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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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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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发布:2015-05-29基本信息发文字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7-01发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法律修订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指在矿山作业过程中,从事具有一定危险性、特殊技术要求的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矿山爆破员、井下作业人员、高处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理论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工作安全要求、应急救援措施、安全风险管理等。

第六条:实际操作考核内容根据特种作业人员的实际工作内容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能力、作业安全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采取考试形式进行,通过考试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第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考试安排和组织。

第九条:考试成绩按照百分制,考试合格标准由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条:考试合格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更新,更新时间为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

第十二条: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接受安全技能的更新和提升。

第十三条:持证人员在参与矿山特种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的资格证书,未携带证书禁止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工作。

第十四条:对违反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资格证书,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是对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的详细说明,通过制定和执行该规定可以加强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山的安全生产。

同时,矿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责任和权利也得到有效的规范和明确。

希望该规定可以在矿山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精选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精选10篇)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某些特殊职业的人员,例如高空作业、爆破作业、焊接作业等。

由于这些工作的特殊性和危险性,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进行详细分析。

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从事该职业之前,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

安全技术考核是对特种作业人员所需的安全知识、技能、操作程序等进行综合考察,以检验其是否具备从事该特种作业的安全能力,从而确保职业安全。

安全技术考核通常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进行,具有资格的考评人员参与考核。

考核内容一般包括重点危险因素、应急措施、操作技能、操作程序等方面,考核员应以真实操作模拟实际工作情况,考核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考核合格者能够取得相应的证书或牌照,证书或牌照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需要在有效期内对证书或牌照进行续期或重新取证。

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是指针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操作技能等方面进行的培训,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具备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安全培训一般由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或特种作业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内容包括工作危险因素、应急措施、操作规程等。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不仅限于进入工作岗位前进行,而且应进行定期安全培训,以适应工作环境的变化。

例如,危险因素变更、设备更新等,都需要更新培训内容和方法。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并定期进行培训记录和评估,以便于管理和统计。

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是指对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技术考核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

该规则包括以下几方面:1、考核范围和标准考核范围应根据对特种作业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

对于特殊工种的分类,应在考核前逐一明确规定,并进行相应的考核标准制定。

例如,针对高空作业人员,应考核其安全带和安全绳的使用,防坠落措施的掌握等。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发生生产事故,提高矿井特种作业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井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三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矿井特种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两大方面,全面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修订、实施和执行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穿戴防护装备,严禁超范围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八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演练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或范围。

第十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做好清洁、检查及设备保养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法规、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操作证书,未持证上岗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需定期复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实施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利用特种作业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06.26修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06.26修订)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本)分类名称安全生产公布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效力状况有效公布日期2015-05-29 施行日期2015-07-01 失效日期--(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作废无新标准代替)

GB 5306-85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作废无新标准代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文件号】GB5306—85【颁布部门】国家标准局【颁布日期】1985年08月16日【实施日期】1986年03月01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1基本定义1.1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1.2特种作业人员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范围2.1电工作业;2.2锅炉司炉;2.3压力容器操作;2.4起重机械作业;2.5爆破作业;2.6金属焊接(气割)作业;2.7煤矿井下瓦斯检验;2.8机动车辆驾驶;2.9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2.10建筑登高架设作业;2.11符合本标准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3.1年满十八岁以上。

但从事爆破作业和煤矿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3.2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3具有本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培训4.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

4.2培训方法:4.2.1企事业单位自行培训;4.2.2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组织培训;4.2.3考核、发证部门或指定的单位培训。

4.3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而定。

4.4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已按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教学、考核的,可不再进行培训。

5考核和发证5.1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

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5.2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国家(或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有关规定确定。

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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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修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章安全技术培训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内容应当包括特种作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等方面。

第九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

第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周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率超过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安全技术考核第十一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技术考核机构或者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并由安全技术考核机构出具考核证明。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包括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考核内容应当与安全技术培训内容相适应。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周期不得超过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考核周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第四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通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二)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向特种作业人员发放,并由发证单位加盖公章和安全技术考核机构的章。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特种作业人员在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重新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当由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机构进行管理,定期进行复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收回并报告发证单位。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能力,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管理。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定义特种作业人员是指进行与特种设备、作业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特殊作业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电梯维保人员、焊工等。

四、安全技术培训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经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课程,并持有合法的培训证书。

2.安全技术培训应包括理论和实操两个方面,培训内容包括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操作流程、事故应急处理等。

3.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师资力量,培训过程应按照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进行。

五、考核管理1.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2.考核内容应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考核方式可以采取书面试题、口头面试或现场操作等。

3.考核评分应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合格分数线由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共同确定。

4.未通过考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补考或重新参加安全技术培训,并在合格后重新进行考核。

六、管理责任1.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应与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建立合作关系,共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

2.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技术培训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考核公正性。

3.特种作业人员所属单位或雇主应定期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情况,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4.特种作业人员本人应认真参与培训和考核,加强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技术能力。

七、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特种作业证书等。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相关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注意: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个范例,实际使用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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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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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2625-83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
核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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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我部制定了《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现予颁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一、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式样)(略)
二、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式样)(略)
矿山特种工作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规定
(1996年2月6日颁布实施劳部发〔1996〕第35号)
第一条为规范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山特种作业,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中对操作者本人及对他人和周围环境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矿山特种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矿山企业的以下作业人员属于矿山特种作业人员:
(一)瓦斯检查工;
(二)爆破工;
(三)矿井通风工;
(四)信号工;
(五)拥罐(把钩)工;
(六)矿山电工;
(七)金属焊接(含电焊、气焊)工;
(八)矿井泵工;
(九)瓦斯抽放工;
(十)主扇风机操作工;
(十一)主提歼机操作工;
(十二)绞车操作工;
(十三)输送机操作工;
(十四)矿内专用机动车司机;
(十五)尾矿工;
(十六)安全检查工(员);
(十七)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工种。

第四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其中瓦斯检查工必须年满二十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备国家规定的本工种的知识和技能要求;
(四)具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第五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安全技术培训
工作,应当由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进行。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授课人员资格等资料应报送考核机构备案。

第六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负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发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从其规定。

第七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对其认可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的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降低标准。

第九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的考核制度;
(二)有考核实际操作技能的手段和设施;
(三)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考人员,且每种专业的主考人员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机构可根据需要选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

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具有工程师或者技师以上职称(职务),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一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包括专业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推执行。

第十二条要求参加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填写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经矿山企业核准后向当地负责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的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考核机构收到矿山企业提出的考核申请后,应在六十日内组织考核。

经考核合格者,由地市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
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属劳动行政部门发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申请表由劳动部规定式样,考核机构按规定式样印制。

第十五条取得矿山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在规定区域内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跨省就业或者跨省流动施工单位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就业或者施工当地的发证机构,对其所持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书进行验证后,方可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中止操作达六个月以上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对其操作技能重新进行考核,并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考核、发证机构应对取得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复审内容应包括体格检查、违章记录检查、安全教育和本工种安全技术知识考核。

第十八条复审不合格者,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九十日内向原复审的考核机构提出再次复审的申请。

考核机构可根据其申请,再复审一次。

第十九条矿山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的收费应按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考核、发证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应当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技术等级、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奖惩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构收回其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安全操作资格证书的;
(四)健康状况经确认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二十二条从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化学物品管理和操作人员资格考核、发证工作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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