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未正当使用租赁物,出租人的赔偿请求权及解除权
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

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租赁合同是当今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租赁为租赁双方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针对租赁中的常见纠纷及相应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租赁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案例分析1. 损坏物品的责任问题在租赁过程中,物品的损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租赁物品在租赁期间出现损坏时,责任归谁是一大争议点。
案例分析:小明在租赁方的汽车上开车时发生了一次车祸,导致汽车受损。
租赁方主张小明应负责修复汽车,而小明则认为由于租赁方未提供完好无损的车辆,应由租赁方承担维修费用。
解决方法:根据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在物品损坏时,责任应由租赁方承担。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租赁方提供了关于车辆状况的明确告知并取得租赁方书面同意,则小明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费用。
2. 租金支付问题租金支付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的破裂。
案例分析:小红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
然而,在某些月份,小红因为经济困难未能及时支付租金。
解决方法:租户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支付租金。
然而,对于租户支付租金延迟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延长支付时间或分期付款等。
3. 违约问题违约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
案例分析:小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台复印机一个月,但他却将复印机租给了其他个人。
解决方法:当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房屋租赁,房东可能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等。
对于其他物品租赁,违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4. 退还押金问题押金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问题。
当租赁期满后,租户期望能够获得押金的全额退还,但这并不总是实现的。
案例分析:小红在租赁了一间房子后,将押金交给了房东。
然而,在退房时,房东以小红将房屋弄脏为由,扣除了一部分押金。
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

租赁合同纠纷:承租方损毁房屋设施拒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详情:2019年1月,张伟(化名)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市中心的一套公寓。
合同中明确指出,承租方需爱护房屋及附属设施,并对任何由承租方或其家属、访客造成的损坏负责赔偿。
租赁期间,张伟在公寓内进行了一次小型装修,期间不慎损坏了墙面和地板。
房屋租赁公司在租赁期满后检查房屋时发现上述损坏,并要求张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然而,张伟认为损坏是轻微的,并且是无意中造成的,拒绝进行赔偿。
详细判例:房屋租赁公司于2020年3月将张伟告上法庭。
在法庭上,房屋租赁公司提供了租赁合同、房屋检查报告、损坏照片和维修报价单等证据,证明张伟确实造成了房屋和附属设施的损坏,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伟则辩称,损坏是无意造成的,且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认为租赁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结合合同条款和损害情况,法院判决张伟需按照房屋租赁公司提供的维修报价单进行赔偿。
律师点评:本案例中,承租方张伟因装修不慎造成房屋损坏,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伟作为承租方,有义务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使用和保管。
即便损坏是无意造成的,也不影响其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合理判定了赔偿责任,体现了合同法中关于责任划分的公正性。
此外,律师提醒广大租户,在租赁房屋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可能产生的责任有清晰的认识,并在使用过程中注意维护租赁物的完好。
一旦发生损坏,应及时与出租方沟通,按照合同约定妥善处理。
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租赁房屋租里安全责任怎么划分

租赁房屋租⾥安全责任怎么划分租赁房屋时承租⼈与出租⼈要对双⽅的权利和义务进⾏约定,⽽安全内容的约定是⾮常重要的,承租⼈要使⽤房屋时,要按合同的约定使⽤,那么租赁房屋租⾥安全责任如何划分的?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租赁房屋租⾥安全责任怎么划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出租⼈出租的房屋要符合安全的条件,不能危害承租⼈的⼈⾝安全,⽽承租⼈要按合同要求使⽤房屋,如果不正当使⽤房屋造成安全事故的,承租⼈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七百⼀⼗⼀条【租赁⼈未按约定使⽤租赁物的责任】承租⼈未按照约定的⽅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三条【出租⼈不履⾏维修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未履⾏维修义务的,承租⼈可以⾃⾏维修,维修费⽤由出租⼈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使⽤的,应当相应减少租⾦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三⼗⼀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订⽴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出租⼈的安全保障义务1、房屋出租⼈对承租⼈的安保义务是指房屋所有⼈对于其所出租的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确保⽆危及⼈⾝安全、⽣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对于房屋内设施的安全隐患具有相应的维修、更换保障义务。
否则,将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其法律特征⼀般为依附于租赁主合同的附随法律义务,随着租赁主合同的⽣效⽽⽣效,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
前者为担保出租的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瑕疵的责任。
其归责原则仍然是诚信基础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出租⼈明知其出租的房屋及配套设施存在危及⼈⾝安全、⽣命健康、财产权益的潜在危害因素,却既不采取维修、更换措施,亦不履⾏告知、说明等义务,放任危害后果发⽣,则可以直接推定出租⼈具有过错,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租赁合同解析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

租赁合同解析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租赁合同是指租赁双方之间就房屋或其他财产的租赁关系所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在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是非常重要的部分,它们规定了当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条件与方式。
本文将对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解除合同条款进行解析。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与种类在租赁合同中,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内容,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有责必有权:当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主张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2)违约责任应当合理:违约责任的种类和程度应当与违约行为的情况相适应;3)违约责任应当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根据违约行为的不同,违约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2)履行责任:违约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3)违约金责任:违约方需要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4)迟延履约责任:当一方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时,需要承担迟延履约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约定租赁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应当具体明确,以避免产生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违约责任约定内容:1)赔偿责任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支付方式以及上限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2)履行责任的约定: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履行。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履行的具体要求、时间限制等;3)违约金的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合同中可以约定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等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4)解除合同的约定: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后的后续处理。
