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和《条例》解读释义
正确理解《准则》和《条例》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学习十八届六

正确理解《准则》和《条例》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学习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作者:万纪耀来源:《前进》 2017年第3期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问题,制定、修改《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两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与2015年、2016年修订和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部基础性党内法规一起,构成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坚持无禁区、无例外、零容忍、全覆盖坚持无禁区、无例外、零容忍、全覆盖,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一个重要特征。
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讲话强调,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讲话强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腐败分子,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政治氛围。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第十二分则(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里规定,全体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拒腐蚀、永不沾,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坚决抵制潜规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决不能把商品交换那一套搬到党内政治生活和工作中来。
党的各级组织要担负起反腐倡廉政治责任,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党内决不允许有腐败分子藏身之地。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条例》《准则》解读

《条例》《准则》解读《条例》和《准则》是一种法律或行为准则,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下面,我将分别对《条例》和《准则》进行解读。
首先,我们来解读《条例》。
《条例》是一种法律文件,由国家、地方各级政府或相关机构制定和发布。
它具有约束力,旨在规范和管理社会中的各种行为、事项和活动。
《条例》通常由多个条款组成,每个条款对应一个具体的规定或要求。
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条例》的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个人和组织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和确立。
例如,规定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责任,保护职工的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等。
2.对行业、职业或特定领域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
例如,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定等。
3.对一些活动或行为进行限制和禁止。
例如,禁止赌博、限制烟草广告等。
4.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和惩罚。
例如,对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罚款、拘留、刑事起诉等。
接下来,我们来解读《准则》。
“准则”一词源于英文"Guideline",可以理解为一种行为的规范、指引或准则。
与《条例》相比,它通常具有更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旨在规范人们在特定环境、组织或行业中的行为和决策。
《准则》的内容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强调在特定领域内的最佳实践和行为原则。
例如,在医学领域,医学伦理准则要求医生保护患者的安全和隐私,维护医业声誉等。
2.提供决策指导和判断准则。
例如,在商业领域,商业道德准则要求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强调专业人士的责任和义务。
例如,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要求律师为客户提供忠实和专业的法律代理,并遵守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
4.促进行业或组织内部的规范和自律。
例如,企业内部准则要求员工在工作中遵守公司政策、保护公司利益、维护工作秩序等。
总结起来,无论是《条例》还是《准则》,都是为了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
五大特点读懂《准则》《条例》

重要工作作 出的全面规定。
特 点三 : 继 承和创 新 有机 统一
新 形 势 下开 展 严 肃认 真 的党 内政 治 生 活 , 加 强 党 内监
《 准则》 和《 条例》 突 出尊崇党章 、 贯彻党章、 维 护党章 ,
着 力把党章关于 党内政治生活和党 内监督的要求具体化 , 督, 既要继承和 发扬我们 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 的优 良传统 把 改革开放 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党 中央 出台的重要文件和 和基本 规范 , 又要结合新 的形势和任务 与时俱进 , 推 动党 党内法规 中关于党内政治生活、 党内监督的有关规定和要 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 度化 、 规范化 、 程序化。 求系统化 , 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和党内监督制度化、 规范化 、
明确 “ 根据《 中国共产 党章程》 , 制定本 条例 ” , 无论是《 准 什么问题 , 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解决什么问题。
则》 还是《 条例》 , 一 个 突 出 的特 点 就 是 以党 章 为 根 本
依据。
两个文件聚焦党 内政治 生活和 党 内监督存在 的薄弱
环节 , 着 力 围绕 理 论 、 思想 、 制度 构 建 体 系 , 围绕 权 力 、 责
主体责任缺失、 监督责任缺位、 管 党治党宽松软 的问题 , 把 强化党 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 性工程。
十八届六 中全会审议通过的《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
的若干准则》 《 中国共产 党党内监督 条例》 , 有五个 方面鲜
有助于把《 准则》 和《 条例》 更好地贯彻执行到位。
明特点。把握这些特点 , 有助于 深入领 会六 中全会精神 , 来党 内政治生活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 了深入剖析 , 体现
《准则》《条例》解读

