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武汉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研究

东湖风景区管理状况及问题
东湖风景区完整的湖泊生态环境、美妙的山水组合、丰富 的生物资源、浓郁的楚风楚韵,以及地处华中大都市—— 武汉而被赋有的良好的区位、便捷的交通条件,为东湖发 展创造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 东湖风景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一直得不到 充分的发挥。管理体制不顺,是制约东湖发展的最大障碍。 风景区规划面积73.24平方公里,但风景区管理局行政管辖 的面积只有34平方公里,其余的面积基本为洪山区管理。 风景区管理局的管理职能不全,只有公安、规划土地、环 保3个垂直分局。风景区规划面积和风景区管理局行政管辖 面积不一致,在规划土地、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方 面形成东湖风景区、洪山区、武昌区、市直有关局等多头 管理的局面,致使东湖风景区违法违章建筑屡禁不止、水 质污染日益严重、风景名胜资源遭到侵害,东湖风景区的 整体形象受到损害。
对策:进行体制创新与资源整合
东湖是中国最大的城中湖,东湖与武汉密 切相关。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创新不仅是 东湖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必将对 武汉旅游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这种影 响作用可以集中地概括为如下两个方面。 有助于建设武汉标志性景区和形成景城互 动的局面。 有助于开展城市“绿肺”休闲和建设山水 园林城市
东湖旅游产品的整合开发必须在两个层面上展开。 一、要紧紧围绕东湖的主题和特色,确立和打造东湖旅游 的主题产品、支撑产品和辅助产品。具体来讲,就是要紧 紧依托东湖较为完整的湖泊生态系统环境,合理开发东湖 得天独厚的水体及山水组合资源、丰富的植物资源和独具 魅力的地方文化资源,形成以山水观光游乐、休闲度假产 品为主体,以植物观赏游乐和楚风楚韵体验为支撑,以其 它自然和人文景观为补充的旅游产品体系。 二、要通过产品的深度开发与升级换代,不断拓展和优化 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的产品功能结构。目前东湖的旅游产品 还主要停留在传统的观光层面上,休闲度假产品的比重还 很小,参与和体验性产品更是严重不足。东湖今后的旅游 产品可着力发展具有参与性、动感性、文化性和体验性的 专项特色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形成以湖泊生态观光为基 础,以水上动感游乐休闲为主体,以湖泊生态度假和楚文 化体验为提升、以优美环境和优质服务为保障的产品功能 结构体系。
莫使明珠染尘埃——写在《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立法启动之时

楚天主人2008年第1期水,一直是武汉最独特的城市魅力。
东湖,则是这座百湖之市最耀眼的那颗明珠。
随着经济的发展,武汉正以前所未有的高速向前跃进。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带来的压力也渐渐日趋沉重。
1998年,武汉市颁布实施了《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把东湖风景区的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轨道。
然而,时至今日,10年过去了,该条例早已不能适应如今的东湖保护与发展的需要。
于是,为东湖风景区重新立法的愿望在人们心中萌芽、酝酿、迸发……2004年8月20日,武汉市城管部门和洪山区和平乡对和平村影响东湖周边环境的违建房进行了联合整治,拆除了800多平方米的5处违建房。
2004年,很多人都对此记忆犹新,因为那是一个武汉决心拆除东湖周围违建的年份,因为东湖边愈演愈烈的违法建设刺痛了江城百姓的心。
随着对东湖的开发、周边经济的发展,填湖违建的事件屡见报端。
人们不禁要问:管理部门在哪里?是谁纵容了那些违建者?当违章建筑屡禁不止、填湖事件时有发生、水上餐厅无序开发、区内景点各自为政、园中套园愈演愈烈……这许多现象和问题,虽然分析起来具体原因很多,但归根结底都脱离不了一条:多头管理,体制不顺。
据统计,多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不断侵占东湖规划用地,使得东湖景区的陆地面积已被侵占不少;东湖风景区规划范围内的数十家单位,还分别隶属于不同系统管辖,部分单位以及当地居民时有破坏风景资源的行为。
令人无奈的是,原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由于对很多单位没有行政管辖权限,只能依靠有关部门的协调,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而1998年制定的《武汉东湖名胜风景区管理条例》面对东湖风景区在行政管理和执法中存在的体制不顺、多头管理、无人管理的状况,亦解决乏力。
现行条例,已明显不适应风景区管理的需要。
2006年6月1日,武汉市委、市人民政府制发了《关于改革东湖风景区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建立权责一致的管理机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正式成立。
其托管了原属洪山区、武昌区管辖的34个村、场、社区和单位。
东湖总规