二、解除合同条款2.1 解除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条件租赁合同中的解除合同条款是为了当双方无法继续执行合同时,提供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租赁合同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方案建议

租赁合同法律分析及纠纷解决方案建议租赁合同是房东和租客之间的法律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租赁合同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包括合同解除、租金支付、维护责任、违约等。
本文将对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进行讨论,并提出纠纷解决的建议。
法律分析:1. 合同要素:- 提供清晰的租金、时间和地点等基本信息。
- 确定双方权利和责任,例如房东提供合格的居住条件,租客按时支付租金。
- 规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双方违约和合同到期。
- 如有需要,明确允许双方进行适当的修改或终止合同。
- 订单明确纠纷解决方式,例如通过协商、仲裁或法庭解决。
2. 租金支付:- 租客应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支付日期支付租金。
- 如果租客未能按时支付租金,房东可以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
- 如果房东未能提供合格的住房条件,租客可以要求减免租金或解除合同。
3. 维护责任:- 房东有责任确保住房处于良好状态,修理和维护基本设施。
- 租客有责任按照合理的方式使用住房,避免损坏住房或设施。
- 如果维护责任发生争议,建议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或者根据合同约定寻求仲裁或法律救济。
4.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可以基于双方的违约或合同到期。
- 违约包括租客拖欠租金、违反租约规定等行为。
- 如果合同到期,双方可以选择续签或终止合同。
- 建议在合同解除之前双方进行协商,以寻找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
纠纷解决方案建议:1. 协商解决:- 如果发生纠纷,建议双方首先进行面对面的协商,并尽力达成共识。
- 协商可以包括任何纠纷的方面,例如租金支付、维护责任等。
- 双方可以寻求专业的第三方协助,例如中介机构或法律顾问。
2. 仲裁解决:-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替代方式。
- 仲裁过程是一种非正式的、具有约束力的解决纠纷的方法。
- 仲裁结果可以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执行,避免了法庭诉讼的长期纠纷。
3. 法律救济:- 如果纠纷无法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双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帮助。
- 双方应准备好充分的证据和找到适当的法律代表。
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

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解除和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
房屋租赁双方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便在合同生效期间处理任何问题或解除租赁合同。
本文将详细探讨房屋租赁中的解除与赔偿规定,帮助租客和房东了解各自的权益和责任。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与程序1.1 租户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以下情形下,租户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a) 出现房屋严重安全隐患,影响居住安全;b) 房屋无法正常使用,例如因自然灾害导致不可修复的损坏;c) 房东严重违约,例如未及时提供必要的维修和养护;d) 其他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1.2 解除合同的程序当租户想要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向房东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应包括解除合同的原因及证明,并要求房东协助处理相关手续。
房东应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回复,并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协商解决。
二、赔偿规定2.1 租户的赔偿责任如果租户解除合同的原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租户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 给予房东相应的经济赔偿,例如已支付的租金、押金等;b) 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如修复费用、中介费等。
2.2 房东的赔偿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房东违反合同规定或法律法规,导致租户解除合同,房东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a) 返还已支付的租金和押金;b) 承担因维修、废弃或房屋不符合卫生要求而产生的费用;c) 承担租户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合理迁移费用。
三、争议解决方式3.1 协商解决双方应以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友好协商,并通过书面文件记录解决结果。
如果双方可以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争议。
3.2 仲裁如果协商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双方应根据约定选择适当的仲裁机构,并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
3.3 法院诉讼如果仲裁未能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诉讼中,双方将受到法官的审判,并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解决争议。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5篇第1篇示例: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是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存在争议,导致产生了纠纷。
下面将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这类纠纷。
甲方是一名房东,乙方是一名租客。
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规定乙方在租用甲方的房屋期间每月支付房租,并保持房屋的整洁和安全。
然而不久后,甲方发现乙方并没有按时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擅自安装了一些设备,破坏了房屋的结构。
甲方多次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但乙方始终置之不理。
面对这种情况,甲方决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方搬离房屋,并且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然而乙方始终不同意解除合同,并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
在双方的协商无果后,甲方决定起诉乙方,要求法院解除租赁合同。
在庭审过程中,甲方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乙方未按时支付房租并且对房屋进行了擅自改造,违反了合同约定。
而乙方则辩解称他只是为了居住方便而进行了一些小的改装,并且表示情愿支付之前拖欠的房租款项。
最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并不严重到足以解除租赁合同的程度。
因此法院判决乙方支付拖欠的房租款项,并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将房屋恢复至租赁前的状态。
法院还责令双方在未来合同中遵守约定,维护租赁合同的稳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解决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的关键在于充分的沟通和理性的协商。
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当出现纠纷时,应该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维护各自的权益。
在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纠纷会时常发生。
