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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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发布日期】2010.01.06【实施日期】2010.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推动江苏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我分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二○一○年一月六日附件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规定的全面正确执行,促进江苏省金融业稳健高效运行和经济金融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人民银行政策情况评价是指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下同)依据人民银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同)的法定管理职责,对江苏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以及政策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确定评价等级的制度。

第三条评价的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科学、高效、合理的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四)年度评价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五)全面评价与分项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宁政办发〔1992〕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宁政办发〔1992〕68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活动的通知(1992年8月4日宁政办发〔1992〕68号)近几年来,假冒伪劣商品混迹市场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38号《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打击重点此次活动的打击重点是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以及支持、包庇、纵容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主要查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低压电器、电线电缆、汽车配件、农药、化肥、饮料、烟、酒等方面的假冒伪劣商品。

包括:1、生产或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等构成侵权行为的;2、擅自生产或经销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包装的;3、在商品或其包装、说明书、广告上使用虚假产地、生产日期等欺骗消费者的;4、伪造或冒用优质产品、认证产品的许可证标志的;5、生产或经销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假冒伪劣商品的;6、生产或经销伪劣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伪劣商品的;7、用“回扣”、“好处费”等手段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或收受“回扣”、“好处费”采购假冒伪劣商品的;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

二、具体措施和政策界限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通知》的规定,处以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或查获的全部假冒伪劣商品;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4]10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14.05.23
【实施日期】2014.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
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4年5月23日苏高法〔2014〕103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现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
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了加强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行为的制约,切实维护司法权威、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法治江苏和诚信江苏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建立江苏法院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失信惩戒机制。

第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构成失信。

第二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省法院)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简称人行南京分行)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人行南京分行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简称人行征信系统)记录、披露和使用。

第三条人民。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10.06.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分行对原《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指引(暂行)》(南银办〔2007〕197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分行法律事务处联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综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江苏辖区中心支行(含分行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各中心支行)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工作,有效履行《中国人民银行法》赋予的金融监管职责,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综合执法检查,是指各中心支行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工作实际,整合内部执法检查资源,成立综合执法检查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各中心支行组织开展综合执法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中心支行应当合理计划、统筹安排对外执法检查项目,避免出现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或者检查真空的现象。

第五条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规范、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有效。

第六条综合执法检查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200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9.26•【文号】银发[2005]266号•【施行日期】2005.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的通知(银发[2005]26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反假货币工作,调动有关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积极性,有力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总行对2000年颁布的《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银发[2000]159号)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国人民银行反假货币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反假货币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调动有关单位打击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

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外币是指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现行流通的法定货币;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在边境地区贸易中流通使用的邻国法定货币,包括纸币和铸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假币是指伪造、变造的货币。

伪造的货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假币。

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使其改变形态的假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反假货币奖励费用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公安机关、海关、国家安全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破获假币案件或没收、收缴假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六条对捣毁假人民币生产、经营场所(窝点)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113号)中国人民银行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2014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有关部署通知如下:一、继续扎实推进冠字号码查询工作(一)确保存取款一体机冠字号码查询工作进度。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整体进度要求,积极推进冠字号码查询机制建设和设备配置等工作,确保年内全面实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用存取款一体机付出现钞的冠字号码可查询。

条件较为成熟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先行组织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研究开展柜面人民币收入与付出业务区别记录冠字号码工作。

(二)稳步推进冠字号码数据省级集中工作。

人民银行将于近期公布系统采集要素和接口规范等开发要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组织好辖区内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系统开发和省级数据集中工作,并重点研究冠字号码数据中人民银行系统的省级集中和功能拓展等问题。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统一系统开发进度和时间安排,并调整相关设计需要,逐步提高本机构数据采集覆盖面及系统联网率,以满足数据集中的需要。

(三)全面推动冠字号码查询贴标工作。

在2013年北京、上海、江苏3省(市)和广州市试点的基础上,人民银行2014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冠字号码贴标工作。

鉴于部分现钞处理设备暂时无法实现现钞与冠字号码记录的逐笔对应,人民银行将组织分类贴标,提示取款人不同设备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存在差异。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认真做好贴标前对辖区内各类型设备功能的检查工作,并于2014年年底前全面开展贴标前查询工作机制、设备配备及功能实现的自查整改,严格按照能否实现及如何实现冠字号码查询功能,对取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已经可提供冠字号码查询服务柜台进行分类贴标。