目录规划文本: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风景名胜区范围与性质 (3)第三章风景资源评价结论 (3)第四章规划目标与发展规模 (6)第五章功能分区与规划布局 (7)第六章保护培育规划 (12)第七章风景游赏规划 (17)第八章典型景观规划 (24)第九章植物景观规划 (26)第十章游览设施规划 (29)第十一章道路交通规划 (32)第十二章基础工程规划 (37)第十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39)第十四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43)第十五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5)第十六章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7)第十七章分期发展规划 (49)第十八章环境影响评价 (52)第十九章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 (56)第二十章附则 (58)规划图纸:01:区域分析图-东湖在全国交通优势02:区域分析图-东湖在湖北省的区位03:区域分析图-东湖在武汉的区位04:城市与风景区关系图05:卫星遥感现状图06:土地利用现状图07:综合现状图08:道路交通现状图0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图10:规划范围界定图11:风景资源评价图12:景区划分规划图13:规划总平面图14:功能布局规划图15:保护培育规划图——分类保护规划16:保护培育规划图——分级保护规划17:保护培育规划图——核心景区规划18: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赏线路规划19:风景游赏规划图——游赏方式规划20:道路交通规划图21:居民社会调控图22:土地利用协调规划图23: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图24:竖向空间规划图25:植被现状图26:植被景观结构图27:植被景观规划图28:给水工程规划图29:雨水工程规划图30:电力通信邮政规划图31:环境保护工程规划图32:消防工程规划图33:燃气工程规划图34:近期规划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编制目的东湖风景名胜区上版总体规划编制于1993年,于1995年审批通过,为今日东湖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建设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和风景旅游事业的发展,东湖已经从原来的城郊湖变成了城中湖,东湖风景名胜区遇到了新的机遇和挑战,编制新一版的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势在必行。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doc

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8-19执行日期:2004-8-19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三章旅游经营者第四章旅游者第五章旅游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最新整理20xx年武汉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docx

最新整理20xx年xxxx市旅游管理条例(最新) xxxx市旅游管理条例(20xx年8月22日xxxx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xx年9月28日xxxx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业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文物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应当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突出地方特色,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依法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培育旅游市场,建立健全旅游管理机构,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使旅游业逐步成为本市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第五条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旅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实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实施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负责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等行业管理工作;(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工作,提供旅游信息服务;(五)组织、指导旅游宣传,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六)依法查处旅游违法经营行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工商、公安、规划、环保、交通、物价、文化、文物、卫生、园林、技术监督等部门及有关旅游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作为发展旅游业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解决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中的重大问题,为加快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创造条件。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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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三节使用与管理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
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本规定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
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
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
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
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1.06•【字号】武东景办[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议制度(武东景办[2010]3号)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作风建设,强化各类会议管理,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分类管委会会议分为以下四类:(一)上级或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二)工委会、主任办公会(三)全区性会议:全区中层干部(机关各部门、全区各单位及派驻机构)会议(四)部门专项工作会议:委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分工,为部署、落实、协调工作,组织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及学习讲座、职代会、联欢会等。
二、会议原则(一)讲求实效。
坚持按精简、效能、开短会的原则安排,召开会议必须主题明确、简明扼要、计划周详、准备充分。
决策性会议会前要认真调研,充分沟通,会上以决策为主,不作过多讨论;工作部署性会议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明确要求,注重务实。
(二)精简会议。
要本着减少数量、控制规格、控制规模的原则,大力精简各类会议。
部门一般性的工作,不得以会议形式安排;管委会已发文布置工作的,不再开会布置;能用电话联系解决或派人直接处理的问题,不开会处理。
部门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会议,不得升级以管委会名义召开。
时间靠近、议题相关能合并或套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三)压缩时间。
明确会议时间,主任办公会、全区性会议一般不超过半天,各类专项工作会议要尽量压缩会议时间;限制会议发言时间,发言要主题突出,言简意赅。
(四)注重节约。
会议一般用电话通知。
全区性会议即发纸质会议安排通知。
三、会议报批及承办(一)上级或市直部门召开的会议1 、收到上级召开、要求委领导参加的电话记录或书面会议通知后,由办公室主任根据领导工作分工提出参会建议,报分管领导签批;工作交叉或分管领导外出的,由办公室主任请示主要领导批示确定。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10号【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3.30【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5.11【实施日期】2018.05.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7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7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2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保护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东湖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东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
风景区的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风景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风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和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保护风景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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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景点管理
【批准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1998.01.10
【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8.01.10
【实施日期】1998.01.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发布日期:2007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1997年11月20日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1月1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加强统一管理,适应
城市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东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范围为:东起王青公路,南至来望山和喻家山一线,西临东湖路,北抵北洋桥一带,面积为73.24平方公里,并按此范围标界立碑。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现有土地及其附属物的权属不变。
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外围保护地带,面积为14.95平方公里。
第三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保护、开发、建设和利用等管理工作,必须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将东湖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社会各方面包括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按总体规划要求投资、捐资兴建景点和基础设施,保护和利用东湖风景资源。
第五条东湖风景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东湖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东湖风景名胜区内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统一管理。
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按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市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公安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关部门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接受东湖管理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涉及的园林、市政、市容环卫等方面的执法监督工作,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委托东湖管理局下设的监察大队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林木植被、水生资源、设施和环境;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游览者应遵守各项规定,服从统一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东湖风景名胜区风景资源的保护、开发、建设、利用等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建设、发展的需要,适时领导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必须服从规划管理。
规划确需调整与变更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总体规划,对东湖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地带的景观特色、自然环境、生态平衡和防止污染等提出环境要求,由有关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第十条东湖管理局应严格依据规划,确定景点开放区,负责统一组织东湖风景名胜区内景点和其他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东湖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在立项前,报经东湖管理局依据国家、省有关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
和东湖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同意;
(二)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就其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并报经市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