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3篇)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以下是一份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1. 招标资格1.1 参与招标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关行业的资质和经验,同时需要具备法定经营资格。
1.2 参与招标的单位不能存在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1.3 参与招标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
2. 招标公告2.1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标的物的要求、技术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等内容。
2.2 招标公告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进行发布,并且要求在公告上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3. 投标文件3.1 参与投标的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3.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单位背景介绍、技术方案、工期计划、价格报价等内容,并且需要经过盖章和签字确认。
4. 投标评审4.1 投标评审应当由专业评审团队进行,评审团队成员应当具备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4.2 投标评审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各参与单位。
5. 中标通知5.1 招标机构应当在评审完成后及时通知中标单位,并按照规定的要求签订合同。
5.2 中标单位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并及时交付标的物。
6. 违约处理6.1 如果中标单位违反合同规定,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6.2 如果招标机构违背合同规定,中标单位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一份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的示例,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招标投标管理规章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合格供应商、承包商的参与。
招标管理制度办法

招标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过程,保障公平竞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招标效率,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设立招标管理机构,确保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要求、供货期限、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要求等内容。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依法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合同管理和履约管理制度,对采购项目的预算编制、合同履行、质量监督等工作加强管理。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评标制度,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符合性、投标价格、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公正、合理。
第十条对于违法违规的投标行为,招标人应当依法查处,保护招标工作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采购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数量要求、供货期限、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要求等。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符合资格条件、提交文件的内容和方式,以及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等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对投标人的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投标报价有效期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为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保证招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投标文件提交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标报价、技术方案、服务承诺等。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28日宝鸡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行为,推动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促进产权市场发展,维护交易主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陕西省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市企业进行的国有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国有资源配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市各级各类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制度的相关规定规范交易,做到“应进必进、能进则进、进则规范、操作透明”。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权益。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招标投标。
2.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的过程应当公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得有歧视性或不合理的限制。
3. 诚信原则: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本着诚信原则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4. 高效原则:招标投标的过程应当高效,确保招标流程合理、简化,节约时间、精力和资源。
三、招标人的义务1. 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标准,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有效。
2. 招标人应当公开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3.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能力和条件。
4. 招标人应当组织公开、公正的评标活动,确保评标结果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标准。
5. 招标人应当及时完成评标工作,公示评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四、投标人的义务1.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提交方式和时间符合招标要求。
3.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与询价、技术交流和现场勘察等活动,积极配合招标人的工作。
4. 投标人应当诚信参与评标活动,不得以非法手段干预评标结果。
五、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招标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投标人的资格、废标等。
2. 投标人有权对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提出申诉,并有权要求招标人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解决。
3. 招标人应当设立申诉机构,及时受理和处理投标人的申诉,并及时作出回应和处理。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具有招标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并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将招标文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四)资格证明文件;(五)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建设项目和公共事业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除必须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需要招标或者自愿招标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本月修正版
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确保项目的选择、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并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所有涉及招标、投标的行为和项目。
三、招标程序3.1 招标公告1. 招标单位(以下简称“招标方”)应当在合适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招标单位名称、- 招标范围、要求和条件- 开标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3.2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提交1. 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2.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企业资质证明、技术方案等相关材料。
3.3 开标与评标1. 开标会议应当在公开场所进行,招标方应提前通知投标方。
2.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并根据评标结果进行排名和最终选择。
3.4 中标与定标1. 招标方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方。
中标方应当与招标方签订合同。
2. 若中标方无法履行合同,招标方可以按照规定,依次与备选的投标方达成合同。
四、投标保证金4.1 缴纳形式投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4.2 退还与没收1. 中标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
2. 若投标方撤回投标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五、违约与处罚5.1 违约行为1. 投标方不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或未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的,将被视为违约。
2. 中标方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将被视为违约。
5.2 处罚措施1. 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投标资格等。
2. 对于恶意违约或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可以纳入信用不良名单,并受到行政处罚。
六、争议解决争议解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采用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七、附则7.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2 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据本办法进行,如有其他规定,以其他规定为准。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规范陕西省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根据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告、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编制、投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
招标人应当向社会公开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需求、条件和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参与。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招标投标活动中,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还规定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对于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违法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陕西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陕西省政府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招投标是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配置方式,对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陕西省内的招投标活动,降低招投标风险,陕西省制定了《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背景陕西省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根据现行的国家招投标法和相关规定制定的。
旨在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力,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三、适用范围《陕西招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内各级政府、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其中,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投标,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招标代理机构为了保证招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陕西省设立了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开标和评标、跟踪和监督招标工作的实施等。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经验和资质,并接受陕西省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招标方式和流程陕西省内的招标活动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三种方式。
招标活动的流程主要包括需求分析、招标文件编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订等环节。
在整个招标流程中,需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和程序进行操作,保证招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六、资格预审与评标资格预审是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之一,旨在筛选出具备参与招标资格的投标人。
资格预审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法定资质、经营能力、财务状况、履约记录等方面,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评标是招标活动的核心环节,通过评审标准对投标方案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终中标人。
七、合同管理中标人与招标人在确定中标后,需要签订正式的合同。
合同应包括价格、履约条件、质量标准、验收程序、保修期限等内容。
同时,合同还要明确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的方式,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了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合规性,陕西省成立了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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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衽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重点工程和各类专业工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自学成才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属地分级管理,具体负责实施权限范围内单位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兵买马标投标管理机构必须依法监督,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
第五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兵买马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工程项目肢解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是依照法律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八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并经审查的设计文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其它工程项目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招标的;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三、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第十一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取得相应资格: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经济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三、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且没有取得自行组织招标资格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一、组建招标机构或委托招标代理;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四、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五、发标;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七、确定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八、开标、评标、定标;九、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个工作日前,向实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及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资格认定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证书及委托代理合同;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受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备案材料。
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条件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应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予以改正或停止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投标管理构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实施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进行其它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有形建筑市场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邀请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不含3个)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得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的资质等级或者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等不合理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公开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宝鸡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投标手册、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的投标申请为投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
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法语,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评标的方法、标准,开标的时间、地点等;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标函的格式及附录;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实施施监督管理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发现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未经备案或经备案发现有违法违规内容而未改正的,招标文件不得向投标人发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应及时组织答疑会,并形成答疑会纪要。
答疑会纪要应与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相一致,须报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设有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计价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标底,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开标前不得汇露标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
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
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是响庆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应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在答疑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进行投标保证金在开标前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文件规定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一条两上及其两个以上建筑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参与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
相同专业的建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确定痪质等级及承揽工程范围。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排挤其它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合理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三十四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应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或其委托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