只有双方保持冷静理性,充分相互沟通,尊重法律的裁决,才能最终解决问题,维护自身的权益。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提醒大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慎重对待,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第2篇示例:近日,某小区内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位房东和一位租客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最终导致合同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哪些义务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法》第218条规定,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一、承租人有正当使用出租房屋的义务,即应当按照约定方法或者出租房屋性质使用出租房屋:(一)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出租房屋;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方法;2、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使用方法;3、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使用方法。
(二)对出租房屋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三)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
二、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应当承担哪些责任?《合同法》第219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解释》第7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219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出租房屋的性质使用出租房屋,致使出租房屋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出租人该项合同解除权以出租房屋受损为条件。
(2)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典型案例01 承租人经营范围不符合产业园区发展规划,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某实业公司诉某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实业公司承租某厂的厂房用于贵金属设计及生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
合同履行中,租赁厂房所在产业园区被政府纳入当地新兴产业空间布局规划,定位发展半导体。
某厂就此两次函告某实业公司,因园区整体规划调整及发展需要,租赁期限届满后将不再续签合同。
合同到期后,某厂与从事半导体生产研发的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某实业公司以其优先承租权被侵害为由起诉,请求某厂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及搬迁损失。
裁判结果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租赁物的用途直接关系租赁物的价值维持,是同等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地方政府将租赁厂房所在园区的发展方向定位为“半导体”,某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贵金属”,不符合园区整体发展规划,故认定某实业公司不符合行使优先承租权的同等条件,判决驳回某实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实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地方政府基于区域产业布局、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全盘考虑,确定产业园区的发展规划和战略定位。
出租人对入驻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确保产业园区发展符合政府发展纲要、租赁物保值增值,既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也符合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特征。
本案明确了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界定了“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对培育新质生产力、优化市场结构、护航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02 超出国家电价标准违法收取的电费应予退还——某发展公司诉某市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承租人某发展公司与出租人某市场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商铺水电费按商业用途计价,由某发展公司支付。
租赁中的租赁物的返还与赔偿纠纷解决方法
租赁中的租赁物的返还与赔偿纠纷解决方法在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返还与赔偿是一种常见的纠纷。
当租赁期满或租赁双方解除合同时,租赁物的返还和任何损坏或丢失所导致的赔偿问题都需要得到妥善解决。
本文将介绍几种租赁物返还与赔偿纠纷的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任何纠纷的首选方法,租赁物返还与赔偿纠纷也不例外。
租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返还细则和赔偿方式,并在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按照约定进行相应操作。
例如,合同可以规定租赁物返还时应满足一定的使用状况,以及租赁物的退还时间和方式等。
同时,合同还可以明确损坏或丢失租赁物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二、仲裁解决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法,通过第三方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
在租赁物返还与赔偿纠纷中,双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公正和可信的仲裁机构,并根据该机构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
仲裁结果具有强制性,双方应积极履行仲裁决定。
三、法院解决作为一种诉讼方式,法院解决适用于无法通过协商和仲裁解决的严重纠纷。
当租赁物返还与赔偿问题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时,双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
在法院解决纠纷时,双方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并接受法院的调查和审判。
法院会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做出裁决,双方应遵守法院的判决并履行相关义务。
四、诉前调解除了以上三种解决方式,诉前调解也是租赁物返还与赔偿纠纷解决的一种选择。
诉前调解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通过第三方中介对纠纷进行调解和协商。
双方可以选择一个中立的调解机构,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并接受调解人员的调解意见。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可以达成协议并解决纠纷;如果调解失败,双方仍可以选择其他解决方式。
总结起来,租赁中的租赁物的返还与赔偿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法院解决和诉前调解等多种方式来解决。
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双方都应尊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积极参与解决纠纷的过程。
同时,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相关返还和赔偿的条款,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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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承租人未正当使用租赁物,出租人的赔偿请求权及解除权【案情】案情:湖南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石某于2010年12月25日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客运班车经营承包合同》,合同性质为租赁合同。
合同有效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11年12月25日止,租期一年。
租赁物的车辆号为湘D9267x与湘D9277x。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出租人,石某为承租人。
合同约定石某每月应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700元,相关保险费、年检费用、维修费均由石某自行承担,经营的线路为衡阳至深圳龙岗线路,车辆所有权仍由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享有。
此后,石某从2011年1月开始将其承租的车辆变更经营线路,私自在广州、深圳从事违法黑车经营,脱离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监管和控制,也未办理任何续保手续。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多次与石某电话联系,要求其予以改正,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石某均未予理睬。
所承租的湘D9267x、湘D9277x号车辆分别于2003年1月、2003年9月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此两台租赁物已达8年营运年限,应予以强制报废。
2011年8月18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请求交警大队去函给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岗大队予以协查未果。