《准则》《条例》解读《准则》和《条例》是一个国家、组织或机构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规范,用于指导行为、管理事务和维护秩序。
以下是对《准则》和《条例》的解读。
首先,准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各种情况和行为的行为准则。
它是一种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确保其符合道德和伦理标准。
准则通常由一个群体、组织或社会制定,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准则通常包括道德、职业、学术、公共服务等各种方面的规定。
准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人们的行为符合公认的道德标准。
它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框架,用于评判和引导人们的行为。
准则通常包括诚实、公正、正直、尊重他人、保护环境等基本原则。
通过遵守准则,人们可以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尊重的关系,同时也能够保护社会和环境的利益。
准则的实施通常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来确保其有效执行。
准则可以作为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基础,也可以作为组织和机构内部管理的指导原则。
这些法律和制度可以对不遵守准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以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相比之下,条例通常是一种特定领域的规定和规范。
它是根据《准则》制定的具体规定,针对一些特定的行为、行业或领域进行规范。
条例通常由政府、政府机构、行业协会等制定,是对《准则》的操作细则。
条例通常包括具体的操作规程、流程和程序,以及对特定行为的规范和要求。
它可以解释和细化《准则》中的原则和规定,为具体行为提供操作指南。
条例的制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行为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减少冲突和误解。
准则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非常重要。
准则和条例的制定应该充分考虑到社会和历史的背景,旨在实现公正、平等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准则和条例的实施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以提高人们对于规范和法律的认识和遵从。
总之,准则和条例是一种规范和规定,用于指导行为、管理事务和维护秩序。
准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各种情况和行为的行为准则,而条例是对特定领域的规范和要求。
准则和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至关重要,需要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来推广和执行。
条例和准则

条例和准则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
条例是法的表现形式之一。
一般只是对特定社会关系作出的规定。
条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批准的规定某些事项或某一机关组织、职权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团体制定的章程。
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违反它就要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
扩展资料
特点:
1、内容的法规性
条例是国家机关为控制或调整国家生活中某些方面的准则而使用的立法性手段,是基本法律制定以前的单项法规,又是制定以后,贯彻实施之前的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证基本法律的具体实施。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理。
2、时效的稳定性
条例一经颁布实施,在一个相当长时限内,对其所涉及的对象行为起约束作用。
3、制发的独特性
1987年4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在《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能称其为“条例”。
以案例解读新《准则》《条例》

(四)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条例》第九十四条:利用职权或 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
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 喜新厌旧贪心不足 长占民企 车辆直至案发
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 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 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 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 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
的修订,廉洁纪律这块调整幅度最大,新
增内容最多,其中现行廉政准则规定的 “8个禁止”“52个不准”几乎全部纳入 这部分,并新增了“权权交易”等“负面 清单”,有利于进一步形成“不敢腐”的 氛围
(四)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
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
【案例】“小官大贪”贪腐行为
多发生在群众身边,是近年来打击腐 败的重点之一。近两年来,先有国家
(二)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
山西某县县委书记 探头对准举报箱 干扰巡视被严处 2014年9月,山西省某县委接到了关于山 西省委巡视组即将进驻的通知。该县委书记在 安排巡视进驻准备工作时竟强调“要能保证举 报箱的位置在监控可视范围内”,该县公安局 把县委和信访局附近的2个摄像头,对准省委 巡视组设立的2个举报箱,并安排人巡逻值守 县宾馆的举报箱。该县委书记。2014年底受到 严肃处理。
《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
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 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 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 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 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 者开除党籍处分。
的人用“三无”,即“目无党纪国
法、目无组织、目无群众”来给他 画像。他的口头禅是:“我就是党 委,你最终还不是听我的。”
学习《廉洁自律准则》与《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廉洁自律准则》与《纪律处分条例》心得体会近年来,党的廉洁自律建设愈加重视,廉洁从政、清正廉洁成为全党干部的共同追求。
《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的廉洁自律建设的重要纲领和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学习和理解这两个文件的过程中,我深感应该将廉洁自律视为自己从事工作的根本要求,自觉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坚持以廉洁清正的态度工作,严格自律,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廉洁自律准则》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奉公守法、廉洁奉公、清正廉洁、廉洁从政等原则和要求。
廉洁自律的核心是清正廉洁,清正廉洁是党员干部应具备的最基本的品质。
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中,一方面要做到廉洁奉公,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杜绝违反组织纪律、应对廉洁自律准则频繁违反等行为。
另一方面要做到清正廉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守底线、纯洁自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做到正直、高尚、自律。
《纪律处分条例》是党内规范党员干部行为的重要法规,也是保持党内团结统一、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的有力手段。
它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分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我深感党风廉政建设之重要,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严格遵守纪律,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的高风亮节,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学习《廉洁自律准则》与《纪律处分条例》,我深刻认识到,党员干部违反廉洁自律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既是对党的信任的背叛,也是对人民群众的背叛。
党员干部是党和人民的公仆,党员干部在党的领导下工作,应该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主动地为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服务民生。
一旦党员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问题,就会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声誉,使自己的政治形象完全崩塌,甚至涉及到法律红线,给自己和党和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损失。
廉洁自律是一名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修养,也是一名党员干部必须不断提高的素质和能力。
《准则》《条例》

