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文化村(镇)评审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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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管理,促进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指在开展地质勘查、工程建设等过程中,发现或预测到的具有重大调查意义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的地质现象、地质问题的分析报告。

第四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原则是科学、准确、公正、及时。

第五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在阐述问题时,应当确保描述准确、明确,分析全面、深入,结论合理、可行。

第八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应当注重实证分析,依据可靠数据和科学方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需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应当实行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职责。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编制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报告申请。

第十二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申请后,按照程序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对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注重对报告的内容、数据和方法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在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五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应当经过地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后才能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地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流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地质报告评审管理制度规定

地质报告评审管理制度规定

地质报告评审管理制度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和提高地质领域报告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评审组织1. 地质报告评审委员会地质报告评审委员会是由地质领域相关专家和学者组成的机构,负责组织和指导地质报告评审工作。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丰富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有能力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

2. 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是由相关领域专家和学者组成的专家团队,负责具体承担地质报告的评审任务。

评审专家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客观地进行评审工作。

三、评审程序1. 评审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在完成地质报告后,向地质报告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资料。

2. 评审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申请的内容和报告的性质,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组成,并向报告编制单位通知评审组成情况。

3. 报告审核评审专家按照评审程序和标准,对报告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意见和结论。

4. 结果反馈评审意见和结论由评审委员会汇总后,向报告编制单位反馈。

报告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必要时重新提交评审。

5. 结果公布评审委员会对报告修改后的版本进行再次评审,确认通过后对外公布评审结果,并进行档案存档。

四、评审标准1. 评审标准制定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国家地质行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综合考虑地质专业领域的前沿科技、先进理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地质报告评审标准。

2. 评审内容评审内容主要包括报告的技术可行性、科学性、合规性、创新性、社会效益、环保效益等方面。

五、评审管理1. 评审费用地质报告评审费用由报告编制单位承担,费用标准由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共同商定。

2. 评审保密评审委员会和评审专家对接受评审报告的内容和审核过程应保密,不得向外泄露相关信息。

3. 评审效能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评审申请,合理安排评审时间,确保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

六、评审结果使用1. 报告审核结果应作为报告编制单位制定决策和规划的重要参考,对报告编制单位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工作细则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工作细则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工作细则第一条为组织好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根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中心按照地调局地质调查业务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地质调查项目设计评审。

部分项目可由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提出方案,经中心主任批准,委托有关单位组织评审,中心派人参加。

第三条设计评审工作要准确地使用评审依据,做到评审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设计评审的主要依据是项目任务书、《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01)、《固体矿产预查暂行规定》(DD2000—01)、《固体矿产普查暂行规定》(DD2000—02)、《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0078—93)、《固体矿产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和经工程验证的预测资源量估算技术要求(内部试行)》及相应矿种的勘查技术标准。

其他专业的项目设计评审以项目任务书和《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编写技术要求》中列出的各专业应参照的标准和技术要求为依据。

第五条确定项目设计评审专家时,应考虑主审专家将来能参加该项目的原始资料检查、野外验收和成果报告评审工作,还应考虑项目所涉及到的相关专业有专家参予评审。

第六条评审日期和主审专家确定之后,应及时通知设计提交单位。

要求在评审会召开日的10天之前,将附有初审意见的设计书送达主审专家1份、组织评审单位4份。

设计书未能按时送达主审专家的,将适当延长评审会期,以确保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审阅设计书。

第七条评审会程序:(一)专家会议;(二)大会;(三)介绍设计书和答辩;(四)讨论评审意见;(五)评分;(六)交换意见;(七)总结。

第八条专家会议主要任务是由组织评审单位介绍待审项目基本概况,提出专家工作要求(如工作程序、评分方法和标准要求等),确定专家组长,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等。