后诉至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某支付拖欠的租金69092元、违约金4000元;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客运班车经营承包合同》;最后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湘D9277x、湘D9267x号客车。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1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放弃答辩机会。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客运班车经营承包合同原价2份,向法院提交复印件,属书证,用以证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合同书面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未依约支付相关费用和未在规定的线路行驶,实属不正当使用租赁物。
2、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证原价,向法院提交复印件,属书证,用以证明被告承租的湘D92675、湘D92772车辆使用时间已到8年,已达报废标准,应依法予以强制报废。
3、衡阳交警支队蒸湘区大队发出的协查函原件,向法院提交复印件,属书证,用以证明衡阳交警支队蒸湘区大队确认了上述涉案车辆已达报废年限的事实,且已向深圳交警队发出协查函,用以证明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其承租的车辆变更经营线路,不正当使用租赁物。
4、原告的说明,以证明涉案车辆欠交各项费用的情况。
被告石某未予答辩,亦未向人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在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准许,原告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了其起诉书中的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64092元及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
纠纷点: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迟延支付租金,仅能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仅因被告不正当使用租赁物,原告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即承租人不正当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是否享有单方法定解除权。
【判决】判决如下:第一、解除原告湖南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所签订的《客运班车经营承包合同》;第二、被告石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将湘D92772、湘D92675号客车归还给原告湖南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直接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四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2、3的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对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证据4属于原告自己一方的说明,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具有证据效力,人民法院依法未予以认定,不能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
直接依据: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车辆租赁合同是指车辆出租人将车辆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定期给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车辆完好地归还出租人的合同。
法院经调查并核实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法院认为原告湖南省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平等自愿协商、意思表示真实,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适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及其作为承租人、出租人的法定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承租人石某未按合同约定路线经营,擅自变更经营线路,利用租赁物从事违规违法活动,脱离原告的监管和控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不正当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涉案两台承租车辆已达8年经营年限,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第五条:“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8年)报废”之规定,该两台车应予以强制报废。
因此,原告诉请解除车辆租赁合同、被告归还出租车辆,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法官裁决的解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其起诉书中的“请求被告支付租金64092元及违约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诉讼请求是行使处分权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处分原则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确认属当事人自愿放弃的,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应予以准许。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对证据的认定。
只有经过法庭当庭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合称为证据的“三性”。
真实性又称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依据,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幻觉、意见、猜测、自身说明等主观性占主导地位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中自身说明或意见猜测若属于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具有一点的联系;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我国《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结合本案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四,由于不具备上述证据的“三性”,因此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解读】承租人在租赁期间不正当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及赔偿请求权,以实现自我救济,结合本典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第一,何为“不正当使用租赁物”,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达到怎样不合理的程度出租人才享有法定解除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不正当使用租赁物”是指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不按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正常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
承租人的使用方式致使租赁物的折旧速率超过其正常的价值损耗或造成租赁物毁损,使其丧失本身应有的品质和效用时,可以认定为“承租人不正当使用租赁物”。
第二,出租人享有的此项法定解除权,是否必须通过法院诉讼程序向承租人主张才可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民事权利依权利作用进行类型区分的种类中,解除权属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而无需双方合意的权利。
形成权又可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简单形成权是指无需通过诉讼程序,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主张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本案中出租人享有的法定解除权即属简单形成权。
出租人在承租人不按合同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可直接在合理期限范围内通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无需征得承租人的同意,解除通知到达承租人时,租赁合同终止。
第三,被告未出庭,法院缺席审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此,本案中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是合法的,既能保障审判活动的公正与效率,维持法庭审判秩序,又能保障到庭参加审理的原告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
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建议】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不正当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可以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同时请求赔偿。
也可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要求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
也就是说是否行使解除权及赔偿请求权,由出租人自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