运用规则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廉洁自律准则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纪律处分条例
2.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3.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的,应当从重处分。 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 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3.“俭与奢”: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 4.“苦与乐”: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 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
廉洁自律准则
廉洁自律准则: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党员领导 干部廉洁
自律规范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5.公仆本色: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6.权力行使: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7.品德操守: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8.良好家风: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紧扣“廉洁自律”。去除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内容。
步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
坚持正面倡导。将规定“8个禁止”“52个不准”负面清单内容移入同 面向全体党员。将适用对象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
党员,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突出“关键少数”。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突出问题导
运用规则
廉洁自律准则
负面清单:六大纪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政治纪律
纪律处分条例
2.组织纪律 3.廉洁纪律 4.群众纪律
六大纪律
5. 工作纪律
6.生活纪律
提纲
6
负面清单的“六大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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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和《条例》解读释义
《准则》和《条例》解读释义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
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党的领导,很重要一方面就是体现在党的严密组织体系和强大组织能力上,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领导要靠组织。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有的党员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
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
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
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向组织报告,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
新修订
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1.完善了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条款。
第65条第1款:“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新增第2款:“在特殊时期或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2.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
大问题、事项条款。
第66条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
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增加了不如实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以及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条款。
第6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增加了违规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条款。
第68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5.增加了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条款。
第76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77条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曲靖市委原副书记李云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李云忠把“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选人用人标准抛之脑后,奉行“任人唯钱”的买官卖官敛财路线,使组织部成为“官帽超市”。
李云忠在曲靖任职的6年7个月时间里,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00万余元,并为他人在谋求职务升迁上提供了帮助。
一些“买官者”在向李云忠重金行贿后,对李云忠安排的岗位不满意时,公然向其发难,李云忠只能唯命是从。
例如,富源县煤矿商人郭东瞄准了李云忠贪得无厌、敢于收钱这一软肋,为了谋取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职位,向李云忠送上人民币150万元,李云忠欣然笑纳,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让郭东顺利当上了富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云忠的下属也心知肚明,个别人也开始打主意,时任曲靖市委组织部副部长的瞿国飞找机会向李云忠奉上10万元,以图另有重用,不久就遂其所愿,在李云忠的帮助下,瞿国飞调任宣威市委副书记。
据李云忠
回忆,其在任曲靖市委常委、组织部长期间,为数不少的干部,在被调整或提拔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涉及跑官要官,而李云忠本人则趁机敛财。
李云忠一案,是一起典型的卖官鬻爵窝案串案,令人触目惊心,影响极其恶劣。
李云忠的行为违反了《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组织纪律行为的第74条规定: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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