第九条举行大会的主要任务是由会议组织单位介绍大区总体的项目部署方案和目标任务,提出设计评审工作要求,明确会议安排和注意事项。

中国地质学会印发《地质文化村(镇)评定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学会印发《地质文化村(镇)评定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学会印发《地质文化村(镇)评定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董常颖
【期刊名称】《地质论评》
【年(卷),期】2024(70)1
【摘要】为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支撑自然资源和地质调查工作发展,普及
地球科学知识,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全国地质文化村(镇)建设管理,中国地质学会
对《地质文化村(镇)评定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附件)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
已经中国地质学会第40届理事会第55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讯)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03-404)
【作者】董常颖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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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第二批地质文化村(镇)评定结果4.中国地质学会公布第三批地质文化村(镇)评定
和天然富硒土地认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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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订20190716)

(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

第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六条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地质文化村(镇)建设调查评价技术要求

地质文化村(镇)建设调查评价技术要求

地质文化村(镇)建设调查评价技术要求地质文化村(镇)是指以地质遗迹及地质文化为主要内容,以乡村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为主要形式,集旅游、文化、科普、生态、休闲为一体的新型农业社区,对于如何进行地质文化村(镇)的建设工作,进行调查评价技术要求的总结如下:一、建设选址1.要根据地质文化资源的分布情况进行选址,尽量选择地质资源集中、丰富的地方;2.需要考虑交通便利性和旅游者停车的问题,确保游客能够方便、安全地到达和离开地质文化村(镇)。

二、设施建设1. 要建设具有地质文化特色的教育、服务、休闲、购物等设施,使游客感受到地质文化的独特魅力;2. 应当根据本地资源情况建设景区人工湖、喷泉、绿化带、广场等,优化游客环境体验。

三、标志标识1. 要设立地质文化村(镇)的标志,凸显其特色,吸引游客;2. 必须提供书面的地图和指示,使游客能够方便、准确地寻找景点、活动和设施。

四、信息宣传1. 应根据不同的媒体和平台,制定不同的信息宣传策略;2. 宣传内容应当包括地质文化的特色、旅游路线、特色美食、旅游产品等。

五、安全管理1. 应制定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2. 安全管理内容应当包括场地安全、游客安全、食品安全、交通安全等。

六、管理运营1. 应建立地质文化村(镇)的长效运营机制,确保景区的可持续发展;2. 必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总结地质文化村(镇)的建设需要综合多种因素以及针对不同因素进行合理把握,除了以上列举的几点要求外,还需要严格遵守土地资源规划、文化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只有各方面的做好,才能为中国的乡村振兴和旅游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令第5号

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正文:----------------------------------------------------------------------------------------------------------------------------------------------------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14年4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59号令公布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质环境监测管理,规范地质环境监测行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环境监测,是指对自然地质环境或者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及其变化,进行定期观察测量、采样测试、记录计算、分析评价和预警预报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地质环境监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质遗迹监测;(四)其他相关地质环境监测。

第四条地质环境监测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群专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自然地质环境监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影响的地质环境监测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监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国际合作。

对在地质环境监测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地质环境监测规划。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以及《国土资源部预算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13〕15号),结合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以下简称“地调局”)负责组织实施的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地质调查专项。

第三条地质调查项目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地调局对相关单位承担的项目,根据国家重大需求和国土资源中心工作,重点围绕用户及需求、目标任务及预期成果,科学设定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对地质调查项目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绩效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地质调查项目/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子项目”)为单元,与立项论证、(中期)评估、成果评审等管理环节同时进行,基本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设定情况、资金投入与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及效果、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及保证措施等。

第五条绩效评价采用专家评价法,由技术和经济专家共同开展,并建立专家信誉管理制度,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强化专家评审责任,提高项目绩效评价质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地调局负责制定绩效评价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项目/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六大区地质调查中心及中国地质科学院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工程主持单位负责分解落实项目绩效目标,协助项-2-目办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自评及实现,负责分解落实子项目绩效目标,协助项目办开展子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子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子项目绩效目标的编制、自评及实现,配合做好子项目绩效评价、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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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文化村(镇)评审授牌和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服务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普及地球科学知识,助力地质调查工作转型发展,规范地质文化村(镇)评审授牌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促进地质文化村(镇)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文化村(镇)是指依托地质资源禀赋,通过深度挖掘地质科学和文化,将其与乡村、乡镇建设相融合,发展特色产业和经济,提升乡村、乡镇生活品质和文化内涵,形成的宜居宜业的特色村(镇)。

