出示《
海事执法证》和《海事调查官证》;
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移交。(2)事故由上 级机构直接调查,下级向上级移交。(3)协 助调查的案件。
移交水上交通事故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水上交通事故案件移交书; (二)涉及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涉及该事故的调查询问笔录; (四)船舶相关证书或法定文书及船员适任证书复 印件 (五)涉案物品、证据材料及清单; (六)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其他有关涉及该事故的材料。 接受移交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水上交通事 故案件移交书的回执上签字。
不参与的海事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军用船舶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渔船、军用船舶单方的交通事故
海事调查处理目的
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损害,确定事故性 质,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 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 调查结果 、(调解民事纠纷)。 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
一、事故管辖的规定
1、属地管辖:事故发生地
2、第一目的港管辖:船舶第一到达地
3、最先接到事故报告管辖:权限不明的
4、指定管辖:管辖有争议,上级指定。
5、分级管辖:一次死亡和失踪10人及以上
的由部海事局负责调查处理。其他情况由省级 局确定。
6、调查移交:(1)管辖权限确定后,向有
二、海事管理机关的权利
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及风险防范策略

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及风险防范策略摘要:当前,各大航运公司越来越重视水运业的发展,水运业的水运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如果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不仅会导致船只损坏、沉船、人员失踪死亡等,还会产生严重的社会影响以及造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此,做好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范工作十分关键。
基于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水上交通事故特征,其次探究了水上交通事故风险防范策略,以期为相关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水上交通事故;特征;风险防范引言水上交通是我国贸易往来的重要渠道,在国内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下,我国水上交通运输领域的发展前景巨大,不过水上交通存在较为严峻的安全风险问题,且随着安全风险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要明晰水上交通存在的安全风险,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策略,从而更好地促进航运产业的发展,保障船舶航行安全。
1、水上交通事故特征1.1人为因素为主要事故原因从以往水上安全事件的统计资料来看,在造成船只相撞的直接原因中,有72%的原因是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存在疏忽或错误。
例如,在瞭望时麻痹大意,船舶相遇时不协调,不及时;在事故之前没有作出准确的风险判别,行驶速度不符合规定,违反了船舶技术规范。
在引起自沉事故的原因中,由人员原因所引起的也是最多的,占到了近41%,这是由于错误的船舶操作引起的,并且货物管理方式不当、配载不符合船舶的要求等,也会引起船舶超载。
船员占用上行航道下行、疏忽瞭望、船舶操纵及应急处置不当等都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容易发生船舶事故,因此船员违规操作、培训不到位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致因。
1.2季节交替月份与凌晨时段事故多根据湖南本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相关部门所统计的事故发生月份的分布情况来看,在一季度及正月期间船舶数量不多,但水位较低,滩干水浅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1]。
二、三季度雨水较多,事故相对少一点。
第四季度进入枯水期,枯水期事故相对较多。
这说明在季节转换的时候,可能会对水上安全造成一些影响,从而增加了事故的发生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4•【文号】交办发[2001]750号•【施行日期】2001.1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2001年12月14日交通部交办发[2001]750号文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努力和协调配合。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合力,落实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责任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交通部是全国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和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拟订和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宏观管理、协调、指导和督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海事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是各地区的水上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划,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备、经费,组织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及其他活动,把好运力审批或审核的安全关,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督促港航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等。
三、部属各海事局是交通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四、各地方海事局(港航监督)是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在所辖水域内实施水上安全执法监督工作。
除水上交通安全监督职责外,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职权范围内赋予其其他职责,具体职责由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自定。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综合协调工作,部属各海事局要主动配合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有效遏制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提高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效率,加大水上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打击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国沿海水域及内河通航水域发生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船舶明知或应当知道已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为逃避法律责任,而擅自驶离事发现场的行为。
第三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调查处理以发生地管辖为主,指定管辖为辅。
(一)发生在我国管辖水域内的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由事故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
(二)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对水上交通事故肇事逃逸案件的管辖不明或发生争议的,应报请共同的上级海事管理机构,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四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的权限范围与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相同。
第五条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发生后,受害方或其他相关方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按事故报告的要求报告相关信息外,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一)肇事船船名、船籍港及船舶特征(如:船体颜色、船舶尺度、驾驶台位置、船艏艉形状、船舶照片、烟囱标志、吊杆、号灯号型、装载及干舷高度等);(二)肇事船舶航向、航速及始发、目的港;(三)残留在被碰撞船舶或肇事船舶上的油漆或其他证据情况等;(四)附近其他航经船舶、目击证人等;(五)报告方的具体信息。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获知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信息后,应按照水上交通事故的报告要求,逐级向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当事船舶第一到达港是国外港口的,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至中国海事局。
第七条接到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报告后,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应立即追查肇事船舶。
第八条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根据查找涉嫌肇事船舶的需要,可以通过发布《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协查书》(附件1)通报相关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协查;也可以发函请公安、渔政等部门协查。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PPT

