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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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06•【文号】司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公证工作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发展的要求,切实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证工作的重要性1.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等功能,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独特的职能优势和重要作用。

2.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公证工作,近年来,对深化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公证制度、发挥公证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作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为公证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公证协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对公证工作的要求,深入贯彻实施《公证法》,大力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公证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实现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3. 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公证工作提出新要求;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赋予公证工作新使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期待;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服务需求,对公证工作提出新挑战。

公证工作要积极适应形势和任务发展变化的要求,根据公证服务需求新特点新趋势,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公证工作的总体要求4. 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以人为本、执业为民,依法履行公证工作职责,进一步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切实加强公证工作管理,大力加强公证队伍建设,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证制度,推进公证事业全面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法律服务。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9.03.03•【文号】司法通[2009]13号•【施行日期】2009.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0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进一步提高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以下简称“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充分发挥公证工作预防民商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使公证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的重要性强制执行公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公证机构依法认真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促进了民商事活动的依法有序进行。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强制执行公证制度得到了全社会的普遍认可。

为解决《公证法》有关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200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明确规定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进一步完善了强制执行公证制度。

当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构建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持续增长之势,在民商事活动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和市场主体选择强制执行公证方式预防纠纷、维护权益。

因此,做好强制执行公证工作,对于进一步拓展和规范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提高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质量和水平1、加强学习培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强制执行公证业务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公证事项的标的额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当事人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变化对公证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

司法部发布《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法规类别】公证业务【发文字号】[82]司发公字第71号【失效依据】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部门】司法部【发布日期】1982.03.11【实施日期】1982.03.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关于《办理几项主要公证行为的试行办法》(1982年3月11日(82)司发公字第71号)说明一、本“办法”仅供公证工作中参考试用,不能作为法律根据加以引用。

二、本“办法”在试行过程中如遇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抵触时应以后者为准。

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证工作,要照顾到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不受本“办法”的约束。

四、本“办法”所列办理各项公证行为的补充程序是指办理所有公证行为共同程序之外的补充规定。

五、本“办法”不包括办理涉外公证行为。

目录一、办理遗嘱公证二、办理继承权公证三、办理收养公证四、办理委托公证五、办理经济合同公证六、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一、办理遗嘱公证根据宪法第九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规定、婚姻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有关文件的精神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系遗嘱人生前处分其遗产或其他事务并于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属于单方法律行为,不需征得法定继承人同意。

遗嘱人可以将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遗赠给国家、社会团体、集体组织或其他个人。

国家承认遗嘱的意义在于给遗嘱人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使他就其死后的财产提出法定继承所没有规定的处理办法,体现了国家在保障公民生前个人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也保护公民对其身后个人财产的合法处分权。

为保护遗嘱受益人的权利,遗嘱人可以申请公证证明,以使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得到法律认可。

搞好遗嘱公证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促进家庭和睦和安定团结方面都有重要作用。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2.19•【文号】•【施行日期】202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推动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现将《“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2024年2月19日“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方案为扎实推进为民办实事,深化公证减证便民服务,提升公证服务质效,司法部决定,自2024年3月至12月在全国开展“公证减证便民提速”活动。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从人民群众需求出发,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公证流程,创新工作方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提升公证服务质量和办证效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办证耗时长、多次跑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主要任务1.缩短办证期限。

全面梳理公证事项办结期限情况,综合人员力量、软硬件设施、办证需求等实际情况,分类压缩公证办理期限,对于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事务),将出具公证书的期限分别缩短至5个工作日或者10个工作日以内。

鼓励公证机构采取创新申请方式、优化服务流程、加强业务协作、推进信息共享等措施,进一步压缩出具公证书的期限。

全面实行办理期限告知制度,明确高频公证事项办结期限,以告知单、公示上墙等形式对办结期限进行公示。

2.进一步精减证明材料。

巩固精减证明材料清单工作成效,严格落实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2023年版),明确“清单之外无证明”,有效杜绝循环证明、无谓证明。

需要在清单之外补充证明材料的,公证员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主动收集。

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5.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公证“放管服”改革要求,现将《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司法部2019年5月22日《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贯彻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司法为民理念,落实公证“放管服”改革要求,司法部对《公证程序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公证程序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有关内容说明如下:一是扩大公证机构受理案件范围,便利当事人申办公证。

《意见稿》将《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中的“经常居住地”修改为“居住地”,不再要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当事人只要有固定居所即可向当地公证机构申办有关公证。

同时增加规定,当事人申办公证时,“其他公证机构具备审查核实条件、具备办理能力的,也可以向其他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涉及多个不动产的公证事项,可以向其中一个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合同的公证事项,可以由当事人向住所地、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2.22•【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查看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1年1月21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局,邮编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证书格式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cn司法部2020年12月22日附件2公证书格式(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为贯彻落实《民法典》,结合实施新修改的《公证程序规则》,梳理并回应解决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实施以来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健全完善公证文书管理制度,提高公证法律服务水平,有必要在总结成熟实践经验基础上修订完善《公证书格式》。

二、修订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一)落实便民要求。

对于政务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或者以在线方式办理的情况,修订后的格式允许公证员在公证证词部分据实表述(第一式等);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中增加现场监督类通用、合同(协议)类通用格式,增加保管证书格式;增加仅证明离婚或丧偶事实的情形,增加利害关系人、处理死亡事务的机构作为申请人办理死亡公证的内容,允许据实表述当事人的身份、状况、无犯罪等信息(第二十式、第二十一式等),减轻当事人举证负担,减少领事认证、登记用证部门退证,便于群众办事。

(二)加强执业监管。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5.28•【文号】司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5.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的通知司发〔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经报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司法部2021年5月28日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公证是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优化公证服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便利人民群众生活、促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部门协同、强化创新推动、优化资源配置,综合运用告知承诺、信息共享、在线服务等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公证利企便民制度体系和服务机制,促进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

(二)工作目标。

到2021年底,公证证明材料清单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得到普遍落实,将公证业务执业区域分类推进放宽至省一级,公证办理难繁慢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公证发展环境更加优化,“跨省通办”、“全程网办”公证事项明显增多,公证利企便民体系更加完善,部门协同机制更加健全,基本解决公证办理难繁慢问题,公证服务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公证服务质量和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二、规范和精减公证证明材料(三)全面推行公证证明材料清单管理。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3.11.21•【文号】司发通[2003]113号•【施行日期】2003.1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公证处开展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工作的通知(2003年11月21日司发通[2003]113号)北京、天津、上海、吉林、广东、四川省(市)司法厅(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关于“积极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要求,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起,在北京市公证处、天津市公证处、上海市公证处、吉林省公证处、广东省公证处、广州市公证处、深圳市公证处、四川省公证处开展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试点工作。

请各有关司法厅(局)组织相关公证处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加强同有关文书使用部门之间的沟通,并于2004年5月上旬上报试点情况,提出对要素式公证书的修改或完善意见。

现将上述三类要素式公证书的试行格式和参考样式印发给你们。

附件一:继承权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试行)公证书()××字第××号申请人:(继承人)基本情况〔注1〕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2〕公证事项:继承权证词内容一、必备要素(一)申请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公证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

包括: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原因〔注3〕、地点。

2.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注4〕。

3.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注5〕。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6〕;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注7〕。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8〕。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9〕。

(三)公证结论1.法律事实、理由〔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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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的函
【法规类别】公证业务
【发文字号】[89]司公字第61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9.06.21
【实施日期】1989.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的函
(1989年6月21日[89]司公字第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墨尔本总领事馆来函反映,我国公证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未直接证明准驾车型,使当事人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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