二、扎实推进反假货币培训工作(一)进一步完善培训考试工作机制。

为实现反假货币培训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同一化目标,人民银行将统一制定下发《2014年货币防伪反假培训考试大纲》。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2006.03.28•【字号】南银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人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南银发[2006]45号2006年3月28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外资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江苏金融租赁公司,江苏省邮政储汇局:现将《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管,推动建立反洗钱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反洗钱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江苏省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江苏省金融机构,是指在江苏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江苏省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制度认真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审慎识别和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真实、全面、及时地分别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上级单位报告本单位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各级人民银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督促指导辖区金融机构定期报告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情况,并将各金融机构执行本报告制度的情况作为对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及其他相关监管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各金融机构应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工作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人民币工作的通知

中国⼈民银⾏、公安部关于进⼀步加强反假⼈民币⼯作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银⾏分⾏,公安厅(局):近⼏年来,伪造假⼈民币案件不断增多。

1989年发案990起,银⾏系统缴获假币126.8万元,公安机关缴获234.5万元;1990年发案2900起,银⾏系统缴获假币1367.8万元,公安机关缴获1742.9万元;1991年,收缴的假币⾦额仍居⾼不下,全年共发案3000起,银⾏系统缴获假币1137.5万元,公安机关缴获877.9万元。

此外,伪造、贩卖假外币和各种有价证券的案件也与⽇俱增。

据有关部门统计,1991年共收缴假美元8900多张,折合⼈民币250万元;收缴机制假国库券32万元。

同年,公安机关查缴假美元17万元,假港币4万元,假国库券10万元。

从制造和贩卖假货币的主要特点来看,主要有以下⼏个⽅⾯:⼀、犯罪分⼦作案的范围越来越⼴,已由沿海地区蔓延到内地,由⼤中城市扩散到偏僻乡村。

⼆、⼤案要案⽐重呈上升趋势,假币发案尤以万元以上⼤案为多。

1990年,仅⿊龙江、北京等五省⼀市破获的⼤案收缴的假币,就占全国收缴假币总量的95%以上。

1991年,全国万元以上⼤案持续上升,河南开封县公安局破获的制贩、使⽤假⼈民币⼀案便收缴假币380多万元。

三、伪造、变造货币券别、种类⽇益增多。

⽬前伪造、变造货币已涉及流通中⾓币以上的所有券别,第三、四套⼈民币同时伪造。

四、制贩假币犯罪活动⽇趋集团化、职业化,伪造、变造⼈民币的技术⽔平提⾼,逼真性增强,制贩假币犯罪的组织形式也较以前更加隐蔽。

五、投放假币⼿段越来越狡猾,⼀次投放量较多。

有的不法分⼦流窜到外地⼤批量投放或以低价出售;有的⽤假币⾮法收购黄⾦、⽂物等等。

制贩假币犯罪活动⽇益严重的原因:⼀是境外伪造的假⼈民币被⼤量⾛私贩运⼊境;⼆是制贩假币案件侦破难度⼤,结案率低,打击不⼒;三是银⾏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出纳⼈员反假能⼒⽐较低;四是社会防范能⼒弱,群众反假防假意识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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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
行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假冒伪劣商品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发布日期】2009.02.09
【实施日期】2009.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组织开展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的通知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精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结合江苏省反假货币工作实际,决定组织开展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行成立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实施小组,由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查全亚任总指挥,货币金银处具体组织实施。

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也要成立反假货币“壁垒行动”实施小组,由分管货币金银工作的行领导担任总指挥,货币金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二、按照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方案,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实施小组将对各地的行动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
《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工作动态》,及时交流全省各地“壁垒行动”的组织进展情况。

三、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及各县(市)支行要按照江苏省反假货币“壁垒行动”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行动,完成相关工作目标,并及时向分行报送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同时,要组织、督促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方案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反馈各类信息动态。

“壁垒行动”结束后10日内,以行发文形式上报活动总结。

四、人民银行扬州、淮安、苏州钞票处理(清分)中心与货币金银部门,要及时向分行货币金银处报送回笼券清分、残损券复点过程中发现的假币情况。

由分行货币金银处组织专题分析,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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