某直属局职能和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成立于2000年1月, 为交通部驻粤的直属正厅级机构,是广东省水 上辖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主管机关。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内河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 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权,负责 广东水上辖区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船舶 和水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等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手段
1.实施行政许可
船舶法定检验; 船舶登记; 船舶签证; 船员适任发证;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
可等.
2.实施水上交通安全 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 巡航监督; 船员适任性评估; 船舶交通管理; 专项检查。
3.提供水上交通安全服务,如
维护通航安全环境; 信息服务; 助航服务; 交通组织服务; 人命救助
大会(The Assembly)是该组织的最高 决策机构。它由所有成员国组成,第两 年举行一次会议,但在必要时可以召开 特别会议。
理事会(the Council)是国际海事组织的执行机构, 在大会的领导下负责管理该组织的工作。在两届大会 之间,理事会履行大会的所有职能,只有向各国政府 提出有关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建议的职能仍由大会行 使。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定义
水上交通:指船舶运动的总和。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水上交通安
全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通常表述为水
上交通事故件数、死亡人数、直接经济 损失的下降。 海事管理具有公共管理的特点。
1.2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作用
保障国民经济建设 促进航运发展 保护海洋和内河水域环境 维护国家主权和海洋权益
全国所有省级政府均设海事管理机构。 两种模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水上交通管制行为,维护水域秩序、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沿海水域实施的交通管制行为的组织和管理。
第三条水上交通管制应遵循安全第一、高效便捷、因地制宜、兼顾各方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全国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区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水上交通管制”(以下简称“交通管制”)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采取的限制性通航管理行为。
交通管制分为常规交通管制和临时交通管制。
常规交通管制是指因潮汐、航道和通航建筑物尺度、交通密集区、船舶定线制等因素影响,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的需要而采取的日常性限制和规范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行为。
临时交通管制是指由于恶劣天气和海况、水上水下活动、演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活动等原因,以及在其它特殊情况下,对特定水域中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所采取的特定性的限制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
第六条常规交通管制应按照规定程序制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布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管辖:(一)我国领海以外海域实施的;(二)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三)对社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第八条下列临时交通管制由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水上水下活动、演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军事等原因产生涉及两个及以上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二)对社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第九条除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以外的临时交通管制由分支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第十条涉及两个及以上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水域的'临时交通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可指定某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他直属海事管理机构配合。
水上交通_应急预案

一、总则1. 编制目的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提高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
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交通领域,包括内河、沿海、港口、航道、船舶等。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负责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1)应急指挥部组成:由交通运输部门、海事局、公安、消防、卫生、环保、气象、通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2)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应急救援小组(1)成立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负责现场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2)应急救援小组组成:由海事、公安、消防、卫生、环保、气象、通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
三、应急救援程序1. 事故报告(1)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船舶应立即向当地海事局报告。
(2)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 应急响应(1)应急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小组开展救援工作。
(2)应急救援小组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现场救援、伤员救治、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3. 应急救援措施(1)现场救援:迅速开展现场救援,确保事故现场安全,防止事故扩大。
(2)伤员救治:组织医疗救护力量,对伤员进行救治。
(3)事故调查:调查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4)善后处理:妥善处理事故善后事宜,包括赔偿、保险、环境修复等。
四、应急保障1. 人员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2. 资金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用于购置应急救援设备、药品、物资等。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1.20•【文号】海安全〔2018〕45号•【施行日期】2018.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约谈工作,现将经修订的《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上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水上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开展的水上交通安全乐坛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上交通安全约谈,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单位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或督促纠正的约见谈话。
第四条对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水路行业中央企业总部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
对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引航机构等单位约谈由对其具有管辖权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或分支海事局/市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组织实施,需要时,也可约谈其上级单位。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的,也可提级约谈。
对船舶检验机构的约谈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或其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对海事管理机构的约谈,由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对相关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单位或引航机构等单位进行约谈:(一)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或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险情;(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管理、引航管理存在严重问题;(四)上级要求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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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海事局气象类三级(黄色)水上交通安全预警(2020)078 根据黄冈市气象台于2020年06月20日07时52分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预计未来6小时,蕲春、黄梅、武穴局部有50毫米以上降水,阵风5-7级,请做好对外宣传及防范。
黄石海事局决定自2020年6月20日0800时起转发气象类三级(黄色)水上交通安全预警,预警范围为长江干线西塞山至鲤鱼山水域。
请各船舶、船舶单位:1、根据现场情况,做好恶劣天气下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请过往船舶注意收集气象、海事部门预警信息,密切关注气象变化,采取各项预防措施,注意自身安全;3、风力超过本船抗风等级(能力)的船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避风,锚泊中的船舶加强锚泊系固设备检查,防止船舶走锚;4、危及人员、设施安全时,暂停水上、水下施工及码头作业;5、各渡船必要时落实禁航制度,加强与海事部门的联系。
请各海事处:1、必要时做好渡船的禁航工作;2、加强对辖区船舶的宣传,提醒和督促船舶落实相关防范的措施;3、切实保障自身安全。
黄石海事局指挥中心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