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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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2024年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在线问诊、远程诊断、互联网药店、移动医疗应用程序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应用的广泛,互联网医疗服务逐渐成为人们获取医疗健康信息和服务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亟需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1.国家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

2.地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负责配合国家监管机构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并对本地区的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互联网医疗服务准入管理1.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凡拟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需向地方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机构提出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资质和材料。

2.设备和技术准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符合标准的医疗设备和先进的互联网技术,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和安全。

3.人员准入: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配备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医生、护士和其他人员。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质量管理1.质量评估和监控: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举例:某互联网医疗平台可以通过用户满意度调查、投诉处理及时性等指标对其提供的在线问诊服务进行质量评估和监控。

2.医疗隐私保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患者的医疗隐私不被泄露或滥用。

举例:互联网医疗平台提供的在线问诊服务,在用户使用过程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确保用户提供的病历和病情资料不被他人获取。

3.不良信息过滤: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建立过滤机制,及时清除虚假、误导性和危害性信息,保护用户免受不良信息干扰。

举例:某互联网药店通过审核机制和专业的药师团队,对在平台上销售的药品信息进行筛查,确保用户获得真实可信的商品和使用指导。

五、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管理1.信息发布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根据相关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医疗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夸大和误导性的信息。

互联网医院制度

互联网医院制度

互联网医院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运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互联网医院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为患者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四条互联网医院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国家卫生健康政策,遵守医疗法规,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与实体医疗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医疗专业人才,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医疗服务国际竞争力。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智能化水平,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患者就医体验。

第十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设立与运营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定,具备相应的医疗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医疗科目,并按照医疗科目开展医疗服务。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风险防范机制,制定医疗风险防范措施,加强医疗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患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权益。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和安全。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第三条互联网医疗服务应当遵循安全、有效、便捷、规范的原则,确保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三)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医务人员;(四)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五)具备完善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医疗服务执业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互联网医疗服务开展情况报告;(三)互联网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停业或者注销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停业或者注销手续,并负责做好患者转移、资料保存、设备处理等工作。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患者电子病历系统,确保患者病历的准确、完整、安全。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供健康咨询,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第三章医务人员管理第十三条从事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医师、护士等执业资格;(二)具备与所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遵守互联网医疗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互联网医院医疗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订立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互联网医院管理的引导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互联网医院的医疗服务管理,包含医疗资质申请与审批、人员管理、医疗设备管理、医疗信息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

第三条定义和名词解释1.互联网医院: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供应医疗服务的机构。

2.患者:指接受互联网医院供应的医疗服务的个人。

3.医疗服务:指互联网医院供应的医疗诊断、治疗、病愈、防备、保健等服务。

第二章医疗资质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医疗资质申请条件互联网医院应符合以下条件申请医疗资质:1.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和机构设立资格。

2.拥有医疗服务所需的硬件设施、医疗设备和医用耗材。

3.有合格的医务人员和技术支持团队。

4.具备上线运营的互联网平台。

第五条医疗资质申请程序互联网医院申请医疗资质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提交申请料子,包含机构基本信息、注册资本证明、营业执照、医疗设备购置与验收证明等相关料子。

2.组织专家评审,对互联网医院的机构设置、医疗设备、技术实力等进行审核。

3.进行实地考核,核实互联网医院的实际情况和运营情况。

4.医疗资质审批机构依据评审结果作出审批决议。

若符合要求,颁发医疗资质证书。

第六条医疗资质审批期限医疗资质审批期限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不超出60个工作日。

在特殊情况下,审批机构可适当延长审批期限,并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七条医务人员资质1.互联网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2.医务人员应进行连续教育,提高专业水平。

第八条医务人员管理1.互联网医院应建立健全医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2.互联网医院应保证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供应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福利。

3.医务人员应遵守医疗纪律和伦理,严禁非法行医和违规操作。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附件2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推动互联网医院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见附录)。

第三条国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负责辖区内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准入第五条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举动的,该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六条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分该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羁系平台,与互联网医院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羁系。

第七条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和谈书。

第八条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该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假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息平台,该当提交合作和谈。

第九条卫生健康行政部分受理设置申请后,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举行考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

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

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保障医疗数据安全,维护患者隐私,促进医疗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医疗信息服务的医疗机构、医疗信息平台、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及涉及医疗信息系统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医疗行业互联网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依法依规,持续改进。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确保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立互联网安全管理组织,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考核互联网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网络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保医疗数据安全。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患者隐私:(一)建立健全患者隐私保护制度,明确患者隐私信息的使用范围、存储方式、传输途径等;(二)对涉及患者隐私信息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保护患者隐私的意识;(三)采用加密、脱敏等技术手段,确保患者隐私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互联网服务安全管理,确保互联网服务提供方具备相应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加强与网络安全技术提供商的合作,引进先进的安全技术和设备。

第三章职责与考核第十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互联网安全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互联网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互联网安全管理组织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网络安全培训;(三)监督网络安全事件处理;(四)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安全工作。

互联网医院相关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院相关规章制度

互联网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医院的管理,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互联网医院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咨询、诊断、治疗、处方、药品配送等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相关规定,保障患者隐私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章互联网医院设立与管理第四条互联网医院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医生、护士等医疗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患者管理制度,规范患者就诊流程,提供便捷的咨询服务,确保患者权益的保障。

第八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文书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文书的真实、完整、准确,并按照规定保存。

第九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医疗风险防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风险事件,保障患者安全。

第三章互联网医疗服务内容与规范第十条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包括:在线咨询、远程诊断、远程治疗、处方开具、药品配送等。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院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合理选择医疗服务方式,并提供相应的医疗建议和治疗方案。

第十二条互联网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标准和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并提供合法的药品配送服务。

第四章患者权益保障第十四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提供真实、准确、全面的医疗信息,并明确告知患者服务的风险和限制。

第十五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权益,不得泄露患者的个人信息和医疗信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院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患者的投诉和举报,保障患者权益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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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银川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医疗机构管理,规范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参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医疗机构,是指经行政部门审批的依托互联网作为载体和手段,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行政部门审批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银川市行政审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审批及其人员资质的注册登记审核。

银川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

第六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医疗执业行为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具有:
(一)有具体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与其开展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互联网专业技术人员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内部质控体系。

对从
事线上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全程视频录像,或者进行电子签名和认证,录像资料保存期3个月以上。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确保注册在本机构卫生技术人员资质真实、合法、有效,保存在册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扫描件备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和收费标准进行网上公示。

第十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纳入日常工作管理及考核中,作为校验依据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确认办理校验手续。

第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机构电子章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药师应经电子认证并取得的电子签名、签章。

电子签名、签章应在互联网医院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电子处方、门诊病历、门诊日志应按相关规定管理。

互联网医疗机构应每天将在线医师、出具的处方、门诊日志记录等情况向银川大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传输、备份。

第十三条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经疗效确认的试验性药品、违禁药品,不得推广使用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第十四条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不适合互联网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

第十五条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十六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对就诊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职责。

第十七条互联网医疗机构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线
下诊疗活动。

第十八条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

第十九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管理信息化监控软件。

第二十条银川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具体实施互联网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机构有权对互联网医疗机构的进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医疗机构不得推诿、阻挠、拒绝。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医疗机构发生违反医疗机构适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的,参照现行医疗机构适用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中未涉及到的方面,参照现行医疗机构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附则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互联网诊疗活动:是指在互联网医疗机构注册的卫生技术人员对特定范围的首诊和复诊患者,基于患者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病情描述和已获得的检查检验结果,通过互联网,为患者做出疾病判断和开具处方的活动。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银川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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