地质文化村(镇)可以是一个行政村或者一个或多个自然村构成,也可以是一个镇。

现阶段地质文化村(镇)建设按照“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基本原则,分为“地质+生态旅游”、“地质+生态农业”、“地质+自然教育”、“地质+生态康养”、“地质+创新创意”以及“地质+综合服务”六种建设模式。

第三条地质文化村(镇)建设应按照自然资源部中
国地质调查局和中国地质学会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开展,
地勘行业队伍或地学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县级人民政
府支持,村(镇)负责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地质文化村(镇)评审授牌和监督管理,坚
持“自愿申报、竞争评选、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
则,由拟申报村(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自愿提出申报,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评审授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推荐流程
第五条拟申报的地质文化村(镇)须按照《地质文化村(镇)建设工作指南(试行)》(附件1)要求,完成选点论证、调查评价、策划设计与产品开发、建设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按照“县级申报—省级推荐”的流程申报和推荐。

第七条县级申报。

由村(镇)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制作申报材料,并提交省级推荐机构。

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地质文化村(镇)申报表》(附件2);
(二)《地质文化村(镇)建设报告》(附件3);
(三)地质文化村(镇)申报视频(配解说,不超过8分钟);
(四)地质文化村(镇)推介宣传画册或电子幻灯片。

第八条省级推荐。

省级地质学会或省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省级推荐机构,接受申报材料并对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审核,在《地质文化村(镇)申报表》(附件2)填写推荐意见,推荐至中国地质学会。

第九条中国地质学会按年度发文组织集中申报工
作,具体时间以中国地质学会文件通知为准。

推荐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第三章评审授牌
第十条中国地质学会负责从行业相关单位中遴选专家,组建地质文化村(镇)评审专家库。

第十一条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中国地质学会每年从专家库中聘请专家组建评审委员会,负责地质文化村(镇)的评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有关制度办法,坚持严格标准、宁缺勿滥的原则,通过查阅和审议申报资料等方式,对候选地质文化村(镇)进行评审评分。

评审委员会应对相关工作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对通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地质文化村(镇),由中国地质学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中国地质学会组织复议。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和通过复议的,由中国地质学会授予地质文化村(镇)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地质学会负责对已授牌的地质文化村(镇)进行不定期抽检工作,出具抽检报告并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积极支持本辖区地质文化村
(镇)建设,组织对抽检发现的问题进行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对整改后仍存在严重问题的地质文化村(镇)实行退出机制,由中国地质学会撤销并收回地质文化村(镇)牌匾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国地质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地质文化村(镇)申报表
村(镇)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推荐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中国地质学会制
填报说明
一、本申报表由拟申报地质文化村(镇)的单位填写,内容须与电子文档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本申报表统一用A4纸打印,一式15份。

三、申报单位、推荐单位一律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附件3
地质文化村(镇)建设报告(提纲)前言
一、村(镇)基本概况
(一)地理交通
(二)气象水文
(三)地貌与地质概况
(四)人口与经济概况
二、地质文化村(镇)建设资源环境条件
(一)特色地质资源
(二)自然环境
(三)社会与人文资源
三、地质文化村(镇)建设情况
(一)总体建设思路
(二)基础设施建设
(三)科普设施建设
(四)服务设施建设
(五)地学产品与人文产品展示
(六)宣传推广建议
附图:1.地质文化村(镇)资源分布图
2.地质文化村(镇)规划建设示意图
附件4
地质文化村(镇)推荐项目汇总表
备注:按照《地质文化村(镇)评审授牌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地会字〔2020〕37号)等规定,推荐单位填写本表,并对推荐项目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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